学术讨论会 要学术讨论还是告黑状?致周诚教授的公开信



周诚教授:

您好。您在《致杜业明、韩俊、刘正山、周其仁、周天勇诸君的公开信(排名以汉语拼音为序)》中,邀请我参与讨论“土地开发性增值分配问题”。我也应邀撰写了一篇回应文章《喜忧并存的“全面产权观”——与周诚教授商讨征地补偿问题》,并发给您参考。

然而,您没有经过许可,将拙作发到价值中国网上。我对这种不尊重他人权利的做法感到很遗憾。

更让我遗憾的是,您不是采取正常的学术讨论的途径,而是给我所在单位的领导写告状信,并在信中肆意诋毁和侮辱我。您给我单位的领导信中说——“请关注一下‘刘正山现象’(其部分特征为在与他人论战时,不同程度上的居高临下、自恃高超、怒气冲冲、颐指气使、冷嘲热讽、以偏概全、不留余地、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

对于您的学术观点,我有一些不同看法,撰写的回应文章属于正常的学术商榷,没有任何的人身攻击。不知道您为何认定我“居高临下、自恃高超、怒气冲冲、颐指气使、冷嘲热讽、以偏概全、不留余地、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

我主张客观的学术探讨,反对人身攻击。我撰写的所有学术商榷文章,都坚持这个原则。在我的经验中,真正做学问的学者,都不会在意别人的质疑。我跟其它学者商榷的时候,他们都表现出可贵的大度和宽容,并对我表示欢迎。不知道周诚教授您为什么不愿意别人的商榷?

学术的生命力在于质疑与超越。没有学术商榷,就没有学术的进步。

   我衷心希望周诚教授能够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学术讨论。

 

刘正山 拜上

 

2006年4月3日

附录:

1.周诚简介

2.周诚关于“土地开发性增值分配问题”的最新文章

3.刘正山参与“土地开发性增值分配问题”讨论的文章

 

1.周诚简介

周诚(原名刘起儒) 男,1927年10月1日出生于辽宁义县,教授、原博导。成都黄埔中学毕业,北京大学原农学院肄业,正定华北大学第一部第27班结业,人民大学原计划系研究生班结业,美国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1982—1983,Fullbright Scholar)。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农经教研室主任、农经系副系主任、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曾任《不动产纵横》杂志主编,北京农业经济学会秘书长、会长(现名誉会长),国家地价委员会委员,中国土地学会土地经济分会会长,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现顾问)。

主要著作(含主编、主译校、独著)有:《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管理问题》《美国农业经济学》(译著)《城市土地经济学》(译著)《土地经济学原理》等12部。

所获得的称号、待遇、奖项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先进工作者、中国人民大学荣誉教授、政府特殊津贴、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教材奖、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行业建设突出贡献”(1994—2004)奖盘、全国优秀科技图书奖。

 

附2.周诚关于“土地开发性增值分配问题”的最新文章

 

农地征收宜秉持“全面开发权”论

——关于农地征收“涨价归私”论、“涨价归公”论与“私公兼顾”论的辨析

周诚

原载《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2月13日第5版

 

    目前,在我国关于土地自然增值分配存在着两种观点——“涨价归私(农)”与“涨价归公”,针锋相对地处于两个极端;两者都具有片面性——既具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又都具有难以成立的一面。

   “涨价归私(农)”论是一种坚决维护失地农民利益的理论,这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但是它认定农民拥有取得全部土地自然增值收益权,只看到失地农民应当享有农地开发权,而根本忽视整个社会,其中包括其他农民也应当享有此项权利,那么,因整个社会经济繁荣而产生的土地自然增值的分配,便与整个社会无缘了,在耕农民则更无缘问津,这就显然大失公平合理。如果完全按照“涨价归私(农)”的观点进行农地自然增值的分配,则失地农民便可在一夜之间暴富,必然不利于农民安心务农,改善农地质量,而且也会使附近的在耕农民产生同样情绪。实际上,考察土地自然增值的归属,应当与其产生的根源相联系,应当顾及社会各个相关方面的利益,从而,单纯的“涨价归私(农)”论便是不能成立的。

“涨价归公”论阐明了土地自然增值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而且“涨价”也并非由“成本”所决定,这些都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然而,“涨价归公”论仅仅看到土地的自然增值来源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而社会应当拥有整个农地开发权,而不顾失地农民拥有获得充分补偿的天然权利,即忽视农地所有者也应当分享农地开发权,使得失地农民受到不公平待遇,从而也是不可取的。如果不摈弃这种理论,而仅仅是增加失地农民的补偿,则意味着失地农民所得到的补偿中便包含着社会对于他们的额外照顾甚至是恩赐,而并非失地农民本来所应得,从而从产权理论上来看便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由此可见,单纯的“涨价归公”论,也是站不住脚的。

尤其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几个突出的实例,使得我们不得不进一步一分为二地看待“涨价归私(农)”论和“涨价归公”论,关注“私公兼顾”(地利私公共享)论、“全面开发权”论

 实例之一:依据“涨价归公”的理论(英国的穆勒与美国的乔治),英国工党政府曾经于1947年—1953年实行土地开发权国有化,即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开发捐(Development Charge)将土地增值全部收归国有。但是,此种举措未能长期坚持,除了执政党更迭之外,最根本的原因是此种政策造成了地产市场萎缩而不得不放弃,即恢复“涨价归私”制。英国的此举表明,她看到了“涨价归私”制之弊,而企图通过“涨价归公”来兴利除弊,但“涨价归公”制的极端性——完全否定土地所有者的开发权,不能保障失地者的基本利益,从而使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实践中碰壁而归于失败。

实例之二: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过去长期对于失地农民实行低补偿政策的实践表明,“涨价归公”曾经是我国农地征收补偿中实际上遵循的不成文的政策原则。实行“涨价归公”制的出发点为维护公共利益,但实行“涨价归公”制也具有严重的副作用——据估算,大约有近半数的失地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存在明显的困难。有鉴于此,理论界一些人士极力呼吁实行“涨价归私(农)”制。

实例之三:多年来,在美国的一些州,实行土地“开发权转移制”(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TDRs)。其要点是:在一个社区内,按照规划进行开发的土地所有者,必须从按照规划加以保留的土地所有者哪里购买足够“份额”的土地开发权,方可进行土地开发。在美国的一些州,还实行土地“开发权购买制”(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s, PDRs)。其做法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出资,付给一些拟保护的农地(以及一些空旷土地、自然资源等)所有者足够费用,将其开发权收购归政府所有,以便弥补土地所有者所损失的机会利益。美国的这种创新,非常值得重视。

实行“涨价归公”制,完全否定原土地所有者的开发权,不能保障失地者的基本利益,只是保障了社会利益;在实行“涨价归私”制的条件下,则仅能保障失地者的利益而不能兼顾在耕农民和社会的利益。换言之,土地开发权完全归公与完全归私,是两个极端,各自有其片面性,在实践中都会碰到严重问题,而其症结为“分配不公”。我国一些人士为纠正“涨价归公”之弊而主张“涨价归私”,无非是重走1954年以后英国的老路而已,在理论和政策上都并无任何创新。从而,汲取以上两者的优点而摒弃其弱点,便意味着应当实行“私公兼顾”(地利私公共享)制。美国的TDRs和PDRs,为我们创建“私公兼顾”制,提供了极其宝贵的启示。

在实行“私公兼顾”制条件下,每一块土地所者所平等地拥有的开发权不能实现时,便应当由获得开发权的土地所有者或国家给予补偿;换言之,因规划而获得开发权者,不应单独获得开发利益。概括而言,实行此种办法,由开发者或政府对于按规划应保留的农地所有者予以开发权补偿,可纠正土地开发收益完全“归公”“归私”之弊。

从土地开发权的角度进行进一步探索,可进一步提出“全面开发权”论,即兼顾原土所有者、相关土地所有者、国家三者的土地开发权的理论。原土地所有者拥有开发权,是不言而喻的;相关土地所有者,主要是指相邻土地所有者、基本农田的土地所有者,他们也天然地拥有土地开发权,不可漠然视之;而国家之所以也拥有土地开发权,则是由于,从根本上来说,土地开发性增值的最终来源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认识,是承认土地与一般财产不同,它具有社会性,从而不得不顾及“涨价”归属的社会影响。

在农地转非中贯彻“全面开发权”论意味着:优先充分补偿、安置失地农民,使其进入“小康”,无任何后顾之忧;剩余归公(归中央政府,避免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用于支持全国农村——其优先项目为对于在耕农民中的“相邻农民”、“基本农田农民”的开发权的适度补偿。

归根结底,“私公兼顾”论、“全面开发权”论,是承认差别、调和矛盾、多方互利、和谐共富之论。

 

3.刘正山参与“土地开发性增值分配问题”讨论的文章

 

喜忧并存的“全面产权观”

——与周诚教授商讨征地补偿问题

刘正山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的周教授在个人主页(http://sard.ruc.edu.cn/zhoucheng) 和价值中国网站等地发布《致杜业明、韩俊、刘正山、周其仁、周天勇诸君的公开信(排名以汉语拼音为序)》,发起了“土地开发性增值分配问题”的网上笔谈。与此同时,周诚教授在《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2月13日第5版)发表了《农地征收宜秉持“全面开发权”论》。

   周教授认为,对于农地自然增值的公平合理分配,应当遵循“全面产权观”,全面顾及失地农民、国家和在耕农民的农地产权,并据此确定农地自然增值的公平分配。

   看到这个观点,我喜忧并存。让我“喜”的是,周教授逐渐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逐步修正了看法。如,以前,周诚教授坚持“涨价归公论”,坚决反对“涨价归农”。从2004年1月以来,周诚教授从坚持“涨价归公论”转而坚持“涨价部分归公论”。到了现在,周诚教授认为,无论是“涨价归农”论或者“涨价归公”论,都只是片面地看到了失地农民或社会(以国 家或政府为代表)单方面拥有的权利。对于中国土地经济学界的权威、年近80的老一辈的学者,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让我击节赞赏不已,景仰之至。

 学术讨论会 要学术讨论还是告黑状?致周诚教授的公开信

    让我“忧”的,一是周诚教授撰文商榷的时候,不直接点名。尽管周诚教授用双引号引述了我的原话,但是用“部分人士提出的部分言论”、“一些人士认为”等等非常含糊不清的词语。这并非科学的商榷。海外学术界的习惯是,与人商榷的时候,要求直接指名道姓的提意见,以便查对。对于中国学术界而言,这个习惯是应该汲取的,因为它体现了要求学术通过一代代的积累而不断前进的科学精神。

    二是周诚教授在误解我的观点,将我的看法归结为“涨价完全归农论”。我在《中国土地》杂志2004年第1期发表的《怎样补偿才算公正》和《中国土地》杂志2005年第8期发表的《涨价收益到底归谁?——与周诚教授再商榷》,均明确提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应该是平等的产权,农地所有权转移,从经济学角度讲,这种交易关系是买卖关系;所有权不变的,是租赁关系(我在《中国土地》2002年第1期《正本清源谈地价》一文有详细的讨论)。既然农地被买卖方式让渡了,针对土地的原所有者,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补偿”。从这个观点看,我的观点并非“涨价完全归农”,因为,我根本不管是否存在“涨价”,而只管农地是否存在所有权转让。只要存在农地的所有权转让,就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买卖被交易的某块农地,所以,我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公平交易论”。

   三是周诚教授新提出的“全面产权观”从理论上站不住脚。按照周诚教授的观点,“全面产权观”意味着多个产权主体共同拥有农地权利,而其中每一个主体仅拥有有限的权利,各个主体不得越限侵权;国家既是权利主体,又是权利调节者,它有必要代表社会出面调节农地权利。

周诚教授的依据是:从农地产权的一般归属的角度来分析失地农民与国家各自在农地自然增值上的应得,意味着农民与国家所拥有的农地产权,是决定两者公平合理分割农地自然增值的基本依据。农地转非之后的自然增值,从根本上来说是产生于整个社会的经济进步。如果涨价全部归农,便意味着失地农民的所得侵占了一部分社会利益,亦即农民的土地产权“过界”;反之,如果涨价全部归公,则意味着国家侵犯了失地农民的利益,亦即国家的土地产权“过界”。

    实际上,国家并不拥有农地产权,农地产权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既然是农村集体所有权转换为国有产权,这种交易方式算什么?按照经济学,交易方式有两种:买卖、租赁。买卖指的是物品连同所有权一起让渡;租赁指的是物品的所有权不让渡,只是使用权发生让渡。按照这个界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这个过程意味着所有权的转让,这属于“买卖”关系。既然是买卖关系,买方应该按照市价支付卖方。这好比周诚教授有一台电脑,有一天,周教授说要将这台电脑卖掉。我恰好缺电脑,而且有能力购买,就跟周教授达成交易协议,支付6000元,购买了这台电脑。我想问周教授,您从这台电脑出售中获得的6000元钱,是否要给社会一部分?除了一定比例的交易税(请注意,税收不是收益,而是政府从纳税人手中收取的“公共产品”购买价格,也可以认为是社会成本),周教授不会、也不愿意给社会支付的,其他任何人都不会这么做。

    周诚教授还说:“涨价归公”论阐明了农地自然增值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而且“涨价”也并非由“成本”所决定,这些都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他认为,新增非农建设用地“辐射性增值”的实质,并非是这些用地以外的各项建设成果如交通、工业、商业、文教、住宅等等的价值直接转移到该地上面来,使其获得增值。这种“辐射”的实质是各种非农建设项目的功能,直接改善了新增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价值”,即交通、供电、货源、客源等等方面的改善,使得用地户获得种种便利,从而对这些土地的需求量增加,而土地的固定性则决定了位置优良的土地的有限性并造成其价格明显上扬。从而,所谓“辐射性增值”,归根到底并非是价值量转移性增值,而是由靠近已有各项建设成果的位置所决定的土地稀缺性增值。所有这些,都属于级差地租与级差地价理论的范畴。

    我认为,所谓的“辐射性增值”,是结果,是一宗农地转换为工业或者商业用地之后,经过开发之后的情况。譬如说,城乡结合部有一宗农地,如果种粮食,每年收获1000元,如果被规划为商业性质的用地,政府征用之后,不需要任何的平整等工作,直接拍卖,这块土地的价格马上上涨。而这种价格的上涨,是在开发之前,而不是开发之后。也就是说,转换用途的同样的一宗土地,价格突然变化,跟“辐射性增值”没有直接关系。

还是列举一个例子说明吧。《庄子》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宋国有个人家,很会调制使手不龟裂的药方,他家世世代代都以漂洗丝絮为业。有个客人听说了这件事,请求用百金的高价购买他们的药方。于是这个人家召集所有的人共同商量说:“我家世世代代漂洗丝絮,所得只有微薄几金;现在一旦卖出这个药方就可获得百金,就卖给他吧。”这个客人便得到了这药方,拿它去游说吴王。当时越国刚好对吴国发难,吴王就派他,统领部队和越国打仗。冬天时,跟越军进行水战,大败越军。班师回朝后,吴王大喜过望,颁诏犒赏三军,同时将献药之人视为有特殊贡献的统帅,割地封赏嘉奖他。同样是这个不龟手之药,宋国人世世代代用来漂洗丝絮,结果始终贫困交加。即使按照“原用途”出售,也不过是“百金”。而商人献给吴王,用来作战,则可以战胜敌国,商人获得的收益,是“百金”的数千倍以上。这个增值,与“社会”没有任何的关系,它只是用途改变了而已。这与当前的征地补偿,几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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