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地摊暴利新产品 再谈“暴利”



 最近,我写了几篇关于“暴利”的网文,得到了不少朋友的关注;在此一并致谢。

 

 我对“暴利”的认识是一个从无知、否认到认知、承认;从熟视无睹到忍无可忍的渐进过程。

 

 以前,我总以为在一个规范的竞争市场上,利润率再高也不能被视为“暴利”,因为“暴利”是个带有价值判断的贬义词;因而有人称之为伪命题。一般人们将非法牟取的巨额不义之财称之为“暴利”。因为是非法牟取的暴利,或是以不正当手段诈取的不义之财,所以,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是个经济学上要讨论的问题,而是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问题。然而,当我看到网上历年来公布的“十大暴利行业”时,不禁心情沉重起来了。这些暴利行业居然都是名正言顺的合法企业。那么,合法企业所牟取的暴利的能被称之为巨额不义之财吗?既然是合法企业的合法收入,那么,我们的司法机构是无法介入的。但是,为什么民众却对这些“暴利”行业深恶痛绝呢?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合法与合情合理的问题,一个经济学的定量分析和民众的价值判断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个“暴利悖论”问题。(extra-profit paradox)

 

 “暴利”行业,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堂而皇之地合法存在的。这里,我再对自己以前的观点做些修正和补充:

 

一.“暴利”的界说:暴利的存在,首先在于其“利”之“暴”,此“暴利”即巨额利润之谓也。没有了巨额利润,暴利也就无从谈起了。一般说来,巨额利润来自于四种行业:高风险、高科技、行政垄断和非法牟利。在一个规范的竞争市场里,高风险行业,取得高额回报;如证券市场、拍卖市场等,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应该无可非议。高新技术产业利用技术创新,迅速占领市场,在短期内取得高额利润,能有效地增进社会福利;也是无可厚非的。非法牟取暴利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如赖昌星、陈希同等,这不在经济学的讨论范围之内。由此可见,惟有行政垄断,或国家垄断行业牟取的巨额利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暴利”。简而言之,由政府垄断行业牟取的巨额利润,即为“暴利”。

 

二.“暴利”的合法性与掠夺性:暴利行业的存在一般是以其合法性为前提的,比如,以前大英帝国的《东印度公司》是得到英国女王恩准的,如今中国的“十大暴利行业”都是名正言顺地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然而,牟取暴利之主要手段在于其掠夺性。其中,有野蛮人的掠夺,如鸦片战争、八国联军与我国签定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也有文明人的掠夺,如医疗机构的黑药、殡葬行业和教育单位乱收费等。

 冬季地摊暴利新产品 再谈“暴利”

 

三.“暴利”的社会效应:市场经济的目标应该是体现效率与公平,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是否规范的度量衡。效率只有在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下才能体现,比如,目前我国的彩电业。据说,一台普通彩电的出厂销售利润仅为五元人民币。彩电行业曾多次掀起价格大战,一时间的“跳楼价”、“吐血价”等等硝烟弥漫,浪烟四起。我们知道,只有当某个行业的市场平均利润近乎为零的时候,企业的效率接近为极大值。企业要为生存而奋斗,就必须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而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提高自己的效率。否则,就将面临被市场淘汰出局的灭顶之灾。所以,“向管理要效率”,一门管理学就应运而生了。而企业间的相互竞争的最大受益者便是普通的消费者。所以,美国的《反垄断法》之所以一直受到好评、称许;就是因为普通老百姓因此而受益匪浅,甚至还会产生消费者剩余的现象。

 

 由于垄断行业是一枝独秀,一夫当关;因为它有巨额利润的作为强大的支撑点,所以,就不可能,也没必要在效率问题上下大功夫,化大力气。天下唯我独尊,“一口价”,是垄断行业牟取暴利的奥妙所在。由于垄断行业的牟取暴利,打破了正常的价格竞争机制,也就扭曲了市场应有的价格体系。卖方拥有漫天开价的权利,而买方没有就地还价的能力;在这场商家与消费者的博弈中,前者一定是赢家;因为后者是弱势群体。比如当今中国的房市,商家可以富可敌国地牛气冲天,而普通消费者只能唉声叹气地怨声载道了。如此这般,普通民众的仇富心态也就愈演愈烈,因为他们觉得“这不公平,我们冤屈了。凭什么他们可以大量囤积居奇,而我们却望房兴叹呢?”真可谓“是可忍,孰不可忍?”况且,我国还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文化传统。可见,“暴利”现象的存在,即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激起了民众的愤愤不平。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极为不利。

 

四.房地产的“暴利“:近年来,房地产雄踞“十大暴利行业”之首,也因此成了人们喋喋不休的争论话题,也因此而成了人们众矢之的。那么,何以房地产在我国,或许唯独在我国,能成为“暴利”之首呢?我以为,原因大概有四:

 

1、我国是个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土地具有绝对垄断权。各级地方政府对当地土地的批租拥有决定权。土地归国家所有,而非国民所有;否则,无法理解国民在自己的国土上使用土地还要付钱购买。当年,孙中山提出的“耕者有其田”的理论依据是“平均地权。”而我们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而非归国民所有的理论依据何在呢?国家利益与国民利益是否应该一致呢?

 

2、土地用于商品房的建造,其经济利益相对最大化;是个于国、于民、于己都有利可图的“三得利”工程。

 

3、政府是土地提供的唯一供应商,只此一家,别无他家。土地供应价格几乎没有市场的参照系数,有点“我要给谁,就是谁”的味道。因为没有明码标价,所以就有了影子价格,也就有了暗箱操作的寻租现象。房价的上游价格掌握在各级地方政府手中,而手中有权,就唯我独尊了。商家因寻租而得到了地皮,有了地皮,便有了底气;有了底气,便奇货可居地有恃无恐了。

 

4、政府在土地批租,建造商品房的过程中,至少剥了房价的两层皮:第一层皮是土地批租,第二层皮是在商品房成交后获得的税收。真是“刀切豆腐两面光”,一石二鸟的大手笔。如果我们除去两端,取其中间的话;那么,房价的本来面目大概可以依稀可见了。

 

 总而言之,“三农问题”也好,西部大开发也罢;“苛政猛于虎”,“暴利”不除,国无宁日,民无宁心。要让房价回归理性,要让普通老百姓也买得起房;恳请我们伟大的政府:“一切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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