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第三定理 “科斯定理”的几个问题(之一)



“科斯定理”是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罗纳德·科斯的名字命名的,它概括了科斯的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但它并非科斯提出或精确表述,它的提出或表述是由斯蒂格勒完成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有两个基本概念,即交易成本和产权。“科斯定理”或者说“科斯第一定理”是说,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产权的最初配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换句话说,“在零交易费用条件下,产值将最大化”。所谓的“科斯第二定理”实质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反论,即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条件下,不同的产权配置将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用诺斯的话说,就是“当交易费用为正时,制度是重要的”。应当说,“科斯定理”在实践上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为了促进交易,应当降低交易成本,这是所谓的“科斯第一定理”的一个题中之意;因为现实中交易的费用往往并不为零,因此改进制度显然是必要的(这其实也是制度演进的原因),这是所谓的“科斯第二定理”的一个题中之意。但是,“科斯定理”只是一个根据西方传统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其假设进行推理的结论、甚至可以说是生活经验的一部分的概括(虽然它是通过案例进行分析推理的)。它存在以下几个重要的问题:

一、在完全信息、产权明晰、完全竞争、交易费用为零条件下,资源配置是否一定最优。在西方经济学中,有一个基本假设,即“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它假设人都是一贯的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先放这个假设存在问题不说,就以这个假设为前提进行分析。科斯无疑也是以这个假设为前提进行分析。在产权明晰(科斯的产权明晰当然是指私有产权)、完全信息和完全竞争、交易费用为的零条件下,产权的不同配置下,资源配置是否都会最优呢?这里假定交易的一方缺乏交易的能力(可能有多种原因导致,完全缺乏或部分缺乏),那么,缺乏交易能力的一方的资源就很难实现最优配置。在科斯的例子中,假定农夫只有那一小块地赖以生存(在没有侵害的条件下刚好能够生存),又没有能力支付给养牛者“赎金”,放弃土地的耕种(转到其他行业)就不足以活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养牛者被判不负赔偿责任,农夫的资源配置的效率会怎样呢?仔细分析科斯的“交易”,可以发现,它暗含着另外一个假设,即交易双方都具有完备的交易能力,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的人都只是具有一部分的交易能力,不具有完备的交易能力。再比如,如果人的认识能力不足(假设信息是完备的),导致人对自己的需要的认识、满足需要的效用的认识和以此为基础的人对自己的消费“均衡”的认识并不完备,那么,在交易中,交易方就无法在交易时找出所有可行方案、并在所有可行方案中找出最佳方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也就无法实现最优化,市场失灵了(科斯替代价格的机制也失灵了)。在产权交易中,这种情况同样存在。当然,即使以上条件都满足,交易方的理性追求,也并不必然导致交易结果的最优(市场失衡、经济危机就是证明,经济危机发生时,很多企业破产,它的资源配置显然不是最优的)。

 科斯第三定理 “科斯定理”的几个问题(之一)
二、如果人不是“理性经济人”,即使产权明晰,资源配置也不能最优。因为,没有了“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就没有了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资源的配置也就无所谓最优。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追求利益,但是,①很多人追求的并非都是私利;②很多人在决策时的行为偏好前后并不一致(实验经济学已经证明);③在同一决策中,人的理性往往也是有限的,并不是完全理性,人的有限理性往往导致决策失误、而不是最优化。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人是有限理性的,而不是完全理性的。“科斯定理”又失去了成立(假定它能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如果信息不完全,资源配置不能最优。“科斯定理”的一个假定是完全信息。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的信息是不完全的(未来的信息就不可能完全,预测则会有偏差)和不对称的(交易中的利益的对立是产生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重要原因),交易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必然导致交易的非最优化,即资源配置非最优化,市场失灵了。

四、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交易费用的范围很宽,交易时间就是一项。交易就会消耗时间,交易费用就为正。“科斯第一定理”的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就不存在了。既然交易费用为正,符合“科斯第二定理”的条件,那么,“科斯第二定理”有没有问题呢?

承认制度在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正确的,但是,只承认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却是片面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重要的反作用,这是唯一正确全面的认识。制度最终也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是发展人的利益、满足人的需要的最终力量,制度只有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它才会为人们所接受,制度才能产生、存在,当它阻碍生产力大发展时,由于利益的原因,人们就会改变制度、为生产力的发展开拓道路。制度因为人类社会的利益而生、必因人类社会的利益而变。制度的作用无非是适应人类利益的需要或者阻碍人类利益的实现。因此,制度的变迁要到经济的发展中去寻找,而不是相反。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对企业作出了新的解释,用交易成本解释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的企业。事实上,没有产品,就无法交换,要交易,就要先有交易的对象。企业家不只是通过交易把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形成交易的对象,通过交易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其目的是实现资本的增殖即利润。利润无非是收益减去成本的差额。这里的成本包括科斯的交易成本,但并不等于科斯的交易成本(当然,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总成本的降低),即企业的赢利或亏损与科斯的交易成本有关,但并不完全由它决定。企业家的协调成本与通过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能替代的。在商品交换中,没有生产,就没有交易的对象——商品,当然就没有商品交换,交换代替不了生产。而现代社会的很多商品生产离开企业就无法进行,有需求,就有生产,就有生产所要求的生产方式的产生(不是随意的,而要在生产力达到的条件下创造),企业就是这样产生或被创造出来的。科斯的理论完全忽视了生产和交换的不可替代性。因此,科斯对企业制度的解释是有问题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好象制造业的重要性降低了,上述的结论不适用了。其实,现代科学技术的研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对于现代科学技术的研发和交易同样适用以上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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