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一位从欧洲回京的朋友,严肃而又谦恭地向我请教“婚姻是什么”的问题。在漫无边际地同他神侃了一痛后,主题落到了“婚姻的意义是什么”上。
人是不断思考着并具有思考能力的存在物。抛开思考和理性的选择而谈论的任何事物都不具有进步性了。从数理经济学的角度看,婚姻本是一个以两人背景(包括两大家族、各自的朋友同事范畴、事业背景等等)为因子而形成的函数。因而,不同的人和不同的两个人所形成的“函数值”肯定是不一样,有的则相差甚远。
任何人及其亲友们都寄期望于因婚姻所形成的这个函数值要大,且越大越好,因为大的函数值不仅仅给两个因子带来了利益和作为财富之一的幸福,而且,同时会给两个因子的亲朋们带来这些。
这是即使在没有法律规则约束之条件下,婚姻本身所蕴涵的本质意义。
大卫·休莫谈到:人类社会依存于三个永远不变的定律,第一是人们的财产所有权;第二是人们在平等的条件下相互交换各自拥有的资源;第三是对合约承诺的履行。这三个定律即使在没有法律制度的情境下,也仍存在并相当有效。
这三个定律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最普通最简单的“婚姻事件”。一桩婚姻存续的周期长短?存续的状态如何?存续的效果好坏?摧毁或存续的理由如何?以上 3 个定律对此具有直接的影响力。起码是摧毁或者存续选择的 50% 的理由。
正象一个比喻一样,任何文弱之人,要想走过“牢狱”的表面,都要变得具有硬度。与此恰恰相反,任何一个冷漠理性之人,在花前月下;在迷迷之音中,都会有激奋之感,然而,这种短暂情境不能代替战略性决择。 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婚姻事件,则对上述之说更有锦上添花之功。
依法律的形式所形成的婚姻事件,具有“合约”之色彩和功效。是两个个体在自愿的情境下所达成的“合意”。用大卫·休莫的定律来套用的话,也是能自圆其说的。这就是两个个体平等地交换各自的资源和资本,从对方身上获得自己之所需,而这种互相交换存续的条件和理由就是对自己所能够提供资源承诺的履行。这个“履行”在此有两个涵义:其一是能够象合意之初时对方所想往的那样,具有不断创造对方所需资源的能力和潜力;其二是对方愿意将自己不断创造的资源提供给对方。这就是“履行”的状态和效果。这在婚姻事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婚姻本身对于任何一个个体及其背景人脉均有“资源性”的社会效果。这个资源在个体的所有资源中占有最核心的地位。并对其它所有资源具有控制力、影响力和感染力。这是基于婚姻依赖于唯一性的、排他性的和不可取代性的法律形式,因而,具有强制约束力。其它任何资源的选择或利用均不具有这个性质。如工作或职业选择,一个人可以干很多工作,也可以胜任多个职业。而这个资源的选择,婚姻事件发生后,就要更多地受对方之影响和决定。
作为人生中的核心性资源的一桩卓越的婚姻,能够挖掘出两个个体的所有潜能;能够有效的利用上所有的背景资源;能够达到超我和圆我的境界。
一桩令人心焦的婚姻,效果则相反。
用晦涩的理论来验证生活小节,的确是饱满人生中的一件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