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网 中国农民再新型也不是厂商



去年年终,新浪财经为巫继学教授搞了学者个人财经周,教授推出首篇力作《新土地所有制论》,我在“经济学家”上回应了一篇文章,指出所谓新土地所有制维持的是小农经济,并e-mail给巫教授,但不见教授接招儿。过了几个月,巫教授似乎想出了对应之词,又推出新论“新型农民在经济学意义上就是‘农商’”。

可惜教授又错了。农民就是农民,而非从事农业产品经营的厂商。

何出此言?“厂商”是和“居民”相对应的一对宏观经济学术语。判断农民是不是厂商,要从厂商的定义来分析。《价值中国》经济百科全书中给出的“居民和厂商”定义如下:

 

“厂商”和“居民”是基于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状态加以区分的。

【厂商】资本要素的拥有者。

【居民】劳动要素的拥有者。

在此,资本要素被广义地理解为除劳动要素之外的生产要素。

由于厂商自身参与生产活动的行为被认为属于劳动行为,因此,厂商同时也被看作是劳动要素的拥有者,即同时兼有居民身份,即所谓“作为居民的厂商”或“作为厂商的居民”。

厂商对劳动要素的拥有通常被看作是不足以和其所拥有的资本相结合,因此,需要购买居民的劳动(即投资)进行生产,而自身从事生产管理劳动抑或休闲。

厂商在生产活动中使用自身劳动的现象被称为“自雇佣”。

职业经理人为厂商提供劳动服务而获取报酬,属于居民。

这种部门划分是一种简化假定,并未完全涵盖现实的情况。如果自有的劳动足以和自有资本结合而无须购买他人的劳动服务,即为“完全自雇佣”。通常部门分析中不考虑“完全自雇佣”的情况,因为“完全自雇佣”相当于一个孤立封闭的体系,和外部没有经济往来。

传统的经济学习惯将“厂商”等同于生产组织即“企业”,这是不妥当的。在两部门划分中,“经济社会”等同于“企业”,是一个“生产组织”,已经是两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联合体,厂商和居民都只是这个联合体当中的一个部分。

由于将居民和厂商分别看作是单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此不存在游离于企业组织之外的居民和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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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定义可以清晰看出农民和厂商的区别。

首先,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没有拥有土地这种资本,这和厂商拥有的资本完全不同。因此,厂商可以将自己的公司转让、出售给他人,也可以出售给社会(上市公司),但是农民不可以把土地用以出售。当然,巫教授已经看到了这个不同,因此才极力倡导要中国实行土地私有化,要使“耕者有其田”。但是,中国的土地是不是全民所有、全民是否赞同土地私有化以及如何私有化等等都是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障碍。比如,我可不可以以一个市民身份去农村取得一份土地的私有权?当我取得这份私有权之后我对之有多大实际权力,能否用于非农业方面的用途?抑或我这种要求就是巫教授提醒人们所要警惕的“打着建设新农村幌子资本向农地的新进军”。

其次,根据以上定义,完全自雇佣的情况并不是经济学考虑的对象。厂商拥有资本,但是无法独立进行生产,惟有通过雇佣居民劳动才可以使资本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是不是厂商的一个重要判据就是看他有没有雇佣他人的劳动。即便是在城市,也没有人把街头炸油条的小贩视为厂商。中国农民当前基本上都是完全自雇佣者,把土地按照“耕者有其田”分到各个农户之后,只能强化这种完全自雇佣的小农经济形态。农民没有摆脱完全的自雇佣,就不是厂商。而在中国庞大的农村地区,如果有大量的农户雇佣其他人的劳动,这些被雇佣的人是什么人?是不是农民?是不是作为“农商”的“新型农民”?

 

“新型农民”不过是“厂商式农民”的一个新名字,是同义重复。或许巫教授所说的新型农民是指美国式的农场主、庄园主。我承认美国农场主是厂商。 “美国农民”的概念也是包含两个内在部分的,一方面是土地所有者即农场主,另一方面是专门提供农业劳动服务的农业工人。所谓厂商,仅仅是农场主即地主,而绝非指农业工人。也就是说,不能够把农场主和农业工人两个概念当作“农民”而混为一谈。美国农场主本质上是投资于农业的资本家,他们没有像耕者有其田的中国农民一样具有特定的农民身份,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投资领域而非局限于农业。换句话说,美国的农业已经是高度工业化的农业了。

从自雇佣的农民变成没有土地的农业工人,这种“新型农民”身份当然不是厂商。而中国农民如果要变成真正的农场主,则势必同期要有大量的农户丧失土地转变成为农业工人。不少人倡导“耕者有其田”,要求回归农民土地私有制,其结果无非就是自己种自己的田,否则就不是耕者也就不应有其田了。那么谁去当农业工人?如果没有提供农耕劳动服务的居民,哪来的“农(业厂)商”?我们可以去当前的“旧式农民”当中调查一番,看看有谁愿意失去土地而变成农业工人。如果都不愿意的话,又怎么改变“两亩半地一头牛”的小农经济状态?看似给予农民以实惠,实则是将农民限制在小农状态。

当然,我也注意到了,要改变“两亩半地一头牛”的小农经济的想法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倡导新农村运动的林毅夫教授就想保持农村的“农味”,也有不少人对农村的自然农耕状态抱着欣赏大自然美景的心态,对将农村变成小城镇或者居民定居点表示反对。但是,这不过是小市民心态而已,是建立在他人在水田里赶着牛自己站在田埂上观赏悠度假日的心愿之上的。问题是,谁愿意站在那头牛的屁股后边挥鞭扶犁?是可以称为厂商的地主?还是给地主打工的农业工人?抑或这个赶牛的农业工人来于城市?

中国目前有9亿多农民,约两亿两千多万农户,而美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2%即约600万人百余万农户,还不足中国的一些省会城市人口。有人将这种差异风趣地总结为“中国无农场,美国无农民”。中国要使得农民变成厂商,首先要解决的是庞大的农业人口的出路。

近十多年来,我国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在自寻出路了。“农民工”就是“农民”向“工人”自行转化过程中的中间体,这个转化方向无疑是正确的,而且,自行转化也比圈地运动要好得多。但是不应该有“农民工”这个中间体存在。“工”的前缀“农民”必须去掉,现在是需要国家政策法律助一臂之力去掉这个历史尾巴的时候了,如果一直拖着这个农字尾巴,则如当前局面所示已经形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当前缺乏的和急需的是人口流动政策层面上的配合和呼应以及法律层面上的完善,而不是任何一项旨在把农民固定在一个小农安乐窝里的政策。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如何解决城乡分治的二元户籍结构进而消灭“农民工”的存在和消化庞大的农业人口问题。

 

农民有余粮等剩余产品出售,并不因此就说他具有厂商身份。即便是佃农,种的粮食除了自己吃和交地租之外也会有所剩余的。所以,是农“商”还是农“民”,只能以生产资料所有权来划分,而不能是其它标准。农商的出现,是土地集约化生产和农业劳动服务市场化的结果。以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所给出的“新型农民”的三个界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来看,三项之中没有一项涉及到对土地拥有和厂商相等的私有权力以及大规模现代化集约化生产方面的内容,这个界定所描述的只不过是一个较之过去聪明一点的小农而已。难道我们希望看到的中国农业未来就是两亿两千万个“农商”吗?如果中国“厂商”多到如此地步,部门内部竞争一定惨烈无比,做不做厂商倒也罢了。

除了“会经营”以外,有没有文化、懂不懂技术对于作为一个厂商来说都是非必要条件,更不具有经济学方面的意义。厂商和居民,不可能是以文化知识水平的高低进行划分。引用一号文件来定义的中国式新型农民远不是美国的农场主。

 

(有言在先:下面的话绝非针对个人所言)虽则诸葛亮可以运筹帷幄之中而决胜千里之外,虽则有作家反驳批评说描写青楼故事不见得非要当妓女或者嫖妓,但是,中国的经济学家要想在三农问题上有所作为,不到农村去,不深入了解中国农民,仅仅抱着黑板经济学理论还是远远不够的。呆在都市里,以一个自己并不愿丧失的市民身份去谈论三农问题,除了同情心可嘉之外,怕是隔靴挠痒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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