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我们否弃了内涵某种共同价值的“社会秩序型构之设计或创造”的可能性,人类社会秩序化的进程,就从“唯理主义的理性陷阱”中得到解放,而重新被回置到“进化理性的思维”之下。需要声明的一点是,我们在批判了建构唯理主义创设制度的幻想后,并非说这一过程与自然演化一样将是一个无意识演化的过程。恰相反,我们将要试图论证的制度演化命题,与哈耶克在进化理性主义立场下提出的文化进化解释,都共同指向这一现实问题:即人类是如何在由演化力量决定的自发秩序趋势中,利用其有限理性来参与这一演化过程的?
哈耶克之前的自发秩序传统的主要贡献,在于指明了人类社会进化所依凭的秩序状态并非来自于理性设计,而是“人类行为的意外产物”。尽管这一洞见甚至在16世纪西班牙的经院哲学的个人主观价值理论中就被发现,但由于天主教在当时所依赖的自然法哲学的功利主义色彩,其理论体系中更为吸引人的观点成了主观价值理论,而其关于理性参与制度演化的看法则被此后经济学家所忽视。约瑟夫·熊比特在《经济学分析史》中发现并重新阐释了西班牙经院哲学关于理性与制度的经典观点:“早期天主教的自然法哲学基本上是功利主义的,关注的是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论著财产权之类的人间制度的正当性,而对于晚期经院学者来说,‘理性’概念更多地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而不是抽象的。理性的目标乃是描绘人按其自然天性活动而显现出来的规则性。”[1]但遗憾的是,由于经院学者的经济理论与伦理学和自然法存在着过于紧密的联系,而且他们的理论授权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管制价格并取消市场竞争,因此,经院哲学的自发秩序理念很难形成一种体系完备的有关自我调适的市场秩序理论。熊比特和哈耶克也澄清了将自然法学说视为唯理主义前身的误解,他们认为对该理论更恰当的理解应当是,将其视为自发秩序理论的前身。因为自然法学说的经济思想乃是关于自然的探究,“与其将自然法的普遍真理说成是绝对理性的命令,不如说是仁慈的自然的暗示”[2]。
继16世纪经院哲学后,随着英国普通法的兴起,马修·黑尔爵士进一步阐明了蕴含于经院哲学之中的反唯理主义的自然法暗示,并将其转向了实体性的法律体系的型构。黑尔指出,比之于反唯理主义者和先验的法律理论来说,普通法拥有深厚的内在智慧和理性,因为它容纳了事实和环境,而这是单凭理性所不能把握的。显然,黑尔所开创的法学传统,已经可以与我们在制度演化思维的回顾中所论述的亚当·斯密、埃德蒙·伯克、福格森,以及当代的哈耶克的观点联系起来了。黑尔在反驳霍布斯《关于普通法的对话》[3]时指出:“任何现有法律体系,都不可能是单靠抽象的推理能力构造而成,因为法律过程的巨大的复杂性使人们不可能用几条简单的基本原则代表其具体组成部分。因此,要理解法律,就需要某种‘技艺’理性(artificial reason),而不能靠哲学家的抽象演绎推理。唯理主义必然会失灵,因为法律需要将普遍的原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经验。正是由于法律必须是可以预期和确定的,我们也有理由青睐经验和已知的东西。”[4]这不禁让我们想起了哈耶克提出过的一个著名论断:正是由于我们的无知,我们才不得不回头依靠经验,最好是依靠稳定的、已知的规则体系。[5]
不管是16世纪西班牙的经院哲学,此后的马修·黑尔爵士,还是在以“私恶即是公益”而著称的伯纳德·曼德维尔和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那里,自发秩序传统虽然已经认识到,唯理主义试图建构正式制度的不可能性乃是源于理性之有限性,但他们都没有像哈耶克那样为有限理性及自发秩序的型构提供一个可靠的知识论基础。我在本章中重新讨论的哈耶克命题的一个目的在于,重申哈耶克关于自发秩序的深刻洞见;而另一个目的则试图指出,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所依赖的知识论,本质上乃是一种关于认知的现象学描述。尽管他依据进化论理性主义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自发秩序演进的认知约束以及理性不及的现实,并意识到人之理性尽管有限但仍然会通过立法活动参与自发秩序的演化过程。但正如我在本章第4.3节指出的那样,哈耶克在其自发秩序理论中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两难问题:即“社会秩序是在人类必然无知的状态下自发演化,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却会有意识的习得并传播甚至修正社会秩序的状态”。笔者窃以为,对这一“明知不可为却有意为之”的悖论问题所采取的回避,使得哈耶克的理论多少有些未尽的遗憾。
在笔者看来,导致“哈耶克悖论”的原因在于,他没有能够为其自发秩序原理所立基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也即认知进化)的实现,提供一个与人类有限理性目标指向相一致的动力学解释。换言之,如果我们能够找到导致哈耶克进化理性主义(认知进化)形成的动力因素,并将其统一于人类有意识参与制度演化过程的目标指向的话,那么这一悖论似乎就可以解开,或者至少不会显得那么难以接受。其实,哈耶克关于自发秩序原理的研究,最初是指向——“解释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是如何实现的:这个过程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这些知识并不是集中于任何单个人脑中的知识,而仅仅是作为不计其数的不同的个人的分立的知识而存在的”[6]——这一经济学难题的。即使其自发秩序原理后来在关照的对象被逐渐拓展为“自由”这一基本价值,但哈耶克也还是指出市场秩序是自发秩序可以描述的最佳范型。因此,基于这一共识,如果我们立足于经济学的视角,而将市场秩序下最一般的行为描述为经济主体间的交换行为的话,那么与“便利和改善交换行为”相关的各种因素都将进入一个有限理性之经济主体的目标指向集合。但另外一个难度在于,我们是否能够为人类的认知进化找到一种经济起源。换言之,如果人类的认知进化在动力上依赖于交换这一经济行为,而在目标上又服务于交换行为的话,那么我们也就找到解开“哈耶克悖论”的钥匙了。
值得庆幸的是,哈伊姆·奥菲克(Haim Ofek)在2001年由剑桥大学出版的《Second Nature:Economic Origins of Human Evolution》[7]一书中,为我们解开“哈耶克悖论”并拓展这一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思路。在该书中,奥菲克通过反思华莱士与达尔文关于人类进化的“独立证明”分歧认为,人类进化与其他物种进化对生存方式的依赖差异关键在于交换方式。他在对不同物种与人类行为的比较中发现,其他物种所依赖的交换方式主要是共生交换和亲缘交换,唯独人类社会主要依赖商业交换。奥菲克通过重新论证亚当·斯密关于“交换倾向是人类天性中的原始法则,或更有可能是人类推理和说话的必然结果”的猜测,将两个交易者之间的交换行为视为人的一种倾向和能力,并认为正是人类所独有的商业交换倾向促进了人类的进化,尤其促进了认知的进化。奥菲克通过考察人类进化中的一些具有深刻经济学内涵的难题后,从中找到了交换倾向与人类心智进化相关的诸多例证。他通过人类进化过程中两个总体的趋势:脑的扩大和生存环境的扩大,从经济学视角为脑进化和人类进化提供一个颇为独到、但很具说服力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经济学与生物学的新颖的联系。
我在本文中引入哈伊姆·奥菲克关于人类经济起源的研究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如同奥菲克本人所指出的,交换行为是否是人类早期进化的促进因素?或者它仅仅是又一个现代文明的人工制品?有关进化的文献对此态度极为谨慎。[8]但很多论著关于人类进化的研究,都起自达尔文与华莱士关于“独立证明”的分歧,但从其他研究文献的结论看这仍然是一个令人沮丧的难题,其原因恰恰在于他们没有跳出达尔文进化论的“自然选择”思路,从而无法解释人类智慧的特定结构及其精密程度是如何进化而来的。因此,一种可能的理论出路就是在达尔文的进化论之外,去为人类进化的独特过程做出尝试性的“独立证明”。
二是因为,尽管奥菲克关于人类进化的研究可能存在争议,但从美国《科学》、《自然》以及《选择》杂志对其著作的评价来看,“这一研究所提出的方向和思路很可能成为研究史前史和人类起源的试金石”[9]。从一种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奥菲克所解释的“人类进化的经济起源”的思路,不仅是达尔文进化论之外的一种新颖的理论探索,而且也为我们在制度分析中解开“哈耶克悖论”提供了理想的论据,并为本文关注的制度分析中的“认知进化和哈耶克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知识观”提供了认知方面的动力学解释。此外,奥菲克的研究还为本文在制度演化分析中,从认知进化角度解释“有意识演化”的正式制度型构,提供了有力的认知论基础。更为重要的是,他在经济学与人类进化之间所建立的联系,对于我们从经济学角度解释社会秩序型构的经济意义提供了逻辑自恰的支撑。
[1] See Joseph Schumpeter, A 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 p. 98. 转引自:Norman. Barry (University of Buckingham.), The Tradition of Spontaneous Order,Literature of Liberty, vol. v, no. 2, Summer 1982, pp. 7-58.(秋风译,来源:法律思想网。)
[2] Schumpeter, A 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 p. 112. 转引自:秋风译文,《自生自发秩序的传统》,法律思想网。
[3] 该书被收录于《英国法律史》[第五卷] [M],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 V, London: Methuen & Sweet & Maxwell, 1924.
[4] 同上,p. 505.转引自:秋风译文《自生自发秩序的传统》,法律思想网。
[5] 参: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译)[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8-18页。
[6] See Hayek,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7, pp. 92.转引自:秋风译文《自生自发秩序的传统》,法律思想网。
[7] 参:哈伊姆·奥菲克,《第二天性:人类进化的经济起源》(中译本)[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2月。
[8] 参:哈伊姆·奥菲克,《第二天性:人类进化的经济起源》(中译本)[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导言,第1页。
[9] 同上,扉页,《选择》杂志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