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劳动价值 剩余价值并非雇佣劳动创造,而是‘非雇佣劳动‘所‘创造‘



长期以来,包括马克思本人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劳动创造的。什么是雇佣劳动呢?就是一个资本家所直接雇佣的劳动力的劳动耗费,马克思认为,这个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所获得的剩余价值,就是由这种雇佣劳动创造的。与这个资本家的雇佣劳动相对应的是另外一个(一些)资本家所雇佣的劳动。比如有A与B两个资本家,他们雇佣的劳动力的劳动分别是a与b,那么,a对于A来说就是雇佣劳动,但对于B来说就不是雇佣劳动---不妨称之为"非雇佣劳动";反过来,b对于B来说是雇佣劳动,而对A来说就非雇佣劳动。而马克思及众学者的观点,就是认为A所获得的剩余价值是由a创造,而不是b创造的;同样,B所获得的剩余价值由b创造而非a创造。

但从马克思自己的价值论逻辑来说,这个观点并非正确的观点。因为,马克思对价值及价值量的介定(决定)因素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已经包含着对这个观点的否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的决定的实质是什么?就是说,任何一个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其价值并非是由这个资本家的实际(劳动)耗费所决定,而是由一个"社会性的耗费"所决定,而这个社会性的耗费是指什么耗费呢?它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同一个行业中,各个资本家的成本耗费的汇合。比如,在一个生产相同商品的行业P里,存在着A、B、C、D这四个资本家(他们都生产相互之间具有高度代替性的商品,比如生产相同类型的彩电),其中,每生产一个商品,A的成本耗费是a,B的成本耗费是b,C的成本耗费是c,D的成本耗费是d。于是,A、B、C、D四个资本家中,各自生产的每一个商品所具有的价值(价值量),按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就是(a+b+c+d) ÷4,即这四个资本家在一个商品上的成本耗费的平均值。这个价值量:(a+b+c+d) ÷4,显然不是由任何一个资本家本身雇佣的劳动所创造,它是由同类资本家各自所雇佣的劳动耗费所形成出来的。

可见,一个资本家的商品所具有的价值与所获得的剩余价值,并非由这个资本家所雇佣的劳动创造,虽然其中也包含着这个雇佣劳动所决定的一部分。那么,这些雇佣劳动创造什么呢?他们创造的是剩余产品,而不是剩余价值。从一般意义上说,剩余产品并不就是剩余价值(但从某种特殊意义上说,剩余产品与剩余价值也具有相同的意义),因为产品必须要到市场上出卖,才获得一种价值;而马克思所强调的价值的"社会性",正包含了这种社会化的"出卖"行为对价值的决定作用。实际上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也是从剩余产品出发推理论证出来的,他设想资本家所雇佣的的雇佣劳动者一天的劳动中,花费比如5小时来为自己生产"必要产品",即补偿自己的工资所必需的产品,但劳动者一天的劳动却没有到5小时就终止,而是延长至8、10、12…小时,这样,5小时以后的劳动所产出的产品,就是剩余产品,这些剩余产品包含着剩余价值。但按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逻辑,这种剩余价值并不由资本家雇佣的这些劳动所创造。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确实是这样,比如,农民将自己多余的粮食(即剩余产品)拿到市场出售,但在不同的市场,或者在同一个市场中不同的时候,这种出售所获得的价钱都不一样,有时候,这些粮食价格低廉,而有时候,它们又可以价格高昂;这些现象都反映了(用社会性来决定的)价值的不确定性。在此,实际上不是雇佣劳动在决定价值,而是非雇佣劳动在决定价值,比如上例中,资本家A的商品价值是由资本家B、C、D的劳动决定的,而不是由A自己的a决定的。

马克思价值论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人们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了解得不够深入,以为这个劳动时间可以"内化"为任何一个资本家产品中的确定的劳动耗费。但实际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任何一个资本家的产品来说,都是外在的并且是不确定的。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价值,必定会产生一系列重大问题:如将交换价值混淆于价值,,将"价值实现"混同于"价值决定",及价值量的难以确定,比如马克思在构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就产生了多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态,主要有:原本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需求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些都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与衡量价值所产生的不确定性的反映。

实际上如果我们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研究足够深刻,那么也可以从中获得重大发现,即可以发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实质---必要劳动价值论。必要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区别于任何一个劳动价值论的一种富有革命性与时代性的创造。但在这种劳动价值论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没有起到决定作用,而是起到参考与借鉴作用。如何理解这种作用呢?比如我们知道,在一个国家里总统具有决定权,但他不得不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才能做出决定。在这里,我们不能说社会各方面具有决定作用,而是说它们具有必不可少的受到参考与借鉴的对象。必要劳动价值论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它并不是价值量的决定因素,但它却是非常关键的受到参考与借鉴的对象。这既是对人们通常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观点的批判,也是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思想的新的重视的体现。

 剩余劳动价值 剩余价值并非雇佣劳动创造,而是‘非雇佣劳动‘所‘创造‘
20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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