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学者对价值论的阐释中,成本价值论(生产费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是具有对抗性质的,因为成本价值论肯定了要素价值论,即资本、土地、劳动共同形成价值。
但实际上,成本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并没有根本冲突,成本价值论完全可以过渡到劳动价值论。因为我们知道:成本是趋向最小化的。这就构成了一个最关键的点,在这个点上,成本价值论很容易过渡到劳动价值论。因为成本必须最小化,所以在形成产品新价值的构成因素里,只有最必要的成本耗费,才有资格构成产品新价值,这个最必须的成本耗费是什么呢?就是人的耗费,因为"人"总是主体、本体性的,而资本与土地等等,都不过是人所利用的"物"。以人为本,强调人比物更可贵,更有本体意义。因此只有人的耗费,才是必要的成本耗费,才能够构成产品中的新价值。而要使我们看到"成本最小化"这一关键点,就必须要有充分的供给方面的市场竞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成本压缩到最小程度,从而显示出真正的成本构成因素到底是什么。所以,只有在这样的竞争性下,劳动价值论才显示出其成本之处。否则,人们难以看到它是否成本,是否正确。实际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比一般的劳动价值论还要进一步,因为这种劳动价值论只承认"必要劳动"才有资格构成产品中的新价值,如果不是必要劳动,那么还没有资格构成这样的价值。这是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也是富有革命性的发展。这个发展在今天发达市场经济时代仍然巨大的现实意义。实际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最终目标,是要构建一个没有价值的经济世界,在他看来,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中",是理想的追求目标,因为这样,就可以不讲价值(不讲代价)地进行财富分配(包括生产性的分配),从而使人真正摆脱对物的依附关系,实现"以人为本"的伟大目标。所而他的"必要劳动价值论",则导向了这个方向,因为必要劳动总是趋向缩小,从而使物品中所凝结着的价值趋向缩小。而中国的计划经济,则是试图否定产品价值属性的一个尝试,但它是不成功的,因为产品的价值属性并不是人为可以否定与消除的,它有一个自然的发展过程。
附(摘自《代价补偿价值论》):
成本最基本的性质就是趋向最小化。所以,必须想办法使一笔成本降到最低,看看有哪几类收费是可以免除的,整个生产费用是否可以更大压缩与节约。不要小看这一点,它往往是一个社会发生变革的关键原因。因为一个社会如果向广大生产劳动者所收的税、费太多,就会增加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使其产品竞争力削弱,最终导致社会经济的衰败。比如目前中国所进行的机构改革,一个重大目的就是要减小广大生产劳动者与消费者的经济(税费)负担,减小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从而增强整个社会经济的竞争力。这种改革的意义还不单只局限在政府机构改革,而且还在各个经济部门。因为如果没有互相依赖的各个经济部门的高效率低成本,也就没有整个社会经济的高效率低成本,一个基础行业的高效率低成本,是其它相关行业得以充分发展的前提条件。比如电力行业高效率低成本,就能够向社会提供更为廉价的电力,从而促进全社会用电行业及电器制造行业的充分发展。当然,如果市场能容许你有一个较高的成本份额,那是最理想不过的事情,这样你就可以从容扩充某些支出,比如增加劳动工资,增加工作人员,增加科技投入,改善工作环境等等。而这一切都需要你的产品维持在较高的价格水平上;但过高的价格总是对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比如,商品的巨额电视广告费必定要由更高的商品价格来维持,而这样的价格对广大消费者无疑是一种损害;所以如果说人们喜欢购买广告中的商品的话,他们却不愿意这些商品因广告而变得更贵。所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厂商经常花一笔相当于广告费的资金,来低价促销,这既产生广告效应,又给消费者实际优惠。比如我们经常见某电脑商打出"万台电脑特优价",以让利的方式做广告。晏智杰先生在《新探》中虽然介绍了"生产成本价值"方面的理论,但他并未指出成本的基本性质:即成本是趋于最小化的。他看来十分赞赏萨伊的理论,认为:"萨伊正确地把土地、劳动和资本看做生产的三个要素", 并跟着萨伊说:"事实已经证明,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 他认为,按这种理论,"商品的价值或价格决定于它的生产成本包括运输、保管等环节的费用在内"。 当然,商品的价值或价格取决于对商品的所有代价耗费,由此而构成商品的成本。但是,这个成本耗费,必须是最小化的,因而相应的价值是趋向于最小的。在生产方面,这些成本必须压缩到最小程度,否则生产者没法生存。这样,如果某些生产者能够不需要运输、保管等环节就可以将商品卖出去,那么哪些需要运输、保管的生产者,就会因为他们的商品需要花费这样的费用而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因为没有这些费用,商品可以更低价格卖出,从而使具有这些费用的生产经营者陷入困境。地租能构成新价值吗?如果有地租,那确实是;但如果有人不需要支付地租就可以生产,那他不是更好吗?因此,地租能够形成新价值,并非好事,它增加了产品的成本。日常经济生活中,某些人租用别人的房子与地盘做生意,他必须为此支出一笔租金;但有些人则在自己的地盘与房子上做相同的生意,他不需支出这笔租金费用。这样,其它条件相同时,双方市场竞争力之强弱便很清楚,被支付租金的人,必定因这笔租金支出而处于较弱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