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所有制性质 国有企业的性质研究



    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要在2010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机制在国家宏观经济中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在微观基础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重点建设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有效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确定了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国有企业布局调整的新战略。国有经济不求所在,但求所有,并确定了以提高竞争力和控制力为目标的改组方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在实践中确实有了新的进展。然而,在我国的经济理论界近两年围绕国企改革方向却出现了许多质疑。甚至什么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存在意义是什么?等等,依然是一个含糊不清,争论不休,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改革的发展与理论的滞后已形成鲜明的对比。如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东京大学学者在对中日两国的企业进行对比后说:“中国没有企业或者说几乎没有企业”。此语一出,似乎令人诧异,但引起当时中国企业界和经济学界的震动和思考。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曾说:这一问题的引出,不仅仅与政策举措有关,而且涉及一系列具有根本性质的理论问题。近十年,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在实践中之所以总是在政策层面上打转,在产权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上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在某种程度上应当说与这一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有关。因此,国有企业的性质,国有企业的存在意义和定位等问题,事关重大,不可不察。

一、企业的性质

    首先,让我们从企业的一般概念入手,运用科斯交易费用理论的分析方法和现代企业理论的最新成果,对企业的性质进行剖析,以期为国有企业这一特殊概念性质的分析建立一个基本理论分析的逻辑框架。

    在通常的概念中,一谈到企业,人们很自然地会联想到工厂或车间;高大的厂房,宽阔的车间以及高速运转的机器等等,坚固性和生产性似乎是企业的天性或本质属性。然而,在科斯的眼里,企业的存在或消亡,发展或衰落,与企业坚硬的外观、生产或非生产的性质并没有多大的联系。一个热轧生产线、立体装配车间构成的现代工厂,其本身可能还不是一个企业,只可能是某个大企业的一个分厂。而一个靠租房办起的三人电脑公司却可能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创新企业。所以,决定企业性质的关键不是其厂区的大小,人数的多少,而在于产权结合关系条件下的交易费用。

    科斯认为,企业是市场的替代物,交易的功能和交易费用的节约是企业性质的根本特征。企业不同于工厂或作坊,它是产权的集合、契约的联盟和要素所有权剩余索取的纵向一体化。企业的存在取决于交易成本或者交易余额的多少,是一个商业性和交易性的概念。企业的核心不是生产而是经营,不是生产技术联系而是产权缔约关系。这一点是我们往往容易忽略的问题。

    为此,让我们从科斯定理出发,看看产权的交易费用与企业性质之间的关系及其对企业存在性的影响。

    这里我们仍以科斯关于养牛人的牛,损害了农夫的谷物一案为例进行分析。科斯的案例是说:养牛人失散的牛跑到农夫的地里偷吃了农夫耕种的小麦,从而对农夫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根据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养牛人应对农夫所蒙受的损失加以赔偿。这就引出了科斯所分析的“外部性”侵害行为。其中,外部性是科斯定理的出发点,由此科斯导出了通过调整产权利益行为,达到资源配置的最大化安排。而我们的分析不是从外部性出发,而是从内部化出发使外部效应“内部化”。这种内部化就是企业产生的原因。

    科斯在研究这一个案时可供考虑的有三种假设情况:一是假设养牛人对农夫进行赔偿:二是农夫把用于种植小麦的土地卖给养牛人;三是农夫为养牛人养牛提供牧草并实行联合经营。

    在第一种情况下,养牛人与农夫的两块土地被用于不同的两个经营目的,并未实现产权纵向的一体化,农夫只能依据法律寻求养牛人对其小麦所受损失进行赔偿。索赔收益一般只可能等于或小于受损小麦出售的预期收益。如果养牛人给农夫赔偿的数额大于小麦预期的收益,那么农夫愿意接受更多的侵害,甚至寻求让养牛人的牛正常进入麦地变赔偿金为主要收益,这就改变了种植小麦的初始目的。对这种情况的研究使科斯认为如果让养牛人单方面的赔偿,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会使养牛人受到损害。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认为外部侵害的问题具有相对性,制止了A对B侵害,同时也影响了A的资源配置。他说:“为了避免B受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会对A造成损害,真正需要确定的问题是,应当允许A对B造成损害,还是允许B对A造成损害?其核心在于要避免更严重的损害。”事实也是如此,科斯所说的这种情况,双方的意愿行为是在法律的仲裁下完成的,若没有法律的强制,其中一方的行为是不情愿的,因为没有人认为赔偿是一件幸事。赔偿与损害的等价性取决于仲裁,不同于市场的等价交换和议价行为。不通过司法而协商赔偿的情况也有,但依赖的是公理的仲裁。

    在第二种情况下,农夫估计出卖土地和养牛人估计购买土地都大于各自现有的预期收益,从而实现了土地产权的转让。这样以来,养牛人的围栏会移至农夫的地里,牛的放养规模扩大,避免了赔偿性支出的损失,预期收益也大于原有规模。同时,农夫出售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大于经营土地获得的收益,不再遭受侵害性行为的伤害,免去了交易费用或诉讼费用。但这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易行为,是以农夫的土地产权的出卖和土地经营目的的丧失为条件的。这还不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我们要研究的是第三种情况。

在第三种情况下,或者是由于养牛人赔偿的数额大于农夫受损害面积的预期收益,或者是由于养牛人向农夫承诺:只要农夫允许养牛人的牛自由正常进入其领地,那么,养牛人每年将从养牛的收益中给予农夫一笔相当于或大于其小麦出售的预期收益。总之,第三种情况最终使养牛人与农夫达成了一个长期契约,使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参与到养牛经营活动之中,实现了联合经营。从而使双方的外部性行为转化为内部化。正像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E·米德所说:“当一个人由于某项决定而受到明显的有利或不利影响的时候,若他或她在这个决定中未起任何作用,那么,就出现了外部性。要改善这种状况,第一个最明显的办法是,对社会的组织机构进行重组,使受影响的人,在做出任何严重地影响其利益的决定时,都能成为一个参与者发挥作用。换句话说,人们可以寻求组织上的改革,从而使外在性内部化。”(米德1992)这里农夫没有售出和让渡土地的产权,而是实现了与养牛人产权的契约性联合,即一种要素同另一种要素的契约性一体化,并以其产权的收益为目的,放弃了产权的经营主导权,其土地从经营小麦转为养牛放牧,使养牛人通过企业组织机构的改善变外部性“内部化”。

显然,我们要侧重研究的第三种情况的假设不同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的假设。恰恰是第三种情况“外部性”的交易费用大于“内部化”的生产费用,这样通过一个长期稳定的产权契约把“外部性”转化为“内部化”,从而结成了一个以产权契约关系为纽带的企业实体,或者,使原有企业得以扩张。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变市场为企业。产权收益外在性的内部化,充分解释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性,这一点我们通过下面的论述还可以进一步加深认识。

二、企业与市场的替代性

    让我们换一个案例,进一步考察企业的性质及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比如我们每个人都会有许多的家务,对此类一般性的力所能及的杂务,我们都可以自行了事,只要不请保姆或“钟点工”,我们中的任何人都不会与劳务市场发生联系,无需讨价还价,也不存在交易费用问题。但如遇到某些我们干不了的活,如木工活、泥瓦活、水暖管道或室内装修等,己所不能的事情,若没有熟人帮忙的话,我们只好到劳务市场通过议价过程,请一个或多个“零工”来完成。当劳务或工作如期完工以后,我们便以雇主的身份给“零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一定的报酬了事。在你的家里,你作为雇主可以随时随地向“零工”提出各种工作或质量工期等方面的要求,一般很少指挥。当活干完以后,你与“零工”的雇佣关系也就随即终结。你与雇工的关系与其说是雇佣关系,还不如说是一种交换关系或买卖关系更为合适。这种市场上的交换关系与企业内部的契约关系还是两回事。如果你的家业很大,随时需要不间断地雇请许多“零工”做各种各样的零活,那么,长期的经验会使我们在诸多的“零工”中,物色一位“一专多能”的“零工”或“短工”作为你的“长工”。雇请一位“长工”长期住在你的家中,一旦需要随叫随到,省去了大量的议价时间和交易费用。“长工”的计时工资较之于“零工”的计件价格也要低廉许多。“长工”优于“短工”的地方显然是交易费用的节约和减少,还包括信用和讨价还价等方面的原因。雇工的“长”与“短”,“整”与“零”主要是根据交易费用的大小和支付价格的高低决定的。而“长工”较之于“短工”更易于接受雇主的指挥和命令。但“长工”作为一个生产要素与家庭雇主之间还不构成科斯所说的企业。

    当雇主与“长工”的契约形成生产性或经营性行为时,雇主的产权与“长工”的产权的契约联盟才成为企业。例如,打制木工家具仅供私用,那么,私用的家具是由“零工”或是“长工”都无关紧要。但是,若你发现雇请一些“零工”为“长工”打制一些木制品用于出售而有利可图的话,那么,你可能会租赁一些土地和房屋,动用一笔个人存款或向银行贷款,雇请一大批你所需要的各种“零工”为你的“长工”,以扩大你的生产经营规模。现在由土地及房屋所有人、贷款出资人、作为雇主的你以及你所雇请的“长工”所组成的经济单位就不是一般的经济组织,而是道道地地的科斯式的企业。科斯式的企业就是这样一个“要素产权契约”的联合体,即,土地产权、资本产权、企业人力资本和劳动力产权契约的联合体。最终,这一产权契约联合体以产权收益的终极关怀为特征,行使产权收益的根本权益。也就是说,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出资人得到利息,企业家得到创新收益或风险收入,而雇工最后得到工资。所有的产权都是清晰的,并以产权的最终收益为目的。

产权收益的大小从管理的角度看,在于生产费用的大小,从经营的角度看在于交易费用的大小。这里只产不销,只销不产或产销联合都不影响作为企业存在的性质。只销不产的商业经销公司,其实是最本质的企业。企业的性质在于交易费用,在于商业性,在于要素产权合并纵向一体化的经营利差。要素合并为企业的根本原因在于交易费用的节约,企业破产而化为要素,分散于市场的原因也在于交易费用。生产要素在企业和市场之间的这种“聚”与“散”,就是由交易费用决定的企业的存在性。而企业的存在性或生产要素的“聚”与“散”,换一种说法就是“利润决定”。生产要素“聚合”为企业,节约了交易费用就有利润,否则,要素的“聚合”不见有利,就“散失”,就破产,化整为零,回归市场。也就是说,不同产权的合并,使独立的产权意志和收益目的服从一个统一的产权意志和收益目的。也正是由于产权预期收益目的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共同性,才使各独立的产权走向纵向一体化。即,由改变组织构成的方式实现利益的共享。

 国有企业所有制性质 国有企业的性质研究

在形成企业的纵向一体化的过程中,合并了的产权关系,或者说,构成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换关系。它是一种完全的或不完全的相对长效的契约关系,如“短工”转雇为“长工”。交换而让渡的产权,实现了产权的彻底转手,交换之前的产权经过交换己被置换为另一种产权的占有关系。而合并为企业的组合性产权,其各自的产权只是放弃了现有的支配权或经营权,并没有像市场中的现货或现金交易那样实现即时交割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完全让渡,相反保留了产权的核心本质——收益权及剩余索取权。因此,我们说企业的本质可以说是产权的合并和产权收益以契约和交易费用为原则的纵向一体化。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产权的收益分配与产权的交易费用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频繁雇请“零工”的交易费用大于其劳务产权的收益分配,就会考虑雇佣“长工”,实现“长工”与雇主的纵向一体化,即企业化的雇佣关系。如果雇佣“长工”的费用大于雇请“零工”的费用,那么,“长工”便很快被解雇为“短工”,从企业用工改为市场用工。这就是说,当“外部性”交易费用小于“内部化”的生产费用时,又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即企业的萎缩,生存的危机和破产债务的清偿及契约关系的解除等。这就是变“内部化”为外部性。一句话,变企业为市场,变纵向一体化为横向市场化。科斯所说的“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是一个高度概括的说法。实际上企业与市场总是相互替代的,其边界是由交易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的比值决定的。企业的存在性取决于市场。企业与市场的二分法是现代企业理论的基石。

  三、国有企业的性质

在上述两部分我们通过案例式的分析,初步了解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实质。应当说,对于一般的企业,科斯运用新古典主义“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创立了交易费用理论,从而,成功地分析了企业的性质,为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后,经过威廉姆森、德姆赛茨、张五常、阿尔坎、哈特、詹森和梅克林,还包括杨小凯和黄有光等的丰富和补充,现代企业理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相继提出了资产专用性、间接定价理论、不完全合同理论、“委托——代理”和团队理论,从而使现代企业理论日趋成熟。而关于国有企业这一特殊性质和理论的研究,现在看来还十分薄弱。

    在当今世界各国,国有企业在经济中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是东方或是西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程度不同地保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国有企业,国有性质的企业在其经济中都发挥着程度不同的作用。但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特别是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客观依据和理论依据是什么?国有企业的特性、在产业中的规模和作用是什么等,都是我们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对国有企业性质的认识是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正确选择的前提。

    国有企业从其起源来看就不同于一般民营企业。它的发源地不是市场而是国家的经济或政治行为与需要。对于国有企业的性质问题,国内学者有了一些初步的探索。提出了国有企业是非经营性的“社区单位”,国家战略行为的性质决定论以及国家行为决定的企业边界刚性论等观点。但本文认为,国有企业从本质上分析,可以说具有国家和企业的双重性质。概括起来可分为“公共性”和“赢利性”。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之所以存在,就是作为国家经济职能的一种延伸所具有的行政职能的公共性和作为独立企业法人运营功能的赢利性,是二者并存的结果。所以,可以说国有企业的性质是国有性质与企业性质的统一。其中国有企业的国有性主要表现为“公共性”,企业性表现为“赢利性”。关于一般企业的本性在于通过交易费用的节约而获得的“赢利性”,此前已论述充分,现在要讨论的是国有企业的“公共性”。

   关于国有企业所具有的“公共性”,我们通过灯塔的例子予以说明。灯塔是典型的公共物品,也可以说是公共物品的代名词。张五常教授曾说过:“灯塔是经济学上的里程碑。一提起这个诗意盎然的例子,经济学家都知道所指的是收费的困难,这种困难令灯塔成为一种非政府亲力亲为不可的服务。”(张五常1988)早在1848年,英国经济学家穆勒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就研究了灯塔问题。他说:“为了确保航行安全,建造和维修灯塔、设置浮标等属于政府的职责。由于不可能向受益于灯塔的海上船只收取费用,没有人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建造灯塔”,除非政府强迫收税的方法,否则建造灯塔就会无利可图,以致无人建造。1932年,庇古在《福利经济学》第四版中,以灯塔为例来支持政府干预的观点。他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指出,因为私人建造的灯塔成本大于其私人的收益,并且无法向偷看灯塔的船只收取费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建造灯塔就是必要的。1969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灯塔收费问题并不是问题的核心。灯塔是公共物品,根本不用考虑收费。问题是当一条船使用灯塔时,这丝毫不排斥其他船只共用这座灯塔,对于社会来说,多一条船或少一条船通行都无所谓,是不用付什么费用的。由于边际成本等于价格,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等于零,因此这种物品收费困难,只能是免费供应的午餐。

    无论穆勒、庇古、还是萨缪尔森都是从收费问题出发,把灯塔作为公共物品。然而,如果收费成为可能的话,灯塔等公共物品的特性又如何界定呢?这个问题由科斯做出了回答。1974,科斯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不朽的文章《经济学中的灯塔》,为此指点了迷津。公共物品或公共性,是指这样一种物品,它一旦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也就是说,公共物品的任何个人的消费都和其他人所获得消费利益无关,其消费是无竞争性的,也是没有排他性的。由于灯塔之类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性,其产权难以有效地界定及产权的收益性不能体现,人们就会利用收费困难这一点而出现“搭便车”。因而,私人不会对公共性项目或公共物品投资,由此出现的非竞争性、非赢利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就只能由政府提供。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存在性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又具有企业性的一面。“企业性”决定了其赢利的目标冲动,即国有企业也需要精打细算,核算成本,在营销活动中占领市场、赢得利润以求得生存和发展。然而,作为国有企业“企业性”功能特征与国有企业“国有性”的职能性特征总是会出现二律悖反,难以统一的状况,并成为导致国有企业双重行为特征的体制性诱因。

    关于国有企业的“企业性”,通过科斯定理我们知道,企业是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与市场在竞争的外部条件下,围绕着交易费用进行着新陈代谢般的交替和代换。但由于国家的垄断性质和公共产品的公益性质,从而使国有企业总是具有国家行为所导致的国有企业特有的边界刚性。无论在什么样的体制下,国有企业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转让权均要受到严格限制,从而作为产权的边界总是相对固定的。(张宇燕、张帆1994)国有企业边界的这种固有的刚性必然导致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双重行为的体制性障碍,使得国有企业与市场的替代难以实现。从而,暴露其政府部门的不可替代性、非竞争性和独占性。国有企业是隶属于国家的一种理性行为选择的结果,其出发点应当是公共性目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的自身的本位利益及其自利行为也日益突出,因而,它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和利益集团在经济体制运行和制度变迁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按照经济学的逻辑推理,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来讲,也应当是在资源约束条件下寻求自身收益和利润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者。在这一点上,它和私有企业是一致的。至于前面所讲的日本学者的观点,说中国不存在企业一语,可以理解为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只是不存在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而已。经过公司制规范化改造和未来我国的国有企业,其“企业性”将不应受到质疑。

    对比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基本特性,国有企业功能的二元性差异明显。首先,国家垄断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的国企,一般应以公共性目标为主。这类国企以社会职能为目标,以社会效益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为指标,突出公益性,弱化赢利性,所产生的“赔本欠亏”由国家税收弥补。其二,从事基础性产业、支柱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风险性产业及一些幼稚产业经营的国有企业,一般具备统一公共性和赢利性二元目标的可能,能够较好地实现国有企业的双重职能,在发挥经济主导作用的同时实现财政收入的良性循环。其三,从事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其经营目标一般应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然而,在竞争性领域中,国有企业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总是处于不利的经营和竞争地位,其产权的终极收益的关怀和剩余索取的动因总不及私营,所以,因缺乏竞争力而溃败,应属必然。因而,有学者提出国有企业应最先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为竞争性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本文也认为应“还业于民”,生产和生活,投资与消费应作为民权的基本内容,国家或政府部门均有自己的专有职能,不应把国有企业当作事业来办,不应把产业当作金字塔或长城那样的“君主工程”来建设,民营产业才是真正的产业,应当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在经济中实行“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市场达尔文主义”;优胜劣汰,物竞天择,让企业与市场实现本身固有的替代性,以此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减少构成社会成本的交易费用。

参考文献:1、罗纳德·科斯,1937,企业的性质,载于陈郁编《企业、市场和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

    2、钱颖一,1989,企业理论,载汤敏等编《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商务印书馆。  

    3、张宇燕、何帆,1996,国有企业的性质,《管理世界》,1996年第5、6期。

    4、周其仁,1997,“控制权回报”和“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   

    5、张维迎,1995,《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6、姚小涛、席酉民,2000,对企业性质的再认识,《经济学家》,2000年第3期。   

    7、赵平、骆宇俭,2000,论企业性质的二重性,《经济评论》,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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