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范畴。租现象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就已存在,但对租问题的研究则是17世纪以后的事。有关租理论的研究既是经济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一个难以较好解决的课题,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曾称之为“笨汉难过的桥”。有许多著名的学者都对租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刻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本文在有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实践的发展对租问题又进行了一些思考,并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什么是租
什么是租?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租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在经济学的发展历史中,它的外延有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在早期的经济学家那里,租是专指地租而言的,到了近代,它已经泛指各种生产要素的租金了。租的内涵随着实践的发展也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发展。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配弟对地租的研究开始,中间经过魁奈、杜尔哥、斯密、安德森、爱德华、萨伊、布坎南、马尔萨斯、李嘉图、屠能、凯里、洛贝尔图斯、马克思、乔治、马歇尔、克拉克、萨缪尔森等著名经济学家的努力 ,目前已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有关租内涵的认识。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一一列举他们对租问题的具体阐述,这里仅就作者本人对租的界定做一些简要的陈述。
1.租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有的学者认为,租是为使用土地、劳动、设备、思想甚至货币等资源所做的支付。如使用劳动的租是“工资”;使用土地和设备的租是“租金”;使用一种思想的租是“专利使用费”;使用货币的租是“利息”。另外有的学者将租看成是一种超额利润,即生产要素的实际收益减去机会成本的余额。这里暂且不研究上述两种观点各自的合理性,仅就两种观点本身来看,是互相矛盾的。对此,笔者认为租概念应有广义狭义之分。上述两种关于租的认识可统一到广义的租概念中。狭义的租概念应有严格的界定(下文给出),这不仅有利于理论概念的进一步明确,也有利于租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2.生成租的原因应是多元的。对于租的生成原因,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经济学家都有自己的观点。配弟和魁奈在研究地租时认为地租的生成原因是“自然力”,是“自然的赐予”;杜尔哥认为生成地租的原因是土地私有权;斯密对生成地租的原因提出了四种互相矛盾的理论:剩余劳动地租理论、生产费用地租理论、垄断价格地租理论、自然力地租理论;安德森认为生成地租的原因是土地肥力的不同和投资的不同;萨伊认为地租起因于土地质量和土地私有;布坎南认为,地租是农产品垄断的结果;马尔萨斯认为生成地租的直接原因是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超过生产成本;李嘉图认为生成地租的原因有两个:土地肥力的等级差别(粗放地租)和追加的资本与劳动的生产率与以前不同(集约地租);屠能指出地租的大小与土地位置有关系;凯里认为地租是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洛贝尔图斯认为,生成地租的原因在于原(农)产品的利润率一定大于工业品的利润率;马克思认为生成地租的原因是资本主义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和土地私有权的垄断;乔治认为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马歇尔认为地租是土地的“原始价值”,是大自然赋于的收益;克拉克、萨缪尔森等人同马歇尔一样,也认为地租是自然的恩赐。由于租的研究最早是专指地租而言,所以大多数经济学家在租的生成原因研究上主要是集中在地租方面。关于一般意义上的租,目前总的趋势是把它看成是由于不同体制、权力和组织设置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对于以上众多观点,本人认为既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全面的地方。租的生成原因应是多元的,这多元的生成原因可分为自身原因与外界原因两大块。自身原因主要是指由于要素自身的特性而具有的原因,如土地供给的有限性、所有权的垄断、距离市场的远近、土地肥力的差别、投资效果的不同、供给弹性的缺乏等等。这些要素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构成了租的内在依据,但这时的租只是潜在的租,要把潜在的租变为现实的租必须要经过与外界原因的结合。正如要把鸡蛋孵成小鸡一样,鸡蛋本身构成了小鸡的内在依据,但只有鸡与一定的温度等外界原困结合起来才能使“潜在的小鸡”变为现实的小鸡。那么生成租的外界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是需求。需求的大小决定了租的实现量的多少,甚有可能会出现负数。 另外,笔者认为,任何有形或无形的要素都有可能生成租,只要它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名誉、地位、知识、权力等也可在一定条件下生成租。
3.租的一般公式表示。笔者这里给出狭义的租概念的界定。设R表示租,则R=P-P(—)。其中P表示要素收益,P(—)表示当时相应要素的社会平均收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同的主体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关于P(—)的预期,但从理论上讲,P(—)应该有一个较统一的值。P和P(—)不仅包括物质方面,而且应包括精神方面。R最终可体现为主体的效用,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上述租的界定实质上是把租看成是超过平均利润的一部分,类似于超额利润;但与把租定义为生产要素的实际收益减去机会成本的余额是不同的。机会成本与社会平均收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机会成本判定的租是“个体”的和“局部”的一种判断,不具有社会一般的意义,充其量只能是一种近似的租。
4.租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特性可对租进行不同的分类。笔者这里依据生成租的权力因素方面的不同将租划分为政治租、经济租、文化租等几类。其中政治租是指基于政治权力而产生的租。如行政人员的腐败即属于此,“寻租”中的租大多属于政治租。经济租是指基于经济权力而产生的租。有关著作中也提到经济租的概念,但与笔者这里的经济租概念是不同的。这里的经济租是指仅仅利用经济权力而产生的租,如竞争、担风险、创新等,而不是其它原因。文化租是指有文化知识的人利用手中的文化知识权力而产生的租。文化知识一旦被 人掌握,实质上就变成了所有者手中的一种权力,一种可以利用的权力,我们称之为文化权力。有文化知识的人也是经济人,所以他们也会积极利用文化知识权力而为自己谋租。另外,军队可利用军事权力也能为自己谋取到租,我们姑且称这种租为军事租。等等。但从租的主流作用看,主要有政治租、经济租、文化租三大类。三种租的特点是不同的,各有其运行的特殊性,各有其作用的范围。所以,从研究的角度看,将租分为政治租、经济租、文化租等有利于根据各种租的不同特点而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二、政治租
政治租的产生依据是政治权力。任何人或任何集团都有可能获取政治租,只要有适当的时机和可能。政治租获取的前提条件是政治与经济的结合。政治租的供给主体是政府,但政府本身会得到政治租的大部分,另外一部分会被有关利益集团(包括企业和个人等)分割。寻租理论研究的“租”可统一到政治租中来,但名称上改为政治租似乎更明确一些,也便于理解和研究。所以,寻租理论中的有关研究成果可直接应用于政治租的研究。
政治租的来源有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政府的“无意创租”,是指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时产生的租金,该租金产生于政府“良好的主观愿望”,是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副产品而出现的,而且往往是出乎政府预料之外的,可以说是“好心办了坏事”,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相脱离的表现。另一个方面是政府的“被动创租”,即在市场经济的发达阶段,在民主政体下,政府受利益集团的左右,成了某些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为其所利用,通过并实施一些能给特殊利益集团带来巨额租金的法案,客观上为这些利益集团服务。再一个方面是政府的“有意设租”,这是政府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自觉采取的一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租金的流向也是较为明确的,并且体现着一定的产业激励性质和再分配性质。
正因为依据政治权力可产生大量租——政治租,所以寻租——其实质是寻求政治租便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经济现象。在寻租研究中分别分析了在权力集中条件下和在权力分散条件下的寻租,指出:在权力分散政治制度下,人们只能通过结成利益集团,组织院外活动来影响政府决策。由于并非所有人都能成功地组织集团,而且并非所有集团都能有效地说服政府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政策,因此,这种寻租是在政治与经济市场之间周旋的间接的寻租。而在极权政治制度下,政府是租金的唯一获取者,因而私人不再试图间接地影响政府,而是千方百计的跻身公务员行列,这种寻租危害性更大。上述分析是深刻的,事实也确实如此,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人们谋求政府职位而追求高学位,不择手段地攀附权贵;政府官员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尤其是官员家属或离职的官员经商,他们利用原有的关系网,在寻租中得到“近水楼台”之利。这些都表明,在这种情况下的寻租活动更直接,更难以控制,危害也更深。但我们这里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在权力分散体制下,要寻求政治与经济市场之间的平衡,获益者往往是具有较大经济权力的集团或个人。而经济权力的最终体现是货币,所以在权力分散体制下,有钱者将得到更多的租,而无钱者将得不到或很少得到租。在这种情况下,政治租的主体分配原则是“按钱分配”。在权力集中体制下,政府也并不是租金的唯一获取者,一些集团或个人也会得到租,但大量的租将会为政府或政府官员攫取。这里政治租的主体分配原则是“按权分配”。
政治租的存在虽然在个别或局部方面有一定的正效应,如再分配效应,但总体上有着巨大的负效应。尤其在像我国这样一个正实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其危害性更大。主要后果有如下方面。后果之一是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人们为谋取政治租必将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后果之二是造成经济效率的下降。政治租的存在诱导人们更多地从事非生产行为,从而提高了社会的生产成本,使经济在生产可能性曲线以内运行。后果之三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多劳者未必多得,削弱了发展生产的激励。后果之四是造成社会公害。它毒化了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正当的价值观念,破坏了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腐蚀了干部队伍,引致政府官员的腐败,造成了部门与行业的不正之风,破坏了社会稳定。后果之五是对实现现代化造成致命障碍。政治租的既得者将构成社会变革、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这些人或利益集团会千方百计阻挠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最终会严重影响中国四个现代化的顺利实现。
正因为政治租有巨大的危害性,所以防止政治租的产生也就有了特别的意义。对此,笔者认为:
第一,要制约政治权力,使其运行在合理的轨道上。⑴要完善法制,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⑵要提高行政行为的制度化水平,制定行政裁量行为的程序和规则,明确限制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制约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⑶对重大裁量行为,应该增加行政程序来加以制约,防止以权谋私。重大裁量行为一般应该经过咨询、听证、决定、审议、复核、监察等几个环节,以防流弊。⑷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建立行政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规则;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公开办事程序和方式;公开办事的结果和依据。⑸加大惩治力度。
第二,使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运行尽可能相互独立。要使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运行完全独立是不可能的,但应使二者尽可能在相互独立的层面上运行,以减少政治权力的负面影响。目前在我们国家,一是要彻底实现政企分开,把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放给企业,使企业有权抵制来自行政机关的摊派索要。二是要进一步按事权对应适度分权的原则划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财政、货币和国际收支的总量调节权必须集中到中央,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三,要规范经济权力的运行。在我们国家,主要是要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要逐步建立独立经营、自我约束的企业制度,要加大惩治力度,要依靠制度创新和法制化。
第四,要形成一种反对谋取政治租的意识或道德环境。
三、经济租
经济租就是依据经济权力而产生的租。经济权力主要表现为技术创新、承担风险、自然垄断、加强经营管理等。有些由政府特许的不属于自然垄断的垄断其行为已表现为某种政治权力在经济上的体现,所以其获得的超额利润应属政治租的范畴。经济租在量上表现为经济权力行为主体依据经济权力获取的超过社会平均收益水平的利润。
经济租的主要来源有:⑴创新的超额利润。本文中的创新包括熊彼特创新的五个方面。⑵承担风险的超额利润。⑶垄断的超额利润。
经济租的消散主要靠两条途径。⑴竞争。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租的存在必然吸引该要素由其他产业流入有租的产业,增加该产业的产出,压低产品价格。在规模经济效益不递增的前提下,要素的自由流动最终使要素在该产业中的收入和在其他产业中的收入一致起来,从而达到均衡。所以,按照经典的总体均衡理论,只要市场是自由竞争的,要素在各产业之间的流动不受阻碍,任何要素在任何产业中的经济租都不可能长久稳定的存在。⑵社会再分配。自由竞争也不是万能的,尤其当经济租的分配在长期内保持不平衡时,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是非常必要的。
经济租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总体上是利大弊小。它构成了社会经济运行的动力,将不断地推动创新,从而推动社会的向前发展。
四、文化租
文化租是一个历史现象,究其产生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知识”的所有权,所以也可称为“知识租”。汪丁丁先生说:“知识,当它局部化时,成为权力。”[①]“局部知识的专家们握有权力,因为他们所知道的是别人不清楚但又对别人的福利至关重要的东西。每一个人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遵从知识专家们的权威。这是一种无处不在的现象。劳动分工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知识的分立以及维护掌握局部知识的专家们的权益,从而维护知识的权力的制度。”[②]所以,对知识所有者来说,别人请他运用知识,对他来说就是利用自己的“知识”所有权,所以他会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自己手中的“知识”为自己谋取超过其应得收入的纯收入,从而产生文化租。另外,文化租的产生还有其它一些因素,主要有:⑴与知识本身的特性有关。由于知识本身是一种无形资产,所以估价知识就成了一件非常难的事。知识所有者一般总会偏向于高估本身具有的“知识”的价值,所以,就有可能使“知识”的实现价值超过其“知识”的应得价值,而使知识所有者得到文化租。⑵有关知识制度的不完善。这里的知识制度是指有关对知识所有者怎样运用知识等有关的制度体系,如专利制度、职称评定、论文评奖等有关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构成了知识制度。知识制度的不完善,是文化租产生的制度根源。由于制度不完善而产生的文化租有合理租和不合理租之分。合理租属于制度允许获取的租,是在制度的规则条件下知识所有者得到的租。如专利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有可能造成对公众福利的不合理侵蚀,并为专利所有者带来大量的租。不合理租是指知识所有者钻制度的空子,利用种种非制度允许的途径而得到的租,也就是知识所有者不恰当地利用自己的“知识”钻制度的空子,谋得的额外收入。如在评职称中,评委有可能私下收受贿赂。评委收受贿赂的依据在于他有评定的权利,而评定权获取的依据又是他的“知识”,所以,其收受的贿赂就属于租的范畴,但这种额外收入又不合法,所以这种收入是不合理租。其实,不管是文化租中的合理租还是不合理租,严格来说,只要是租,总是对别人的福利的侵蚀,从而总有不合理的成份。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应使所有的租逐步趋近于零,应使所有的要素贡献者都能依据其贡献得到其应得的收入,而不是大量的额外收入。如果一个社会一部分人拥有大量的租,其社会运行机制就是不完善的。所以,知识制度的不完善,会导致知识所有者利用制度的空子为自己寻求大量的租。当然,知识所有者一般会较别人拥有较多的意识形态存量,但意识形态存量有时也会起到二重的作用,其结果有可能对知识所有者形成一定的约束,有可能反为其利用。所以,当今社会应不断地完善知识制度体系,要尽可能地防止产生文化租。⑶知识所有者是“经济人”。经济学中有关“经济人”的假设同样也适用于知识所有者。马克思也说过:“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对知识所有者来说,他们的一切行动都是使自己的效用函数的值最大。其效用函数可表示为:
U=F(X , Y , T)
其中U表示效用;X表示有形资产收益;Y表示无形资产收益,如名誉、地位等;T表示时间因素。同样一笔收益(有形或无形),不同的时间跨度其效用是不一样的。在Y中,知识所有者的意识形态存量会对其的实现程度构成一定的约束,从而影响到U的值。总之,对于三个变量来说,X越多,U值越大;Y越多,U值越大;T越小,U值越大。用数学式表示就是:
U/X>0 U/X>0 U/T<0
⑷知识市场的失灵。这里知识市场是指以知识作为市场客体的市场。知识市场也是市场体系的一部分。由于知识市场较其它市场具有更多的信息不确定性,所以知识市场的失灵范围将有可能更大,情况可能更严重。知识市场的失灵为知识所有者谋租提供了客观条件。
文化租的获取途径主要是市场或计划,但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凡是能谋取文化租的手段,均可为知识所有者利用。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文化租的获取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⑴市场。这是文化租获取的一般途径。如专利产品通过市场的销售,带给专利所有者的一部分额外收入(也有可能没有或为负值);再如在人才市场,通过供需合同签订的工资也有可能高过供给方本身的价值;还有信息市场等等。只要是通过公开市场而获取的租都可以看成是合法的租或属合理租的范畴,而通过地下市场或非法市场而获得的租就是不合理租。⑵欺诈。通过欺诈获取租是一种最卑劣的手段。知识所有者依据“知识”进行的欺诈往往是一种“高层次”的欺诈,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同时危害性也较大。当然,通过欺诈来诱取租的方式是一种不长久的方式。在短期内可能获得大量租,但在长期里,知识所有者要承担多方面的风险,如名誉、地位的损失等。所以,以这种方式获取的文化租是不长久的,也是一种不合理的文化租。⑶受贿。受贿也是谋取文化租的一条途径。如职称评定中的受贿,论文评奖中的受贿等等。受贿的原因是自己手中有别人需要使用的某种权力。知识所有者由于具有某种知识的缘故,从而也就有可能使有关机构授予其具有某种使用其知识来达到某一目的的权力,这时的权力基础体现为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别人有可能行贿,而知识所有者则受贿,从而使自己的收入超过了其应得的收入,这样便产生了租——文化租。这种文化租是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蛀虫,是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大敌,其危害性是极大的和深远的。⑷作品挂名。目前,由某人写作,有些人挂名的现象在学术界是屡见不鲜的。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要求别人挂名能为自己带来某种收益。如我的作品被一知名人士或领导挂名,这样我本人可至少有如下预期收益:①将来提拔的可能;②进入学术界的更大可能性;③作品被更多的人看;④容易发表。当然以上收益是以自己的成果被别人掠去一部分为成本。成本与收益相比,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作者要求挂名,从而利用别人的“知识”为自己创租;如果收益小于成本,则作者会独立发表;如果收益等于成本,则作者可任选其一而行事。其二,对于被要求挂名的人来说,其收益就是要求挂名的人的成本;其损失主要体现为名誉,但名誉的损失这里仅仅体现为一种可能性,而且也存在提高的可能。所以,对于被要求挂名的人来说,一般会收益(这里的收益包括即期和远期的)大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要求挂名的人也得到了某种租——文化租。⑸收版面费。目前有一部分杂志社采取收版面费形式来发表文章,这也是谋取文化租的一条途径。有些杂志社能采取收版面费这种形式,就在于他们拥有传播“知识”的权利,正是依据这种权利,他们才得以有可能谋得超过其应得收入的收入。这件事固然有合理性的一面,因为这样可以一定程度补偿杂志的成本,同时也对发表者施以约束;但这件事的背面,是有些杂志社将此事变成为谋取福利的一种手段。从根本上讲,收取版面费的不合理性远远大于合理性。主要是:①不利于学术的严肃性;②不利于评定职称的科学性;③“劣币驱逐良币”,差的或一般的文章将挤占好文章的位置;④不利于推动科学研究的深入,相反却是鼓励研究人员去赚钱;⑤不利于社会形成一个健康的学术氛围。但收版面费却有可能带来许多“租”:其一,有可能使杂志社谋取到额外收入;其二,有可能使发文章者谋取到额外收入,如有人发文章后就很快评上职称,这样就能获取相应的报酬和地位等。所以,虽然法律上并未明文禁止收版面费,但靠收取版面费而获得的“租”(双方)是具有许多不合理性的。⑹收取广告费。当代社会,广告铺天盖地。在大量的广告中,有一部分广告属于经营者自己直接制作和传播的;另外有一部分是借助于知识媒介机构(如广播、电视、杂志等)来传播,这一部分广告收入中就有一部分属于文化租范畴。另外,有些知识界的知名人士,利用自己的地位、声誉而做的广告收入中,有一部分也属于文化租的范畴。总而言之,在广告收入中,有一部分是依据“知识”而产生的收入,在这部分收入中超过其应得的收入就算是文化租。⑺收取高昂讲课费。有些学者别人请去讲课要价很高,这里面就有一部分属于文化租。当然,目前我国教师大部分授课费偏低,我这里不去论它。但在一少部分教师中间,能谋取到这种文化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⑻计划。通过国家计划统一制定的有关标准也可能能为知识所有者带来租。如国家为知识所有者提供大量优厚待遇。这些优厚待遇虽然具有分配偏斜的成份,但它是国家从总体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的,所以,其总的结果是“利大于弊”。
文化租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为知识的进步提供了利益上的动力,但也存在许多弊端。⑴是分配不公的表现形式之一;⑵败坏社会风气,文化租的存在侵蚀了知识所有者的人格,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知识所有者的道德建设。⑶不利于知识体系的健康发展。租的存在,不仅侵蚀了知识者的人格,而且严重干扰了知识体系的建设。知识体系本身将被知识者建设成获取文化租的工具,这是与知识体系的运作本性不相容的。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在于更多的为人类谋利益,而不是为少数人的利益或仅仅是为了利益本身。⑷文化租的存在,其危害性将是深远的。由于知识所有者一般在社会中处于较重要的位置,而且又由于知识本身所具有的传播性,从而使寻求文化租的活动本身也具有传播性,以至于这种知识领域内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并不断蔓延下去,最终对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⑸在知识经济时代,其危害性更大。目前,我们正在迎来一个新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这个时代,知识将成为第一生产要素,知识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所以,知识的健康运作也将显得更为重要;相反,其危害性更大。
正因为文化租的存在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所以防治文化租的产生,使知识所有者的收益保持在“理性”的水平上,也就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可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⑴加强道德建设。由于知识本身所具有的无形性,所以管理和测度知识的价值量也就特别困难。这时通过增加知识所有者的社会意识存量尤其是道德存量,可有效防止知识所有者的不良行为,当然加强道德建设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并且仅仅依靠道德方面的力量也是十分有限的。⑵完善知识市场。这里要建立完善有效的知识市场,首先要建立完善各种层次的知识市场;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知识市场的宏观调控体系;再次要规范知识市场主体的行为;第四要规范市场客体,尽可能标准化。⑶健全和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及一系列有关知识运作的制度体系。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及有关知识运作的制度体系对知识的发展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同时能保证知识的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和健康的轨道。目前我国科技管理体制及有关知识运作的制度有许多弊端。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去探索新型和更有效的制度体系,以防止文化租的产生。⑷建立健全知识监督体系。所谓建立知识监督体系,并不是建立起一个对知识本身监督的机构。知识本身是无需监督的,也是无法监督的,监督的是知识所有者运用知识的过程。当然一个社会运行体系本身已建立了许多监督体系,并也有一些对知识运作体系的相关监督机构。本人认为,应当专门建立一套知识监督体系并使之逐步完善起来,使之专门用于评价、监督知识所有者如何运用知识以及知识所有者依赖于知识而产生的权力的运用过程。在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即将来临,建立和完善知识监督体系意义重大。⑸大力发展教育事业。通过发展教育事业,可有效增加知识所有者的数量,增加知识市场的竞争程度,从而可有效降低文化租。当然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有一个过程,要有相关的条件。国家要在尽可能的条件下积极发展教育事业,同时也要保证质量。
以上本文就租及政治租、经济租、文化租进行了一些讨论。严格来说,同一块利润的产生可能既有政治、经济的因素,也有文化知识的因素。随着知识生产要素在经济中作用的增大,经济租中的很大一部分将属于文化租的范畴。笔者之所以将租主要划分为上述三种形式,主要是为了有利于对租的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当然,关于租的研究,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去探讨和思考,本文仅是一孔之见。租对我来说,仍是我这个“笨汉难过的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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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1997年第6期《经济研究》,第77页。
[②] 1997年第6期《经济研究》,第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