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下面类似的情况:
案例之一
某餐馆,两位女士正在吃饭,四位男士过来坐在她们邻桌,一面大声说话,一面抽烟,搞得烟雾缭绕、乌烟瘴气。
一位女士说:“请你们说话声音小一点,还有,别在公共场合抽烟。”一位男士回答:“我们说话抽烟关你什么事,爱听就听,不爱听就走远一点。”
女士答:“你们吵了我们,还让我们吸二手烟。”
另一位男士说:“这又不是在你家里,我们干什么你管不着。”
女士说:“莫名其妙,你们讲点公共道德好不好!”
……
案例之二:
某化工厂排放大量的有毒物质,使得大量的农田受害,农民因此减产,部分农民还得了莫名其妙的病症,久治不愈。农民要求政府关掉工厂并给予赔偿。政府下令工厂定期整改,并且赔偿农民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争吵是很常见的,对立的双方可能会唇枪舌剑,搞不好甚至还会拳脚相向。究竟谁对谁错,一般人很难做出判断。双方纠缠不清的问题其实涉及到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外部性”。
当一个行为主体的行动直接影响到另一个或另一些行为主体的福利时,我们就说前者的行动对后者具有外部性。由于这种影响是某一经济主体在谋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是对局外人产生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又是处于市场交易或价格体系之外,故称之为“外部性”。在这里,“直接”二字很关键,它意味着一个行为主体通过其它中介,如市场对其它主体所造成的影响不能称为外部性。比如,一个工厂增加产量,致使市场价格下降,这不是外部性。
外部性的实质是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相等。所谓私人收益,即私人从事某项活动所产生的私人净收益;社会收益则是这项活动对实施个体和社会中的所有其它人的净收益之和。当一项活动的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时,我们就会观察到这项活动的过度供给,此时存在负的外部性;反之则会产生供给不足,此时存在正的外部性。
外部性的例子很多。一个工厂向河里排放污水可以降低该工厂的运营成本,增加了它的利润;但是,社会中的其它人却会因此受到损害。社会收益(工厂增加的利润减其它人的损失)小于工厂的私人收益。由于没有考虑其它人的损失,工厂的污水排放量将超过社会最优的量。基于同样的道理,个别人在公共场合抽烟,导致他人被动吸入二手烟,从而损害他人健康,这样,少数人吸烟的边际社会净收益低于边际私人净收益,具有负的外部性。汽车尾气也具有负的外部性,在居民区施工妨碍居民正常的休息,也同样具有负的外部性。
不过,在没有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发明所带来的收益不仅为发明者享有,同时也为其它社会成员享有,发明对社会具有正的外部性,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无偿地与全世界分享就是一个例子。一户人家院子里的花木对周围邻居产生正的外部性。另外,一个人使用互联网也具有正的外部性,因为他的使用直接提高整个互联网的效益,尽管单个人的作用可能微乎其微,但网络的特点是积少成多。环境保护和国防军工生产的边际社会净收益高于边际私人净收益,具有正的外部性。
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学家提出了他们的解决方案。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个体福利(成本)与社会福利(成本)是一致的。其思想渊源则来自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即个体在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行为“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亚当·斯密,1880)。但是亚当·斯密由个人福利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直接过渡到社会福利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论断与社会现实存在很大的差距。在现实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往往并不带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其中最典型的事例就是市场中的大量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了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
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2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在判断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效率时,不能仅仅以私人的成本—收益核算为依据,更要以社会成本—收益核算为依据,通过合理地分配资源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根据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假设,当存在负的外部性时,生产者的一部分成本实际上转嫁给了社会,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导致了这种生产活动的过度供给,反之,则会出现供给不足。因此,按照外部性理论,无论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还是小于边际私人成本,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行为都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既然在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相背离的情况下,依靠自由竞争是不可能达到社会福利最大的。于是,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就提出应当由政府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消除这种背离。庇古认为,政府进行干预的原则应当是对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实行征税,对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效益的部门实行补贴,从而通过把外部性的影响内部化,以此消除私人收益/成本与社会收益/成本的背离,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种征税与补贴政策建议后来就被直接称为“庇古税”。该理论一直在外部性的内部化问题上占据着支配的地位,而且至今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经济活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按照“庇古税”理论,如果对抽烟的男人征税以弥补其他受害者,从理论上讲是有道理的,但是,这件事由谁来执行呢?这涉及到相应的社会行政组织和安排,而且纳税人还要向这些人支付工资。所以,这里涉及到交易成本。这也说明庇古的“征税与补贴政策建议”是有缺陷的。
在庇古提出“征税与补贴政策建议”40年之后,科斯提出“交易成本”理论。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因他“发现和澄清了交易成本和财产权对经济的制度结构和运行的意义”,荣获了199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获奖的成果在于两篇论文,其中之一是其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该理论是以“庇古税”理论为基础的,因此,有人认为“交易成本”理论是在批判“庇古税”理论过程中形成的。
科斯对“庇古税”理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开门见山地指出,外部性往往不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单向问题,而是具有相互性。例如,按照“庇古税”理论,如果甲的经济活动对乙产生负的外部性,那么就应该由甲对乙进行补偿。但是,科斯指出,避免乙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同时也会对甲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真正的问题在于判断究竟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科斯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从社会总体成本与福利的角度避免较严重的损失。
其次,科斯指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无论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都可以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为甲和乙可以通过自愿协商实现资源配置的最大化。如果产权是明晰的,交易双方就可以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而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调节,因此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庇古税”没有存在的必要。
最后,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外部性的内部化需要对各种手段——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成本收益加以权衡才可以决定,也就是说,“庇古税”方案既可能是有效的制度安排,也可能是无效的制度安排,而问题的关键则在于产权是否明晰。
上述三点批判构成了“科斯定理”的主要内容,即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资源的最优配置就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与选择来实现。“科斯定理”说明,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要条件,同时政府干预也不是治理市场失灵问题的唯一办法。
按照“科斯定理”,对于公共场合抽烟这样的事情,完全可以不需要政府干预,只需要当事人协商就可以解决。而对于工厂排放污染物这样的事情,就需要政府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