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对满足的程度 迄今,我们理论上的讨论可能得出这样的印象,就是五种需要有点像一个梯子,相互间是全或无的关系。我们用这样的话作过如下的说明:“如果一种需要得到满足,那么,另一种需要就会出现。”这样的陈述可能给人们一种假象,好像一种需要必须百分之百得到满足后,另一种需要才会出现。实际的事实是,我们社会大多数人在正常情况下,他们所有的基本需要,部分得到满足,部分却得不到满足。当我们逐次探求优势层次作更为实际的说明,例如,如果我们为了举例说明问题而随意分配一下数字的话,那么,一般市民在生理需要上大约能满足80%,在安全需要上满足70%,在爱的需要上满足50%,在自尊的需要上满足40%,在自我实现的需要上则满足10%。 至于谈到优势需要满足后出现的新需要,应指出这种出现并不是突然的、跳跃的现象,而是以缓慢的速度从无到有,逐步发生的。例如,如果优势需要A只满足10%,需要B就可能根本不出现。但当需要A满足25%时,需要B可能会出现5%。当需要A满足75%,需要B就可能出现90%,等等。 文化的特殊性和需要的一般性 基本需要的分类,促使某些人企图考虑在不同文化中特殊愿望的表面差异后面还有相对的统一性。当然,在任何特定的文化中,一个人的有意识的动机内容通常与另一社会中一个人的有意识的动机内容截然不同。然而,人类学家的共同经验是:即使在不同的社会里,人们还是比我们初次与之接触所想的相像得多,而且当我们更好地了解他们时,我们似乎就会发现这种共同性越来越大。因此,我们认为最惊人的不同也只是表面的,而不是基本的,例如发型、衣着和食物口味等等的不同。我们对基本需要的分类,只是企图部分说明在不同文化中明显多样性的后面的这种统一性。我们不认为这对一切文化来说都是根本的或者是普遍的。我们只认为,相对说来,这比不同文化中表面的有意识的愿望更根本、更普遍和更基本,而且使共同的人性的探讨更接近实际。人的基本需要比其表面的愿望或行为更具有共同性。 行为的多种动机 必须理解这些需要不是某种行为唯一的或单一的决定因素。在任何看来是出之生理动机的行为中,如饮食、或男女性爱等等,都可找到这种例证。临床心理学家早已发现,任何行为可能是一个使多种决定因素流动的渠道。换言之,多数行为是由多种动机引起的。在动机决定因素的领域内,任何行为往往都是由几种基本需要或一切基本需要共同决定的,而不是仅仅由其中的一种需要决定的。后者的例外较多,前者的例外较少。吃饭可能部分是为了填饱肚子,部分可能是为了舒服和改善其他需要。分析一个人的某个单独行动(如果从理论上,而不是从实践上),可从中看出他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表现,那是可能的。这与朴素的性格心理学形成鲜明的对比。在性格心理学中,是用一种性格或一种动机说明某种行为,例如,单纯地认为产生侵略行为的是侵略性格。 行为的多种决定因素 不是所有行为都由基本需要决定。我们甚至还可以说,不是所有行为都是由动机引起的。除了动机之外,行为还有很多决定因素。例如另一类重要的决定因素就是所谓现场决定因素。至少在理论上可以说,行为完全可能由现场决定,甚至由孤立的外部刺激决定,如在观念联想或某种条件反射中便是如此。如在对刺激物“桌子”的反应中,如果我马上想到桌子的记忆表象,那么这个反应肯定与我的基本需要毫无关系。 其次,有些行为动机强烈,另一些行为动机微弱。有些行为根本不是由动机引起的(但是,所有行为都是被决定的)。 另外一个重要观点是表情行为和模仿行为(努力奋斗,有目的地追求目标)之间有基本区别。表情因为不是想做什么,它只是性格的一种反映。一个愚笨的人行动愚蠢,这不是因为他想要如此,也不是由刺激引起,而是由于他就是这样的人。当我用低音而不用高音或中音讲话时,也是如此。一个健康孩子的任意活动,一个快乐的人即使独处时也面带笑容,一个健康人悠然自得地慢步,他的挺直的体态都是表现性、非功能性行为的另一些例证。一个人体现出几乎所有他的行为,不管行为是不是由动机所引起的风格,通常都是表现性质的。机械的、习惯的、自动的和传统的行为可能是表现性的,也可能不是表现性。大多数受“刺激约束”的行为同样也是如此。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行为的表现和行为的目标指向,这两种情况不是互相排斥的。一般人的行为通常是两者兼而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