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三大疑云
药品召回,在西方是家常便饭,在中国则犹豫了许久。从武汉药监局的“试水”到国家药监局颁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谓一波三折,其间的质疑声更是从不间断。
以中国的国情而言,新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改革,改革一定会以突发事件作为开端。而武汉药监局就承担了一个破局立势的角色。
改革:揠苗助长还是居安思危?
9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出台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推行药品召回制度,已经大大超越了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水平。”一些中小型企业惊呼。
真的是揠苗助长吗?而时机何时才能成熟?
“不必坐等时机成熟,因为中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出台永远没有成熟时机!”百洋医药集团副总裁宋青十分肯定地说。没有大型企业的实力与名望,甚至只能做贴牌加工,许多中小型企业自然不太情愿主动进行药品召回。但是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区别永远存在,而改革不能因为顾及所有企业而永远等在摇篮之中。
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司长于明德认为,中国医药市场的竞争已较为充分。一方面,随着外企在中国纷纷建厂,带动中国企业按市场规律办事;另一方面,中国医药行业已经发展到很大规模,出现一大批符合GMP、GSP的生产、流通企业,有的企业甚至已经接近国际水平。据估算,中国目前的药企约为6000家,加上摸爬滚打多年练就的中国市场的适应力,不仅能够承受药品召回全面实行可能造成的打击,还能借机裁掉多余的企业。
“中国医药市场是政策主导的市场,由于近年来中央政府的关心,大环境已逐步改善;舆论的宣传虽然有失偏颇,但其中不乏有力信息,药品召回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已深入人心;这两年严厉的监管力度,使留下来的企业都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能够迎接市场的挑战。药品召回制度的出台是大势所趋,势在必然。”搜药网CEO郭亚洲表示。
“试水召回”:挖雷设陷还是破局立势?
药品召回,在西方是家常便饭,在中国则犹豫了许久。从武汉药监局的“试水”到国家药监局颁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谓一波三折。
以中国的国情而言,新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改革,改革一定会以突发事件作为开端。
2006年5月15日,武汉药监局公开召回湖北某药业公司生产的一批维生素B6注射液。随后,武汉药监局又先后18次对违规制药企业下发强制性召回问题药品的通知。迄今为止,至少涉及价值10多万元的药品
更早些的2006年5月1日,武汉市《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据了解,其中不但征求了药品监督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等医药行业人士的意见,还征求了武汉市人大、市政府法制部门及市打假办、市整规办的意见。由于武汉药监局的做法尚属先例,在有关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表态的情况下,被默认为药品召回法律的先例,并势必会对将来政策、法规的走势产生影响。
武汉药监局的“试水召回”一出,舆论哗然。更多的湖北中小型企业则战战兢兢,生怕“触雷”。
湖北某药企高层向医药商业评论表示,武汉药监局的做法勇气可嘉,但是未免过于严厉。在18次召回事件中,该企业的某输液产品因纯明度等不符合新标准而被要求召回,但是按照原先武汉的标准以及企业所在地的要求,产品是合格的。事发突然,虽然他早有心理准备,但是怎么也想不到处罚是在自己的所知范围之外。该企业的利润本来就有限,现在又被糊里糊涂地“敲”掉一笔,感觉十分冤枉。
“武汉药监局承担了一个破局立势的角色。”郭亚洲指出,“事实上,早在2004年,武汉药品监管部门就已经开始向业界倡议药品召回。它首次以监管部门的身份呼吁,开创了中国本土药品召回倡议的先河,曾到了诸如东盛科技、丽珠医药、桂龙药业、新龙药业等医药工商企业的广泛支持,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之下,药品召回更是成为了业界的热话题。而武汉市在去年的首例药品召回事件后多次下发‘召回通知’,这使得药品召回从倡议、理论阶段走向了实施的阶段,为药品召回制度的出台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企业认识:“抹黑”还是“贴金”?
改革,势必要阵痛。众多的利益纠葛必然使其面临重重阻碍和质疑。医药商业评论无意探讨在问题药品召回中药监部门所处的风口浪尖位置,我们注意到的是,关于问题药品,从武汉药监局“试水召回”之日开始,问题的重心似乎就已经转移到了企业认识的层面,关于 “抹黑”或是“贴金”的质疑之声从未停止。
2005年5月21日,23家知名医药企业代表在武汉的“第二届全国医药峰会”上联名签署“药品召回倡议书”。时任武汉药监局副局长的王冬冬在接受医药商业评论主编韦绍锋专访时就表示,众多企业家对药物不良反应的认识存在误区——目前所有批准上市的药品当然都是合法的产品,但这并不意味着产品不会出现缺陷。这导致他们往往无视出厂之后在流通、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药品。处于董事会与药监部门之间的职业经理人更可能为了业绩的平衡而消极对待。
事实上,从2004年武汉药品监管部门首次倡议药品召回到现在,药监部门方面只有武汉药监局在进行强制召回,而多数被召回企业的响应也明显滞后。
武汉市药监局曾公开声明,每起召回案都要求药企在武汉主流媒体上公开宣布召回,否则将按照地方新规代行公告。但在18起召回事件中,相关企业无一不是在接到药监部门的要求后才发布召回通知。以《潇湘晨报》某篇文章的观点,这些均属于强制性召回案例。认识不足已成为执行中的最直接难题。
“毋庸质疑,药品召回无关于‘抹黑’或‘贴金’这两种极端的说法。药企主动召回问题药品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因为主动召回是给外界传递企业的责任,利大于弊,并非‘抹黑’;同时,药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主动召回只是挽救措施,算不上是‘贴金’行为。”郭亚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