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在中国推出了音乐搜索服务,我立刻去尝试下载,不错。作为用户,我十分赞成谷歌推出音乐搜索与下载服务。市场上需要提供多种竞品,尤其是需要同等量级的对手。
不仅是提供了产品, 李开复博士与其他嘉宾在发布这个产品时,还提供了一个可以持续讨论一万年的问题,即搜索引擎的道德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谷歌、音著协、谷歌粉丝、唱片公司多方利益相关者提到多次百度公司。我没有仔细研读,就发现了字里行间的核心信息:谷歌是一个道德高尚的公司,而百度不是。
谷歌的论断在于,百度在实现自身商业利益的同时,并没有实现整个产业链的受益。反之,谷歌则强调,自己做产品不纯粹是为了商业利益,并且保证了全产业链的受益。
这个问题很好,我愿意加入讨论,并认为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其一:要修炼到什么程度,才谈得起道德?
我认为,无论谷歌还是百度,都不是道德命题的最佳发起人,区区一个音乐搜索,也不是划分道德高下与否的边界。音乐搜索涉及到的利益团体、信息量固然庞大,但相对于每日更新的新闻资讯和个人资讯来说,是沧海一粟。从几率上说,音乐侵权事件比文字侵权事件的量要小得多。谷歌在音乐搜索的版权与商业的平衡方面做出的尝试值得肯定,但要说因此就可以证明其道德高尚,显然无法立足。
从著作权上看,一首歌曲与一篇文章的权利是平等的。搜索引擎可以搜索出音乐,也可以搜索出文章。但是,用户复制文章后放在自己电脑上慢慢欣赏没事,下载一首歌曲听听却需要承担道德乃至法律责任。这里面的差别是什么?界限在哪里?词曲作者演唱者需要被保护,作家记者不需要被保护?唱片公司需要被保护,报社杂志出版社就不需要保护?
如果搜索引擎能够做到这一点,即所有搜索出来的文字网页都可以得到了作者或其版权所有的团体授权,那么,才是搜索引擎谈论道德问题的最佳时机。现在不是,否则,谈了也是50步笑100步。
其二:建立什么样的商业模式,才有底气说让全产业链受益?
对用户来说,无论是谷歌还是百度,都是免费使用的。免费模式背后,是搜索引擎自身成熟的商业模式,把用户的免费转化为商业价值。
简单的说,我们可以把音乐搜索背后的商业模式分为显性模式和隐性模式。显性模式是消费者看得到的,比如歌曲的搜索与下载经过了唱片公司授权,谷歌可以通过广告分成等办法让产业链受益;隐性模式则是消费者看不到的,但唱片公司和艺人却看得到。
目前,百度音乐搜索的道德危机与谷歌的道德自信都是来自显性模式。而百度本应该有自信的隐性模式,却没有受到客观评价。比如,由于百度音乐搜索的高度发达,唱片公司得以建立起免费的互联网发行渠道、完成影响力更大的互联网推广、建立起更为庞大有形的歌迷俱乐部、包装艺人与音乐资讯更加容易等等等等。在传统唱片发行江河日下的时代,这是唱片公司和艺人们获得商业价值的必经之路。
唱片公司不愿意承认这一点,有它自己的算盘。但实际上,还有几家唱片公司可以靠发行唱片赚钱?它们赚钱的渠道早已经丰富到演唱会票房、商业赞助、企业代言、周边产品销售、自建互联网发行渠道、歌迷俱乐部、手机与其他终端下载等等。在互联网时代,唱片公司的日子不是难过了,而是更好过了。传统唱片发行固然是毁于百度,但更多生财之道的拓展何尝不是受益与百度?
那么,难道我们能说,只有显性搜索才可以让产业链受益、隐性搜索就不可?
孤立地从某一种角度评价某一种商业模式,未必是客观的办法。充分认知商业环境、建立起全行业接受的商业模式,才谈得上全产业链受益。
其三:在中国目前的著作权环境中,谁能免除道德问题?
音乐搜索行业是一个依靠商业利益驱动的行业,唱片公司、搜索引擎、其他利益相关者都是不折不扣的商业团体,有其明确的自身诉求,有明确的商业链。
在道德链上,由于搜索引擎的强大,承担的责任也最大。而实际上,任何一个环节,都是道德的建设者和承担者。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把目光过多地纠结在谷歌和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身上,甚至其自身也有意无意地发起讨论,都是不够明智的做法。而真正的道德命题的发起者,商业机构们不敢说,也惹不起。
这就是用户,也是我们。
用户在哪里?谁是他们的发言人?他们的责任是什么?他们是否有商业诉求?用户不愿意花钱就拿走东西,这确实是不够道德的。那搜索引擎之间,为何要大谈道德?
对于中国的搜索引擎来说,面临的就是这样一个道德环境。如果想赚钱,只能指望用户点击手中的鼠标;如果想谈道德,就去夺走用户的鼠标。搜索引擎该谈的,是如何避免虚假点击、如何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上,而不要去扯什么道德问题,在后者这个问题上,就像祥林嫂之死,没有一个人是可以逃脱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