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橡树岭科学与教育学院与加州大学一群学者们在提升《政府onmouseover=displayAd(1);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1);>绩效与成果法案》(即GPRA)所做研究报告中,倡导当责有5个视角:1. 当责是一种关系(relationship):是一种双向沟通(a two-way street),是两者之间的一种合约,不是只对自己的承诺。2. 当责是成果导向的(results-oriented):不是只看输入与产出(inputs and outputs),更要看成果(outcomes);当责与成果常是焦孟不离的,如“accountable for results” 在英文管理论文上宛若连体婴;以英文来说 outcomes 就是results;但,outputs 并不一定是outcomes。3. 当责需要报告(reporting):要报告中间进度及执行与完成的成果,或没完成的成果;如果没有报告,当责根本无由屹立。报告是当责的脊骨(backbone)。4. 当责重视后果(consequences):当责意味着一种义务乃至债务,如不必承担后果,当责必然失去正当意义。后果承担,应在事先由双方先商量清楚。5. 当责是要改进绩效(performance):当责的目标是要采取行动、改进绩效,确定完成任务;不是指责、推错或惩处。当责已由过去式的反应性(reactive)当责,转变成积极性(proactive)当责了。此外,他们也针对“负责”做了个区别,他们认为:负责(responsibility)是:“有义务去履行”(the obligation to perform)。当责(accountability)是:担起责任以确定该“去履行的义务”(亦即负责)是可被完成的。

意简言赅,两相差别,清晰立判。所以,“当责者”是有义务确定“负责者”在执行任务,并对其执行成败负有“责任”,这个义务还类似于债务(liability)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