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李曰琴、李风圣两位学者的考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最早是在1986年《经济研究》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来的,此文针对我国传统体制下的结果均等优先,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制度的弊端,提出了与传统分配制度不同的看法,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文中的公平被定义为结果均等)[1]。这样看来,我国学术界对公平问题的研究,首先是针对我国传统的分配制度和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考察的结果,于是,公平自然而然地就和收入分配结果的均等化联系起来了。特别是在我国市场化改革初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实行的“平均主义”分配政策,加上“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文化的惯性,人们普遍将“收入分配的均等化”视为公平加以接受和推崇。在这种情况下,尤其针对“平均主义”的公平观,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政策是有其历史合理性的。由此我们亦可看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出于克服我国长期存在的严重平均主义及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效率低下而提出来的,因而作为一种过渡期的临时性政策在当时是恰当的,但从长期来看,则理应根据变化了的经济形势予以及时地调整。特别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这一方针政策在实践中逐步推行开来,同时在其感召力底下人们对收入差距的拉大亦已经广为认同,大众的公平观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关注的重点已逐渐从以往着重分配结果的均等化转移到了致富的手段、收入差距的适度等方面上来。因此,“世易时移,变法宜矣”——相应的经济理论和宏观经济政策也理应及时付予公平以新的内涵,并提出新的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方针,然后像确立“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这一分配原则一样大张旗鼓地宣传,进而以思想观念的变革推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可惜的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在理论分析上,还是在政策实践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张仍然明显占居主导位置,并被反复论证,大肆宣扬。特别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现阶段的收入分配政策被正式列入官方文件公布以后,或许由于中国国情所致,我们的一些理论家们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有意或无意地为“效率优先”作种种理论上的论证与辩护,要么断言“效率与公平二者不可兼得,我们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政策”;要么简单地认为“效率提高了,公平也会不断向前发展”,同时类似的说法又一再出现在官方文件中,由此不但造成了理论主张、政策实践和实际生活的各种悖论,还引发出了种种误导。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悖论
(一)理论分析上的悖论
比如,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研究员陈占安教授主编的《邓小平理论概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自2000年7月出版后,截至2001年3月已是第8次印刷,印数达564,000册,影响不可不谓大——也正因为影响之大,所以在此特别提出与澄清。该书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分析是这样进行的(P204):“所谓公平,主要是指一定社会人们之间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合理化。公平的内涵包括:取得收入的机会均等、分配的尺度统一、不应存在剥削、收入差距适度。在国际上,一般采用洛伦茨曲线和基尼系数来衡量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程度。”“效率和公平存在着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提高效率创造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才有可能实现分配的公平;另一方面,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只有收入分配公平合理,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尽快增加物质财富。效率优先,即公平应当服从效率。坚持效率优先是我国的国情决定的。”细一分析这段话,值得商榷之处实在很多: 1.既然公平是指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合理化,那么怎能简单地将用来测定收入分配结果均等度的洛伦茨曲线和基尼系数来衡量?比如说,甲乙两人的收入均为1000元,按照“洛伦茨曲线和基尼系数”这一标准,似乎是很“公平”的。但倘若一个是辛辛苦苦用汗水换来的,一个是贪污或抢劫来的,再对照前面“人们之间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合理化”标准,又怎能得出“公平”的结论来?如此,公平的判断标准与结果岂不前后矛盾? 2.如果公平也包括“取得收入的机会均等”,那么难道这也“只有通过提高效率创造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才能得到?难道机会均等不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对此,笔者在《公平与效率的相关性分析》中已给予充分说明。阿瑟·奥肯也明确提出,“机会均等就是非效率”,“更大的机会均等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平等”,“机会均等和收入平等一般总是互补的,而不是互相竞争的对象”,“即使完全撇开对于收入平等和效率的作用,机会均等本身也是一种价值”[2]。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也认为:机会的平等同效率大体上是互相促进的。[3] 3.如果“公平是提高效率的前提”的话,据《现代汉语词典》对“前提”的解释,所谓“前提”,是指“事物发生或发展的先决条件”(P1011)。这样看来,如果公平不优先,又何来我们希冀的高效率?因为公平是提高效率的先决条件呀!这样推理,又怎能得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结论来?
(二)理论主张与社会现实的悖论
实际上,无论我们怎样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名义,劝诫人们应该如何如何,出于对更理想社会的向往与渴望,也作为一种价值和目标,人类对公正、公平与平等权利的追求,始终贯彻着自身的整个发展历程。
比如说:当某一个企业面临不公平竞争时,或者当某一个人面对不公平对待时,再或者有人坚持不懈地追求公平、“要个说法”时,难道我们能够以“兼顾”为由,轻描淡写地将其置之不理吗?例如,全国政协副主席陈锦华就认为:中国和世界的历史都证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也必须公平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经济全球化应当成为承载这个人类共同使命的载体。[4]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谈到经济全球化时也指出:“全球化:只要公平就好”,“我们真正要做的是如何更加公平地分享全球化的成果”[5]。所有这些,不知我们是否也要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张去做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又比如说: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公平竞争,经济学理论亦早已证明了这是提高效率的最有效方式。显然,如果竞争是不公平的话,那么由不公平变为公平,无疑会有效地促进效率的提高。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平是提高效率的先决条件而绝非阻碍因素,此时,要想提高效率,便不再是兼顾公平的问题,而是公平优先的问题了。那么,又如何解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论主张和政策措施?再比如说:中国人民大学宋希仁教授在为戴文礼教授的《公平论》所写的序言中指出:“公平、正义的意义和原则……是人借以‘预设’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是人的活动的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没有人的正义感和公平、公正为人的德性,实现正义秩序和公平、公正的制度、原则等等,就只能是一纸空文。”[6]倘若公平本身有着如此大的价值,那么又如何解释如今却被置于了“兼顾”的位置?
(三)政策措施与实际结果的悖论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正。”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官方文件中又一次明确提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仍然坚持这样的方针:“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可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策上、至少是在官方文件中,是一直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政策来推崇的。但实际结果又怎么样呢?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专家赵人伟教授曾有过一段论述:“改革以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均等化程度比较高,或者说平均主义现象比较突出,可以说是举世公认的。所以,改革以来实行让一部分劳动者先富裕起来的政策,应该说是正确的。但这一政策实行的结果则不能如人所愿。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象是十分复杂和特殊的,既不同于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所存的典型现象——平均主义,又不同于传统的资本主义经济中存在的典型现象——收入悬殊,又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中所要实现的目标——通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促进效率的提高来实现共同富裕相去甚远。”[7]虽然这段话是1989年讲的,对照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难发现,上述判断总体上依然成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