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制度的本质是人类利益博弈的一种均衡;制度具有四个维度;引致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多元的,不同主体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要实现从现实的制度均衡向理想的制度均衡演进,对强势利益集团的有效制约是关键。
关键词: 制度 制度变迁 制度均衡
作者简介:宋圭武,男,1964年10月生,甘肃靖远人,现为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理论和中国经济改革问题。 邮编:730070
制度问题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什么是制度?制度如何变迁?如何实现制度的均衡?这是研究制度问题需要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理论界对此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下面谈谈笔者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制度
从中国最古老的书《尚书》开始,就有了对制度的记载。号称“三礼”的《周礼》、《仪礼》和《礼记》,就对夏、商、周三代的礼乐文化作了大量描绘和评述。《礼记》中有这样的记载,“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1] 怪异的《山海经》被有些作者认为是上古政治制度的记录,《春秋公羊传》则是儒家政治制度经典。《诗经》所说“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即是讲“有人群就必有规则”。吸收夏商文化,开辟中华文化正统的周朝,用“礼”这种特定形态的制度主导社会秩序,礼乐文化成了后来中国制度结构的主要内容。到了孔子,则集周礼之大成,引进理性主义成分,提出了“仁”、“和”、“中”等包含制度均衡的概念,并毕生“克已复礼”。他所著的《春秋》提出的政治理想,引出了公羊学传统,为中国后来政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汉儒实践了这一政治思想造就了当时空前强大的国家。在1000多年后复兴了儒学的宋明儒家,也是把他们强调的“天理”、“心性”引申到了典章制度。朱熹所编的《近思录》专辟了“制度”一章。受儒家思想熏陶了两千多年的民族,既尊重“祖宗家法”,又强调“其命惟新”。后人所编《十通》和《五礼通考》都是资料全备的制度史,更有数不清的政府档案和民间合约资料。[2] 中华文化内含着对制度的理解,它显然是制度经济学在中国发展的丰沃土壤。
历史上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制度定义出不同的答案。《韦伯斯特字典》以及《美国文化遗产大字典》里给出的解释是:“制度就是行为规范”,这有些类似“X就是Y”解释。[3] 在《辞海》里,制度的第一含义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统一程序办事的规程。
旧制度经济学中从最一般意义上给制度下过定义的经济学家主要是凡勃伦和康芒斯。
凡勃伦在他1899年出版的《有闲阶级论》一书中比较早地给制度下了一个一般性的定义。他写道:“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4]
康芒斯在他的《制度经济学》一书专门论“制度“的一节中,有几处关于制度的定义:
“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5]
“业务规则在一种制度的历史上是不断改变的,包括国家和一切私人组织在内,对不同的制度,业务规则不同。它们有时候叫做行为的规则。亚当·斯密把它们叫做课税的原则。最高法院把它们叫做合理的标准,或是合法的程序。可是不管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有这一点相同:它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6]
安德鲁·斯考特认为,社会制度,指的是社会全体成员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规律性的东西,这种规律性表现在各种特定的往复的境界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权威施行之。
霍奇森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规范化的行为类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错综复杂、变化莫测的世界中,正是这种持久性和规范性,才使得社会科学有可能运用于一切实践。
尼尔认为,制度暗指一种可观察且可遵守的人类事务的安排,它同时也含有进间和地点的特殊性而非一般性。具体来讲,某一制度因具有下述三个特征而被识别:一是存在着大量的人类活动,并且这些活动可见且可辨认;二是存在许多规则,从而使人类活动具有重复性、稳定性,并提供可预测的秩序;三是存在着大量的习俗,它对人类活动和各种规则加以解释和评价。
艾尔斯纳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后者控制着多次博弈中的个人选择活动,进而为与决策有关的预期提供了基础。
布罗姆利认为制度是对人类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力与义务的集合。这些权力与义务中的一部分是无条件的和不依赖于任何契约的,它们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可分割的;其他的权力和义务则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协约。制度体系既可以用法律、社会学或社会人类学来表述,又可以用经济学来描绘。
沃尔顿·汉密尔顿认为,一种制度意味着一种思维方式或某种广为流行、经久不衰的行动;制度是根植于人群的习惯风俗,它是为人类活动划定了界限并且强加给人类的活动。
佩乔威齐也认为,制度是为人类重复性交互行为设定的法律、行政、习惯性的安排,主要功能是加强对人类行为的预期。
思拉恩·埃格特森说:制度可以被定义为对人类重复交往所作的法律的、行政的和习惯性的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家中从最一般意义上给制度下过定义的有诺思、舒尔茨和拉坦等。
诺思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中给制度下定义最多的人。
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他说:“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 [7]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8]
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他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 [9]
T. W·舒尔茨在其《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将制度定义为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
V. W·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文中也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
柯武刚、史漫飞指出:“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 [10]
青木昌彦认为,“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性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样,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11]
笔者认为:制度的本质是人类利益博弈的一种均衡。从制度的发生过程看,制度体现的是一种博弈,是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从制度的功能看,制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准则,并进而使人们形成不同的行为预期,并提供了不同的激励。从制度的具体表现看,制度体现为人类合作的一种共同知识。
从多维角度去理解制度,才能对制度本质有一个更深的认识。笔者认为,制度具有四个维度。
首先,制度具有时间维特征。制度是随时间而演化的。有的制度在长期内仍较稳固,而有的制度在短期内就有较大变革。我们可不妨将在长期内较为稳固的制度称为“核心制度”,而将在短期内就有较大变革的制度称之为“外围制度”。可用图1表示二者的变革趋势如下:
制度
○ 时间
图1
其次,制度具有空间维特征。不同的空间地域将导致不同的制度体系。制度与空间地域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水灌区与干旱山区具有不同的制度结构。另外,有些制度只在小范围内有效,而有些制度适用的空间尺度大,并不仅仅局限在一个小范围内有效。
再次,制度具有价值维特征。制度的最终体现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在利益分配面前,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价值偏好。制度的价值维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制度的生成过程中,不同的价值主体将会采取不同的行动函数,以促成对自己最有利的制度体系的形成;二是在制度形成之后,不同的价值主体对同一制度体系会产生不同的评价。
第四,制度具有领域维特征。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制度体系和游戏规则,相应的核心价值观也不同。政治领域有政治领域的游戏规则,经济领域也有经济领域内的游戏规则。家有家法,国有国法。任何制度都有其适用的特定领域,一旦超出范围,其作用将是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军人的天职是服从和战斗,而企业家的使命则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里,我们就不能将军人的制度标准推广到企业家身上,二者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当然,不同领域内的制度体系既有其特殊性,也有其一般性。在制度的演进过程中,不同领域内的制度体系有互相衍射的作用,这种衍射作用是产生制度共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制度如何变迁
一种观点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因而制度变迁是无主体的。这种观点可称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变迁观或演进主义的变迁观。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哈耶克。
另一种观点认为,制度变迁完全由人的意志来决定,是人们设计选择的结果,因而制度变迁不仅有主体,而且取决于主体。这种观点可称为建构理性主义的变迁观。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当属诺思。
笔者认为,制度变迁总体上是各主体利益博弈的一种均衡过程,但这种均衡过程又受多种因素制约。
首先,制度变迁既具有主体性,又具有非主体性,是大量利益主体为利益进行博弈所导致的均衡结果。一方面,我们应看到主体在制度变迁中的能动作用,不能完全否定它;另一方面,制度变迁又是一个合力的结果,任何一个单位主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所以,在总体上,制度变迁既具有不以某一主体意志为转移的特性,同时又是主体合力作用的结果。制度变迁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有机统一,也是主观能动性与客观必然性的有机统一。
其次,引致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多元的,但不同主体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一个单个的人,就是一个主体,一个集团,也是一个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当某一主体属于社会核心权力位置时,该主体就具有了强势地位。所谓社会核心权力位置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位置,一般是指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的一个集合。具有强势地位的主体,对制度变迁的作用力相对较大;相反,具有弱势地位的主体,对制度变迁的作用力就相对较小。
再次,引致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是利益。马克思说,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主体为什么要积极推动制度变迁,核心是主体自身利益需求。任何自然都不具备主观能动性,只有社会主体才有主观能动性去推动制度变迁。而大量社会主体为什么有积极性去推动制度变迁,前提条件就是利益。
第四,原有制度结构会对制度变迁的方向起到重要的制约作用。第一,原有制度结构中已有的强势主体,为了保持强势地位,会对制度变迁的方向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第二,原有制度结构中的弱势主体其改变旧有制度的努力行动会受到原有制度意识惯性的影响。
第五,生产力系统结构的变化是导致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不同的生产力结构将导致不同的生产要素结构,而不同的生产要素结构将导致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利益结构。所以,当一种新生产要素在生产力系统中越来越处于核心要素时,其要素所有者必将会要求相应新的要素报酬分配机制,从而该要素所有者将会积极推动新要素分配制度的变革。在农业文明时代,土地是核心生产要素,所以土地所有者就是强势主体;在工业文明时代,资本是核心生产要素,所以资本家就是强势主体;在知识文明时代,知识是核心生产要素,所以知识所有者将最终会成为强势主体。所以,核心生产要素必将催生强势社会主体,而强势社会主体又构成了推动社会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
第六,主体的生命周期也是影响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变量。一般来说,利益主体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力来自其生命周期内总收益的最大化。对于单个人来说,其制度创新的目的是其一生总效用的最大化;对于一个利益集团而言,其制度创新的目的是在其利益集团预期寿命内实现总收益最大化。所以,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利益主体的预期寿命越长,其对制度创新的长远性就要求越强,相应利益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越少;相反,如果一个利益主体的预期寿命越短,其制度创新的机会主义倾向就会越浓烈,这时,制度的可变性就越大,时效性也就越差。
第七,环境也是影响制度变迁方向的一个重要变量。岛国与内陆国家的制度体系是不同构的。环境本身也是影响主体利益的一个变量,不同的环境将导致不同的生产要素结构,从而将会引致不同的要素分配结构。
第八,原有文化结构对制度变迁方向有重要制约作用。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机会主义、平均主义、血缘主义、权威主义是中国文化的四大特征,这四大特征对中国制度创新的利益主体其影响是深刻的。一方面,推动制度创新的主体意在要打破机会主义、平均主义、血缘主义、权威主义等有碍现代化的东西;另一方面,创新主体自身又无时不受到机会主义、平均主义、血缘主义、权威主义等方面的影响。所以,原有文化结构对制度创新有一种拉回的趋势力,这种趋势力使实际的制度变迁路径显示出一种循环同时又具有上升的一种趋势,即在循环中有发展,在螺旋中有上升。另外,原有文化结构将直接决定制度变迁的成本大小。如在中国,要推进法治化,就须克服较大困难。这里其它方面的因素暂且不说,单就文化中的机会主义特征而言,其对法治化的阻碍作用将是巨大的。任何法治都需要人一定程度的自觉性作保证。在机会主义浓烈的条件下,法治建设的任务将是繁重的。面对机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将不得不考虑所有可能的情况,这将直接导致立法成本的上升;同时,机会主义行为也将会导致执法成本很高。所以,不同的文化背景,其对制度变迁方向的影响是不同的。
第九,制度变迁方向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有机统一。有些同志将制度变迁方向视为一固定必然的事;有些同志又将制度变迁纯粹视为一偶然的事。这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制度变迁是偶然因素与必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里的问题是偶然因素与必然因素哪个更重要?笔者认为:它们二者的重要性应是相同的。在制度变迁中,必然性是内因,偶然性是外因;同时,必然因素与偶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必然中包含偶然,偶然中包含必然,二者难以截然分开。
三、制度均衡
制度均衡应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理论所要求的理想均衡;一种是客观实践所导致的实际均衡。
从理论上讲,理想的制度均衡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人道性;二是竞争性;三是公平性;四是和谐性。
所谓人道性是指,制度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尽可能为最大多数人谋利,制度的着眼点应是人本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应更体现人性化的要求,应对弱者实现人道主义关怀。制度的人道性是制度建设的根本所在。
所谓竞争性是指,制度建设应当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动力。社会总是要发展的,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发展,才会为人类提供更好的生存和生产手段,才会有更好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供人类享受。竞争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所以,一个良好的制度体系,是不应排斥竞争性的。当然,竞争有不同种类。理想竞争制度应当提倡正当、理性、有限度和有秩序的竞争;而不是不正当、非理性、无限制和无秩序的竞争。只有理性竞争才构成社会前进的动力;而非理性竞争只会导致破坏。
所谓公平性是指,制度应当为每一个主体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而不能有例外和特权存在。公平是社会的秩序之源和稳定之源。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公平,就意味着将最终失去秩序和稳定。从历史来看,社会动乱大都发生在公平严重缺乏的时代。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本质上就是严重缺乏公平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其最终结果是奖懒罚勤,造成经济上的低效率和人心理上的不平衡。当然,改革开放以后,虽然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社会不公平问题目前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否则,后果将是严重的。
所谓和谐性是指,社会制度体系应当具有有机性和可持续性,应当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最佳的运行状态。这里制度的和谐性建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建设;二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建设;三是人与自身,即人的肉体与灵魂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建设。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应当保证人与自然长久的共生共存,应当力促人与自然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而不是单方面的破坏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应当保证人们在利益格局中的合作与协商原则,而不是动辄以战斗或其它破坏的手段来解决利益问题。人与人之间制度和谐的根本前提应当是双赢,而不是单赢或双损。人的肉体与灵魂之间关系的和谐制度应当保证制度体系有利于每一个人健康人格的形成。
上述理想制度均衡的四个条件总体上是一个有机体系。人道性是制度均衡的目标;竞争性是实现制度均衡的动力源;公平性为实现制度均衡提供了秩序和稳定保证;和谐性是保证制度均衡长期有效运转的前提条件。
当然,理想的制度均衡仅存在于理论之中,而现实中的制度均衡都是大量利益主体互相博弈的一个结果;所以,现实的制度均衡并不总能与理想的制度均衡等同,有时二者相差的距离会相当大。
要实现从现实的制度均衡向理想的制度均衡演进,对强势利益集团的有效制约是关键。现实中的制度均衡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势利益集团的主导性。在任何社会权力体系中,总存在强势利益集团,这个强势利益集团对制度演进的影响是巨大的。强势利益集团的形成是多因素的。基于财产、规模、合作、声望、军事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强势地位。由于强势利益集团本身也是一个利益追求者;所以,由强势主导的制度变迁其最终结果必然有利于强势集团。所以,要实现从现实的制度均衡向理想的制度均衡演进,关键是要形成一个有效的对强势利益集团的制约制度体系。但有效制约制度体系的形成本身又受强势的主导,所以任何有效制度的形成,都将面临着一个艰难和二难的选择问题。
从现实的制度演进过程看,有许多因素有助于促进制度体系向理想中的制度均衡状态演进。一是分工制度的发展。分工本身就是一种权力的分工,而权力的分工本身就有助于对权力的互相制约。当然,分工也有可能造成对权力的滥用,但分工本身对这用滥用权力会有所制约,因为滥用权力对分工各方都将产生不利影响。二是社会的多元化。多元化有助于制衡机制的完善和建立。三是人类理性水平的不断提升。这有助于利益主体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四是社会越来越关注政治权力的改革。政治权力是社会的核心权力,政治权力集团是社会的最强势集团。要实现理想的制度均衡状态,对政治权力集团的制约是关键的关键。五是合作化与组织化的发展。合作化与组织化再加上多元化,将对实现理想的制度均衡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注释:
[1]参见《礼记·礼运》,载巫宝山主编;《中国经济思想史资料选辑》(先秦部分)第548页。
[2]参见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序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3]转引自汪丁丁:《制度分析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87页。
[4]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中译本,第139页。
[5]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中译本,第87页。
[6]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中译本,第89页。
[7](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中译本,第225~226页。
[8](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中译本,第225~226页。
[9] (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中译本,第3页。
[10] (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5页。
[11] (日)青木昌彦著;《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28页。
参考资料:
1、[美]阿兰·斯密德著,刘璨、吴水荣译;《制度与行为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2、程恩富、胡乐明主编:《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3、[德]柯武刚、史漫飞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第1版。
4、安德鲁·肖特著,陆铭、陈钊译:《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5、韦森著:《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引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1月第1版。
6、[荷]杰克·J·弗罗门著,李振明等译:《经济演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7、[日]青木昌彦著,周黎安译:《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8、卢现祥主编:《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9、[冰岛]思拉恩·埃格特森著:《经济行为与制度》.商务印书馆,2004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