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网刊发刘海民《关于个税的几个观点》一文,读后颇受启发,文中也透露出作者观察问题的敏锐智慧。关于文中对拙作提出的一些不同的看法,本人回应如下。
其一,关于“工薪所得税占个税总额的65%,因此普通工薪阶层是个税纳税主体。”我自己的在文章中,确实引用了这个数据。这个数据,源于权威报刊的权威文章。这个数据广为流传引用,后来,被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刘丽坚女士纠正为54%。如果说65%这个数据出自网络杜撰,似有不妥。究竟65%与54%那个更准确,应该有国家统计部门的权威数据为支撑。不过,至今在我看来,这里的65%与54%,只是量的差别,我没有透视出它会带来多少质的差异。我引用这个数据旨在说明,普通工薪阶层目前是经济社会中在个税领域中的纳税主体。尽管不能将非工薪阶层直接等同富人,但富人主体绝不包括在工薪阶层中这是不争的事实,富人主体一定在非工薪阶层中。 其二,关于起征点的争论,我的看法与刘海民先生没有分歧,而且认为刘文的以下论述相当精彩:有的所谓专家、教授主张把“起征点”定为5000元甚至8000元,则很难让人不联想到他们的主张与他们的收入之间存在某种微妙关系。类似的论述,我在另一篇文章中也有表意。个税改革我们盯什么?不是什么起征点,起点多少只是一个技术问题。问题的关键是,作为个税,有两个最重要的基本前提:一是个税应当承担国家总税收的比例,二是不同收入层中各自负担的份额。从赋税原理上讲,它的起征点必须考虑一个平均家庭平均的基本生活费用。就是说,在基本生活费的额度内,不承担个税负担。有人以此计算出,三口家庭月收入3000元起征个税较合理,可聊备一说。有了这个基点,我们可以计算出个税在国家总税收中担负比重。这个比重,在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是不同的。去年,个税比重约为7%。与此并重的,是不同收入层的税负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两个基本点,才可能计算出合理的征税起点。藉此,我们有理由呼吁,盯住决定征税起点的这两个关键问题,而不是总关切枝节的技术问题。 其三,关于税收与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问题。刘文强调,并不是所有税收都是再次分配,认为“现在经济学家和多数教科书很少把政府征税排除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之外”。我对这个观点不认同。什么是初次分配?就是社会生产初次造就的分配格局,就是第一级生产关系中参与社会生产中各生产要素所获得的生产果实。从古典经济学以来,从来都是将非生产劳动排除在初次分配之外的。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典型的非生产劳动产品。我似乎还没有看到有谁将政府的产品视为生产劳动产品。事实上,税费,是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付费。每个纳税人,都是以自己在第一级分配中获得的收益,来支付政府提供劳务产品的费用的。每一个生产周期的结束,都是一种资本获利润,土地获地租,劳动获工资的过程,这个时候,政府的收费还没有出现。所以,无论从历史的还是逻辑的顺序看,政府都不是生产劳动者,政府的税费都混不到第一级分配中来。至于有人将社会生产看成是企业、个人与政府共同参预生产的过程,因而初次分配就有企业收入、个人收入与政府收入的格局,这可能不失为一种对现象的观察角度,但究竟只是一种现象观察,远没有洞悉社会生产内在的秘密。 其四,究竟为什么穷人更穷,富人更富,肯定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探讨。如果有人认为那是私有制造成的,那也一定有他们的理由。我不认为这种看法已经过时,这种理论中包含了许多解决公平与效率矛盾的有益见解,同时我也不认为回到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公平问题便可万事大吉。从理论上与实践上,计划经济我们都经历过了的。现在的探索,我们是要寻找通往公平与效率均衡之路。我个人关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参阅拙作《社会主义:先得认识你自己》(《哲学研究》1989年第4期)我在那里强调,反对极端的私有制,也反对极端的公有制,主张一种公私兼容的混合所有制。 其五,人们讲,英雄不问出处,我想真理也应不问门派。我去年写了一篇文章,叫《交锋擂台:就同一问题论道经邦》(http://www.economics.com.cn/writing/lundaojinbang.htm)提出,尽可以擂台交锋,各方就同一论题论道经邦。不管各门各派,都以自己门派理论观点与方法进行论争,“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吧!”正统的未必就保守,时尚的也未必就新颖,主流的不一定正确,非主流的也不一定不正确,无论是“西经”,还是“马经”,或者是“异端”,没有好与坏之分,只要能对社会经济现象给予科学解释,只要能透过现象揭示本质,只要能解决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问题,就是好经济学! 为知刘海民先生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