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相关性的制度演化逻辑:我的分析思路



大约在最近的二、三十年中,制度分析才开始重新成为现代经济学广泛关注的前沿领域之一。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早期个别学者——主要是以托斯坦·凡勃伦(Veblen, Torstein)、约翰·R·康芒斯(John Commons)、维斯雷·米切尔(Wesley C. Mitchell)以及克莱伦斯·阿里斯(Ayres, Clarence E.)等人为代表的旧制度主义学派或称OIE(The old institutionalism)[1]的思想传统——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主流观点给予批评的前提下,对制度问题的经济意义给予过非正统甚至是非经济视角的关注,现在已经变成成果丰富的智力事业,有着大量的,不断增加的文献。相对于来自社会学、政治学的关注,制度分析的经济学研究由于方法论和分析范式的改进,已经取得了相当的独立性和超前性,并对社会科学中的制度分析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目前这一领域的理论和经验研究方向已经逐步多元化,并且已从各种理论和方法论的视角开展研究: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文化学派(culturalist)、功能主义(functionalist)、符号互动论(symbolic-interactionist)、复杂系统理论(complex system theory)、现象学(phenomenological)、社会进化论(social evolutionism)、博弈论(Game theory)、社会选择理论(Social choice)、机制设计理论(Mechanism design)和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等等。尽管不同方法论的视角研究导致了制度分析的诸多分歧,但是超越所有这些差异,我们仍然可以找到一种共识:即“制度在人类社会行为的关系中的普遍存在及其必要性,没有特定的制度结构体系和共同的制度价值信仰将无法构建稳定有序的社会关系”[2]。目前的经济学家都已经清晰意识到这样一个简单而又不容置疑的事实:”离开制度,我们所认为的理所当然的日常生活将变得完全不可能甚至无法想象”[3]。包括主流经济学家在内的绝大多数人都会同意,制度的存在是所有持久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在学术史上,制度理论的发展有两个源泉。一个与思想领域的内在发展有关。在经济学的思考中,我们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关于社会的有机的、系统的或者结构的想象潜力的枯竭以及向“软变量”(soft variable)——“无形的和难以精确估量的”领域或更多主观定义的领域,即社会现实的精神和文化维度——的转变。[4]正如乌尔夫·汉纳斯(Ulf Hannerz)宣称的“文化无处不在”一样,对制度的关注这一转向的经济学意义同样适合这种广泛的范式转化和当前对经济的聚焦。

另一方面的制度发展根源于社会原因,这些原因提出了制度因素和制度现象异常凸之间的相关性问题。它们广泛的涉及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社会所面临的独特境地:我们的现代性转向及其引发的两难。斯里格曼(Seligman,A)在对社会信任的研究中指出了这一困境:“尽管在社会行动者中某些形式的信任对于任何社会秩序的持续运作都是必须的(在任何所谓的分化水平上),作为特殊类型风险的解决办法的信任问题无疑是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中劳动分工的本性相关联的现代现象”。[5]现代市场引发的信任危机处于一种充满偶然性、不确定性以及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使得制度化成为一个日益紧迫的核心问题。如果我们承认经济学的远大抱负在于对社会经济现象的反身性认识(reflexive awareness),那么当前经济学对制度分析所表现出的浓厚兴趣似乎完全是有正当理由的。经济学对制度分析的转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号,它表明经济学尚没有因为沉迷于波谱意义上的科学外衣而失去对重大社会问题的敏感性,它没有放弃发现与社会经济整体运行密切相关的真理这一神圣的使命。

本文的研究是试图作为厘清制度的症结并应用制度思维去分析当代社会经济运行的不断积累的和正在进行的努力的一个成果。我希望通过对制度分析既有研究的评估,尤其集中于探讨那些具有理论涵义却存在分歧因而需要进一步说明、澄清和系统化的制度问题,同时我将尽可能地说明并综合既往制度理论研究的重要发现,以此来探索制度演化的脉象。用一个形象的类比来描述就是:我试图站在制度分析先驱们的肩膀上,以便更加清晰和准确地把握制度的本体意义及其演化逻辑。在本文的分析中,我的主要愿望集中于理论方面:我期望提供一种制度的本体论概念和分类学的澄清和说明,然后尝试构建一个制度现象发生、功能和演化的解释框架。因此,这项工作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制度的本质、基础,制度的功能效应及其失灵,制度的功能替代品以及制度演化和变迁的逻辑分析。

本文在对既有的制度文献进行重构和综合时,采用了一种“克制的折中主义”(disciplined eclecticism)取向:“取自不同方向的相互补充的观念在受控的情况下系统的使用”(Merton 1976:169)。我没有接受‘化约’思维而武断的倾向某一各方面,而是尽量努力从多种思想源泉中汲取启示和洞见,并尝试着把他们整合进一个统一的框架。在关于制度理论的阐述部分,我大量的使用了现象学和历史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不否认关于个体行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社会过程的一般认知共识的情况下,我尝试用现象学的方法说明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制度演化分析的主要意图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制度分析的基本原理的完善做进一步的探索,试图在对不同制度理论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寻求彼此融和的一种“纯粹制度理论”(Pure theory of institution)(尽管这种尝试目前看来仍然存在较大困难,但作者试图在复杂系统和进化主义的思维下,通过对制度相关性的分析入手,来探索制度演化的逻辑问题)。第二,制度演化分析试图使这一研究的陈述能包涵不同制度学派分析的问题和差异。这一分析是在既有的制度分析成果所提供的知识基础上进行的,希望这样的重新叙述能够取得我所预期的效果。

制度演化分析的主要内容将集中于对制度一般理论的探索和比较分析。希望能够提供一种可以用来描述不同经济共同体的实在制度和制度现象及其演化的基本概念和逻辑。从科学意义上讲,制度的一般理论的主题就是制度规范(institution norm)以及制度要素和制度相互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的制度体系及其结构,不同制度秩序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制度在多个实在制度共同体中的收敛和统一。

基于制度理论分析的科学性,制度分析的探索就必须从完全实在的制度规范的内容和现象中探索其范畴和逻辑。它不应当受到任何政府当局的动机和意图的影响,或者受到制度支配的个人关于制度形成与演化的愿望和利益的影响,除非这些动机和意图,这些愿望和利益体现在制度形成和演化所依赖的材料、信息或者知识之中。我认为,在实在的制度现象和制度演化过程的内容中所无法找到的东西就不应当被吸收和引入制度规范的概念和范畴中。制度演化分析也正是在这一思维的前提下,从实在的制度结构来分析实在制度及其演化逻辑的。由于制度分析对象的特殊性,我的分析必然的要通过经济效率和心理接受以及提供认知和知识的人脑适应性来解释制度的条件,并无法避免从道德和政治上对制度的目的进行评价。但这一分析主要集中于对制度与效率的分析。

当我称这种分析为一种“纯粹制度理论”的探索时,意思是说,凡是不符合科学分析特定方法的一切因素都必须摒弃,而这一理论的目的在于认识制度以及制度形成与演化的逻辑问题。理论必须对其研究对象“是什么”和“怎么样”来加以描述,而不能以某种特定的或是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当如何或者不应当如何。

制度分析的基本理论的最大困难之一就是找到决定它的主题的特定现实,并表明制度现实和自然现实之间存在的差别和冲突。制度的特定现实形态并不体现在受制度支配的个人的实际行为中,这种行为可能符合或不符合特定的制度,这正是我试图指出的差别和冲突。制度结构最终决定人们如何行动,它是一种规范的体系,是一种带有约束性的秩序状态。实际存在的个人行为,是由自然法则根据因果原则来决定的,这属于自然现实;而当社会科学研究这一由自然法则决定的现实时,社会科学就带有自然科学的特征。制度现实,就是制度的特定存在,体现在一种多半被称作制度的实在性的现象中。制度理论的特定主题是实在的制度和真正的制度,而不是理想的制度,后者更大意义上是个纯粹政治的目标。

制度演化分析认为,制度和制度理论都不是一种先验的、观念的、和或多或少不完备的复制品。它反对那种将制度视为出自上帝之手,出自社会正义或者出自完全理性的产物。我将通过把先验的社会正义和以及完全理性从制度的特定领域中排除出去,而明确区别先验的制度和经验的制度。制度演化分析也不认为制度是超人的权威体现,却坚持认为制度不过是以人类经验为基础的一种特定的社会技术(social technique)。纯粹制度理论拒绝成为一种关于制度的形而上学和机械主义的逻辑学,它是从关于制度的假设中,从对实际制度思想的逻辑分析所确立的基本规范中来寻求制度的基础,即制度的效率理由。

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和陋习就是,试图将一切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因素都通过边际分析而纳入其机械理性的思维中。这种倾向已经使经济学正在成为一门对经济现象和人类行为的形而上学的空论,或伪装的自然法学说。它经常把关于制度和经济主体行为的实质的问题,即制度和行为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与它应该怎么样的问题混淆起来。它多少倾向于把经济行为和制度的实际与一种效率的空想等同起来。此外,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另一个倾向是,忽视调整人们行为的制度规范的理论研究和从因果关系上来说明人类的实际行为的科学之间的界限。这种倾向的结果是,把人们在制度约束下应当如何行动的问题和人们实际上如何行动的问题混淆起来。与此相反,制度理论的每一个结论都必须建立在一个实在制度秩序或对多个制度秩序加以比较的基础上。

我认为,制度分析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将制度和经济主体作为两个不同的实体。我将经济主体视为制度的缔造者,他们是制度背后的真正权力和道德力量,是制度世界中的真正的上帝。制度演化分析的分析将表明:作为一个社会秩序的主体行为和制度必须是统一的,或者至少和一个特定的相对集权化的制度结构,即和国际的、高度分权化的制度结构相比的国内的制度结构是统一的。

 基于相关性的制度演化逻辑:我的分析思路

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理性”的假设认为,每一种经济行为的根源都在于利益驱动和效率诉求,而否定主体意识中客观存在的情感、兴趣、偏好和个体的价值多样性。在完全信息和完全理性的假设下,他们对经济现象中源自于有限理性和非对称信息所导致的不确定性视若无睹。由此产生的一个使主流经济学无法回避的矛盾是:科学的基本原则即真理的一元性,与经济主体价值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经济主体作为制度的缔造者同样面临一种自相矛盾的状态(三个层次的不同表现):(1)个人出于对自身价值的提升、利益驱动和效率诉求所引发的行为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霍布斯意义上的)危机以及(科斯意义上的)交易成本的增加都需要制度提供约束和协调;但制度的创设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所消除的冲突和降低的交易成本是以个人牺牲额外租金以及超额利润为代价的,这是机会主义行为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2)对于组织而言,创立一项制度的意图,在新古典意义上是基于利润最大化的需求,尽管制度在特定程度上利于组织交易成本的降低,但由此对组织牟取超额利润和额外租金的约束将成为必要的制度成本,是否创设一项新的制度在于二者的比较。(3)对于国家政府而言,创设制度并从而希望维持制度有效性的政治权威可能遭到怀疑,对制度的一种不受任何政治意识形态影响的纯粹科学的认识是否是政治权威所需要的东西?同样,对于那些试图推翻现行制度并以另外一种制度形式来替代它的那些经济主体,也不会不需要这样一种对制度的认识。诺思曾明确论证过政府(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作为利益主体在提供制度创新时的两难选择。然而,纯粹制度理论并不会顾及这种或那种态度,相反它恰恰希望提供这样一种关于制度的认识。

最后,在我所形成的这一制度认识的基础上,我将提交这一思维结果来解释转轨国家目前正在经历的历史事件。在过去半个世纪的历史中,后社会主义国家所经历的制度的兴衰和起伏以及目前的转轨改革,已经成为一个极佳的“制度研究对象”和一种应用和检验制度理论概念和体系科学性的实验室。

每一个研究者都是孤独的思考者,他们强烈的依赖一种个人的、孤独的努力和执着的探索,尽管任何社会科学领域的思维是否正确从来都并非由著作者本人判定,但我仍然愿意在消除自己对制度困惑的同时,将自己的思考呈现给他人。


[1] 本文所考察的经济学中的两大制度主义思想传统主要是指:一是始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并延续至今(尽管其知名度和声誉大起大落)的美国制度主义传统;一是新近发展起来的,但是可以看作是古典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奥地利学派中制度主义因素的再现和重要拓展的传统。前者目前往往被称为老制度经济学或称OIE(The old institutionalism),而后者通常被称作新制度经济学或NIE(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2] Eisenstadt,S.  and Roniger , L. , 1984, Patrons, Clients and Friends,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16-17.

[3] Good, D. 1998, “Inpidual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and trust,” in D. Gambetta(ed.), Trust:Making and Breaking Cooperative Relation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PP. 31-48.

[4][波兰]彼得·史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中华书局,2005年4月,第2页。

[5] Seligman, A. 1997, The Problem of Trust,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p.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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