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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元月,因近旧历年关,某种货物非常紧俏,可批发店的老板由于不久前与林琴产生了隔阂,无论林琴好说歹说就是不发货。无奈之际,林琴突发奇想:让人去偷货,然后由自己出钱购买,这样自己既没有偷且出了钱又有了货也不会犯事,岂不妙哉!于是林琴找到两位好友,如此这般地交待了一番。2天后,两名朋友真的如约将货交给了林琴,林琴一高兴,以高于该货批发价500元的价格, 给付了70500元货款。谁知,好景不长,仅半个月时间便东窗事发。

直到手持刑事判决书,个体户林琴也不相信这是真的:我出钱买货,自己又没有参与盗窃,怎么会犯盗窃罪?然而,判决书上却是白纸黑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林琴真的没有罪吗?难道是法院判错了?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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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中也规定,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窝赃、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颁布的《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货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货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在本案中,首先,林琴与朋友之间存在事前通谋。“通谋”,即为“共同商议”,是指事前与盗窃分子进行商议和分工。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将共同犯罪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林琴事前己同两名朋友言明偷什么货、由谁去偷,表明3人就偷货进行过商议和分工。出于该犯罪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林琴主观上希望朋友去盗窃货物,并积极追求盗窃货物这一犯罪事实的发生,朋友是在林琴的唆使和怂恿下而进行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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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林琴虽然没有亲自参加盗窃,但具备共同盗窃的要件。事前通谋盗窃,并不等于必须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只要没有实施盗窃行为的人知道其余的人是去盗窃财物,或者明知其是小偷仍旧让其盗窃,并提前答应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盗窃物品,就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林琴提出盗窃指定货物的具体要求并答应收购且事后也确已收购,两名朋友则负责盗窃,已经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两名朋友也正因为受林琴之托且没有销赃的后顾之忧,才放心大胆地去盗窃,林琴在盗窃货物的犯罪行为中是个重要角色,朋友盗窃行为的发生与林琴的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再次,本案所涉货物价值达7万元,属盗窃数额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法院对林琴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并不冤枉。表面看来林琴对货物出了钱,甚至价格比批发价更高,但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即批发店的老板却遭受了损失,其行为同样直接侵害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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