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土地所有制 重新认识农业与建构“新土地所有制”



我们在三农的困局中探索,我们在三农的困局徘徊。一当我们进入“穷人的经济学”第一本经典──《资本论》殿堂,一旦我们拂去长期散落在其理论观点上的灰尘,其理论建筑如此熠熠闪光,它照亮着我们求解三农的探索路径。本文在重新认识农业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中国土制度的一个新观点:新土地所有制。

§ 如何认识农业的地位?它永远是经济社会的基础

在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农业问题始终都是他的关注点。农业是从不同的角度进入他的视野:一是他在考察经济关系演变历史时对农业所有制问题进行了分析;二是他在涉及到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时,对农业的基础作用进行了分析;三是他在分析资本原始积累、资本形态转化时,对农业及其地盘进行了分析。

从抽象的意义来看,马克思在历史的与逻辑的双重方法论上,对农业产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给予了定位。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论述地租问题时,强调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他说过:“作为农业(它是基础)”。[1] 他甚至还将农业部门作为社会生产劳动的必要部门来看待。从经济发展史的角度他指出,“农业的一定发展阶段,不管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是资本发展的基础。” [2] 事实上,马克思从历史发展的纵向即产业演进、分化角度与国民经济的横向双重角度强调都认为,农业是基础。这一高屋建瓴的视野,至今仍然具有认识论上的至高点。所谓农业是“资本发展的基础”,强调的是资本造就的市场经济,必须以农业发展具有足够的生产力为基础,必须以农业本身的高度发展为支撑。今天我们解读这段话,我以为这意味着,如果没有现代化的农业,没有富裕的农村,也就没有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必须从农业抓起。回首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国策,也正是这一理论的实践。现代工业化的进程,决不应该是对农业的轻视与抛弃,而应该是将这一基础产业提升为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新高度。对待农业,我认为我们需要心灵的敬重。

农业对于中国,还有着特殊的意义。尽管农业在不同国度其经济功能大体一致,但土地对于中国来讲,人均土地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3 多一点,意味着占世界七分之一的土地养活着超过全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土地,在这里主要担负民众的食物来源。也就是说,土地的食物供应比重高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于人均土地多的国家来说,它可以有经济作物功能,有加工业原材料功能,有观赏、旅游、休闲功能,也可能有休耕功能。对于我国人均耕地仅为1.59亩来说,必须牢记它主要是为中国人提供口粮的功能。那种克隆国外土地使用结构,效仿人均土地多的国家在城市建设,特别是房地产上的豪华占地的模式,注定是行不通的,短视地以经济权利执意运行,日后付出的历史代价将是沉重的,甚至可能是灾难性的。下面的名言务必不要忘记:无政府主义是对机会主义的一种报复。

可喜的是中央历来都十分重视农业问题。书记抓农业,是党历来的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所谓“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成为重视农业的关键词,而赋予了时代涵义。

§ 如何认识农业的前景?它永远是朝阳产业、日不落产业、常青产业

长期以来,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农业是日益衰落的夕阳产业。这一观点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我国农业发展,必须予以摈弃。

农业,是人类整个经济发展的起始点。中国哲人讲,民以食为天。在衣食住行中,食是根本,因为它关乎人的生命维系。农业的起始基础,不会因为产业发展与分化,不会因为工业革命与新技术革命而消失或者削弱。无论世事沧桑变化,人类对于农产品的需求永远不会变,人类对于农业的依赖永远不会变。在发达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降低,农业人口减少到15%以下,这丝毫不说明农业本身的衰落与产业光芒的暗淡。相反,它正说明当代科学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使得这个产业青春焕发。在美英日德这样发达国家中,只占全国就业人数百分之几的劳动者为全社会提供着农副产品,甚至还有出口剩余,这究竟是农业夕阳化的证据,还是农业朝阳化的证据?这个结论是异常明白的。

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农业从来都没有被认为是农业一个夕阳产业。他在批评马尔萨斯农业收入递减论时,满怀激情地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明创造为根基,强调农业不仅不会衰落,反而会因科技的进步而获得提升。后来百余年农业发展的实践,完全证实了马克思当年的预言。

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马克思他以独特的视角揭示了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农业本质特点:再生性。他指出:“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3] 经济生产过程与生物生命更新过程同步进行、交织一起,而且生命的繁衍与再生是生生不息的。进一步思考我们还发现,与这一特点相关联的,是农业再生产过程的能源取自于大自然,还原于大自然,是一个完美的环环相扣、共生共养、循环往返的可持续过程。这使我们重新认识农业给予了一个新思维:农业决不是夕阳产业,它是永远的常青产业,是万世不变的朝阳产业。[4] 所谓农业夕阳产业论,我以为这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伪概念。国内外发展经济学诸多学者陈陈相因,几乎是不假思索,未经论证地以讹传讹,实在是对农业的一种亵渎。所谓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首先应该从重新认识农业,认识农民是这一朝阳产业的守望者这一崭新观念出发,方才可能进入突围三农问题的正确路径。

§ 如何认识土地所有制改革?区分“国土所有制”与“经济所有制”,建构“土地公有制-土地使用权混合所有制”新土地所有制

 大土地所有制 重新认识农业与建构“新土地所有制”

资本降临人世,当它进入农业领地后,使传统的农业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在英国,从15世纪著名的“羊吃人”到19世纪初的“清扫领地”,并相加于暴力手段,强行剥夺农民土地,经过了大约300年的历史,最终完成了将传统农民从伴随他们祖辈渡过了世世代代的土地上赶出去的任务。这是一个二重性的结果:一方面,造就了大批的自由劳动者,这是资本必需的产业后备军;另一方面,资本进入农业,将农业按照新的产业规则与资本的意志加以再造。土地农民所有制的小农经济,演变为产业化、公司化的农业企业,它的典型经营模式就是资本所有制的大农场企业,一如现任美国总统小布家族的堪萨斯农场。

迷恋于土地私有化的人,一直将资本所有制的大农场企业视为农业改革的最优选择而长期大肆鼓吹。只要结合中国国情,历史地回顾一下中国几千年来的经济发展史就够了,一切都一目了然。土地私有化在中国历朝历代花样翻新地实践了几千年,历史证明它不是一条长治久安的坦途。在历史上,社会的不稳定乃至动乱的出现,正发生在土地私有化这个领域。中国共产党之所以革命成功,之所以能够实现农村包围城市,也在于借用了土地私有化带来的造反、革命的机遇。因而,土地私有化断然不可取!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倒为我国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思路。只要稍加思索人们会发现,马克思提出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在农村广泛实行的家庭土地承包制有相似之处。至少可以说,我们目前在农村进行的土地承包制,是最终通向农民实现个人所有制的一个良好基础。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是人的解放,而且是每个人的解放,并不是多数人或某个阶级的解放;解放的目的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在他的很多论述中,都贯彻着“个人”和“自由”这两个基本点。如他认为在未来的社会集体里,“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恩格斯也指出“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就不能得到解放。”在谈及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时,马克思多次采用了“联合起来的个人”这个提法,突出个人在未来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实现个人所有权”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还把个人所有权同自由联结在一起,认为“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可见,在马克思的心目中,未来社会的占有制度,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也好,公有制也好,共有制也好,都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即生产资料所有权。排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方式,绝对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6]

基此,我提出一个设想: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即公有、共有制。也就是说,土地的最终所有制是全民的,公有的,表现为国家的。这是国家稳定,全民安居的基础。试设想,如果土地最终所有权真正私有化,真正实现土地自由买卖,那末就可能出现下述情况:一个富裕的国家可以从另一个贫穷国家买下其土地,其极端表现也可以理解为买下这个国家。土地私有化的最终结果是极其荒唐,极其异端的。在中国历史与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我们还找不到这样的成功先例。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的居民对另一个国家的土地可能实现购买,但土地的国家归属权、控制权并没有改变。就是在美国这样标榜为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它的所有土地也永远在国家严格控制之下,尽管土地可以在经济市场中卖来买去。

其实,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在土地最终国家所有制或者土地全民所有制基础之上实现的。为了说明问题,这里我提出一个新概念,叫土地的“国土所有制”,用以区分土地的“经济所有制”。土地及其共生的矿山、河流、海洋、森林等等作为万世长存的不可位移的可再生资源,不同于其它任何资源,它有一个终极的最后所有权,即国土所有权。也就是说,在实现上,它可能与其它任何资源一样,在经济活动中被利用,在市场经济中被交换,其所有权被让渡,但是它的终控权依然在原本的经纬线上,依然是这块土地所连的政体上。没有人能拿走,没有人能改变它的地理位置。所以,在土地所有制上其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一概地都是在默认土地国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二级所有制。也就是说,国土所有制是土地的最终所有制,它决定其经济所有制。换句话说,所谓土地的经济所有制,实质上都是土地的使用权所有制。美国“9.11”以后成立的“国土资源部”,对其所属的所有领土实行的严控,证明了在国土意义上,从来也没有土地私有制,只有土地国有制。

中国土地所有制改革,必须是在土地的全民公共所有即国家所有基础上是改革,即土地的经济所有权即经营权的改革。讲土地集体所有,实质是这块土地的经济所有制即使用权的集体所有,讲土地私有制,是讲这块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制,我将土地所有制这种改革的模式称之为“土地公有制-土地使用权混合所有制”多元化新土地所有制。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6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2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398-399页。

[4] 对这一问题的专门探讨,请参阅巫继学、朱玲:《再生性──农业生产的本质特点》,《经济与管理研究》,1989年第6期。

[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0页。

[6] 参阅杜光《谈谈民有经济》,http://www.taosl.net/ac/duguang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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