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带薪休假”别只是“纸上的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草案公布后,即刻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余闻

务院法制办日前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草案公布后,即刻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总的来说,人们为政府将出台“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细则表示赞赏。有评论认为,带薪休假是对人的休闲权利的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彰显了民生关怀。休假制度若得到推行,无论是对于调节工作压力,促进职工身心健康,还是促进雇主与雇员的和谐,提高工作效率,都是有帮助的。除此外,一些人也认为“带薪休假”有助于解决目前我国已陷入进退两难的黄金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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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调查显示,95.4%的人期待规定早日出台;79.4%的人认为这些规定还是太软;67.2%的人不无悲观地认为,如果正式实施,在自己单位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悲观者认为,《规定》还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带薪休假”别只是“纸上的权利”
首先,要加大对违反带薪休假规定的处罚力度。长期以来,带薪休假之所以成为“写在纸上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因为触及了企业主的利益,职工带薪年休假必然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支出。这就必须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和推动政策的执行,特别要加大对企业违反带薪休假规定的处罚力度。但在这点上,草案的规定显然还不够。

其次,要明确“确因工作需要”的具体内容。《规定》草案稿第四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资标准给予补偿。”这条规定是给一些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安排职工休假的企业的一种变通作法。但是何为“确因工作需要”?所有剥夺职工休假权的企业都会说是因为工作需要。显然,这一规定很有可能被一些企业利用,成为规避政策的借口。

因此,尽管“带薪休假”有必要,但现实情况却很不乐观。就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新华网进行过一项调查,被调查者中已休假者占15.63%,将休假者占13.75%,而选择不休假者却占到70.62%。另根据抽样调查显示,从推出年假制度以来,重庆市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真正享受的不到20%,而企业员工享受到的不及10%。

这种现实和理论的反差,使“带薪休假”制度引来了人们的质疑。多数人认为,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决定了“带薪休假”依然是少数人的权利。民众的这种担心不无根据。事实上,“带薪休假”制度12年前就写入了我国《劳动法》,之所以实施情况不理想,一方面是“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制定,从而导致执行的软约束;另一方面,则是面临的各种现实压力。新华社记者曾在采访中发现,单位是否支持、人员编制紧张、就业压力大和更重视现金报酬等成为影响带薪休假落实的主要因素。

所以,舆论普遍认为,要使带薪休假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纸上谈兵”,国家应对该制度加以细化,除了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职工带薪休假的资格条件、时间长短、薪金标准等明确规定外,还应包括鼓励职工带薪休假,规定休假原则上必须在当年使用,放弃休假不给加班工资;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有带薪休假的内容等,以及按照国际惯例,带薪休假应该和月薪、奖金、年终分红等现金报酬一起写进劳动合同。

总之,如果不想这一利国惠民的制度沦为只是“纸面上的权利”,就需要使它像现在的黄金周一样,成为一种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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