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日媒体关于顾雏军及其以科龙为主导的“家电王国”,格林柯尔系的问题报道着实耐人寻味。
从今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派出联合调查组对格林柯尔涉嫌违规挪用其控股的科龙电器资金,收购美菱电器、襄阳轴承以及亚星客车三家上市公司的展开调查,到7月29日顾雏军在首都机场被警方带走。至此,顾雏军的格林柯尔系“家电王朝”彻底崩溃。
本来,企业的盛衰兴亡,是市场竞争中的正常现象,除了利益攸关的股东们,其他人不必给予过多关注。但始自去年8月郎咸平的“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格林柯尔”的演讲所引发的“郎顾之争”,顾雏军是这起公共事件的主角。在2004年10月20日举行的“科龙20年发展与中国企业改革路径”研讨会上,顾雏军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联合发布一份题为《科龙20年发展经验与中国企业改革路径》的报告,将科龙20年来的发展放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宏观背景下考察,认为“今天的科龙既是国家发展大环境、企业家的作用、独特的地域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产物,更是中国企业改革路径的缩影”。此举可谓众多的主流经济学家力挺顾雏军并对郎咸平的“责难”的直接驳斥。
顾雏军是曾被媒体舆论追捧的企业家,也曾经是被主流经济学家认定的“其并购行为是和‘中国企业改革路径’完全一致的”,就是说顾雏军的所作所为代表了“中国企业改革路径”。如果顾雏军是对的,则“中国企业改革路径”就是对的;如果顾雏军是错的,则“中国企业改革路径”也就错了。主流经济学家将此与中国改革方向挂在一起,但国企改革的方向有没有问题也只有历史能够证明,周恩来总理以其惊人的睿智曾说过,“现在给法国大革命下结论还为时尚早”。前无古人的中国经济改革注定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从来没有,今后也不会有什么经济学或经济学家可以解释一切、指导一切。就连小平总设计师当年也只敢说“摸石头过河”。
由顾雏军的问题,引出了中国的企业家们缺乏“企业家精神”之说。复旦的张军说过企业家精神与制度有关,“企业家”并非天生是伟大的、高尚的、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在一系列制度环境的约束下,既使得他们在自利的驱动下行动,又在客观上对社会负责任。这好像没错。但张军认为,制度太完善,不利于企业家的兴起。因制度太完善,企业家就没有“企业”(enterprise,即“谋划、干事业”)的机会。企业家,就是会“钻”制度空子的人。因而,企业家只有在制度的夹缝中,或在制度不到的地方,才能“企业”起来。张军这里所说的制度,大概是指计划经济和中国转型时期的种种法规。(参见张军,《话说企业家精神、金融制度与制度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1年版)
这样看来,中国的企业家生成存在一个两难困境之中:一方面要求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或者是缝隙才会有“企业”(enterprise)的机会而产生所谓的企业家,另一方面,因缺乏制度约束又使这些企业家难以形成“企业家精神”来,而无企业家精神的能称得上是企业家吗?
难怪前些年人常说:中国没有企业家,只有政治官员。当时可以理解是因为中国是从实行了几十年计划经济过来的,企业领导是由政府任命且都有行政级别。有人说企业家精神是内在于市场经济之中。如没有市场,何来企业家精神?从1992年的十四大正式宣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算起,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13年了,加入WTO已经三四年了,可为何还是难以产生真正的企业家呢?诺思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秩序,源于西方世界。那么现代企业家精神,也是随着西方世界兴起而兴起的。这样从逻辑上说,我们只有接受西方世界的文明才能诞生出真正的具有“精神”的企业家来吗?真正中国人肯定回答这个问题的不多吧!
可现实世界里,为何就有那么多留洋的官员、经济学者力挺那些绝不具有西方世界认可的“企业家精神”的顾雏军之流的企业家呢?大家看看这些经济学家的兼职也许就会明了。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01年底,我国上市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的共有274家,共聘请或提名了500余名独立董事,其中经济学家131名。国内一些知名经济学家背后各有老板。许多经济学家都充当一些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还只是“花瓶”的今天,企业家之所以愿意与那些影响着舆论甚至是公共政策的知名经济学家联盟,就是因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受惠于那些经济学家在政策上的鼓与呼,而这些经济学家考虑到私利因素,甚至发表有违常识的观点。
2004年7月魏杰辞去德隆系新疆屯河的独立董事成了大新闻,并引发了一场“经济学家还有没有良心?”的争论。原因就是因为魏杰是著名的经济学家;在中国股市中经常仗义执言、抨击权贵资本的吴敬琏,有人认为他代表了经济学家的良心,但也有人说他是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首席经济学家,神州数码、中国联通、中石油、中水渔业四家公司的独立董事,TCL集团首席顾问和永安信专家顾问,吴发表对市场不利的言论,是打压股市为跨国资本、集团利益服务。笔者认为吴敬琏作为中金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的身份,是中金国际的雇员,发表有利于中金国际的言论是份内的事,有什么错?他作为几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如果发表与独董身份相符的言论也是无可指责的!吴敬琏受攻击主要是因为他著名的经济学家的身份。首先是他自己多以这个身份而言行,最主要的是大众认定了他的这个著名的经济学家的身份。关于经济学家与企业家精神的关系有另文评说,这里想就我们“泊”来的“独立董事”制度谈谈。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该法明确规定,在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40%成员独立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承销商。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是在1960-70年代的美国,当愈来愈多的研究报告揭示了因由公司高管人员和内部董事影响董事提名产生而使其长期控制公司董事会,即“公司被内部人所控制”,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职权,董事会职能减弱、董事会失灵的客观事实时,“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被明确提出来,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此背景下产生了。
独立董事,是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的董事会成员。美国机构投资管理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定义为:“独立董事与所任职企业的惟一关系是其董事职责,而不应参与公司的其他营运和管理。”按照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标准,董事会中负责监管公司财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按照美国联邦政府《国内税收法》第162款的法规定义,外部董事即不是公司现任或前任雇员,除作为董事外又不以其他任何关系授受巨额的直接或间接报酬。独立董事在北美国家称为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指该董事不是公司职员却是公司的董事成员。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则称为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
一般来说,董事会中2/3的董事应独立于管理层。英美等国家因为在企业中不设监事会,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因而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监督公司的高管层及内部董事。但在实践中,由于参与时间的短缺、获得信息的有限、报酬激励的影响和“人情董事”、“花瓶董事”造成的独立性不足,导致独立董事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看看我们的独立董事制度吧!
2001年中国证券市场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沪深两市1300多家上市公司共配备独立董事近4000名。在证监会颁布的《独董指引》中只规定了独董具有哪些权利和上市公司要如何保证独董的权利,但是没有责任条款。这使得独董成了一个只领津贴可不负责任的最佳兼职。而这样的兼职,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一个人最多不超过5个就行,这就是说,有门路的独董可以同时从5个上市公司领取津贴。在2001年报披露抽样的130家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津贴每年1万-2万元的有18家,2万-3万元的有26家,3万-4万元的49家,4万-5万元的21家,5万元以上的为16家:科龙电器给独董的津贴最高,2002年、2003年,科龙独董的年度津贴是每人48万;2004年虽有所下降,但仍高达38.26万元,而当年上市公司独董的平均津贴不过38646元。古语云,“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独董的津贴取自上市公司,独董的职位却得之于大股东,没有大股东的提名,就当不成独董,不菲的津贴也就无从谈起。
由大股东提名的独董面对大股东的行为有三种选择。一种选择,装聋作哑当摆设;二种选择,狼狈为奸做帮凶;三种选择,独善其身交辞呈。想独善其身走人也要快点,2004年7月,担任德隆系新疆屯河的独董长达三年的著名的经济学家魏杰宣布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结果他的主动请辞却引来一场关于经济学家有没有良心的讨论。(参见水皮的杂谈“经济学家有没有良心”)这三种选择均有违独董制度的初衷,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
在美欧等国市场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独董制度,在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却遭遇“水土不服”。《上海证券报》2004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三分之一的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从不说“NO”,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所谓独董,大多为社会名流,有的连公司报表都看不懂,对公司的治理起不到任何作用。”(钟伟2005)水皮先生坦言“独立董事已经沦为上市公司的‘帮凶’”。
不愿委身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独立董事想真正行使点规定的权利难!伊利的独董俞伯伟因为要闹“独立”,要审计伊利的国债投资黑洞被董事长郑俊怀找个理由罢免解职了。成了人家的独董,你想真正发挥点作用行使点独董权利,我就找个理由让你走人!
来看看领取天价津贴的科龙上市公司的三位独董。科龙的这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庇昌、李公民、徐小鲁,他们依次从2001年、2002年、2003年起担任科龙的独董。媒体称他们都是顾雏军入主科龙后组阁的“班子成员”。在年初的科龙电器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这三人再次被通过担任科龙电器新一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到今年4月28日的科龙电器董事会会议上,他们第一次对《本公司(科龙)董事会针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的审议说“NO”。6月24日三独董正式向公司递交辞呈,6月28日又交给公司辞呈的补充资料,在7月8日的公告中三独董言辞激烈地表达了辞职的理由。但在媒体的眼中,领取着天价津贴的他们却没有尽职。《上海证券报》的记者不客气地指出,科龙三位独董的作为“非不能也实不为也”。因为三位独董的专业能力尤其是财务知识是令人侧目的,他们任期最短的也已满两年,不应存在对上市公司缺乏了解的解释。科龙电器2003年盈利2亿,2004年亏损6400万元,如果追溯调整财报,不排除被退市的可能。顾雏军触犯了法律,那这三位独董岂不是“帮凶”?!
独立董事设立的初衷是,独董的选定理应由中小股东提名,或者由管理部门授权的独立第三方提名,否则连资格都存疑,更不要说为中小股东利益担当责任了。
7月12日,律师严义明以百股小股东身份发布了《致科龙电器全体股东书》,以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方式,欲罢免包括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在内的3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天价”的独立董事,从而在中国证券市场掀起了一场独立董事的独立运动。这对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董事长胡作非为,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充当“花瓶董事”,监事会形同虚设等畸形制度提出了挑战。
严义明开创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甚至世界证券市场史上,小股东独立提议召开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独立征集独立董事提名权、选举权的先河。他表示,希望能以自己的行动抛砖引玉,进而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独董运动”中来。并以此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提高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上市公司的责任感和治理水准。
对此,吴敬琏表示,希望该事件的最终结果能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和促进独立董事制度的改善,希望该案例能够引发大家对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缺陷的思考,促进包括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在内的各方尽快着手,采取推动制度建设的相关配套措施。
由顾雏军案件以及严义明律师在科龙公司开创的“独董运动”让我们想到“泊”来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极大缺陷,要想让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作用,必须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来完善这一制度。
首先,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关键是落实好。完善有关配套法律,使独立董事的作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不能尽职尽责的履行规定要求和诚信义务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设立的独立董事,却不能或不愿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甚至还作了大股东的“帮凶”来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有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必须落实在个人身上。以前有过原PT郑百文的独立董事陆家豪,在2001年因郑百文的作假却“不懂事”而被证监会罚款10万元的事。但这是处罚,不是赔偿,赔偿责任的具体落实工作,还有待法律界设计出合理的方案来。
其次,在独立董事人选方面,建立公开的独立董事人选的“征信系统”,由证监会负责管理,系统维护可委托给民间机构,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从这类人开始,每一个拟参与独立懂事提名的个人,必须先主动申报个人的资信情况,从业经历,专业领域,时间精力能否保证自己形式职责等,在这个“征信系统”网上先实名注册,要求信息真实,如被人揭发有任何不真实情况的,一经调查核实,即将其打入另册,并降低其个人信用级别;对那些已经被上市公司选作独董的人员,另行列时,以利监督,一旦被揭示并调查核实某一独董存在不执行其应有职责的,应进行公示,并报告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问责、处罚。当前在职的独立董事另案登记公示,对不符合规定的、有过不作为记录的独立董事坚决淘汰出局,并降低他的个人信用级别。
通过这样一个独立董事征信系统,形成具有公开性、保证独立性、强调专业性的动态的独立董事人选形成机制,专门统一管理和监督独立董事的行为,真正发挥我们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与作用。
再次,独立董事有必要职业化,薪酬发放基金化。早有人建议用专业化、职业化的独立董事团队来代替独立董事的名人阵容(苏培科,2003)。从独董的薪酬来看,2004年上市公司独董的平均津贴38646元,已远超过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对一个人身兼2—5家公司的独董,收入亦非常之高了,完全可以专职化。
在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纳斯达克市场对独立董事制度最大的改革措施是,不再允许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领取最高每年6万美金的报酬,并且对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所服务的机构提供捐助也作了最高限制。
在中国,如果说真的学美国的这样做,可能独立董事制度会因为无任何薪酬而无人愿意做独董而流产。针对中国的实际,我们可以考虑设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由证券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与发放给各个独立董事,不再有厚此薄彼。该基金的具体设立可以说是简便易行,只需将原来各上市公司给其独立董事个人的薪酬,按照2003年6月30日证监会的规定标准计算,汇集起来,让每家上市公司如期缴纳到设立的独立董事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发放、统一奖罚。基金积累部分可考虑托管给国内一家或几家大的金融机构。
这样,独董的人选不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提名,独董的薪酬也不再是直接由上市公司来分发,就可以杜绝“人情董事”和“花瓶董事”,减少独立董事在工作期间的各种人情关系,使独立董事们真正的独立于上市公司,这样,也就从体制和制度约束上保证独立董事在发挥职能的过程中,能够替所有的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发表独立、有意义的分析意见,限制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不良行径,促进上市公司良性化发展。
对独立董事占到全体董事的1/3以上的规定,并不能解决大股东一股独大、操纵董事会和妨碍规范化经营的行为,也不能以此“绝对数量”来制衡和制约董事会,也未必能够促进“三会一层”的健康有序发展。实际上在目前的上市公司中,不但独董是花瓶,其他的董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摆设。6月25日,魏杰任独董的新疆屯河董事会除董事长和总经理之外的全部董事集体声明,对公司对外的巨额担保不知情,因为这些该披露的信息根本就没有上董事会,不但独董不知情,就是其他董事也不知情。我们的董事会制度本身就有问题,董事长多兼任总经理,所有的决策就他一人说了算,其他董事会成员全成了“聋子的耳朵”。来自美国的最新消息表明,美国证监会已经提出在基金公司设置首席独立董事的职务,其职责相当于CEO,而独董的人数将从占董事会50%提升到占70%的比例。这样我们的独立董事制度之路又该如何走呢?
另外,从发达国家公司的具体实践来看,由于没有监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有必要的,对于规范公司治理,保护公司股东整体利益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在中国,公司多设有监事会,在功能上它与独立董事是重复的。如何归并整合二者,将使我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