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主义的追求是商业利益还是国家利益?结合可能是一种有说服力的解释。这意味着重商主义是商业资本和国家政权的联合。在商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结合中,存在一个主次关系问题。而对主次关系的判断反映研究者不同的立场。国家主义者会宽容地理解重商主义,将重商主义视为实现国家振兴的政策体系。而自斯密以来的自由主义者则将重商主义理解为一种历史的阴谋。对重商主义的寻租分析基本上是一种自由主义的运用。从自由主义的角度可以对重商主义的寻租性质及其衰落作出解释。
在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视野里,重商主义主张国家对国内市场、国际贸易及工商业进行全方位的干预,其目的在于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实现商业资本的利益。国家干预的宏观方面在重商主义时代尚未成型,原因在于市场的缺乏。经济生活似乎也没有提出相应的要求。政府干预主要体现在微观方面,表现为政府管制。在现代经济学体系中,尤其是公共选择学派体系中,政府管制如进入管制的结果之一是形成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垄断者通过操纵供给和价格可以获得超过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这就是租金。租金一般理解为某种资源获得的超过平均收益的收益。为获得租金而展开的推动管制的行为就是寻租。寻租的前提是租的存在,于是在寻租之前必然有一个设租的过程。重商主义政策下的政府管制过程是一个设租过程,而重商主义者推动国家管制的过程就是一个寻租过程。最终,租金在设租者和寻租者之间分享。在这里,寻租者即商业资本是管制的需求者,而设租者即政府是管制的供给者。
在17世纪的英国和法国,政府都把出售垄断权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君主出售垄断特权主要是为了获取现金。重商主义的君主依靠出售垄断权来筹集国家收入而不采用税收的办法是有原因的。对土地征收直接税是古代和中世纪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个税种在17世纪仍然占有重要地位。然而征税的管理成本非常高昂,而逃税的成本则很低。在英国,国王与议会之间的竞争制约了君主通过税收(需要议会的批准)筹集资金的能力,而受贿却几乎不受制约。不管从哪个角度看,所得税是超乎17世纪管理能力的。站在君主的立场看,通过创造和出售垄断权来筹集国家收入是可行的。比如在17世纪初的法国,国家收入的30-40%来自这种“贿赂”。
在英国,管制的主要形式即进入管制是通过出售许可证实现的。最初由国王操纵。伊丽莎白女王曾经成功地出售过硝石、火药、纸张、食盐、明矾、肥皂等的许可证,获得大量收入。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议会的力量逐步壮大,王权和议会之间争夺管制供给权的斗争日益公开化。斗争的结果是议会获得管制的供给权。由议会提供管制最后导致管制成本的上升,于是管制逐步放松。其典型标志是温特坦尼灯塔事件。
英吉利海岸的温特坦尼灯塔的建造和经营权最初由议会授予英国港口协会。1624年,英王詹姆斯一世剥夺港口协会的经营权,将其授予私人经营者迈尔德拉姆,他将收费提高了七倍。议会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同国王展开斗争,最后收回特许权。此后,议会在管制供给上全面战胜王室,成为唯一的供给者。但是,由于议员之间存在争夺和控制管制权上的竞争,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提供管制比独裁的国王提供管制面临更高的成本。最后,议会发现,管制的收益小于管制成本。于是管制逐步放松了。管制的放松也就意味着重商主义的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