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姓宗族文化节 宗族文化和宗族政策的经济学解读
摘要:在传统社会中,宗族为农户提供了简单公共产品,宗族组织也为个人追求归属感、尊重和威望等高层次需要创造了“资源”。对社会来说,宗族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是要推翻当时的社会秩序,于是宗族成为对抗革命的力量,所以中共实行抑制、打击和消灭宗族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已经由秩序的反叛者变为执政者,但领导层没有意识到要从革命者向执政者转变,所以一直实行抑制和打击宗族的政策。由于路径依赖原理,这一错误的政策一直延续到现在。土地实行家庭经营以后,宗族活动又有恢复和发展。宗族组织与“黑恶势力”的性质正好相反,前者维护社会稳定,后者则破坏社会秩序。但作为社会资源,宗族也会被“黑恶势力”利用。农村治理的治本之策是疏通追求正当利益的渠道,引导人们用合法手段追求利益和解决纠纷。利用宗族组织可以大大降低社会运行中的摩擦成本,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宗族组织 社会资源 黑恶势力 疏通渠道 和谐社会目录一、引子二、基本理论和方法:实证经济学三、宗族的自然属性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四、宗族在政治等级结构中的地位五、宗族在革命打击下的变迁六、宗族文化及其作用七、宗族与“黑恶势力”八、结论:建构和谐社会必须利用宗族资源一、引子2001年5月30日 ,《 人民日报 》 第10版 “立法与执法”栏刊登了周国政撰写的特别报道《警惕农村宗族势力膨胀》一文,该文说:“宗族是封建社会的巨大整合力量……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经济转型,宗族势力是一些地区开始抬头,对农村基层政权造成一定威胁,危害了农村社会治安,影响了农村稳定”。“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死灰复燃。农村宗族势力乘机抬头,大兴族谱之风,大肆募集钱财,搭台唱戏,聚集数千上万人进行庆典,通过族谱、建祠、祭祖等活动,建立省际、县际联系。加之我们少数党政干部在‘衣锦还乡’、‘出人头地’等封建残余思想的驱使下,积极参与族谱活动,对族谱活动给予经济上的资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一报道表明,执政党至今仍然认为宗族是需要抑制和打击的势力。但是祖宗崇拜是人类最基本的感情之一,宗族文化在社会上仍然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续家谱、修祠堂、建祖坟、寻根问租、宗族联谊等活动是不少百姓热衷的事务。宗族具有什么性质?它对社会具有什么作用?在执政党提出建构“和谐社会”的今天,从理论上搞清这一问题很有必要。本文利用经济学方法,对宗族文化和宗族政策给予实证分析,并提出简单政策建议,敬请读者批评。二、基本理论和方法:实证经济学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贝克尔、诺思等人把经济学原理应用于政治、社会和历史等其它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取得了极大成功,相继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经济学侵入传统社科领域的现象,被人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倾向引起了其它社会学科的反感。但经济学“侵入”其他社科领域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就,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学具有明显优势。一般认为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严格使用数理逻辑这一科学工具(其它社会学科却迟迟难以利用数学)。笔者以为,它的优势首先在它注重实证研究,排除价值判断,不研究事物的好坏,不评价人物的进步和反动,而只对客观事物本身进行分析。现在,社会科学的方向已经越来越明确:要想真正成为“科学”,靠拢、利用或者借鉴经济学方法和成果是其必然选择。人的活动都是为了满足需要。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按照由低到高划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我们把较低层次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称为“生物人需要”,把较高层次的对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称为“社会人需要”。满足“需要”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条件就是“资源”。满足“生物人需要”大都必须消耗“物质资源”,满足高层次“社会人需要”却必须具备相应的“社会资源”。个人满足“生物人需要”必须消耗的“物质资源”实际上是有限的。但由于人口的增长,自然界现成的物质资源早就不能满足人的需要,这就迫使人们想办法让自然界满足需要,于是开始了“生产”活动。但从生产效率看,人们重复同一个动作专门生产单一产品效率较高,但从消费角度看,大量消费同样产品所获得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人们天性要求消费多样化产品,于是就产生了“交换”(商业)活动,用以解决生产和消费的矛盾。就全人类说,直到1970年代,为占有、生产、交换甚至争夺“物质资源”的活动(经济活动)就耗费了人可以利用的大部分时间。满足“社会人需要”的“社会资源”却与“物质资源”大不相同,它往往不取决于自然界,而是取决于社会本身。例如温馨的家庭、和睦的生活小区、一定范围的朋友圈以及社会组织等,可以使人得到归属感、爱和尊重;政治金字塔结构中的“职位”或“职务”,能够满足人们对权力、尊重和威望的需要,所以是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换句话说,社会资源产生于和谐的社会结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争夺“社会资源”的斗争甚至比争夺“物质资源”的斗争还要激烈,美国每四年一次的“总统大选”,就是这种争夺的最好例证。从人的本性上说,人们对权力、尊重、威望等高层次需要的追求完全是正常的,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能量”决定自己的追求层次,不同的人有不同层次的追求目标。但是社会不可能创造足够多的“政治职位”来满足每个人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社会组织”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高层次的社会需要,于是和谐社会就应当为“社会组织”的建立提供必要的条件。直接满足需要的活动和为满足需要创造条件的活动都必须付出代价(成本),人们经常要对活动收益和需要付出的代价进行比较(预期),只选择那些代价小而收益高的活动,这一原理就称为“经济人行为原理”。“经济人”追求既包括对直接物质利益的追求,也包含人们对助人为乐、权力、尊重、威望等高层次需要的追求。所以,“经济人”是“生物人”和“社会人”的统一。本文主要利用经济学方法对宗族现象和传统文化进行实证分析。由于本文的“附带”目的是提出政策建议,这就必须超出实证分析范围,引入价值判断,“确定”什么是好的、积极的事物,什么是坏的、消极的事物。笔者认为一切有利于满足“生物人”和“社会人”正常追求的事物都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就用这一价值标准来分析宗族问题,并对宗族政策提出建议。三、宗族的自然属性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同宗同族人构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在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中,中国虽然出现过数不清的农民起义和几十次改朝换代,国家也经过统一和分裂的多次循环,宗族组织也生生灭灭,但只要社会稳定下来,宗族总是恢复和发展起来。数千年的历史表明,宗族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宗族的生命力首先来自于其“自然属性”。严格说来,宗族并不是中国所特有的现象。但中国宗族无意具有自己的特点,例如,它总是与小农结构联系在一起。为什么会这样呢?与古代埃及、巴比伦的文明一样,中国文明也产生在大河流域。但从具体条件上看,二者又有很大不同。埃及、巴比伦的农业主要依靠引河水灌溉,而中国农业却主要依靠天然降水,所以不需要修建大规模的灌溉工程。在这种条件下,中国农户可以单独生产和生活,于是中国形成了弟兄们平分家产的继承制度。由于分立后的农户还需要共同进行祭祀祖先的活动,这些活动需要有人进行组织、协调和落实,于是就形成了宗族或家族的结构形式。对农户来说,宗族组织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其“交易成本”,对生产、生活都有重要作用。首先,宗族在协调生产上具有一定作用。例如农户耕地、播种、运输、抗旱、磨面必须使用犁、耧、马车、辘轳、磨房(石磨)等大型用具或设施,这些大型用具或设施既不需要每户置备一套,也没有力量各自置备一套,在弟兄们分家时也不便于完全分割清楚,所以弟兄分家后对大型用具或设施往往分别保管、共同使用,这也容易形成同宗农户之间的联系。另外,农业生产在不同季节具有不同的适度规模,例如在收麦打场时就需要多人协作才更有效率,结果经常见到已经分立几代的“本家”在农忙时搭帮干活的情况(类似于临时合伙),因为这样能够获得“规模效益”,对各家各户都有好处。其次,同宗农户在生活中也便于互相帮忙。在传统社会中,只有婚丧嫁娶是农户的大事。婚丧大事需要很多人手,这就需要同宗农户互相帮忙,于是组织和操办婚丧大事就成为宗族组织的重要职责。单从操办婚丧大事上说,农户脱离宗族也将寸步难行。所以农户都努力维护宗族组织,维护同宗之间的团结。实际上农户在宗族中的地位,是它社会威望的重要体现。如果某户在家族中威望太低,连子女婚姻也大受影响。宗族组织通过操办婚丧大事,增强团结和凝聚力,也提高了宗族的声望。最后,宗族的另一个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为其族民提供简单公共产品。定居农业的主要消费品是粮食。粮食作物生长期长而收获期短,所以农户必须粮食储存起来供一年(季)消费,这就需要安全储存。人类本性中潜藏着一些不利于社会正常维持和发展的东西,例如总有人想通过偷抢来直接获得他人的产品。为对付盗匪偷劫,农民就必须组织起来或者雇佣他人对庄稼或村庄进行保护。另外,聚居的村落在生产和生活也会发生矛盾纠纷,解决纠纷需要有人进行“仲裁”或调解,也就是需要有人提供“公正”。现代经济学把“保护”和“公正”称为“公共产品”,并把政府看作是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而以税收作为报酬的组织,这一看法是很有道理的。任何社会都必须有人提供公共产品才能生存。在中世纪的西欧,对农户提供保护和公正的职责是由庄园领主施行的。中国的黄河流域地面辽阔,地理条件相对单一,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较为稠密的人口,村庄之间已没有多少荒野,有组织的盗匪团伙没有多大活动余地。而为对付个别人的偷抢并不需要花费太大代价,结果一支规模很小的武装就可以对较大范围进行流动保护。于是从春秋战国时代起,中原地区和关中地区就形成了由县衙承担对农户提供“保护”和“公正”的制度。虽然秦汉以后形成了大一统王朝,但由于县衙就足以为县域居民提供公共产品,所以以县为基础的行政结构一直延续了下来。县域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以及刑事、民事案件,都由县官(县太爷)一手处理。但是边远村庄都到县衙解决纠纷(享受“公正”),显然很不方便,于是宗族也经常承担为其族人提供保护和公正的任务。宗族组织为农户提供简单公共产品具有许多便利条件。首先,同宗农户大都相邻生产和生活(分家使然),结果一般纠纷大都发生在同宗农户之间,于是族长或宗族有威望的成员就成为调解纠纷最合适的人选。如果纠纷发生在不同宗族的农户之间,还可以通过族长之间协调解决。宗族解决农户纠纷在历史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直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宗族一直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资源。四、宗族在政治等级结构中的地位在传统社会中,宗族是国家政权联系分散农户的“非正式”纽带,对抑制社会战乱起了重要作用。传统社会中也有庙会、帮会、神仙会等社会组织,但农户可以不再其内。但是农户却都在其宗族之内,所以宗族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从权力制衡角度看,中央(王朝)、省府、县衙、乡里保甲组织和宗族组织(简称基层组织)、下层百姓共同组成一个“五层级”制衡结构,中间层级的省府、县衙、基层组织要受双向制约,中央王朝和下层百姓则只受一个方向制约。这样,宗族、保甲组织对下要代表国家把赋税分摊给百姓,对上则要申报民情,遇到灾荒则要请求减免赋税(“为民请命”)。历史上不乏县绅、乡绅借助于本地籍京官告倒“不恤民情”的地方官吏的事例,它体现了社会内部某种不成文的制约机制。但真正“不恤民情”的地方官吏大概是没有的,因为他们并不需要隐瞒民情而获取所谓的“政绩”,精明的地方官吏往往主动把灾情呈报中央王朝请求减免赋税。在清朝乾隆年间编撰的(河南)《武陟县志》中,就有不少遭灾地区被皇上减免赋税的记载。但是问题在于,越是发生灾荒,越容易出现社会秩序混乱,这时维持正常社会秩序越需要更高的代价,而这些代价却必须由赋税来解决,所以越是遭灾严重,中央王朝减免赋税的余地反而越小。如果不能减免赋税,农民就会迁怒于地方官,甚至出现抗粮抗税。历史上所说的“官逼民反”,道理大都是如此。此时的宗族往往与贫苦百姓一道,成为与政权对立的力量。但是说到底,“官逼民反”的民是指农户而不是宗族,因为国家是对农户收税而不是对宗族收税。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宗族还是抵制农民起义、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力量。清代咸丰年间的“捻军”曾经在黄河北岸怀庆府(今焦作市)一带流动掳掠。为防止捻军抢掠破坏,这一带不少村庄,都由宗族和保甲组织牵头,发动村庄富户捐助财物,并按人、按户摊派部分费用,在村庄周围修筑了寨河、寨墙,形成易守难攻的村寨(类似于结坞自保)。在大半个世纪中,这些寨河、寨墙对保护农户少受兵燹之灾起了重要作用。这一情况既表明国家行政力量无法对社会进行有效保护,又表明宗族组织等民间力量自发执行了保护社会的职能。五、宗族在革命打击下的变迁中国学者把传统中国社会划分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农民阶级是被统治阶级,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并认为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发动和依靠贫苦农民推翻地主阶级的统治。中共在“土地革命”中依靠贫苦农民的力量,与历史上的农民起义非常相似。但历史上真正的“贫民起义”都陷于失败,没有取得政治成就(参阅许平中:《中国历史循环之谜新解》,载“光明网”论文发表中心)。中共的根本优势在于,它有马克思理论为武器,并把“劳动价值论”改造为堂堂正正的“造反有理”论,这就把推翻社会秩序的斗争赋予了完全的正义性。中共宣传家又把问题简单归结为“谁养活了谁”的问题,直接激发了贫苦阶级中本来就潜伏的对富人阶级的嫉妒和仇恨(启发了“自觉性”),将他们组织到“翻身闹革命”的运动中来。由于宗族的本性是“维护”社会秩序,这就与革命目标相冲突,所以就成为革命力量打击的对象。土地革命时期在红色根据地宗族遭受抑制和打击,原因就是如此。但中共领导人也认识到,过分抑制、打击甚至消灭宗族会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结果在抗日战争时期, 为了笼络百姓包括农村社会精英参加抗日战争,中共在其统治的根据地中,就要求尊重群众的宗族感情,保留祖坟、祠堂、族田、族产……不过到解放战争时期,中共的主要工作又由“民族斗争”转化为“阶级斗争”,为了利用贫苦农民中潜伏的反秩序情绪推翻国民党政权,中共又开始“激发”贫苦农民对富人阶层的仇恨,并实行消灭宗族的政策。可见,直至1949年,宗族政策都是服务于政治斗争的。但是广大群众都认识到,族田、族产是宗族活动的物质基础,所以消灭宗族的政策一直遭到消极抵制。新中国成立前后进行土改,许多村庄的族产、族田并没有被分掉,宗族组织也仍然存在。但1956年土地集体化后,特别是1958年又建立人民公社和公共食堂,个人生存资源包括房屋、树木甚至饭锅都被充公,于是宗族完全丧失了物质基础,未经“专项打击”而“消亡”了。1962年土地下放后宗族组织又有恢复和发展,但却在1966年的“破四旧”运动中被“红卫兵”彻底破坏:祠堂牌位被砸,族谱档案被焚烧,墓碑被推倒作建房材料。1979年再次实行土地家庭经营后,大多数宗族组织又建立或恢复起来,进行了修宗祠、续族谱等活动,延续到现在,干部群众参加宗族活动的情况非常普遍,不少人还利用互联网,异地进行信息交流或同宗联谊,宗族文化正在发展壮大。六、宗族文化及其作用“经济人选择史观”认为,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等,都是人们在特定客观环境下“理性选择”的结果。客观环境可分为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两部分。自然(地理)环境是社会产生的原始条件,它在社会运行中变化很小,社会环境为人类活动所创造,它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较大变化。祖宗崇拜、宗族感情、宗族观念、祖训族规、寻根问祖、宗族联谊统称为宗族文化。宗族文化有其自然根源,它也为人的活动所创造,但对现代人来说,它早已成为“社会环境”的组成部分。宗族都崇尚儒家文化,并以儒家文化对族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儒家思想的重要部分是三纲五常等伦理观念,它显然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许多人认为,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具备“进取精神”,正是由于儒家思想和宗族文化扼杀了中国人的进去精神,才使中国的商品经济长期难以发展,所以主张对其进行批判。笔者以为,“进取精神”是人生来就有的,它并不需要刻意“培养”。中国长期没有发展起市场经济,是由于中国的客观环境缺乏发展商品市场的“利益刺激”,没有形成使“进取精神”获利的空间(参阅许平中:《地理条件制约古代中国不可能走出传统社会》,载《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4年第5、6期合刊)。近代以来欧美人之所以表现出强烈的进取精神,正是利益刺激的结果。如果中国也具有足够的利益刺激,那么你想遏制(进取精神)也遏制不了。古代社会中的贩卖私盐,现代社会中的走私、贩私、贩毒、盗版等,国家花费很大代价却无法制止,表明“进取精神”是难以扼杀的,这不过是一些反面例证而已。宗族文化的正面作用也被许多艺术家所认识。老作家苏叔阳在《中国读本》一书中说,“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之一便是家族的纽带。‘认祖归宗’至今仍是华夏儿女最强大的向心力之一。‘宗牒’、‘宗谱’学的复炽,海外各地华人的‘族亲会’、‘问亲会’的兴盛,都表明日臻富强的祖国对华人、华裔的召唤力和家族的凝聚力。重视家族是中华民族悠悠数千年的传统,一位杰出的祖先会使千百年的晚辈感到光荣之至……家庭、家族的和睦稳定是社会祥和进步的保障。”笔者以为,苏先生对宗族文化给予的正面介绍和评述,要比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专家更符合实际。宗族文化也得到实际工作者的默认、赞许或支持。山西汾河谷地是明代移民的迁出地,移民后裔总数估计已超过一亿。洪洞人早在1914年就在移民纪念地集资修建了寻根祭祖园(大槐树公园),现在这里每年吸引海内外数十万移民后裔观光浏览,中共领导人江泽民、乔石等也曾经去寻根祭祖园造访,许多人希望通过洪洞为中介建立宗族联谊会。在宗族文化如此复兴的大环境下,理论工作者仍然对续谱修祠、寻根问祖、异地联谊等活动横加指责,官方仍然抑制和打击宗族活动,实在是不得人心之举。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早就指出,人们对归属感、权力、威望、尊重的需要和追求完全是正常的。笔者以为,中国党政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出人头地”、“衣锦还乡”等的思想,并没有什么“丑恶”之处。百姓崇拜本家族在历史上的名人,称羡当今有名望的族人,邀请本族在外工作的党政干部参加宗族活动,对任何人也不构成危害,所以完全无可指责。事实上,如果干部拒绝参加宗族活动,族民就认为他不识抬举,结果他就很难在群众中具有威望。许多党政干部“热衷于”宗族活动,有的甚至帮助建立跨县、跨省的宗族联系,原因就是如此。宗族的另一个直接作用就是调解民间纠纷。新时期土地下放以来,农户之间的逐渐纠纷凸显,为调解民间纠纷,国家普遍建立了村民调解委员会(简称“民调组织”)。当时的万里委员长在关于建立米民调组织的报告中说,旧社会农民打不起官司,有什么纠纷只能找老族长解决。我们建立的民调组织不向群众收费,大大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对农民是一件大好事。但是现在看来,民调组织发挥的功能是十分有限的。由于民调工作没有报酬,所以调解员对调解工作并不热心,民调组织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从经济学原理看,代价不仅指金钱或财物,也包括时间和精力的付出,所以解决纠纷必然付出代价,只有得到补偿才会有人去干,解决的办法就是对调解收费。但民调组织没有强制手段,调解不成还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所以收费调解很难成为农民的选择,结果所谓“健全”民调组织,实际上是一个没有出路的死胡同。调解民间纠纷的出路在于利用自发形成的宗族组织。站在统治者角度看,利用宗族解决社会纠纷,差不多是“无本万利”。首先,调解人可以利用劳动、工作之外的闲暇时间进行调解(农民称为“说事儿”),并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需要收取费用。其次,由于宗族是自发性社会组织,所以由宗族出面调解纠纷不属于“打官司”,这就不伤当事人的情面,对农户没有什么负面代价。最后,通过调解纠纷,调解人表现了聪明才智,直接获得了乐趣,也赢得了族人的尊重和社会声望,实际上是获得了高层次需要的满足。这样,纠纷的“解决”本身既创造了“社会效用”,又使调解人获得了很高的个人“收益”。这些社会价值的创造来源于宗族组织及其“职位”,因此,宗族组织及其“职位”也成为创造社会价值的“资源”。七、宗族与“黑恶势力”近些年不少学者看到,在农村宗族组织恢复和发展的同时,“黑恶势力”猖獗、基层政权退化现象也十分普遍。于建嵘先生把黑恶势力侵入政权的路径概括为“官员的黑恶化”与“黑恶势力的官员化”两种基本模式。笔者以为,所谓“黑恶势力”,不过是利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一帮人(的组合)而已。现实中不少人在追求利益时,既利用非法手段,也利用合法手段。当一个人利用正当手段(渠道)追求利益时就是“红势力”,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利益时就应当属于“黑势力”,社会上好人和坏人并没有明确界限,无法截然区分开来。从科学研究角度看,对“黑恶势力”很难给予严格定义,所以也无法进行严格的经济学分析。笔者也接触到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他们在用正当手段不易达到目的时就借助非法手段,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找几个哥们把某某‘修理’一下”,“由某某出面把事情摆平”等。社会对非法手段有如此广泛的“需求”,司法机关的打击就只能是杯水车薪。如果基层政权或司法机关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就更不可能通过加强打击力度来解决。“黑恶势力”、“黑社会”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根据《历任美国总统》一书介绍,杜鲁门最初竞选议员时,就得到了密苏里州黑社会领袖的举荐和提携。这一背景使他在从政后的处境颇为“尴尬”,因为国会议员的“正统”身份与黑社会举荐这一“出身”很难协调。所幸的是,“恩人”因违法犯罪服刑,受不了囚禁生活而在狱中死亡,这使杜鲁门摆脱了难堪的处境。但他在首都一直被称为“密苏里来的小人物”,甚至在继罗斯福任总统后,远东司令官麦克阿瑟还很瞧不起他。在美国那样的法治社会,“黑势力”还有如此影响,可以想见治理的难度。说到底,当抓不住“黑道人物”违法犯罪的证据时,法律对他也无能为力。可是中国人却比美国人办法多,“创造”了“综合治理”原则。在中央设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行政地域建立了各级综合治理机构,最基层的乡镇建立了治安联防队。“综合治理”能达到何种效果,则是大可怀疑的。“法治”社会必须“依法”治理,而由“政府”实施的“综合治理”,肯定要用超越法律的手段对付百姓,于是治安联防队必然成为乡镇政权(村干部)整治百姓的工具,结果非法侵犯公民权就成为家常便饭。“综合治理”为干部实行“以黑治黑”提供了正规渠道。有的学者早就指出,“综合治理”的理念与“依法治国”的原则是冲突的,这样治理“黑恶势力”只能越治理越厉害…… 有人会问,人为什么选择“黑恶手段”即不正当手段来谋求利益?从经济人理性选择原理看,是由于正当手段难以达到目的,或说正当手段的成本太高。假如社会并没有为正当手段提供获取利益的空间,但却为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展示了广阔的前景,那就不要埋怨人们经常选择非法手段……至于“黑恶势力”的猖獗与宗族文化的复兴,它们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码事。宗族历来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没有正确利用而已),而“黑恶势力”却总是对正常运行的社会具有破坏作用。一些学者之所以把宗族势力与“黑恶势力”相提并论,一方面由于执政党长期把宗族组织视为“非法”,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社会资源”,现实生活中有的宗族组织也确实为“黑恶势力”所利用。但是正如某些基层政权被黑恶势力把持和利用一样,问题并不在于基层政权的性质。所以当某一基层政权“黑恶化”以后,我们只能重新组建这一政权,而不能完全不要基层政权。八、结论:建构和谐社会必须利用宗族资源从人的本性上说,宗族能够满足农户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需要,也能够为个人追求归属感、尊重和威望等高层次需要创造“资源”。从建构和谐社会的目标来看,宗族组织是一种可资利用的积极力量,是很重要的社会资源。利用宗族资源会大大降低社会运行中的摩擦成本,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给宗族组织以合法地位,允许进行“社会团体”登记,并积极鼓励和支持宗族的正常活动,为续家谱、修宗祠和异地联谊提供方便,让宗族和传统文化在建构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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