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派之异同比较



导言

产权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范畴。目前关于产权主要有两个基本理论框架: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新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理论,学术界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西方的产权理论可以很好的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因而可以照搬运用。有的学者则认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指导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正确的理论,而西方的产权理论是适应私有制经济关系的要求,决不能作为我国改革的出发点(吴易风 ,1995)。笔者认为,两种产权理论虽然存在很大的分歧,但是各有长处,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指导意义。本文将从土地产权的角度对两者进行粗略的比较分析。

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

  马克思并没有明确提出土地产权一词,但他已经在《资本论》中对土地产权作了完整而精辟的论述,其主要观点如下:

观点一:马克思认为土地产权是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是和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 “土地所有权和一切其他和一个确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所有权形式都一样,要有生产方式本身,也就是,要由各种由此生出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有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这样一个事实,来说明它是正当的。”①资本主义土地产权只是土地产权的一种特殊历史形式,是由封建土地产权发展而来的。

 观点二:马克思的土地产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土地所有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马克思曾指出:“整个社会,整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全体都不是土地的私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使用者,土地的利用者。”②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土地所有、占有和利用三个概念,并且明确指出土地占有和所有可以分离,土地的占有者和利用者并不一定是土地的所有者。“一个有土地所有者位置在苏格兰地方的地主,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他的全部生活。”③

 马克思不仅将土地产权分解,还考察了它们统一和分离的组合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方式和特征。

第一种,小生产方式中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合而为一,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是支配者和使用者。土地表现为他们的主要工具,他们自己的劳动过程就是土地实际的占有过程、支配过程和使用过程。

第二种,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占有权相分离,分属不同的主体所有。这主要存在于私有社会中。其特点是,土地所有者不参与直接的生产活动,土地的使用者占有土地进行独立的经济活动,并支付给所有者一部分租金。

第三种,土地国有基础上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占有权的分离。马克思提到:“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地主,却象在亚洲一样,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是从另一方面说,在那里因此也就没有土地私有权,虽然对土地来说,既存在有私人的也存在着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④马克思在这里说明当土地归国家所有时,不存在个人的私有所有权,但占有权、使用权可以分离出去,因而存在私人个体或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产权: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派之异同比较
 观点三: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依以实现自己,增殖自己的形式。资本主义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日益增大的剩余利润的转化形式。在实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里,可以把资本投在土地上而不支付地租的各种情况都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

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并分析指出土地所有权对两者的形成具有不同的作用。土地所有权是绝对地租产生的直接原因。而土地所有权对级差地租来说,只是把商品价格中没有土地所有权的作用就已经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的原因,也就是商品价格的这一部分由资本家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的原因。

马克思还指出,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关系,只有在市场价格上涨,投资能够提供地租,土地所有者才会把土地租出去。如果只有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而土地不出租,土地所有权就没有任何收益,在经济上就没有价值。

观点四:土地私有权是农业合理经营的障碍。小块土地私有制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造成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巨大浪费。小农业和土地的自由所有权结合的另一个弊端就是耕者必须把一个资本投在土地的购买上。因此,土地价格在生产费用中也就构成一个特别重要的要素。土地私有制不仅限制小农业生产,而且对大农业和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大地产来说也是一种限制。“因为它会限制租地农业家的结局不是对他有利而是对地主有利的生产投资。”⑤以上两种形式都是对地力的剥削和滥用,而不能进行自觉合理的经营。

观点五:土地产权具有交易商品化和配置市场化的特点。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的指出土地产权是商品,但在《资本论》的论述中,马克思是把土地产权当作商品来理解的。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收入的一个源泉。“当作劳动条件之一的土地,完全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分离,让它对这种所有者来说不代表一个已经确定的货币租税,那是他凭他的垄断,向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业家征收到手的。”⑥也就是说,当资本主义的生产生活脱离土地时,要使用土地就必须要获得土地的相关权能,因而土地的部分权能就被当作商品来进行交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所有权商品化便进一步深化了。

土地产权交易商品化是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的基础。土地产权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由供求关系决定其价格,并按市场规则进行流转。马克思指出:“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得地租的人的行为决定,而是他完全没有参加,和他的行为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地租的量(从而土地的价值)会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当作社会总劳动的结果而发展起来的。”⑦ “土地价格会在和利息率独立无关的情况下提高起来…因为土地所有权的需要和它的供给相比要占优势。”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土地产权的流转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深入研究,并把土地所有权价格运动的这一长期趋势称为土地所有权的运动规律。

新制度经济学的土地产权理论  

科斯:科斯定理适用于土地产权的安排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从外部性的角度分析了产权的界定和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认为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科斯用“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来阐释他的命题。在例子的具体分析中表明了科斯对土地产权的一些观点。

首先,科斯定理在土地产权的分析中得到了体现。科斯定理认为在无交易成本时,产权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没有影响,若存在交易成本,产权的明确界定会促使谈判双方通过订立合约,从而寻找到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在分析养牛者对谷物损害赔偿和不对谷物损害赔偿两种情况时指出:“有必要知道损害双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科斯,1960)因此,无论是养牛者拥有土地产权还是农夫拥有土地产权,只要事先已经确定,都能使生产总价值最大。

其次,科斯在分析土地使用权是否转让时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他认为当耕种成本大于耕种收益时就可以完全放弃土地使用权,将土地转作他用,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科斯指出“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则要素在其他方面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考虑到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投到其他方面的生产去。”(科斯,1960)

再次,科斯认为土地产权是合成的权利束,其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科斯指出:“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的钱(若农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话)而自己种下土地,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产值最大化。”(科斯,1960)可见,土地所有者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其他人,并以此获得一定收入。获得使用权的一方可以在一定时限内拥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即农夫可以决定是用于耕种还是转让给养牛者。

德姆塞茨:私人土地所有权优于共有土地所有权

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理论》一文中区分并定义了所有制的几种形式,即共有制、私有制和国有制。所谓共有制是指由共同体所有成员实施的权利。共有制意味着共同体否定了国家或单个市民干扰共同体内任何人行使共有权利的权利。私有制则意味着共同体承认所有者有权排除其他人行使所有者的私有权。

德姆塞茨认为土地共有具有很大的弊端。在土地共有的前提下,每个人都具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却不考虑个人的活动对他人的影响,因而个人的过度劳作和狩猎导致了资源迅速减少,带来了很大的外部性。一个共有产权的所有者的全部活动成本不是直接由他来承担,而且他们不易注意到其他人向他支付适当量的意愿。土地共有排除了使用财产就要付费的体制,较高的谈判成本和监察成本使得共有制无效。

相比之下,土地私有制却能很好的将由土地共有导致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个人拥有土地,他会通过考虑未来某时的成本和收益倾向来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合约。在土地私有的条件下,土地所有者可以凭借排除他人的权利,对有关的可实现的报酬进行全面的计算,收益和成本向所有者集中,产生了更有效的使用资源的激励。土地私有制的另一大优势在于对剩余的外部性进行谈判的成本将大大降低。共有产权允许任何人使用土地,在这一体制下,所有的人必须都达成一个使用土地的协议,但在私有制前提下产生外部性并不影响所有人,只需少数人之间达成协议,因而使大多数外部性能在一个十分低的成本下被内在化。在取消按地块规模随机分配的前提下,所有者会为了将所有剩余的外部性内在化进行谈判。他们有两种选择,当土地所有制的规模不经济很大时,他们会倾向选择单独土地所有者之间达成合约协议;当谈判成本和监察成本与依赖于所有制的规模的成本不等时,土地会由这些成本最小化者拥有,改变所拥有的土地规模。(德姆塞茨,1967)

 张五常:土地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时,分成合约也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张五常运用产权和交易费用的方法得出,只要在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的情况下,分成合约同固定租约及所有者自种一样,都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他对分成合约的定义如下:“两个或更多的人为了某一相互同意的产出而组合私有的生产资源。合约双方按照他们所投入的生产资料来约定一个共同接受的报酬率,以此来分占实际产出。”张五常认为分成租佃下的分成率和出租面积并不是固定的,而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的。地主可以通过佃农劳动力市场来对佃农的投入进行约束,佃农也能根据不同地主所规定的地租额来选择所承租的土地,因而不存在佃农的激励减低问题。在私有产权的条件下,给定了土地可自由转让的权利后,一个土地所有者可以不必了解农作物的细节,对资源所有权的竞争会诱致有效合约的产生。(张五常,1968)

张五常认为之所以在不同的农作区存在不同的合约形式,主要是由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不同合约安排具有不同的交易费用所致。虽然分成合约的交易费用高于工资合约和固定租约,但分成合约的收成是在地主和佃农间分配的,因而风险是由双方来分担,而固定租约和工资合约下农业生产的风险分别主要由佃农和地主承担,因而分成合约下的风险要低于他们,分成租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效率的。(张五常,1969)

马克思与新制度学派的土地产权理论的若干比较

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与新制度学派的土地产权理论虽然分属不同的理论体系但也有一些相通之处。主要表现在:(1)他们都认为土地产权既是人对土地占有和利用的权利,更是体现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权利。在鲁滨逊的一人世界里,土地产权是没有存在意义的。(2)他们都把土地产权看作一个集合的权利束,包括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各种权能之间是可以分离的,可以有不同的权能组合形式。(3)他们都承认土地资源稀缺,只有土地资源的稀缺才有界定产权的必要,也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土地产权的商品化交易和市场化配置。

但从总体上说,马克思的土地产权和新制度学派的土地产权是存在很大不同的。两者建立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他们的研究目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研究核心都是完全不同的,归纳而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区别之一:研究目的不同。马克思和新制度学派分属不同的意识形态。马克思是站在资产阶级的对立面的,他研究土地产权是为了更好的论述地租理论,从而揭露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剥削实质,说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虚伪性和不合理性,最终揭露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灭亡的必然性。而新制度学派的土地产权理论是从资产阶级立场出发,是为资产阶级私有制服务的,因而他们只是引入了交易费用的概念,根据不同的产权安排有不同的交易费用的事实,实现了产权制度与资源配置的对接。他们只是着眼于产权安排和产权制度与经济效率的关系。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有效率的,它可以实现交易成本的内在化,是产权安排的最佳选择。

  区别之二:理论基础不同。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马克思在土地产权的论述中指出,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来分享农业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土地作为能带来剩余价值的资本的一部分,本身不能创造价值,剩余价值是农业工人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收益权本质上就是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权,土地所有者拥有对地租的收益权,地租作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归地主阶级所有。因而马克思所论述的产权关系是一种生产范畴而不是交易范畴,产权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即是由生产力决定,而不是由交易方式决定的。而新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基础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如“生产费用论”“边际效用论”等。交易成本的大小成为他们选择产权安排的主要依据。他们把产权看作是具有独立财产的理性个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契约关系。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理性个人将通过“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寻求交易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契约安排。在他们看来,土地产权只是理性个人为获取利益最大化的产权安排之一,土地只是作为一种可交换的商品而存在,不存在利用土地产权进行价值掠夺。

  区别之三:研究方法不同。马克思的研究方法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他认为土地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土地私有制只是资本主义这一特殊时期的特定产物,并必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亡。马克思运用整体联系的方法,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土地产权,它认为一切财产权利都是生产关系的表现,土地产权的私有制正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体现。土地产权的结构和安排并不是个人之间的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而是社会整体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资本主义土地产权也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的结果,是从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而来的,并将继续向共产主义公有制发展。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土地产权是历史的,动态的。

新制度学派主要是用个体主义的方法分析资本主义土地产权。按照个体主义方法的逻辑,土地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于土地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既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又产生了一定的交易成本。个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进行自发的土地产权交易,从而产生了新的产权安排。因而对土地产权问题的分析完全可以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基础之上。在理性经济人的范式之中,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阶级中的具有十分具体的社会和历史属性的人,被抽象成了无差别的“鲁滨逊”似的个人,他们基于各自的成本—收益计算的自由交易创造了整个世界。(林岗、张宇,2000)

区别之四:研究核心不同。虽然二者都是研究资本主义土地产权,但各自的研究核心却完全不同。马克思从生产的角度分析土地产权,以地租为核心。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利用土地产权分享的剩余价值,从根本上体现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任何使用土地而不支付地租的情况都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只有从经济意义上能提供地租才会促使土地产权交易。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是完全围绕地租而展开的。

新制度学派是从交换的角度分析土地产权。他们的核心是交易成本。他们把产权看作一种单纯的交换关系,是单个人之间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关系,而不同契约形式的选择主要是由交易成本决定的。因而他们在土地产权安排的选择上更注重“成本—收益”的分析,寻求交易成本最小而利润最大的土地产权安排形式。

结语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与新制度学派的土地产权理论是在不同的背景下产生的,两种理论属于不同的意识形态和阶级立场,分析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理论体系。总的来说,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揭示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本质和运动规律,他的理论深邃而抽象,而新制度学派则主要从社会的表层现象出发,以新古典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其具体的分析方法是严密而实用的。因而我们不能片面的推崇其中一种理论而贬低另一种理论。目前我国的土地产权在法律上规定为集体所有,但仍存在产权不明晰的弊端,这给城市化进程和农民的经济生活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我们要以这两种产权理论为基础,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创新。一方面,在宏观的土地制度安排上要以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为指导,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实现土地使用权的适当流转。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土地产权问题上,要吸收新制度学派的研究方法,对土地产权交易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衡量,并在法律上加强对土地产权的界定,最终做到既能使城市化进程顺利,又能保证失地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和使用。

总之,我们对待两种产权理论要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要合理借鉴,正确使用,使它们能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注释: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716页,人民出版社,1966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07页,人民出版社,1966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725页,人民出版社,1966

④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24页, 人民出版社, 1966

⑤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50页,人民出版社,1966⑥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725页,人民出版社,1966

⑦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747页,人民出版社,1966

⑧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49页,人民出版社,1966

参考文献:

⑴吴易风[J]:《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⑵马克思[M]:《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⑶科斯[M]:《社会成本问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中文版,1994年

⑷德姆塞茨[M]:《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中文版,1994年

⑸张五常[M]:《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 迁》,上海三联书店,中文版,1994年

⑹张五常[M]:《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安排的选择》,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中文版,1994年

⑺林岗,张宇[J]:《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9101032201/352707.html

更多阅读

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派

内容提要:本文简要概括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特征,描述其与新古典经济理论的不同之处,并运用这一框架来分析发展问题。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演化经济学 模式 规则一新制度经济学力图将制度理论整合到经济学中。但是新制度经济学不象

城市化与新农村建设 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

城市化与新农村建设内容提要:城市化与新农村建设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与结果。城市化与新农村建设应当同步进行。实现城市化的关键是将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式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转变为集体集中规模化、农场化经营,提

赵舟华:我与HR的七年之痒

【个人简介】赵舟华:江西人,200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行政管理专业,7年来,转战广州、长沙等多地,从HR菜鸟到大型日企任培训主管、也曾创业过,如今在长沙一家大型机械制造集团担任培训老师。7年间,与HR结下了不解之缘。文/杨健勋从江西到

中国企业与低碳经济系列之四——发展低碳经济的机遇

  中国建设低碳经济社会也会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促进国内能源、环保目标的实现。   此外,通过发展低碳经济,还有助于中国发挥后发优势,走跨越式发展道路,提高未来国际竞争力,改变目标在国际

声明:《土地产权:马克思与新制度经济学派之异同比较》为网友要珍惜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