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本质与社会市场经济



[摘要] 本文从哲学,历史渊源和法律实际的角度,对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进行法律分析,得出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经济法本质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集中体现的结论.

[关键词] 社会市场经济 经济法 弗莱堡学派 自由主义 竞争 秩序

经济法的本质与社会市场经济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分析

    经济法学界的普遍观点是经济法的本质是 “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也就是说国家的干预或组织管理国民经济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发展的必然结果 ;无疑这一看法无形中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限制到了两个分区: “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 和 “垄断的资本主义”, 在这一时代的变革中,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由 “夜警政府”演变为 “福利政府”的发展趋势揭示了经济法的本质. 国家以 “全社会代表”的名义, 以国民经济组织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身份直接干预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 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借助国家立法而直接制约经济关系,由此以政府使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为主要目的的法律—经济法应运而生.

    回顾这一对经济法的理解,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的产生似乎自然而然否定了自由经济的资本主义思想, 是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对垄断的控制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其实作为二战后的两种主要的经济体制: 以苏联模式为主的: 计划经济体制 和 以美国模式为主的凯恩斯主义模式作为二种极端的经济组织模式无一不是对亚当.斯密所倡导的自由经济的否定.苏联和美国的冷战时期的交锋除了政治上的意义外,其经济对自由市场弊端的不同归避和改正亦成为美苏经济竞争的要点.(美国虽然仍然强调自己是自由资本主义国家,但自以凯恩斯主义为指导的罗斯福新政以后,很难再把美国归入自由资本主义国家;从法律角度来看, ‘反托拉斯法’的出台已经表面美国的法律制度已经深深嵌入美国的经济生活之中).然而在两大阵营对立的过程中,出现了一派以自由主义哲学思想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学派,他们试图寻找介于自由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中间寻找 “第三条道路”,弗来堡学派即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成功的一支.

    弗来堡学派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团体(经济学的弗来堡学派和哲学的弗来堡学派没有直接的关系,两者的学术观点也不尽相同),它的成员都是弗来堡大学的同事和学生,他们试图用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结合来制定经济政策,以弗来堡学派思想为指导思想的西德社会市场经济在二战以后迅速发展,成为冷战期间的热点,德国经济得以迅速的恢复.从表面上看,主张自由经济的弗来堡学派应该属于夜警政府的行列,即政府较少参与经济的管理,从法律角度,国家较少制定干预经济的立法;而作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德国应该说是一个彻底的法治经济的国家,在战后制定的六千多条法律法规中,相当一部分是经济立法.其中包括著名的1957年出台的<<卡特尔法>>,那末,经济法的本质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经济法本质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是如何体现的呢?

    本文试图从三方面来说明经济法的本质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 哲学理论方面:从分析社会市场经济的思想基础---弗来堡学派的哲学理念分析.

            2) 历史比较:与其他三种不同的国家干涉体制的经济体制的比较.

    目的:探知社会市场经济市场管理的本质

    参照系:

        A.苏联(包括东欧国家,中国)的计划经济

        B.纳粹德国的统制经济

        C.美国的凯恩斯主义经济.

            3) 德国法律的现实分析(卡特尔法为例),证明经济法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哲学理论方面:

    战后西德推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是源于弗来堡学派的学术思想:1949年基民盟在大选中取得执政地位,基民盟的领导人接受了由英美占领当局任命的经济管理部长路德维希.艾哈德的社会市场经济思想,而艾哈德的思想来源是弗来堡学派, 弗来堡学派也因艾哈德在德国经济的成功而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学派而扬名天下.

    弗来堡学派的全部学说以三种思想成分为主要支柱:个人自由主义的世界观,秩序的社会哲学和边际主义的经济思想. 弗来堡学派的个人主义观念与古代希腊的个人主义观念一脉相承,但古希腊的个人主义观念和弗来堡学派所信奉的秩序观念有天然冲突的倾向,把这种冲突观念进行化解并进行完美融合的德国的康德,他强调:国家的任务是找到这样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既能有社会性的共同生活,又能有自由发挥个人能力的天地.法律应该限制自由状态中的绝对自由,以便保护个人不受他人的任意侵犯.同时,应该有许多彼此竞争的个人自由活动来促进社会的发展. 基于这一思想基础, 弗来堡学派的创始人欧肯强调自由与秩序互为条件,认为在秩序本身受到威胁的地方自由既到达其限度,而权力既作为社会所必需,又可能构成对自由威胁.

    保护社会不受权力侵害的的唯一办法是分散权力,而法律的主要任务是减少社会个别成员的权力.

    由此可见, 弗来堡学派的自由观念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观,而是限制权力过分集中最后导致政治上寡头,经济上垄断的无政府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艾哈德将社会市场经济归结为 “自由”+ “秩序”,他说: “社会市场经济建立在自由和秩序的原则基础之上,它们结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为,自由不可能存在于那些没有稳定秩序的地方,在那里,自由有堕入混乱的危险,而秩序也不可能存在于那些没有自由的地方,在那里很容易导致残暴的强制”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本质与社会市场经济
二.历史比较:

    应该说,社会市场经济的渊源与德国的历史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19世纪末,德国完成统一并走向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期,就产生了反对无限自由竞争,主张全社会统一计划的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而在二战时期的纳粹德国的军事统制经济又是对弗来堡学派的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的重大打击,这几乎使弗来堡学派从一开始即反对计划控制市场,但探究其渊源,我们又不得不说,无论是计划经济,统制经济和社会市场经济都是对垄断提出的不同解决方式而已,计划经济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上对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公平分配,从而避免垄断产生的资源和财富的分配不公.而统制经济是建立在国家集中权力来达到民族最大利益前提的精英民族主义基础上的国家垄断的垄断资本主义.而在美国的凯恩斯主义不象新自由主义学派那样乐观地相信自由市场的能力,主张将价格机制与国家的控制措施结合起来,通过金融政策,国家支出和税收来控制社会总投资,以实现充分就业,稳定社会局面.弗来堡学派主张建立强大法治经济,国家必须尊重经济规律,不干涉社会的经济过程,而把经济政策的任务限制在塑造经济秩序的形式上.

    所有制形式 法律作用 经济管理目的 对市场态度 对垄断态度

计划经济

马克思主义 公有制 不重要 资源有效利用 国家统一市场 国家垄断

统制经济

纳粹思想 私有制 不重要 民族利益最大化 压制中小企业 鼓励大集团垄断

弗来堡学派 私有制 重要 个人自由实现 保护市场中小企业利益 限制各种形式垄断

凯恩斯主义 私有制 重要 社会公平实现 控制发展中市场,限制成熟市场 鼓励相对垄断,限制绝对垄断

三.德国法律的现实分析(卡特尔法为例):

    西德的经济管理部长,为德国经济起飞起到重要作用的艾哈得曾经说过:“我的市场经济政策的目标是建立比赛秩序并制定比赛规则” 这里所说的比赛规则莫过于运用国家权力制定的法律法规,联邦德国从实行社会市场经济起既通过不断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来保护市场的自由竞争。

    联邦德国关于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一是限制垄断,确保竞争,二是关于竞争规则的种种规定。

    在限制垄断,确保竞争方面,1957年7月27日颁布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统称卡特尔法)被称为市场‘大宪章’,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最重要的法律,是社会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联邦政府认为:〈〈卡特尔法〉〉“应保证竞争的自由并排除那些损害有效竞争以及有削损利益的倾向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济势力”,应防止个人或集团拥有垄断市场的地位,并限制垄断的作用。为保证〈〈卡特尔〉〉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有权威的监督机构,这就是三类的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长,联邦卡特尔局和各州的卡特尔局。〈〈卡特尔〉〉法对卡特尔局的任务是:禁止一切妨碍限制竞争的行为,禁止一家或几家企业以各种形式垄断市场优势,禁止为垄断市场实行新的合并,禁止两家或几家大企业通过合同或协议在价格上,经营上同意行动。卡特尔局根据卡特尔法实行三类监督:一,横向监督,指对发生在同一生产或流通部门的同一类产品或商品之间的监督。只要企业或企业团体达成的协议或决定会影响市场的生产和流通,卡特尔局则宣布其无效并有权处以罚款。从1968-1982年卡特尔局对此类行为共罚款338次,总计1。49亿马克,平均每年达1000万马克。二是纵向监督,主要指对生产或经营的不同阶段上发生的违反自由竞争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对企业事实上的行为如操纵市场或合并企业等的监督。企业依法获得控制市场的权力和地位,而〈〈卡特尔〉〉法主要监督其是否滥用其市场地位,并有权宣布其无效。关于企业合并,1973年8月修订后的〈〈卡特尔法〉〉新的条款规定:企业合并必须通报卡特尔局,如果合并会产生或加强控制市场的地位,联邦卡特尔局有权制止。除了禁止性条款,〈〈卡特尔法〉〉而规定了一些例外,例如,供电,供热和交通运输通讯等部门不受限制竞争的有关规定的约束。

    联邦德国除了在保护竞争方面设立严格的法律外,还制订了竞争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折扣法〉〉(规定折扣的限制最高3%)〈〈关于付赠物品的条例〉〉〈〈商标法〉〉〈〈专利法〉〉等等,不一而终。通过以上的法律的分析,充分说明了社会市场经济根本上不是的自由主义的经济,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市场的法治经济。

    社会市场经济从其哲学本源和历史来源看都不能说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简单翻版,其所制定的法律正是经济法本质所揭示法律现象的体现,所谓的“第三条道路”不过是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手段而已,或者说是采用相同手段的不同程度。从法律学角度,社会市场经济不但不能否定经济法的本质,而恰恰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既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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