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蔚
![骂人的话越难听越好 附加在慈善上的条件越少越好](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6/020608163229857171.jpeg)
最近,一连串带有“负面”色彩的新闻,使“慈善”以一种与其本意不太相符的形象,形成公众关注和媒体热议的话题。7月下旬,重庆开县籍青年夏某,因从北大“弃学”而被捐助者起诉;8月22日,全国多家媒体报道,湖北襄樊5名贫困大学生因“不知感恩”,而被取消受助资格,引发舆论激烈争论。若仔细分析这些引发争议的事件,我们不难发现,除了慈善组织和救助渠道不够完善而导致的混乱之外,更大的争议产生于捐助与受助者双方对彼此权利义务的理解不同,而社会舆论也因理解不同而持有不同的观点。上述事件的共同特征,是在捐助者与受助者之间,始终存在着或隐或显的契约关系。尤其对于捐助者来说,自己的善心应该得到何种回报,始终都有相当明晰的预期。湖北襄樊女企业家们中止对5名学生的赞助,就可视为其“违约”行为的处罚。我们以为,在这种“契约式慈善”关系中,捐助者要求受助者予以预期中的回报,是一种当然的权利,这不仅源于中华民族“知恩图报”的文化传统,也是所有类似“一对一”、“面对面”式慈善捐助的必然要求。问题或许在于,基于传统的“一对一”、“面对面”捐助关系的“契约式慈善”,是否适应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的宗旨和目标。现代公益慈善事业的宗旨和目标,在于某一不特定人群的财富,以捐助的方式向另一不特定人群的自愿转移,以尽可能弥补一、二次分配(工资、税收分配)造成的分配不公,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下层人群打开阶层之间的“上升通道”。 显然,这是一个比两个特定个体之间的“善心”、“怜悯”更大,也是传统“一对一”、“面对面”式的捐助所无法承载和完成的社会目标。只有通过高度社会化、组织化的慈善捐助行为,这样的宗旨和目标才能得以实现。而在这种高度社会化的慈善行动中,无论捐助者的善心,或受助者的回报,都是针对整体社会而言,而不是拘泥于两个特定的个体之间。将这样的理解落实于中国的现实,我们不得不再次尴尬地承认,中国的慈善事业仍然必须“两条线作战”。一方面,慈善组织的发育幼稚和公信力不足,使“希望工程”这样已经高度社会化的捐助活动依然不得不回到传统的“面对面”捐助形式。而另一方面,现代“陌生人”社会中,特定却又陌生的个体之间的“慈善契约”,时刻都可能面临无法“履约”的尴尬。对于每一个受助者而言,附加在慈善上的约束性条件还是越少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