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会计案例分析 反倾销抗辩案例分析



吴钰

截至2005年底,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针对中国发起了600多宗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别调查,我国约有71%的企业和39%的产品不同程度地受到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损失惨重。中国不仅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成为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本文通过中国节能灯和球轴承反倾销抗辩实例分析,为参与全球化进程的中国企业更好地衔接国际规则,实施国际化战略提供一些思路。

案例一:中国节能灯溃败欧盟

1998年,中国销往欧洲市场的节能灯数约3500万支,1999年增至7500万支,约占欧盟市场的60%,而飞利浦、通用照明和奥斯朗三家老牌世界光电源供应商则被中国厂家压缩在高档市场。

自1998年下半年起,飞利浦、通用照明领衔的欧美厂家利用其雄厚资本和强有力的市场销售渠道,大量在中国采购低档节能灯,打上自己的品牌,向欧洲销售,抢占低端市场,迫使价格大幅下滑。以双U11瓦电子灯为例,从1998年底的国内采购价两美元左右一支,到2000年初的一美元,下跌幅度竟达50%。

而与此同时,1999年8月,欧洲照明公司联合会(包括飞利浦、希万尼亚、奥斯兰等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诉前调查。2000年3月31日正式起诉,主题为中国一体化电子紧凑型荧光灯(即电子节能灯)对欧洲的倾销。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4月4日正式立案,并向我国公司发送通函,对我国生产的节能灯展开反倾销调查。该案共涉及130余家相关企业。我国节能灯生产及出口企业于2000年5月17日收到欧盟的通函,其内容包括要求被控方应诉、反倾销程序、申诉文件、应诉书及公司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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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由于媒体针对飞利浦参与对中国多起产品反倾销事件进行批评,并称飞利浦将成为反倾销调查成功的最大赢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2000年12月,飞利浦以“已经停止在欧盟生产一体化紧凑型荧光灯即节能灯”为由,退出欧盟的一体化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

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就针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宣布对中国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至59.6%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66.1%的反倾销税。受此影响,我国节能灯市场在欧盟大幅萎缩,2005年我国节能灯的出口额约为80亿美元,而对欧盟的出口只有1.3亿美元。

案例二:中国球轴承反倾销胜诉

2002年2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接到了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ABMA)提出的申请,对来自中国的球轴承产品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球轴承在机械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诸多领域中应用广泛,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ABMA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超过3亿美元。这是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仅仅两个月后,美国ABMA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第一次试图阻挡中国产品。中国球轴承企业一旦败诉,将要面对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DOC对此案的年度复审,由DOC再次裁定年度反倾销税率。因此败诉也就意味着中国球轴承企业将被逐渐挤出美国市场。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随即作为中国输美球轴承全体出口厂商的代表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诉。2002年4月29日,USITC作出肯定性初裁判决。委员们认为,尽管在本次调查的初裁阶段有很多证据显示,受调查产品有可能未必对美国内行业造成损害,但是他们也不能得出下述结论,即这些证据已经满足在此初裁阶段就做出否定裁决的法定标准。USITC的五位委员的投票结果是3:2,中方以微弱的劣势惜败。

2002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进行了第一次的问卷发放,对中国轴承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摸底。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宁波慈兴集团(后来在中方的一再敦促下,美国商务部追加)等三家为抽样企业,另有环驰、金鹏等45家提交SECTIONA答卷的企业被美国商务部授予了获取加权平均税率的资格。

经过长达140天的调查,2002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告,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抽样企业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39.93%和32.69%。45家中国企业获得加权平均税率22.99%,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为59.3%。

但是,中方发现美国商务部在计算中出现了重大错误,并进行了质疑。2002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再次公告,对初裁结果进行修正: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2.50%和2.32%;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2.41%;其他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仍为59.3%。

2002年11月和12月,美国商务部官员对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于2003年2月27日公告了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8.33%,7.22%和0.59%;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7.8%;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还为59.3%。

面对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税率,中国企业将很难继续对美出口,而且美国进口商的下单频率和数量都已经开始减少。为了避免中国的轴承产业陷入年复一年行政复审的泥潭,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中方唯一的出路就是在USITC终裁阶段争取无损害结果,这也是本案最后的机会。

在2003年3月6日举行的USITC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中方及时调整策略,以大量无以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对ABMA进行了有力反击。事实表明,中国球轴承产品既没有对美国造成产业损害,也不存在损害威胁。

2003年4月4日凌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4对0绝对多数认定中国球轴承没有对美国轴承工业造成任何伤害,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这场对中国球轴承产品反倾销诉讼案,以中国机电商会机械基础件分会的完胜而落幕。

从上述我国节能灯和球轴承反倾销实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反倾销研究意义重大,其成功或失败,往往决定了某产业的壮大或萎缩,影响一国产业结构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更倾向于是一套行政程序,复杂程度和涉及面要明显胜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所以要在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的应诉中获胜,仅靠企业的力量是不够的。本文拟探究反倾销实质,从企业、政府社会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反倾销会计案例分析 反倾销抗辩案例分析
一、反倾销是国别经济博弈的体现,是世界制造业中心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进出口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增强。1997年,我国外贸总值突破3000亿美元,首次跻身世界10大贸易国行列。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外贸易更是焕发出勃勃生机,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4年对外贸易进出口规模突破1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2006年对外贸易进出口高达1.76万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加入世贸组织5年间合计进出口总值已超过从改革开放到加入世贸组织之前23年的总和。与此同时,我国贸易顺差缺口也有不断扩大的趋势,2006年贸易顺差达1775亿美元,外汇储备达10663.44亿美元。显然,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重要一环和世界制造业中心。

我国近年进出口贸易相关数据

贸易收支的持续不平衡以及扩大的趋势使得中外经济摩擦成为不可避免的焦点问题,2006年甚嚣尘上、弥漫全球的人民币升值呼声就是这种摩擦的尖锐反映。另外,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由于受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态势已经初见端倪,而市场往往呈现此消彼长的形势,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肯定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与工业化国家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企业肯定会产生冲突,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二、反倾销是国别政治博弈的体现,集中表现为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确认

中国加入WTO,并不意味着中国在世界国际贸易角逐的舞台上会一帆风顺。政治的暗战和经济的摩擦时时困扰着中国的企业家们。反倾销是欧美各国常用的武器,用来阻击中国咄咄逼人的贸易扩展,并满足其国内经济集团的诉求。而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确认,是中国企业反倾销抗辩胜诉的一个突出瓶颈。

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瓦恩纳(Jacob Vinen)最早对倾销定义为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并认为这种价格歧视背离了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不公平贸易做法,有损于进口国工业,应当受到谴责和抵制。

欧盟和关贸总协定均明确指出:如果一个产品向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该出口国国内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或实质性地阻碍某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该产品就构成倾销。"相似产品"是指相同产品,也就是说,在所有方面均与被调查产品相一致的产品;如果不存在这种产品,指尽管不是在所有方面均与被调查产品相一致,但其特征与之极为相似的产品。符合其中任意一项,则构成倾销。

欧美各国借口中国政治体制的差异,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相似产品”的选择和计算时,往往以政府补贴和企业国有股份为由,拒绝采用中国产品的国内价格,采用替代国可比价格,致使中国企业败诉。1999年7月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竟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新加坡劳动力成本比中国高出20倍,这使得中国彩电出口产品成本被大大高估,与低廉的销售价格相比,所谓倾销的指控自然成立。同时,因使用替代国计算中国出口产品成本,造成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定价难度。

三、依托政府,加强行业协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国外对我国大量反倾销直接影响我国的出口贸易发展,致使相关产业萎缩,涉及企业缩减产量,大量裁员,甚至停产、破产;同时反倾销造成的市场缩小会破坏我国制造业的规模经济水平,导致生产效率和利润率下降,大量商品出口受阻转而投向国内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不利于物价稳定和经济正常发展。

从上述反倾销实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市场经济长期竞争和资源配置的作用下,欧美发达国家大多数产业往往被几家跨国公司垄断,跨国公司往往成为反倾销案的主诉方,而且跨国公司已经与母国政府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更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是不同国家对于世界市场份额的争夺。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

要结合政府、驻外使领馆和商务部门的网络渠道和政策研究力量,加强行业协会和各级商会的组织统筹能力,利用外国进口商的本地优势,结成利益同盟,整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反倾销预警防范机制,提前为出口企业提供可能发生反倾销案件方面的相关预警信息,使企业能够提早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我国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国家就反倾销问题进行谈判,争取相互达成友好协议,并努力尽快使有关发达国家充分认识到和承认我国已是市场经济国家,争取尽快使我国应诉企业摆脱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因素而招致的歧视性待遇;另外在必要的时候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出面与反倾销国有关当局进行交涉,努力为我国企业争取公正裁决。我国还应该进一步强化对反倾销法律、程序、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可在重点国家、地区建立反倾销信息中心,及时搜集国际市场信息,密切注意分析行情变化,向国内提供信息咨询,当我国某些出口产品有被诉倾销的危险时,及时将情况通知国内有关方面,以尽快对生产和出口作出必要的调整。

我国还应该建立反倾销基金用于支持我有关企业应诉,减轻应诉企业的费用负担,该基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征收少量专项出口税以及对违规企业的罚金等途径筹集。我国出口管理部门和各商会、行会应共同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生产、出口以及反倾销应诉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充分落实《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倾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出口价格符合规范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以过低价格出口或不积极应诉的企业要按其行为的危害性予以相应的处罚,做到奖惩分明。

四、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提升产品附加值,塑造企业品牌,从根本上解决反倾销的隐患

反倾销问题充分暴露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层次不高的问题。只有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品牌的塑造,从低端市场过渡到中高端市场,中国企业才能摆脱价格战的宿命,才能真正规避国外反倾销制裁。

我国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国际化战略,按照国际化企业的经营哲学和行为模式,逐步形成跨国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网络化生产、研发、销售体系,通过海外投资以及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规避反倾销问题,提高竞争档次。应积极树立品质观念,推广国际品牌战略,改变以价格竞争为主的市场观念,从产品的质量、外观、包装、性能等多方面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别要注重品牌的建立与培养,改变中国产品的总体形象,建立或积极参与有一定规模的行业联合组织,针对反倾销制定全行业的价格规则,减少国内同行业之间价格的无序竞争,在国际市场中形成品牌知名度。企业还应当学会运用反倾销武器,对外国企业在华倾销行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保护国内市场。

五、衔接国际贸易准则,加强反倾销案例学习,熟悉反倾销程序,主动应对反倾销案件审理期长达一年,但应诉时限很紧。比如,欧盟委员会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应诉方就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基本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在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往往有很多企业,因忽视应诉的时间性,而大意败北。应此,对反倾销程序的熟悉和国际贸易准则的学习至关重要。

要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多研究反倾销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涉案反倾销的企业资料整理归类,尤其是应诉经验、教训和技巧,让更多的国内企业从中提高应对能力。

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应积极应诉,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填写问卷,及时提供要求的数据、资料;认真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实地调查,力争使调查当局充分认识和承认企业是按市场经济规律独立经营核算的事实;适时地要求举办听证会,阐述有利于我方的论点,补充提供一些有利于我方的材料,努力促使案件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要加强公司治理,规范经营,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使公司运行和财务管理尽量符合国际标准要求。在反倾销国调查当局不能彻底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力争使其认定企业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选择对我方最有利的“替代国”。

同时,在我国企业败诉而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明显有针对我国的歧视性做法或裁定的反倾销税率明显超高等情况下,应诉企业可以援引《反倾销协议》据理力争,如得不到解决则可以将争端提交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按照《争端解决谅解》解决。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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