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效应的解决对策 入世后我国农业发展的“J曲线效应”分析及对策研究

 温室效应的解决对策 入世后我国农业发展的“J曲线效应”分析及对策研究


入世后我国农业发展的“J曲线效应”分析及对策研究叶堂林,刘煜,张考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首都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70)(太极集团,重庆 400015)摘要:本文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国内国外多个角度分析了加入WTO对我国农业发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提出农业发展的“J曲线效应”理论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关键词:WTO;农业发展;J曲线效应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生活整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向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以约占世界10%的耕地解决了占世界21%人口的吃饭问题,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2001年11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了WTO,此举总体上对我国经济运行环境产生了巨大改善: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国外对我国产品的歧视性待遇,我国可以享受134个成员给予的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这对刺激我国经济、增加出口、创造就业和吸引外资方面都会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可以缓解我国目前正面临产业结构转型和结构升级的压力,有利于我国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市场和资源,加快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融合。通过参与国际竞争提高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各行业、各部门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也将得到很大的促进。但具体就农业来说,加入WTO会对我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带着这个问题本文作者基于我国农业发展现状进行了规范研究,提出了入世后我国农业发展的“J曲线效应”。一、入世后我国农业发展的“J曲线效应”提出 2001年11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了WTO。2003年我国粮食产量跌破4.5亿吨,跌回到20世纪90年代的最低点。同时,我国耕地面积也出现大幅下降,2001年以后,年均减少2000万亩左右,现已跌破19亿亩。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也从2001年的2.90:1迅速扩大到2003年的3.24:1。所以现在我们急需弄清楚这种状况是如何形成的?是会继续恶化还是在一定时间点上会得以改善?本文作者认为加入WTO对我国农业来说,短期受到冲击是必然的,而长期会使我国农业更具竞争力,即农业发展的“J曲线效应”。 图1 J曲线效应 所谓入世后我国农业发展的“J曲线效应”是指在我国加入WTO初期,我国的贸易状况是恶化的,只有经过一段时间以后,贸易状况的恶化才会得到控制并开始好转,最终使我国贸易状况改善。也就是说,入世后我国农业短期将受到重大冲击,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克服发达国家各种技术、卫生标准等壁垒,最终改善我国的贸易状况。其发展过程可绘成一曲线,由于该曲线与英文字母“J”相似,故称之“J曲线效应”,如图1所示。本文作者认为,入世前开放程度高的产品和行业其“J曲线效应”不明显,反之,入世前开放程度低、突然开放程度加大的产品和行业其“J曲线效应”明显,如农业。二、入世后我国农业发展的“J曲线效应”的形成原因本文从短期和长期两个角度来考察:(一)入世后短期导致我国农业发展恶化的原因 1、这是由于我国农产品竞争层次与人们对农产品消费层次不吻合导致的竞争层次理论认为一个行业或产品的竞争从低到高要经历五个阶段,首先是供不应求阶段;其次是价格竞争阶段;再次是质量竞争阶段;再次是品牌竞争阶段;最后是企业与消费者形成战略联盟阶段,这个阶段企业到达了不战而胜的境界,其他企业无法与其竞争。而我国农产品刚刚摆脱短缺阶段,现在正处于价格竞争层次,尚未达到质量竞争和品牌竞争阶段,处于低层次竞争阶段。相反,目前国际市场产品竞争已经由价格竞争转向以交易成本、科技含量、环境质量和信息等非价格竞争上[1]。两国农业、农产品竞争其实质已经转向农民和农业产业素质的竞争,以及环境保护、农业教育(人力资本)的竞争。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已经达到了小康,现在正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大多数人们对农产品的消费层次早已摆脱价格竞争阶段,已经迈向质量竞争阶段和品牌竞争阶段,也就是说,在农产品消费上人们不仅仅要求吃的饱,更多的是要求吃的好、吃的放心、吃出品位,即追求消费高附加值的农产品。不仅仅中国如此,世界主要农产品消费国更是如此,对质量和品牌的追求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向,而且品牌与质量往往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农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很难客观地判断某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只能凭借企业的诚信度和产品品牌做依据。我国绝大多数农产品出口不出去不是我国产品没有价格优势,而是没有知名品牌、没有高附加值农产品和让人放心的质量安全作保障所导致的,我国农民和农业产业素质、环境保护和农业教育(人力资本)等方面都与国外有较大的差距。可见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和农产品市场的突然开放,短期不仅不会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迅速增加,相反还会出现国外高档农产品大量涌入。 2、这是由于我国农业本身的一些原因所导致的(1)从农业生产角度来看,我国农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偏小、农民组织化程度偏低、农产品科技含量偏低以及农业投入力度不够等原因,导致我国大宗农作物如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籽、糖料、羊毛、天然橡胶等在世界农产品市场中失去价格竞争优势,以及导致我国农产品品质、包装差等劣势的凸现。(2)从农村劳动力就业角度来看。由于户籍等众多原因,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未能顺利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业就业,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改变。入世后,由于一些不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减少生产,农村劳动力在相关领域的就业机会将减少。同时,乡镇企业正处于调整转型时期,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因此,入世将给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带来较大的压力,从而会短期影响农业本身发展。(3)从农民收入角度来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我国当前和农业发展新阶段面临的核心问题。入世使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第一,农产品“卖难”的矛盾加剧。国外优质农产品进口增加,使“卖难”问题更加突出。第二,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受到制约。由于目前我国主要农产品的贸易价格都高于或接近国际市场价格,而且品质一般都低于国外农产品,农产品提价已没有太大余地。因此,入世短期将给我国农民增收带来压力,从而短期影响我国农业本身发展。(4)从农业经营和管理体制角度来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极其分散的农户。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面对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挑战,规模小、效率低、缺乏竞争能力等问题将日益突出。特别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为农户与市场服务的中介组织发育不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此外,当进口产品冲击国内市场,需要运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保护国内生产者利益时,由于无法满足WTO对国内产业代表的基本要求,将使我国处于因缺乏合格诉讼主体而无法正常启用这些法律手段的两难境地。在农业管理体制方面,我国现行的农业管理体制是适应过去计划经济体制要求形成的,农产品产加销之间、内外贸之间、产学研推之间、生产与投资管理之间等都存在相互脱节的问题,存在着地区封锁、行业分割和部门垄断,很难对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及进出口进行灵活、有效的调控和管理。农产品流通不畅,垄断经营,交易行为不规范,营销手段落后等问题,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5)从传统农业保护体系来看。首先,传统农业保护缺乏效率。入世前我国对农民的保护政策很不合理,效率低下。一方面,国家花费了巨额的财政支出,对粮食流通环节进行补贴,而农民所获得的好处是间接的,并不明显;另一方面,又以相当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代价,对农民征收农业税费,使得农民背着沉重的负担。其次,保护手段单一。我国对农业的保护原来主要集中于保护价格上,缺乏像发达成员那样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体系以及农村保障体系。再次,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最后,粗放型农业发展损害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导致了入世初期我国农业发展的不利。 3、这是由于主要入世承诺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短期负面影响所导致的(1)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主要是由于不符合进口国的质量标准和贸易规范,如不符合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环境标准等等或其他限制。我国农产品在生产、加工、储运和包装过程中遭受的污染比较严重,农药、化肥残留比较大,食品安全性在许多方面无法得到进口国的信任,经常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阻碍,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入世对我国最直接的影响是WTO成员对我国产品的关税率下降,而技术性非关税壁垒不会短期撤消,这样只会使我国农产品更具价格优势,但仍然出口不出去。反之,入世后我国不仅调低农产品关税率,而且原来我国主要控制进口的手段非关税壁垒也要撤销,这样发达国家农产品不仅质量好、符合国际规范,而且价格也会下降,短期会有较大的进口。目前,我国不存在限制进口贸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是因为我国出口农产品、食品卫生标准、措施的保护水平不高,本身缺乏构筑贸易技术壁垒的能力和条件。相反,在出口贸易中,我国有不少农产品和食品因不符合发达国家过于苛刻的卫生标准、措施而遭到拒收甚至退关或销毁,造成贸易障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屡屡发生。从而导致短期我国农产品贸易状况恶化。(2)“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对我国农业发展的负面影响。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指计划经济及一些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美国采取替代计算法确定来自这类国家的倾销产品的“正常价格”,即美国商务部选定一个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格”的基础。由于替代国事先不确定,导致他国对美国的出口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如何,事先都无从预料。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在加入WTO后的15年间,其他成员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采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除非能证明这个产品生产、制造和销售过程中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若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受到反倾销的话,所计算的损害程度就会被扩大,将使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受到不公正的裁决。从1979~2002年6月,我国遭到外国反倾销指控490起,但我国对外反倾销只有19起。1987到1997年10年间,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占全球的11.25%,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案件占全球的15.3%,最终裁定反倾销案件比例高达63.97%,这三项指标均位居世界第一位。实际上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指控损害最大的国家。而受反倾销指控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而采用第三国价格计算损害程度所导致的。至今有效的遭到美国反倾销措施的有新鲜大蒜(376.65%倾销税)、淡水小龙虾尾肉(201.63%倾销税)、天然鬃毛油漆刷和刷头(351.92%倾销税)、腌制蘑菇(198.63%倾销税)、香豆素(160.80%倾销税)、非冰冻浓缩苹果汁(51.74%倾销税)、聚脂印花棉布织物(22.4%倾销税)和棉制毛巾(36.2%倾销税)等。1994年墨西哥对华的棉纱、棉布征收331%、成品服装达537%、鞋类高达1105%的反倾销税[2]。根据专家的评估,征收20%~30%的反倾销税,该产品格失去50%~70%的市场,征收50%以上将失去全部市场。1994年美国对我国大蒜征收376.67%的高额反倾销税后,我国大蒜从此退出美国市场。(3)过渡性保障措施对我国农业发展的负面影响。根据我国入世承诺,一方面,当我国农产品受到进口冲击时,不能使用《农业协定》的特殊保障措施;另一方面,我国入世后的12年中,如果我国产品出口到WTO成员,对其生产者造成市场损害或者出现市场损害威胁时,该成员在与我国磋商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限制进口或撤销关税减让的措施,该项措施有效期可延续2年。这种针对我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规定,增加了今后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难度,使我国农产品出口不能主要靠出口数量增加,而只能采取出口产品多样化、市场多元化,提高附加值以增加出口额,导致我国短期农业发展状况难以改善。(4)反倾销的法律服务和诉讼主体对我国农业发展的负面影响。与其他贸易保护机制相比,反倾销诉讼是进口国政府对出口国企业的法律行为,需要有律师的参与,但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国内这种强有力的专业性律师机构和团体还有很大差距。另外,我国极其分散的农户生产,很难符合反倾销协议对诉讼主体的要求,这也导致我国在农产品反倾销的不利。(5)承诺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对我国农业发展的负面影响。我国承诺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具体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发展中国家可以享有的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而目前农产品主要出口国都不同程度地给予出口补贴。我国承诺完全取消出口补贴,这将使我国农产品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一些有优势的出口产品竞争力下降。前几年,我国在玉米、大米、小麦出口上都有一定的政府补贴,2000年补贴为15.6亿元人民币(折合1.88亿美元),其中玉米每吨补贴378元、大米每吨补贴220元、小麦每吨补贴300元左右,若取消这项补贴,玉米、小麦将很难再出口,大米的出口优势也会降低。 表1[3] 中国农产品配额数量的比较(万吨)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糖食用油羊毛中国配额2002年846.858539981.9176.4579.726.5 其他成员合计1434.91361.1191.510.7384.63810.74 世界贸易量101257588230449947074230106 中国基期进口量388.72344.335.284.7251.820 中国配额占其他成员(%)6753278836512103878 占世界贸易量1010231841927 占基期进口量24831301201254230318144 占国内总消费85319225040 占国内商品量2081519225040 资料来源:何炳生.“不公平的世界农产品贸易体系与中国农业政策的改革调整”.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3年第1期,第121~136页。 (6)从入世我国关税配额管理承诺及水平来分析我国农业发展的短期负面影响。对粮油棉糖毛等大宗农产品,我国实行的是进口关税配额制度。入世后我国关税配额管理的灵活余地很小,在WTO成员中关税配额执行率并不高,而我国的关税配额管理增加了再分配、发放时间限定、惩罚性措施等限制性条款,使我国利用关税配额调控进口的能力被削弱。从关税配额水平来看,我国农产品关税配额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数量巨大。有关比较情况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我国关税配额数量在世界贸易总量中的比重比较大,除了食糖之外,均在10%以上,其中大米、棉花、羊毛和食用油在20%上下;我国的关税配额数量与其他所有成员的配额数量相除的百分数,小麦和玉米为50%以上,其他产品都在几倍乃至于几十倍以上。二是我国所承诺的关税配额数量同基期(1996~1998三年平均)的实际进口数量相比,远远偏高,一般均在二倍以上,其中大米在12倍以上;玉米配额数量超过80年代或者90年代全部进口之和;棉花配额数量超过历史上任何一年的实际进口数量;食用植物油配额数量是历史上最高年进口数量的两倍以上;按配额数量占国内消费的比例,除了粮食之外其他产品均在20%以上;由于我国粮食的商品率较低,因此,如果按配额数量占商品性消费计算的话,则小麦、玉米和大米分别为20%、8%和15%左右,均远远超出世贸组织5%的最低市场准入要求。三是我国配额农产品配额内的关税率非常低,除了食用油和食糖略高一点之外,其他均为1%。综上所述,以上因素都导致了加入WTO初期我国农业发展处于不利地位,贸易状况恶化。(二)入世后长期我国农业发展改善的原因 1、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标准化、质量监督管理及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措施,虽然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的实际运作方面与WTO有关协议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切将都会得以改善。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的卫生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在有关技术法规、标准、检验管理和认证制度方面,都有一定差距。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会越来越小,最终实现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 2、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不断取得新的进展,随着一系列重要政策如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大豆振兴计划、农产品营销组织培育政策等针对性强、效果好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尤其是质量竞争力会获得明显的提高,从而抑制高质量农产品进口增加的趋势。如在未来一个时期内,我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尤其是畜产品和园艺产品,将保持较强的价格竞争力,只要大力提高其质量竞争力和信誉竞争力,就能将这些产品的价格比较优势转变为国际竞争优势,就能扩大这些产品的出口,也就能改善我国农产品贸易状况。 3、随着时间的推移,入世主要承诺对我国农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将会被弱化,如“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15年)对我国农业发展的负面影响,过渡性保障措施(12年)对我国农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反倾销的法律服务和诉讼主体对我国农业发展的负面影响,承诺取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对我国农业发展的负面影响等等,这些因素最终都将消失或淡化,从而迎来我国农业发展的宽松外部环境。同样,入世对我国农业生产、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收入、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和传统农业保护体系都造成的冲击也将得到缓解,最终使农业发展趋于良性。总而言之,入世后,我国农业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能够克服WTO对其农业发展的不利因素,最终改善我国农业发展状况,即农业发展状况将呈“J曲线效应”。三、解决入世后我国农业发展“J曲线效应”的对策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1、培育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无组织分散的农户不仅是没有竞争力的弱势群体,也无法解决小农分散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处于被动不利地位,更经受不起入世带来的冲击。因此,要从战略高度对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问题,积极支持农民发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在于:(1)在地区、国家和国际上,代表和促进农户的经济和社会利益;(2)改善农民在地区、国家和国际农业市场上的地位;(3)促进各地市场导向生产链的结合,为初级产品生产者创造一种完全有利的市场地位;(4)为持续稳定发展竞争性农业进行各项创新活动,提高和改善农村生活的质量;(5)与其他非农行业的社会组织合作,促进和提高农业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这些合作社是负责采购生产资料、出售产品、加工筹集资金的组织,而行业委员会和商品委员会是公共机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生产领域内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也促进私营部门与政府的合作。实践证明,合作组织对解决目前小户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们对于提高农民收入,实现规模生产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完善动植物检疫制度和相关技术性法规体系(1)建立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制度,逐步改变以法定检疫对象为目标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评估工作,提高引种检疫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引入非疫区和非疫生产点管理制度。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了其本国农产品能够顺利出口到其他国家,采取建设非疫区和非疫生产点的方式,提供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农产品到其他各国。目前这种制度已为许多国家接受。(3)修改和完善有关检疫标准。加快实行法定检验和商业检验分开的制度,对法定检验减少项目并给予财政补贴,对商业检验要控制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管。(4)尽快建立健全我国技术法规体系。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要求,制定有关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技术法规。(5)对国内现有农产品和食品的技术标准进行调整,根据WTO协议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产品技术标准的水平,以适应国内外两个市场接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真正能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标准衔接起来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6)加强农产品市场、加工布局、技术推广和质量安全检验等服务体系的建设,从而促进优势产业带的形成。(7)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3、建设城乡统一协调的税制具体应该:(1)通过立法形式实现城乡统一协调税制。新税制应包括以下两个基本原则:第一,统一国民待遇原则,即对不同地域和行业的国民一视同仁,消灭身份歧视;第二,公平原则,即在税种上以所得税为主,实行起征点和所得税率累进制,实现与现代个人税制的接轨。农民所得税起征点与城镇居民相一致。城乡统一协调税制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国民收入分配不均,使农民负担走出“反弹——改革——再反弹――再改革”的怪圈,进而增强我国农业在入世之后的竞争力。(2)作为配套措施,需要改革农村基层制度,包括组织管理制度、财产产权制度、公共品决策制度和民主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吃皇粮”的人员。建议通过大幅度和大范围的行政村合并,减少村干部数量。 4、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体系在WTO框架下,面对整个国际市场,在保障粮食供给的前提下,政府必须发展外向型农业。按照比较优势原则,适度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的生产。同时,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这样,既可以我国提高农业综合实力,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又可以缓解人口增长与资源短缺的矛盾,增加农民就业和收入。具体包括农业各子产业间的结构调整和农业区域布局调整二个方面。 参考文献 [1] 鲁德银、蔡根女、雷海章.“WTO下中国农业支持的依据与构想”.求索,2003年第1期,第65页. [2] 鲁德银、雷海章.“世界农业的主流政策与中国农业政策的转变”.世界经济研究,2002年第4期,第46~50页。 [3] 何炳生.“不公平的世界农产品贸易体系与中国农业政策的改革调整”.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3年第1期,第121~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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