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股权分置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面临的问题同样很多,最重要的一点是:代理成本问题。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解决起来代价很高,如果处理不当付出的高额代理成本不仅不会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还有可能将问题的黑洞越挖越深。我对解决股权分置的代理成本问题看法是:少花钱多办事,所以我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看法是:
首先通过削藩的方式建立一个流通股权与非流通股权的相对平等。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博弈,其关键在于非流通股全流通的定价问题。代理成本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大小又是息息相关的。
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作为股东投票权的依据,因为非流通股股东有特殊因素可以通过具体情况额外量化一个非流通权数作为补偿。权力越大代理成本就会越大,而非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实际上是难以量化的,股权分置博弈的成本就会难以量化,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就成为国家往中国股市的黑洞不断填钱。
因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认购价格的不同,非流通股比流通股的认购价格要低很多,虽然非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前向流通股股东承诺暂不流通,但是在上市时流通股股东向非流通股股东赎买流通权的代价往往是超出了这部分权力的实际价格,这就是一种不平等。换个角度考虑在董事会投票决策的时候非流通股东投票权利的价格就比流通股东要低很多,这样非流通股东根本不会珍惜这种权利(因为价格低),如果在他们之间建立一种比例也许可以缓解这这种矛盾。
同样以张卫星先生“长江南”案例举例:非流通股为24000股,流通股为10000股,流通股发行价7元,上市开盘平均为10元,最高涨到过12元,后经过三年暴跌,当前市场价格为6元。非流通股上市前资产折股价格为1.4元,现在每股净资产为2.9元。这样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建立一种投票比例,如果非流通股东一股一票,流通股一股五票(配比仅以首次上市公开发行价格定)。这里就忽略了一个问题——非流通股东的含权,对于在中国股市创建初期,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国有资产流失暂不流通的非流通股。武断的将这部分股东拥有的上市流通权没收,非流通股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会下降,因为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存在的最根本区别就是流通与不流通,这就是一种权利的不平衡。这种不公平必须试图通过非流通加权来解决。将上面例子修正:非流通股一股1.x票。流通股5票。(非流通股1股=(1+额外非流通权数)票,流通股1股=5票)。额外非流通权数由证监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以往的经营业绩划定范围。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在这个范围内进行博弈,由战略投资者和非流通大股东对额外非流通权数进行博弈,当博弈结束,额外非流通权数确定以后通过扩股方式解决股权分置。这样双方利益都会得到有效得保证,解决股权分置的代理成本也会尽量压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