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理论分析的主要意图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制度分析的基本原理的完善做进一步的探索,试图在对不同制度理论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寻求彼此融和的一种“纯粹制度理论”(Pure theory of institution)(尽管这种尝试目前看来仍然存在较大困难,但作者试图在复杂系统和进化主义的思维下,通过对制度相关性的分析入手,来探索制度演化的逻辑问题)。第二,本文的制度分析试图使这一研究的称述能包涵不同制度学派分析的问题和差异。这一分析是在既有的制度分析成果所提供的知识基础上进行的,希望这样的重新叙述能够取得我所预期的效果。
本文的主要内容将集中于对制度一般理论的探索和比较分析。希望能够提供一种可以用来描述不同经济共同体的实在制度和制度现象及其演化的基本概念和逻辑。从科学意义上讲,制度的一般理论的主题就是制度规范(institution norm)以及制度要素和制度相互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的制度体系及其结构,不同制度秩序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制度在多个实在制度共同体中的收敛和统一。
基于制度理论分析的科学性,制度分析的探索就必须从完全实在的制度规范的内容和现象中探索其范畴和逻辑。它不应当受到任何政府当局的动机和意图的影响,或者受到制度支配的个人关于制度形成与演化的愿望和利益的影响,除非这些动机和意图,这些愿望和利益体现在制度形成和演化所依赖的材料、信息或者知识之中。我认为,在实在的制度现象和制度演化过程的内容中所无法找到的东西就不应当被吸收和引入制度规范的概念和范畴中。本文也正是在这一思维的前提下,从实在的制度结构来分析实在制度及其演化逻辑的。由于制度分析对象的特殊性,我的分析必然的要通过经济效率和心理接受以及适应性来解释制度的条件,并无法避免从道德和政治上对制度的目的进行评价。但这一分析主要集中于对制度与效率的分析。
当我称这种分析为一种“纯粹制度理论”的探索时,意思是说,凡是不符合科学分析特定方法的一切因素都必须摒弃,而这一理论的目的在于认识制度以及制度形成与演化的逻辑问题。理论必须对其研究对象“是什么”和“怎么样”来加以描述,而不能以某种特定的或是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当如何或者不应当如何。
制度分析的基本理论的最大困难之一就是找到决定它的主题的特定现实,并表明制度现实和自然现实之间存在的差别和冲突。制度的特定现实形态并不体现在受制度支配的个人的实际行为中,这种行为可能符合或不符合特定的制度,这正是我试图指出的差别和冲突。制度结构最终决定人们如何行动,它是一种规范的体系,是一种带有约束性的秩序状态。实际存在的个人行为,是由自然法则根据因果原则来决定的,这属于自然现实;而当社会科学研究这一由自然法则决定的现实时,社会科学就带有自然科学的特征。制度现实,就是制度的特定存在,体现在一种多半被称作制度的实在性的现象中。制度理论的特定主题是实在的制度和真正的制度,而不是理想的制度,后者更大意义上是个纯粹政治的目标。
本文认为,制度和制度理论都不是一种先验的观念的或多或少的不完备的复制品。它反对那种将制度视为出自上帝之手,出自社会正义或者出自完全理性的产物。我将通过把先验的社会正义和以及完全理性从制度的特定领域中排除出去,而明确区别先验的制度和经验的制度。本文也不认为制度是超人的权威体现,却坚持认为制度不过是以人类经验为基础的一种特定的社会技术(social technique)。纯粹制度理论拒绝成为一种关于制度的形而上学和机械主义的逻辑学,它是从关于制度的假设中,从对实际制度思想的逻辑分析所确立的基本规范中来寻求制度的基础,即制度的效率理由。
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和陋习就是,试图将一切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因素都通过边际分析而纳入其机械理性的思维中。这种倾向已经使经济学正在成为一门对经济现象和人类行为的形而上学的空论,或伪装的自然法学说。它经常把关于制度和经济主体行为的实质的问题,即制度和行为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与它应该怎么样的问题混淆起来。它多少倾向于把经济行为和制度的实际与一种效率的空想等同起来。此外,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另一个倾向是,忽视调整人们行为的制度规范的理论研究和从因果关系上来说明人类的实际行为的科学之间的界限。这种倾向的结果是,把人们在制度约束下应当如何行动的问题和人们实际上如何行动的问题混淆起来。与此相反,制度理论的每一个结论都必须建立在一个实在制度秩序或对多个制度秩序加以比较的基础上。
我认为,制度分析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将制度和经济主体作为两个不同的实体。我将经济主体视为制度的缔造者,他们是制度背后的真正权力和道德力量,是制度世界中的真正的上帝。本文的分析将表明:作为一个社会秩序的主体行为和制度必须是统一的,或者至少和一个特定的相对集权化的制度结构,即和国际的、高度分权化的制度结构相比的国内的制度结构是统一的。
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理性最大的假设认为,每一种经济行为的根源都在于利益驱动和效率诉求,而否定主体意识中客观存在的情感、兴趣、偏好和个体的价值多样性。在完全信息和完全理性的假设下,他们对经济现象中源自于有限理性和非对称信息所导致的不确定性视若无睹。由此产生的一个使主流经济学无法回避的矛盾是:科学的基本原则即真理的一元性,与经济主体价值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经济主体作为制度的缔造者同样面临一种自相矛盾的状态(三个层次的不同表现):(1)个人出于对自身价值的提升、利益驱动和效率诉求所引发的行为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危机(霍布斯意义上的)以及交易成本的增加(科斯意义上的)都需要制度提供约束和协调;但制度的创设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所消除的冲突和降低的交易成本是以个人牺牲额外租金以及超额利润为代价的,这是机会主义行为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2)对于组织而言,创立一项制度的意图,在新古典意义上是基于利润最大化的需求,尽管制度在特定程度上利于组织交易成本的降低,但由此对组织牟取超额利润和额外租金的约束将成为必要的制度成本,是否创设一项新的制度在于二者的比较。(3)对于国家政府而言,创设制度并从而希望维持制度有效性的政治权威可能怀疑,对制度的一种不受任何政治意识形态影响的纯粹科学的认识是否是政治权威所需要的东西。同样,对于那些试图推翻现行制度并以另外一种制度形式来替代它的那些经济主体,也不会需要这样一种对制度的认识。诺思曾明确论证过政府(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作为利益主体在提供制度创新时的两难选择。然而,纯粹制度理论并不会估计这种或那种态度,相反它恰恰希望提供这样一种关于制度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