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之我见



     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13日,四川大学法学院2001级的张家祥、巫卓晨等8个同学结伴去峨眉山游玩,在出示了四川大学的学生证后,他们各购得40元的学生半价进山门票一张。但在游玩过程中,他们遇见两位西南交通大学峨眉分校的女生,这两个女生告诉他们,她们一人只花10元钱就买到了门票。该票样式为:票面铅印价格为50元,却以加盖印章的形式在票面上标示出10元。我校的这些同学认为,同样的风景,不同地域的游客却价格不一样,这是对外地游客的歧视,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7月2日,他们以风景区管委会对游客实行地域性歧视待遇为由,将其推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终止地域歧视行为。11月17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法院一审口头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管委会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至此,全国首起因“门票价格歧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告一段落。

     同样的事情在成都再次发生:2003年8月28日,在万年场横街万年小区大棚市场内经商的商家打电话给媒体,投诉该市场内的公共厕所搞价格歧视:该公厕“只把月票卖给本地居民,而我们外地商家却根本无法购买,只能交现金入厕!”

     对这两起案例,在法律上应该怎样认识和处理,我不敢发表自己的见解(因为我是外行),但是,我却想在此从经济学的角度谈一些想法。

    1、对于“价格歧视”现象,我们不必大惊小怪。因为,实际上我们经常是这种交易行为的参与者

    “价格歧视”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术语,其基本的含义是同一销售者在销售同种商品时,对不同的购买者实行不同的价格。这里的“歧视” ,与人们在社会学、政治学、公共关系学上使用的“歧视”一词,含义大不相同。在这些范围内,“歧视”是一个贬义词,“歧视”的实施者会受到人们的普遍批评,而被“歧视”的人则会得到广泛的同情和支持。但是, “价格歧视”中的“歧视”一词却不具有这样的意义。实际上,作为厂商的一种营销策略,价格歧视是被普遍采用的;而广大消费者也常常是厂商按照这种策略来进行的交易活动的参与者。例如:

    在假期你回家去,你和别的乘客乘坐同一列火车的同一节车厢甚至同一排座位,但是你却可以凭学生证只花一半的钱;你也可能不只一次去超市购买过特价商品;另外,你是否在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为了得到优惠而总是出示会员证?……在这些场合,商家都采用了“价格歧视”的营销策略,并且你是这种策略的受益者,在这些时候,你感觉到别的顾客被“歧视”了吗?

    当你和你的恋人去电影院看电影时,你可能会十分乐意地花比别人多得多的钱去买两张所谓“情侣座”的票,在这时,你会感到你被“歧视”了吗?当你为了能够买到某种你十分想要的商品时,你很有可能接受商家对你提出的支付较高的价格、或者是提前向商家预付部分甚至全部货款(这时你损失了这些货币的时间价值)的要求,在这时,你是否也感到你被“歧视”了呢?

    另外,你是不是有过去菜市场买菜的经历?如果有过,那么,你会知道,在这样的市场中,几乎是每一笔交易都是通过讨价还价才成交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买者支付的是不同的价格。这可以说是“价格歧视”的最常见的情况。但是,恐怕没有人会因此而去法院起诉卖菜的人。

    总之,经济学中说的“价格歧视” ,是厂商的一种营销策略,而且是采用得最多的、人们最常见的策略。作为买者,总是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到其中去。懂得了这一点,我们的心理或许会平衡很多,即使你是其“受损者”(你比别人多付了钱)。

 完全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之我见
    2、厂商实施“价格歧视”的策略,是不可避免的

    厂商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总是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了能够实现这个目标,厂商会采取各种各样的策略,其中,定价策略是十分重要的。在把一种商品推向市场销售时,可以实行统一的价格,即对任何购买者都按照同一个价格出售;也可以采取相反的做法,即对不同的购买者实行不同的价格,也就是搞“价格歧视” 。这两种定价策略哪一种能给厂商带来更多的利润呢?从实践来看,厂商们往往采用后一种策略。因为,这会使他们获得的总利润增多。

    首先,实施“价格歧视”策略可以使销售者占有消费者剩余并把它转化为自己的利润。经济学中所说的“消费者剩余”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和他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比如说,某时装商销售的一种时装,其全部成本为80元,而他在销售时却标价300元。消费者甲很喜爱这件时装,在购买时心中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是200元,但是经过讨价还价,他实际只付出了150元就买到了。这时,他得到的“消费者剩余”就是50元。不同的消费者在购买同一件商品时,由于各自的需求欲望有强有弱,各自的支付能力有大有小,以及其他的一些因素上也可能存在着差异,因而他们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就会存在差异。比如刚才说的那件时装,消费者乙愿意支付的价格可能是250元,而消费者丙、丁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却分别只有120元和100元。再假定他们在购买这件时装时经过讨价还价后实际支付的价格为180元、100元和90元,那么他们得到的“消费者剩余”就分别是70元、20元和10元。这样,如果商家采用“价格歧视”策略,分别对甲、乙、丙、丁这四个消费者实行200元、250元、120元和100元的不同价格,那么,商家就可以把这些总额为150元(50+ 70+ 20 +10 )的“消费者剩余”变成自己的利润使他获得的总利润增加150元。在这里,商家所实施的策略在经济学上称为“一级价格歧视” ,即商家对每一个买者索要其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从而侵占消费者的所有剩余。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商家不可能了解每一个消费者的最大支付意愿,同时消费者也不会如实回答他们的支付意愿,因而实施这种完全的价格歧视实际上是不大可能的。但是,有时候厂商可以通过自己的观察,大体地估计出顾客的支付意愿,从而实施一级价格歧视策略。

    其次,实施“价格歧视”策略可以增加销售量,从而使总利润增加。在上面所说的例子中,如果时装商把时装的价格确定为150元,那么,消费者甲、乙仍然会购买,但是消费者丙、丁就会退出,这样,商家的销售量就是会减少,从而总利润也会减少。

    3、从总体上来看,厂商实施“价格歧视”策略会使消费者收益

首先,在厂商实施“价格歧视”的情况下,虽然厂商是按照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把商品卖给了消费者,侵占了全部的“消费者剩余” ,但是,既然是消费者愿意接受的价格,那么,这就说明消费者对该商品效用的评价高,在他看来,出这样的价格来购买商品是“物有所值”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支付这样的价格,就可能买不到他所需要的商品。他面临的选择是:或者是按照商家要求的价格(这也是自己觉得物有所值的价格)支付,牺牲了“消费者剩余”但是得到了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是不愿意牺牲“消费者剩余”即不愿意按照商家要求的价格支付,因而得不到自己想要的商品。广大的消费者在面临这两个选择的时候,会如何决策呢?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的消费者都会选择前者,因为他们会认为前者比后者给自己带来的福利要大。

    其次,如果厂商不实施“价格歧视”策略而按照统一的固定价格销售商品,那么,就会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消费者无法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如果这部分消费者中有人因为某种特殊原因而必须购买,那么他就只能接受他本来不愿意接受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剩余”为负数。例如,在上面讲的例子中,如果商家坚持按照每件时装150元销售,而消费者丙又因为某种原因必须购买,那么,对他来说,这时的“消费者剩余”就是-30元。这自然是他的损失。相反,在商家实施“价格歧视”的情况下,消费者丙、丁面对的是比150元低得多的价格,这样,这一部分消费者不仅可以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而且支付的价格也可能要低得多。

    由此可见,厂商实施“价格歧视”策略同实施统一的固定价格相比,社会福利会增大许多。

    4、实施“价格歧视”策略是否违反了《价格法》?

    我认为,实施“价格歧视”策略并不违反《价格法》 。因为,我国的《价格法》涉及价格歧视的规定是这样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价格法》第十四条)这里的规定是禁止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而不是对消费者来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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