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世界要记住这一天,2000年12月20日。
为什么?因为在2000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且宣布自12月21日起施行。
网站要记住这一天,再也不会有人借口网络没有著作权而不经许可就抄袭或者转载你的作品、内容、创意。
网络作者更要记住这一天,你的创意作品今后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你的网络著作权再也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了,如果有网站企图随心所欲地转载你的作品,你就去告它,没有什么客气可讲,因为你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就在今天,笔者还在就网站转载本人作品的事情在媒体上写文章探讨这个问题,同时也请教法律专家,他们给我解释了一通,我的总的感觉是他们的回答也不是非常明确。现在好了,最高人民法院给我们大家做出了一个及时的、权威的解释。
对于我过去不清楚的转载是否侵权的问题,现在,我知道了,因为“解释”第三条明确告诉我们:“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那么,对于那些未经本人同意就自作主张“转载”本人作品的网站,就要用这一条来约束它。
作为一个专业作者或者自由撰稿人,希望自己的作品受到保护,并且能够从这种保护中得到合理的报酬,这应该是所有作者的正当要求。在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之前,这种合法正当的要求并不能得到保障。因为,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话题,既然有争议,大家就觉得可以按照各自的理解自行其是,于是,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混乱。实际上,这种混乱对于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我认为,任何一项事业,一旦有了“游戏规则”,大家就知道怎样去扮演自己的角色,知道那些事情该做,那些事情不该做;那些事情做了会侵犯他人的权益,自己要承担什么责任等等。这些是最基本的规则。正是这些规则在规范每一个参与“游戏”的人。
我相信,这个“解释”是大多数人所期盼已久的“解释”,因为“争议”的时间已经够长,必须有这么一个权威的“解释”来结束这场争论,网络行业发展迅猛,需要在一个法律环境中健康成长。
在进入2001年之际,我觉得我们这些成天与网络打交道的人都要好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