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成本的计算 “机会成本”不属于成本概念



流行的宏观经济学里讲“机会成本”,并且把它归入成本概念,我认为不妥。

以下我们引一段杨君昌先生的代表性论述,聊作分析:

“什么是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指从事某一种业务而损失别的业务的代价。例如一块土地本来是可以种小麦的,但现在种了大豆,那末大豆的机会成本就是本来可以种小麦而得的收益;再如我们在前面提到的例子,这个企业拥有500万元资金,如果用于别的一项投资,企业可以获利500 000元,但现在只获利400 000元,可见,获利400 000元的投资的机会成本是500 000元,净损失100 000元。可见,机会成本不是指实际的货币开支,而是指本来可以得到,但实际没有得到的损失。机会成本也可以说是由于经营了某项业务而放弃了除此项业务之外的最好(从收益角度看)的业务的损失。我们从事企业经营决策必须懂得机会成本的概念,这样才能真正评价企业投资究竟是否最为有利,到底是最大限度地获得了经济效益,还是并没有做到。这里,我们要引申出经济利润和亏损的概念:

“经济利润(亏损)=会计利润-机会成本

“如果上述结果是正数,说明企业获得了经济利润;如果上述结果是负数,说明企业蒙受了经济亏损。继续引用上例,企业的会计利润为400 000元,机会成本为500 000元,两者相抵的结果,企业是蒙受了经济亏损100 000元。”

根据以上定义的“机会成本”概念,我们不难知道它有以下特性:(1)机会成本不是指实际的货币支出,(2)机会成本是除此项业务之外的最好的业务收益。所以,机会成本实际上是属于“收益”概念,不属于“成本”概念范畴。“成本”是指投入、消耗,“收益”通常指产出与成本的相对关系。把收益取个成本的名称,当然也未尝不可,但其经济意义仍然是收益,就好比某人取名叫“阿狗”,但他还是人,不会变成狗。

事实上,机会成本是技术经济研究的内容。某一项投资,在决策阶段,在进行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时,往往有几个备选方案,比如说有A、B、C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按照方案A,预计可以获利50万元,按照方案B,预计可以获利40万元,而按照方案C,预计可以获利20万元。比较的结果,决策者最后选择了方案B。至于这位决策者为什么选择方案B而不选择方案A或者C,可能是出于所谓中庸之道或者别的什么原因,于我们这里的讨论是没有多大关系的。然而,实际实施的结果,假设方案B确实获得了会计利润40万元,而实际中,因为社会上有许多投资家,由于盲目投资,许多投资家选择了方案A,结果生产供过于求,造成会计利润为负20万元,即实际亏损20万元;方案C虽然理论上比较差,大家不选择,结果产品供不应求,实际会计利润为60万元。现在的问题较以前复杂点了,现问:机会成本究竟选择哪个数据?是方案A的50万元还是方案C的60万元?

 机会成本的计算 “机会成本”不属于成本概念
俗话讲:吹牛不上税,但也不尽然。上世纪的1958年,有些农民兄弟放高产“卫星”,你摆擂台亩产粮食5千斤,我就来个亩产1万斤。好,既然你亩产粮食1万斤,那就按亩产1万斤缴纳公粮吧。结果,把口粮、种子都搭上也不够。有的农民放“近地卫星”,实际亩产800斤,上报亩产400斤,粮食多下来可以喂猪,当时叫“瞒产私分”。回过头继续说我们的“经济利润”。大家知道,企业如果有了会计利润,那就要上缴所得税,比率还相当高。所以,不管是公企还是私企,都想方设法把利润做亏。你别看有些上市公司年年亏损,工资、福利好得很,也就是人们说的“穷庙富方丈”。现在有了“机会成本”,真可以说机会来了,会计师的事情好办多了。因为机会成本是拿最好的投资盈利值作为数据的,例如,前面的例子中,方案论证中的方案A,获利为50万元,实际中的方案C,获利是60万元,所以,由所论方案B的会计利润40万元,计算得到的经济利润或者等于40-50=-10万元,或者等于40-60=-20万元,反正是亏损。如此一来就可以不用缴纳所得税了,而且有过硬的理论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也是这么说的。显然,这完全是脱离实际的如意算盘,纯粹属于一厢情愿。税务局对于“机会成本”另有一番定义。税务局对“机会成本”的定义是:拿会计利润为亏损的数据作为机会成本,按如此得到的经济利润作为计征所得税的利润标准。例如,前面的例子中,方案A实际亏损20万元,所以机会成本等于负20万元,这样得到的经济利润等于40-(-20)=60万元,就按60万元计征所得税。这一下厂家可能急得要双脚跳了。其实,不管是这样的“机会成本”,还是那样的“机会成本”,都不是真实的消耗,都是虚构的。所以,厂家与税务局双方协商妥协的平衡点,只能是不考虑“机会成本”,还是按实际的会计利润计征所得税。

“机会成本”完全是故弄玄虚、画蛇添足,没有它,事情更清楚明白。

流行的《宏观经济学》中,经济变量概念模糊不清、似是而非,还可以举出一些例子,比如国民收入和销售收入它就分不清,不信我可以引一段历以宁先生的文字,他是这样介绍“投资乘数”的:

“乘数(multiplier),又称倍数。

“在动用政府的财政政策来使国民收入恢复均衡时,政府投资的变动给国民收入总量所带来的影响,要比投资变动本身大得多。投资的增加可能引起国民收入成倍增加。这就是乘数的作用。

“比如说,如果增加100万元投资,这时投资品生产者的收入将增加100万元。如果他们增加的收入中,有80%用于消费,那么他们会支出80万元购买消费品。这80万元成为第二轮增加的收入。得到这80万元收入的人再以80%用于消费,即以64万元用于消费,这64万元成为第三轮增加的收入。如此下去:

“100万元+80万元+64万元+51.2万元+……=500万元

“这就是说,100万元的投资,在边际消费倾向为80%时(即人们增加的收入中,有80%用于消费),可使总收入为5倍。”([2],第36页)

看了这段文字,您觉得怎么样?我有没有冤枉它?是不是它分不清国民收入和销售收入这两个基本经济概念?增加投资100万元,这100万元通常由利润或者居民储蓄形成,这些属于国民收入部分;拿100万元去购买投资品,“这时投资品生产者的收入将增加100万元”,投资品生产者的这个100万元收入应该叫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和国民收入完全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拿80%的销售收入进行累加,怎么就得到了国民收入呢?这样的算式不伦不类,好比1头牛+2头牛=3头驴,怎么也说不过去。计量单位都是“头”,但牛头不等于驴头;计量单位都是“元”,但国民收入的元和销售收入的元不是一码事。经济变量的经济学意义都没有搞清楚,就大搞数学计算,难免要出错。

有的人编的《宏观经济学》竟然荣获中国国家教委的优秀教材奖,其误人子弟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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