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当前情况下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统计2003级 黄福宁)
摘要:我国的金融业近几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是监管体制的逐步完善。但是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很难及时实现自适应性发展,故而我国的银行监管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本文试图运用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的对策。
关键词:方法论 银行 监管
Abstract: The financial industry of our country got great development in the last few years. To adapt to this, so did the banking supervision system. But the construction and the perfect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were hardly self-suitable to the changes. So there are too many problems existed and to be solved. This paper try to use methodology to analysis the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system, and put forward any suggestions of improvement.
Key-words: Methodology Bank Supervision
我国金融业尤其银行业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独立于中国人民银行,接着1986年成立我国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随后在1996年批准在上海和深圳进行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工作,金融市场空前的繁荣起来。随着商业银行的发展,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业逐步的建立和完善起来,2003年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国务院决定将银行监管职责从人民银行分离,成立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形成了当前的银行监管体系。
一、当前我国银行监管中的问题分解
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体系为商业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在当前金融创新不断出现的情况下,现存的银行监督体系和监管的形式就很难适应这种持续性的和趋势性的银行创新发展,存在的具体问题分解如下:
1、监管主体多重化。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在2003年以前基本上是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互相配合协调的一种监管体系。在2003年以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权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去,成立了独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地位与中国人民银行相齐平,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实行垂直管理,监管层次基本一样,如此,监管主体出项了多重化现象。
2、监管主体权责不清。上面分析了当前的监管主体是多重的,而同时这些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也是模糊不清的,要么是监管重叠,要么是监管缺位,或者监管的职责安排是欠妥当的。如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对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间接管理权(通过由其控制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实现的),而银监会根据其成立的任务是要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现实的监管职责分工明显不合理。
3、监管的形式依旧以行政命令为主。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监管经验缺乏的限制,在监管的具体方式上依旧以行政命令为主,这种监督管理方式与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现实和趋势不能很好的适应,对银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是极其不利的。
4、监管的客体类型众多,没有实行区别监管。目前属于银行监管范畴的金融机构不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包括为数众多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以及一些特殊类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指住房储蓄银行),面对如此众多类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督体系不能很好的区分对各种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没有考虑各种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对各类型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平稳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5、监管的客体层次多,缺乏各层次的有效监管。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例,目前的结构大体上是总行直接领导下的二级分行经营模式,由于经营权利的上收,分支机构通常都没有真实的经营管理权,而总分机构大部分都不是同城的(基本上是跨省设置的),如此在监管上便容易出现到底属于谁管、该怎么管等问题,再加上人民银行的监管介入和其大区分行的设置更是让问题复杂。
6、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金融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现代商业银行的竞争实际上是创新能力的竞争,但由于创新产品大多属于衍生品,风险较大,而目前的监管体系设置不能对这些创新行为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管,致使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潜在风险加大。
7、或者银行的创新被严格的限制,致使我国商业银行缺乏国际竞争力。与上述的分析相反的是监管机构为了降低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潜在风险,不是朝着努力提高监管水平方向努力,而是直接采取限制创新的做法,典型的事例是严格限制三类主要金融机构的业务出现交叉,不允许三类金融机构资金自由流动。这种监管将严重损伤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的提升,尤其在金融业全面开放之承诺兑现在即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将更加突出。
8、当前的监管模式不利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现。目前的在国务院领导下的“五足鼎立”监管体系下,对保险业、证券业及银行业进行分业监管,将阻碍我国金融业顺利实现混业经营。
9、监管立法、执法方面比较欠缺。虽然近年金融立法较多,但是还没有形成真正符合行业发展现实和趋势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执法方面也存在诸如不能严格执法、特事特办、相关部门干扰等问题。
10、地方政府对监管主体干预较多。金融机构作为让经济活跃的“起勃器”,对一个区域经济的繁荣至关重要,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或稳定社会等方面的考虑便阻碍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使监管的效率大为降低。
二、对银行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抽象与综合
(一)、问题的抽象
1、监管体系本身存在的结构问题。主要包括前面分析的两个内容:监管主体多重化和监管主体的权责不清(即第一点中的1和2)。这种监管体系对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对监管的效率(即行政效率)的影响也是明显的。
2、监管的内容与手段问题。包括监管的形式依旧以行政命令为主、没有实行区别监管、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金融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等,具体包括前面分析的3、4、5、6、7、8六条。这些监管手段和内容方面问题的存在将进一步影响我国金融监管的效果和自身行政效率的提高。
3、监管外部环境问题。包括法制的建设和执行方面以及地方政府的强行干预等,具体的即上述分析的9和10两点。尤其在地方政府进行非市场性干预时,这种外部环境的缺陷将极大的影响监管效果,更加凸现监管体系方面带来的问题。
(二)、问题的综合
上述三点的抽象,是对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的综合抽象,这几点问题共同引致了我国银行监管体制上的缺陷、监管效率的低下以及监管目标的缺失。其中监管体系本身存在的结构问题在这三个问题中是主导性的问题,是各个问题的根结之所在。由于监管体系结构方面的缺陷,于是实行多头监管,于是导致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监管内容重迭或缺失;在存在多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政策的协调统一以及能和突发事件相适应,在具体监管上便习惯性的运用行政的而非经济的手段;由于监管主体本身的缺陷,多头立法建规,分别按照各自的思路执行,法制环境自然出现混乱;最后,正是由于监管主体职责不清,相互间容易出现扯皮现象,给地方政府提供了违规介入的可那。因此,建立一种真正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监管体系便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
三、对策研究
1、 实行单一监管主体领导下的分层监管架构。根据前面的分析,建立一个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监管体系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在结合对国外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研究及他人研究结果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易建立一种单一监管主体领导下的多层行业监管体系,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层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负责第二层次监管主体的监督、协调、指导等工作);第二层次,以分行业的监管主体为具体,主要负责对各行业的具体监管,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另外在管理上实行严格的独立垂直管理,以保证监管的独立性,防止监管效率的流失。
2、以市场手段为主进行监管。在监管的具体手段上要摒弃行政命令形式,要多运用经济的、市场的手段进行监管,比如使用调整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等手段对银行监督主体、银行等金融机构等实现引导或限制等。
3、净化监管环境,确保监管独立性。通过立法的手段确保监管环境的优化,防止非正常介入监管过程,以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
4、以增强我国金融业整体竞争力为出发点进行监管,在金融业发展的同时求得监管水平的同步提升。对某个行业进行监管的目标不应该是限制该行业的发展(无论是以何种理由做出的,比如为了降低银行业的经营风险便不允许银行进行业务的创新),而应该是在风险有效控制下的积极促进。对银行业的监管切不可为了降低行业风险便限制产品的创新,而应该以促进银行业甚至整个金融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根本目标来进行。
参考文献:
[1]王晖主编.科学研究方法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 黄福宁.优化金融监管架构的探讨[J].经济学家.200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