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司法成本的分担 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分析



从1990年到2002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由3.4%增长到15%,实现了有“精英教育”(Elite)到“大众教育”(Mass)的历史性跨越,平均每万人大学生人数有1990年的15.4人,增加到2002年的70.3人。高等教育入学率的提高,办学规模的扩大,要求有相应规模投入的支持,在国家财政支持增长能力有限条件下,我国实行了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制度,对接受高等教育者收取学费、杂费等各项费用,1997年高等学校的全面“并轨” 我国高等教育全面实行收费制度,1950 年以来实行的高等教育免费制度宣告结束。从1998年到2004年高等教育的学费持续飞涨,引起了人们对高等教育收费与否、收费多少,即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试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分析

公共部门经济学认为,高等教育具有虽然在未达到拥挤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

非竞争性,但又具有排他性,不是纯粹的公共品而是准公共品。同时高等教育的收益虽然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但接受高等教育者从中的到的收益,如:好的薪水、职位等,是完全可以内部化的,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也是明显的。这就决定高等教育的成本,若单独有国家负担则会出现高等教育的供给不足,单独有个人负担则会使大量低收入者被排斥在高等教育之外,而应该有国家和个人共同分担。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D.约翰斯通提出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认为,高等教育成本无论在什么社会、体制和国家中,都必须由来自政府、家长、学生、纳税人和高等学院几方面的资源来分担。就实践来看,当今世界,除一些高福利国家(如瑞典)和特殊国家(如朝鲜)的高等教育实行免费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高等教育成本都实行国家和个人分担,在这个分担机制中国家是负担高等教育的主要部分。

二、        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现状分析

自50年代我国实行了免费的高等教育,1989年国家教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从政策上肯定了高等教育应该实行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制度。1992年,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较大范围地推行招生收费制度改革,自费学生的比例得到提高,1997 年全国范围内高等学校普遍“并轨”,我国高等教育全面实行收费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的经费来源实现了多渠道,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资和集资、学费和杂费及其他教育经费五项。如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年》中数据计算得出。

表所示,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53.4%来自政府财政,25%来自学费和杂费收入,政府和个人成为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主要有政府和个人承担高等教育成本符高等教育准公共品属性,问题在于政府和个人应该怎样分担,各自应该分担的比例为多少才是合理的。就国际来看,在北欧诸国与西欧主要国家,大学教育基本是免费的,法国的国立大学只收取少量注册费;东欧诸国高等教育也实行免费与廉价制度。就收费来说,1999-2000年,美国公立高校经费46.6%来自联邦和州政府,18.5%来自学费收入;加拿大的办学经费的70%来自联邦和省政府,只有20%来自学费,其余部分由社会各方面捐赠。2002年澳大利亚高校经费中,联邦、州及高教贡献计划拨款占60.71%,学费占21.2%。我国两国相比,我国个人负担费用费的比例25%比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要高4—5百分点,比美国出近7个百分点;高等教育费用中政府部门负担的份额,我国与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相比分别要低的多,比美国负担的要低,主要是美国的销售、服务收入及其捐赠收入比较高。有此来看,在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中,我国政府部门所分担的份额过低,而个人所分担的份额却相对偏高。

    我国高等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与英国和日本相比不低,与美国和澳大利亚相比明显偏低。政府高等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低于美、澳、英,略高于日本。(见下表)由此可见,我国高等教育支出水平总体来说并不低,但政府高等教育支出比重却相对较地。我国高等教育教育政府负担份额偏低,同时高等教育社会筹资有限的现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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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美、英、日、澳四国的数据为2000年数据;中国数据为2001年数据。

决定了高等教育个人负担比例过重,而这一较低的水平是在1997年高校全国实行“并轨”,开始全面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短短四五年的时间实现的。

我国高等教育收费,以北京为例,2003年北京高校学费大致在每年5000元左

右(据今年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是800—1200元之间。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8472元,农村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为2622元。高校学费约是城镇居民年收入的60%,约是农村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这个费用中还不包括相当数额的住宿费、书杂费和生活费等,而在城乡居民的收入中还有大量的支出,如:生活费用、生产支出、医疗、住房、养老等。高校收费远远超出了一般家庭的承受能力。而美国的公立大学收取学费相对较高,但其年学费仅占人均收入的11.8%。显然,我国高等教育的收费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收入水平相比是太离谱了。中国目前在校1900万大学生里,将近6成来自农村,以现在农村人口人均2600元的收入,一名大学生的一年学费、住宿费及各项杂费生活费,需要一位村民2至3年的收入,这个数字足以让诸多农村家庭不堪重负,也许多普通人家生活陷于窘境。可以断言,随着高校学费上涨,中国高校贫困生将大大增加。而目前各大高校所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只能是杯水车薪,受惠的只在少数;金融机构开设的助学贷款业务,则要经过家庭信用度核实等重重手续,能接受助学贷款资助的毕竟不多,不具有普遍性。

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成本补偿制度是应该的,符合高等教育准公共品的属性。一方面,高等教育实行成本补偿制度,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高等教育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状况,增加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投入,使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更多的人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止2003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达到17%,使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由“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历史性跨越,从而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长期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就学生而言负担学费也可以增强学生的责任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成本个人分担增速过快、负担份额过高,政府财政负担退出过快、负担份额过小的不合理状况,也使我国教育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过高,直接的结果是使大量的城乡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负担不起高昂的学费,即使通过借贷等各种途径筹得学费(这个途径也是有限的),高昂的学费也使这些家庭陷入严重的困境之中。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减少社会的不平等,因为通过受教育可以使社会贫困阶层的孩子获得提升自己和改变命运的机会。但在我国,随着高等教育收费的提高,贫困阶层在享受教育方面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在高昂的学费面前,贫困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失去了应有的保障,其结果是越来越对少数富人有利。这样,教育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越来越弱化了,高收费的政策势必进一步拉大我国贫富悬殊的差距。

(二)高校收费的不断提高,其更大的负面影响还在于对基础教育的负导向作用。目前在农村,少年儿童失学、辍学的情况十分普遍(遗憾的是,此点并未引起政府及社会各界足够的重视),除了中小学教育收费不合理的原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越来越多的家庭对子女上学的前途失去信心:即使孩子考上大学也供不起,因为大学一年的费用可能要花费他们数年的积蓄。这样高等教育的高学费不仅对高等教育本身有消极作用,也对农村初级中级教育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也将使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来自广农村的比例进一步下降,就目前而言,农村高等教育率已远远低于城市。

 (三)学者认为,无论对国家和个人来说教育都是投资回报率最高的投资。高等教育的投资具有高的汇报率,它对经济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使低收入者获取高等教育的机会,对减少贫富差距、城乡差距,促进城市化和我国经济社会长期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比过高的学费必然弱化这一作用的发挥。

三、        优化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措施

(一)加大政府财政对高等教育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分担高等教育费用的比重。就国际比较来看,由于我国政府分担高等教育费用的比例相对较低,另外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较低,这样要提高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必须提高这两个比重才可以最终提高政府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分担比重,减少个人的分担数额和比重。

(二)扩大高等教育发展的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对高等教育的支持。一些国家高校自身筹姿能力比较强,如美国,1999-2000年虽然政府投入比较低为46.6%,但高校的销售和服务收入比例在21%以上,另外还有可观的捐赠收入等。因此我国高等院校也应多渠道筹资,扩大高校和社会结合,利用科技和知识优势为社会企业提供服务增加收入;另一方面政府应完善税制对企业和个人对高等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和个人对高等教育的捐赠,增加高等教育的捐赠收入。

(三)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鼓励社会力量集资发展高等教育。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制度性规定。应进一步对民办高等教育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由于民办高校的学生一般多来自高收入阶层,民办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对高收入者的分流,社会高等教育资源的扩大,可以为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就学机会。

(四)进一步完善和扩大高校助学贷款的规模和范围。一方面,加大国家对助学贷款的利息补贴规模,扩大对贫困生助学贷款;另一方面,完善个人(大学生)的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系统,化解银行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使更多的低收入者进入助学贷款的范围,并使助学贷款制度可持续。

参考文献

[1] 《中国统计年鉴2003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7

[2] 《中国公共政策分析》(2004年卷),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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