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罪 让国有资产“和平流失”



与国有企业改革伴随的国有资产流失虽然已经成为不可争辩的事实并愈演愈烈,但人们在管理和研究国有资产问题时,往往还是因为首先想到国有资产流失所造成的不利因素而在“堵”的措施分析方面花费了大量的成本和心思。在笔者看来,“堵”虽然在一定层面上行之有效并能够获得部分人群或全部公民在某一时间段的认可,但从整个社会层面以至历史的角度看来,正如人类在对待自然现象(比如河流泛滥)或人类自身的社会问题(如社会变革)时所进行的行为选择一样,由于单纯就事论事的方式方法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和非客观性,这种选择的最终结果往往达不到人们的预期甚至离人类所需求的终极目标越来越远。同样道理,在如何对待国有资产流失着一问题的行为选择中,善于全面地分析这种流失所形成的利弊并对利弊加以博弈处置后再行其事也许更有现实意义。

当然,本文所要说明的“和平流失”观点和“产权改革黑洞”论也许在某种意义上没有本质的差异,或者说他们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片面(而不是“方面”)。但笔者以为,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或国有资产处置时,“和平流失”至少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参照模式。

为更好地说明这种“和平流失”现象能够成立的合理性,首先需要对两个问题进行探讨,一是产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黑洞”能否堵得住的问题,二是产权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有没有“利”点。

一、保姆的责任感

在前些日子经济界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讨论中,有专家曾非常巧妙地列举了有趣的保姆的事例,本文在此也讨论保姆的事例,当然不是想对这个保姆的反客为主的过程进行分析,这里我想为读者揭示的是这位保姆的某种社会责任感。

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人们已经讨论了很久,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并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应该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视会和经营者(经理、副经理)等机构组成,但经过仔细观察后你会发现,所谓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们,和那些经理、副经理们并没有本质的差别,他们只是在从事着一种既没有得到股东书面或口头授权也不知谁是股东的糊涂代理工作;而做为真正资产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他们这些与生俱有的股份就象天生进入了一个被套牢的股市,即使无钱治病也不能转让变现。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只有虚设股东而没有真正董事会的企业制度。

正如某些国有企业经营者所言,计划经济下,职工是主人,厂长是仆人,让主人管理仆人绝对不符合逻辑,市场经济让大家都变成了打工仔,企业经营的好坏只有靠责任心维持。如此可见,当一位保姆在为一个没有主人监管甚至根本没有主人的房子清扫的情况下却仍然把房子收拾的干干净净,你能说她没有社会责任感吗?倒是某些仍然报有“斗私批修”观念的人,说什么搞好了那是应该的!如此观点,搞不好也是应该的。

二、别有“洞”天的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资产流失的“黑洞”能否堵得住?答案非常肯定,方法也非常简单,只要停止产权改革,这个“黑洞”自然消失。但现在的问题是,堵住了这个“黑洞”,国有资产是不是就可以真正实现保值增值。

据吴敬琏先生分析,在2000年国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时已经剥离了将近14000亿的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但到2001年,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又积累到1.8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26.6%;另据英国《金融时报》报导,目前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预测为约3.5万亿元;而据财政部会计决算统计,截至2002年底,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76937.8亿元,比上年增长5.2%;近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又明确表示,全国银行不良资产中,国家政策要求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违约的约占30%。简单分析这些数字就可以明白国有资产流失的规模以及国有企业违约的原因。

但最显而易见的证明还是,这些流失也绝对不是流自于产权改革的“黑洞”。笔者在《国有资产流失与产权改革随想》一文中曾经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从微观角度进行了初步分析,但只是分析了企业经营和产权交易过程的流失,并没有考虑其它外围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比如国有资产的监管成本问题,为加强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监管,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都成立了国资委等众多行政事业单位,如果这些部门的费用开支计算一下,恐怕数字也很惊人。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到底有多少个?这个数字可能没有人能回答出来,因为中国有句俗语“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打洞在先,补洞在后,打洞总比补洞快,恶虎永远斗不过群狼。如果用笊篱来比喻那种在一边输血、一边流血过程中维持着生命的国有企业也许最恰当不过:铁桶有个洞打上补丁可以照样装水,笊篱上面再加一个洞也未见不是好事。

三、娶了保姆又何妨?——房主的婚姻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从单方面对保姆的责任进行了探讨,但在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现实中,如果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仅仅依靠责任心来实现某个集团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显然远远不够。为进一步分析“和平流失”的合理性,笔者再次借用“保姆”事例,并把该事例与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婚姻”问题放在一起来做更深入的探讨。

首先,让我们设想当一个保姆面对比她目前工作的房子的主人(与第一部分不同的是这所房子有明确的主人)所给予的薪金更大的利益诱惑时,保姆和主人各自的选择方式。我们在这里假设现在主人所给予的薪金为500元,并且这位保姆熟练细致的业务不仅把主人的孩子养的白白胖胖,家居也收拾的干干净净,甚至由于家居环境的改善而增加了主人在生意谈判时的成功几率,因此保姆在附近地区的名声广为流传并深得主人欢欣。但终于有一天,另外一位房主(本地居民或外迁居民)愿意以800元甚至更高薪金聘用她,这显然是由于外因的介入打破了原有的平衡。

按照市场经济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假设,保姆可能会在以下行为结果预测中做出一种选择:(1)与现在主人协商,如果对方不愿意把薪金也提高到800元或更高,则断然拒绝挽留到另外一位房主家工作;(2)同意继续为现在主人工作,必须给予其它附加的优惠条件,比如主人愿意以期权或现权的方式将房屋或其它财产的一部分产权让度给保姆,作为300元的补偿(即反客为主形式之一),或者答应一定期限后为保姆安排一个她更愿意从事的工作;(3)同意继续为现在主人工作,但主人须答应与保姆结婚(即反客为主形式之二);(4)不为诱惑所动,保持原有的平衡,愿意继续为现在主人工作,原因是在现在的主人家工作时,由于主人的默许,她不仅可以使用主人的用品为自己服务以减少自己的开支,甚至可以将主人的某些物品占为己有或利用这些物品和所给予的权利去赚取另外一份远远超出800元收入。

由于外界因素介入打破了原有的平衡,现在主人也必然按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假设对行为的结果进行预测中并做出一种选择:(A)同意保姆的第一种要求,将薪金提高到与另外一位房主同等的水准;(B)由于800元或更高的薪金难以支付(或不愿意支付),同意保姆的第(2)或第(3)种要求;(C)由于主人自己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对上述两种选择方式的反对,拒绝保姆的要求,按500元的价格到劳务市场聘请其他保姆,或干脆由主人自己或家庭其他成员之一辞去其它工作来充当保姆之职。但由于新保姆或家庭成员受到业务熟练细致程度的限制,可能出现家什经常被损坏、家居环境恶化、孩子健康水平下降等问题,另外,由于环境和心态的恶化甚至影响到主人的事业和在生意谈判时的成功几率。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保姆和主人的对各自行为进行预测且必须做出选择,但从双方共同的利益预期来看,保姆和主人结婚的方式是所有选择方案中的最优:从主人角度看,第一,他在整个家庭总资产没有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留住了保姆并提高了保姆工作的积极性,家居环境和孩子健康将会变的更好;第二、既解决了婚姻大事又为这个家庭发展(生儿育女)打下了基础;第三,减少了家庭因聘请保姆而发生的额外支出;第四,再也不为防止保姆对家庭财产的偷盗行为花费心机。从保姆角度看,第一,由打工妹变成真正的主妇,工作稳定,心理上也可以得到宽慰,工作中切实有一种“为自己干”感觉;第二,在家庭中现有财产或财产未来增加部分(婚前财产公正情况下)中有了属于自己一份资产(尽管这份财产不能变现),随着家庭总资产的增加,预期收益有望提高。

这种选择对现在主人来说也有不利的一面,部分其他家庭成员会感到这种婚姻造成了他们在家庭中个人财产份额的减少而认为主人的做法有失公平。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没有几个人因为害怕财产被分而打一辈子光棍。

四、“是能忍,孰不能忍?”——公平与效率

在分析“公平”与“效率”之前,笔者首先要对这两个概念做一下评述。在众多学者眼里,“公平”与“效率”本是一对矛盾的东西,要“公平”就得不到“效率”,要“效率”就没有“公平”而言,这就是所谓的“公平和效率不可兼得”论。

其实不然,所谓“不公平”,一般发生于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当一个人的收益与他的付出不成正比例关系时;另外一种情形是本来属于A的利益(或过失)经过第三方的评判后却给予了B。这两种情形必然使利益收益低的一方失去积极性,进而降低效率。如此说来,“公平”与“效率”恰恰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有“公平”才会有“效率”,没有“公平”自然也不会有“效率”,“公平和效率不可兼得”论,是用“平均”概念偷换了“公平”概念。

按此理解,目前国有企业存在不公平现象有三:(1)国有银行向亏损国有企业进行的政策性注资。银行的资金来自与全国老百姓存款或政府财政资金,企业发生亏损用老百姓的资金弥补显然不公平;(2)对企业经营者没有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性措施,干好干坏都一样;(3)本文所说的“和平流失”现象。

另外,现在社会上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国企改革中的股权转让或资产出售造成了国人贫富差距扩大,引起社会稳定问题。其实这是一种最典型的“恨人有、笑人无”现象。贫富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国家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富人的财富随着经济增长而增长但穷人的收入却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而增长,甚至有所降低,也就是说有一部分老百姓没有享受到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中国目前最贫困的主要有两类人,一是贫困地区的农民,二是城镇国有企业的失业职工。国有企业职工为什么失业?是因为产品销售不出去造成的生产停工,失业又不能再就业才变得贫困,职工没钱吃饭当然形成社会稳定问题。正是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才加剧了城市地区的两极分化,而停工停产后房屋设备的闲置也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如果对国有企业亏损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城市两极分化都可以容忍,为什么在企业股权转让或资产出售时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就不能容忍?“要穷一起穷,要富一起富”?又是一种“恨人有、笑人无”心理。

五、对“杀富济贫”的看法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罪 让国有资产“和平流失”

长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外来侵略和混战割据的历史成就了中国人“一盘散沙”、“恨人有、笑人无”和喜好“杀富济贫”的特性。毛泽东时代正是成功地运用了这一特征,以计划经济的方式积聚了几乎全部社会财富,为建设民族经济体系而设立了无数个名义上归全民所有实际属于虚无主仆的公有制企业,让社会之中无人可恨,无富可杀。为防止计划经济致命的低效率和腐败问题,他又不得不一次接一次地加大成本发动各种政治运动,最后导致人们忽视经济这一根本问题而长时间迷恋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活动之中。

然而,当人们终于从沉迷之中觉醒并开始领悟市场经济真谛的时候,却又发现,如果做为发展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产权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必然是有“场”无“市”。因为“经济人”本性下的财产私有化是市场经济的最优。资本主义用充满血和泪的“羊吃人”方式实现了私有资本的原始积累,东欧在经济转型中采用“休克疗法”通过瓜分国有资产方式快速完成了财产私有化(“休克疗法”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有其有利的一面)。那么中国私有资本的原始积累应该怎么完成?单纯靠诚实劳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是靠不得,二是等不得。“靠不得”是因为如果没有资本要素和技术要素支持,单纯靠劳动的投入根本不可能创造超额利润;“等不得”是因为随着WTO的加入,中国民族经济将面临更严重的威胁。

诚然,中国目前确实已经有了一部分先富起来人,初步实现了私有资本的原始积累(笔者在此敢于断定,这些资产中有很大一部分也是来自于国有资产流失或老百姓的血和泪),但这种积累在强大的国际跨国资本面前可能显得太渺小了。如果真的到了这一天,靠那些在国家市场垄断保护下国有企业显然不行。

当前,随着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人们已经意识到工业化社会的来临,发展重化工业势在必行,认识到强大的重化工业和完善的民族工业体系才是一个民族的强盛之本。认识到这些问题固然都是好事,但关键的问题是我们的重化工业怎么发展。改革开放后国外资本对国有机械、汽车等制造行业的冲击我们已经看的非常清楚,民营企业东借西凑好不容易想搞个“铁本”又被摁了回去,我们的重化工业是不是也如某些学者那样沉迷于“全球制造业大转移”而乐不思蜀?果真如是,这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选择。

为了保持国有经济的数量而不考虑国民经济整体的质量,和想“济贫”而无“富人”可杀的结果没有什么差别。

六、一种合理不合情的选择

产权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确实是流失的一种方式,如果合理控制这种流失的规模、范围和流失方向,与其它流失方式(如经营性亏损)相比至少可以产生以下几个“利”点:(1)“和平流失”对国有经济来说是“失”,但对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由于全社会财富总量没有发生变化,应该属于“流”而未“失”;(2)“和平流失”可以有效减少社会财富的闲置浪费,进而增加社会劳动就业,解决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问题;(3)虽然国有资产发生了流失,但就资产本身来说,由于有了明确的归属,可以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提高社会资产的使用效率;(4)通过“和平流失”将社会资产重新配置,有利于发展民营经济,重构国家民族经济体系(特别是民族工业体系),提高国民经济整体质量。(5)通过“和平流失”使国有经济达到合理规模,有利于降低国有资产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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