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20日,正当破产法“难产”之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制作了这个听众信箱节目。这既是做宣传工作,也是为促使破产法在稍后一次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而施加舆论影响的措施之一。
李厂长:刚刚结束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国营企业破产法草案》,一致认为制定和实施破产法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在当前实施破产法的时机条件是否成熟却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会议最后对这个问题没有做出决定。在我的记忆中这样两种意见相持不下的情况,是我国人大常委会有史以来第一次。这引起了大家的特别关心,最近我们常常在一起琢磨,我国制定破产法究竟有什么紧迫性?
曹老师,您给我们讲一讲这方面的问题吧!
曹老师:好!实行企业破产法,主要是为了清除现有经济体制的弊病。大家知道,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就象一个不倒翁。一个企业,一旦建立起来,就有了天赋的永远生存下去的权利。不管它的经营管理多么混乱、亏损多么严重、负债多么大,都不会破产倒闭。干部职工稳坐钓鱼台,手捧铁饭碗,工资照发,甚至奖金照拿。按照这套办法,表面看起来企业没有破产,职工没有失业,实质上是以损害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和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为代价,把问题掩盖起来了。这种办法在客观上恰恰是把极少数落后企业的利益放在全社会的利益之上。结果是,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企业缺乏竞争压力,职工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图虚名而招实祸。 李厂长:这样看来,建立企业破产淘汰制度,实行企业破产法,确实很有必要。那么,您能给我具体说说破产法的情况吗? 曹老师:行!所谓破产法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宣告破产,清理资财,抵偿债务的有关法规。破产法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它既是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必然产物,又是商品生产高效率发展的起码条件之一。在当今世界上,不仅西方各国都有相当完备的破产法,就是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比如南斯拉夫、波兰、匈牙利等,通过经济改革也已经实行了企业破产法。1980年以来,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讨论中,开始了对于企业破产法处理办法的探索。1985年以来,武汉、沈阳、重庆、太原四个城市,先后开始了实行企业破产制度的试点,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可以说,是经济改革把制定企业破产法提上了议事日程。李厂长:有一种意见认为,我们现在实施企业破产法的条件还未成熟,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等到经济体制改革完成了,企业真正做到自负盈亏以后,再来实行企业破产法呢?
曹老师:这显然是不行的。在没有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企业赢利了可以吃小灶;亏损了,大锅饭照吃不误,没有倒闭之忧。这样,企业只负盈、不负亏,所谓自负盈亏成了空话,实现经济改革的目标也就没有保障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商品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排除社会主义竞争,就谈不上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要竞争,就和体育竞赛一样,需要有一定的比赛规则。淘汰制度就是最基本的比赛规则,如果没有淘汰制度,比赛不分输赢,劣者不被淘汰,优者也无所谓胜利。大家都悠哉游哉得过且过,又何苦要争什么高低呢?所以说,没有淘汰制度,竞争就根本开展不起来,因此,主张经济改革完成以后,再实行破产法,就如同主张等待比赛结束以后,再公布比赛规则一样,那是行不通的。
李厂长:据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经建议,将《国营企业破产法》改为试行或者暂行条例。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作为国务院的条例发布,何必要经过人大常委会呢?
曹老师:破产法规即使称做条例,也不便由国务院颁布,最好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
李厂长:这是为什么呢?
曹老师:因为破产法的内容有很大一部分,是关于法院如何处理破产案件的规定。比如说,规定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受理破产申请;在多长时间内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规定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如何委任破产管理人;如何对破产资财的变卖和分配方案进行裁定;如何对破产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等等。关于法院工作的这些规定如果由国务院来颁布显然是不妥当的。尽管国务院可以组织起草和提出议案,但是最后必须由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作为国家法律文件颁布,才便于司法机关去执法。
所以说,根据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破产案件都必须由法院管辖,因而破产法规也就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
李厂长:现在大家关心比较多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因为企业宣告破产而待业的职工和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整顿而被精减的职工,他们重新就业之前有什么救济办法吗?
曹老师:有的。1986年7月12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就包括了对上述职工的救济办法。
李厂长:这种救济有时间限制吗?
曹老师:当然有。如果没有限制就可以一辈子靠救济金过日子了,待业人员又何必重新谋求再就业的机会呢?
李厂长:那最多能救济多长时间呢?
曹老师:待业职工待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待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李厂长:假如待业救济金能够同职工就业时正常收入一样多就好了。如果那样待业人员恐怕就没有意见了吧?
曹老师:可是,更多的人就会有意见了。因为您刚才说的这个办法,抹煞了待业与就业的区别,不利于调动就业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鼓励待业人员千方百计寻找职业。另外,过高的救济金,必须相应地要求企业上缴更多的保险金,使企业负担过重,在职职工也不会乐意。
李厂长:待业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待业救济金呢?
曹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要停止享受待业救济金了。一是领取待业救济金超过规定期限的;二是已经重新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劳动的;三是没有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就业介绍的;四是在待业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李厂长: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怎么筹集?
曹老师: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一、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的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金。 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利息。三、地方财政补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基金由省、市、自治区统筹使用。不够用的时候,就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李厂长:噢,这下我放心了。有了待业保险办法,职工对于实行企业破产法的疑虑也一定会小得多了。
曹老师:是这样的。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有关企业破产法的知识普及和宣传解释工作。建国三十多年没有实行过破产法。人们对破产法当然很生疏,往往把它视为洪水猛兽。其实,破产法也是一种保护性法律,它通过合理处理极少数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破产案件,保护广大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来说,对于国家、对于个人都是有益的。打个比方来说,有些病不开刀就治不好,但是病人不了解情况,往往反对开刀,这种反对意见并不符合他自己的根本利益。当医生讲清了得失利弊之后,病人就会同意开刀。所以对不同意见的反应,应该加以分析。我们曾经在重庆市做过一个宣传和调查相结合的试验,就是把破产法草案和破产救济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实行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理由,编成一份七千字的材料,发给调查者,请他们看完材料之后,马上填写有关破产法思想反映的设想答卷。答卷上每个问题各有A、B、C几种答案,由每个人选择自己认为适合的答案。答卷者共有407人,其中领导干部占12%,普通干部和工人占79 %,其他人员占9%。统计结果从下面一个题就可以综合反映出来。 问题是:你赞成破产法尽早颁布吗?
回答结果是:赞成的占73%,不赞成的占15%,不置可否的占12%。由此可见,只要加紧宣传解释工作,大多数干部群众对于经济改革的措施,包括实行企业破产法这样过硬的措施都是能够理解和支持的。
要让群众知道破产法不仅是一部保护性法律,同时还对企业起到促进作用。通过法律手段及时消除企业法人群体中少数发育不良的个体,有助于其它企业提高警惕,在市场竞争中千方百计地提高本企业的经营水平,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繁荣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破产法更是一部竞争繁荣法。
李厂长:您讲的,对我很有帮助,今后我要帮忙做点宣传工作。
曹老师:那就感谢你了。好,今天就讲到这里吧!
李厂长:好!再见。
【《当说则说——曹思源演讲录 连载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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