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能源问题的思考 对破产法八个问题的思考



1992年3月27-29日,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与海南大学经济学院在海口联合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企业破产法研讨会。这是我在会议结束前所作的问题解答。

  短短三天的会议使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同志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大家讨论很热烈,并就破产法条文和我在会议第一天的发言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在会议即将结束,我想就这些问题作一简要回答。  归纳起来,大家提出的问题有八个。

第一,破产法适用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讲,本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但企业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情况就稍有不同了。199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修订后的民诉法,增加了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因此,我认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现在实际上是由两个文件构成的:一是破产法,二是民诉法的有关章节。前一个文件适用全民企业,后一个文件适用所有企业法人。概括起来应当说,凡是法人企业都适用破产制度,要强调法人这一概念。总之,现在破产制度的范围比1986年扩大了,以民诉法第19章的形式明确了这一点。

第二,对个体工商户破产的问题,现在各地法院有下面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不予受理;二是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考虑,可以受理,按一般破产程序处理,根据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9条进行破产试点。

第三,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中的作用问题。有的同志说现行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权利规定得很详细,但法院的作用写得不充分。这些认识是可以讨论的,我作为起草参与者谈谈我的看法。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受到威胁的。法院只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做出公正的裁定,而不能干预债权人会议。所以现行破产法只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法院裁定,或者当债权人会议有违法行为,侵害了某些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才可以行使裁定权。不过我认为,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会议无法召开或无法作出决议,为了保证办案效率,受理法院也可以就有关问题主动作出裁定。

第四,法院依职权主动宣告企业破产的问题。许多法院的同志都主张确立一原则,按国际惯例,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宣告企业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本来也有这一条,人大常委会以其执行起来难以把握为由,把它删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涉及这一条,说法院可以通知企业申请破产,企业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破产。这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大家可以围绕这一条的取舍展开广泛深入的探讨,看看立法机关是否接受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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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关于破产终结之后一年内新发现的隐匿资产如何处理的问题。考虑到多种经营方式的企业并存与发展这一趋势,我认为还是要按破产还债程序处理。

  第六,清算组的组成单位是否应该在法律中列明。现行破产法中提到的是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专业人员,另外还可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组成。有的同志主张在破产法中写明政府有关部门到底是哪些。起草时,我们曾经将政府的经委、计委、财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劳动部门等都开列进去,但后来感到有两个问题不好办。一是列举不完全;二是机构总是变动,如计委,有时变成计经委,有的地方是大经委,有的地方是小经委。最后认定不把政府有关部门的名称写进法律中去较为主动。

  第七,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我们在沈阳做了调查,沈阳1986年8月3日以来先后处理了28家企业的破产问题,有的按破产,有的按兼并方式处理。它涉及的问题有几种情况:沈阳防爆器械厂的处理是按比较严格的市场经济的方式办理的,该退休的就退休,该待业的就待业。待业的有三条出路:(1)劳动部门介绍就业;(2)组织起来就业;(3)自谋职业。半年之后, 原破产企业待业职工全部重新就业了。沈阳的另一种做法就是由好的企业兼并破产的企业,同时由兼并企业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出路问题。

  第八,待业救济金问题。从1986年10月开始,所有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作为待业保险基金,到目前已经结存20多亿元,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失业大军未到,救济粮草先行。但大家一般不知道这一点,这主要是宣传不够。

  从会议来看,三天时间很紧凑,同志们很认真,探讨很踊跃,据我看会议开得很成功。它是破产法颁布以后第一次全国企业破产法研讨会,是在改革升温、改革高潮即将来临之时,在全国最大的特区召开的。为改革做工作,我们这个会议也是一项贡献。它有利于宣传破产法、执行破产法,为改革服务。

  希望在座诸位跟我的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在会后继续保持联系。破产法是新生的制度,确实很脆弱,还没有破产法的专业队伍,现在在座的司法战线的同志是我国第一代破产法专业工作者。美国破产法专家队伍已经有12000多人,而我国专门搞破产法的机构只有 12个人,就是我们这个所。当然很希望大家支持,我们是“不吃皇粮”的专业机构。希望大家将受理的破产案件有关资料给我们寄来,我们将在《咨询工作通讯》上登载这些内容以便内部交流研究。目前全国破产案件不到300起,这只是一个很小的实验。 如果我们不做工作,破产法就很难产生较大的影响,就很难产生全面借鉴的作用。所以希望大家加强联系,以推动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

【《当说则说——曹思源演讲录 连载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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