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局 反垄之剑仍需砥砺



□本刊记者 文天

立法 千呼万唤始出台

2007年8月30日,一个载入中国史册的日子。这一天下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在经历了漫长的13年的争论与博弈、反复与妥协之后,终于尘埃落定,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任何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的转型国家,都有本国的反垄断法,而我国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此前这方面却是缺失的。因此,此次反垄断法的颁布,不能不算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进步,标志着我国要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和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它将在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深刻地影响经济运行以及我们的生活。

  据有关专家介绍,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备受关注和争议,从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算起,中国的反垄断法已历经20年酝酿;自1994年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启动立法工作以来,经历了整整13个年头: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aihuau.com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由此可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不可谓不充满了艰辛,它的出台不可谓不充满了曲折,而它的降生也注定会引来诸多评价和非议。

解读 反垄断法四大看点

    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据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介绍,新近通过的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四大看点:

  看点一:确定了三大反垄断制度

  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此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相应地,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

  看点二:支持各类企业做大做强

  尚明说,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与此相适应,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可见,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做大做强。

  看点三:没有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针对反垄断法是否会对外资企业区别对待的疑问,尚明说,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尚明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会更多地进入我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按照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种审查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仅限于垄断,也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方法。在关于竞争的审查方面,内外资是一样的。

  看点四:并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企业

  尚明说,为更好地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反垄断职能,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商务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反垄断立法、执法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截至2007年8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380余件,对可能造成垄断和过度集中的案件进行了审查。

  反垄断法通过以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此,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业集中控制制度。

百姓 将享受更多实惠

    手机话费高昂,单向收费久呼无应;一些涉及民生的公用事业产品、生活必需品价格说涨就涨;就连一些行业协会也掺和到涨价中来,趁食品涨价之机,联合业内企业,搞价格垄断;还有一些行政性垄断,更是错综复杂,不但扭曲了市场价格,也破坏了竞争秩序。这些都是消费者关于垄断的切肤之痛。

  无疑,《反垄断法》的制订、通过和施行将大大改变这一现状。《反垄断法》的任务,与其他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一样,也是旨在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形象点说,就是防止“大的”欺负“小的”,破坏自由竞争;于消费者而言,就是防止“店大欺客”,避免垄断者以“高价格、低质量”坑害消费者。

  尽管要到明年的8月1日才生效,但我们日常收入的购买力将可能得到提升、在花钱消费时的礼遇将可能得到改善、在消费后的各种投诉将可能得到重视。不管怎样,作为消费者至少对来自垄断企业的不合理要价、不公平待遇,以及其他不法侵害,将多了一项诉讼的法律依据。

  餐饮企业共同收取一定的开瓶费可能就是一种垄断行为,这种价格合谋在今后将可能遭到执法部门的调查,因为它妨碍了市场竞争和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航空企业共同收取一定的燃油附加费,也可能是一种价格合谋的垄断行为。

  大型零售企业收取一定的进场费,也可能是价格合谋。

  家电零售企业可能因上游原材料的涨价而合谋共同将产品提价,也包括前不久的方便面合谋涨价,可能都属于垄断行为。

  各家银行利率结算按照每月30天,而不是实际天数;针对小额账户每月共同收取一定的费用等行为,都可能属于垄断行为。

  中国电信和网通意欲合谋使宽带用户限时使用,而不是此前缴纳年费后无限使用,也可能是垄断行为。

  固定电话业务中,中国电信运营南方市场,中国网通运营北方市场,可能就是一种区域分割的垄断行为。

  铁路运输机构和航空运输机构,设定高比例退票费、附带商品零售和服务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设定过低的违规赔偿费等,可能都属于垄断行为。

  煤炭采掘业经常通过行业协会来限定每家企业每年的采掘量,可能就是一种产量自律的垄断行为。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不受外地企业在技术、成本上的冲击,设定种种限制措施,尽可能阻止或尽力减少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可能也是垄断行为。

企业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中有一条备受争议和指责的规定,那就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保护。那么,对于这些行业是如何界定的?对这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又是如何监管的呢?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反垄断法通过当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了这样的解答:

  关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和一些专营专卖的行业,有些本身就是法律的规定,比如说我国制定的烟草专卖法。另外,还考虑,有些行业的特殊情况很明显。比如说,有些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需要以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经营的,比如说电网的建设、铁路网的建设等等,这些行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都带有很深远的影响。在这点上,这个问题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

  至于具体的监管部门,当然涉及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我前面讲到,国务院确定的承担反垄断职责的执法机构,将会严格地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执行。另外,法律具有导向作用,我们有关企业根据法律的规定,也会去考虑。

  他说,在这个问题上我想进一步讲一下。《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取得支配地位。中国由于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够,在很多的产业上,我们属于产业集中度不够,因为产业集中是规模效益,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通行的原则。我国《反垄断法》的导向是,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同时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

  因为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我们也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不能以不公平的价格,比如说低买高卖,或者是交易时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等等行为。这些规定体现了要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的要求,有利于国内企业依法竞争,做大做强。同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禁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利。

  黄建初同时强调,这部法律出台以后,就要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进行制裁。针对“方便面协会”的事情,在修改过程当中,最后增加了明确的规定。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的禁止垄断协议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相信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保证中国经济又好又快、长期健康地发展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政府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

  反垄断法是选哪个部门作为反垄断的执法机关?如何保证反垄断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反垄断法对于政府滥用权力的行为是否有措施?面对记者们如此尖锐而敏感的提问,黄建初作了如下回应:

  首先,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一方面是为了保持执法工作的延续性,同时,也使其有一定的前瞻性。国务院可以依据职权确定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反垄断法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能够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同时也能使反垄断法在正式颁布后得到顺利实施。

  关于“权威性和独立性”的问题,黄建初说,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中有专章的规定。早在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要禁止地区封锁的规定。对于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排除、限制商品在地区自由流动的行为做了规范。这次反垄断法专章把长期一直做的事情,通过反垄断法这样一部基本性、专业性的法律又一次做了规定。另外,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如果要完全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逐渐地加以解决。

  在现在的法律中做专章规定,也表明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态度,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要给予规范。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各国的反垄断法,多数的反垄断法只是对经营者的经济垄断行为做规范。

  对于“政府滥用权力”的问题,黄建初只是说,这部法是去年6月份进行初次审议的,到今年的6月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审,时隔一年。按照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将草案发到各地方、各省(市)、各部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我们也召开了很多座谈会,找专家进行反复地研究、反复地论证。通过这个过程,大家可以看到初审和二审之间,隔了一年的时间,我们对法律案反复地调研、研究。

反应 外企热拥反垄断

  “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律体系发展进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刻。”反垄断法刚刚表决通过,中国美国商会主席吉莫曼就在第一时间代表商会2000多家会员企业对该法案表示欢迎。另一大国际在华商会中国欧盟商会方面也指出,反垄断法有望像《欧盟竞争法》一样,成为促进经济繁荣的强大动力。

  商务部对外经济贸易研究院专家表示,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事实上,在反垄断法的征集意见和起草过程中,国际组织和在华商会都曾多次建言献策。“在过去七年中,中美商会组织会员多次应中国政府之邀,针对反垄断法草案提供书面意见与建议。我们对此深表荣幸。”吉莫曼表示,中国美国商会欣赏中国政府在制定其竞争政策时乐于参考外国的经验与视角。

  “限制垄断行为将提升经济效率,并增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防范,使中国消费者从中受益,获得更多的消费选择和更实惠的价格。”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盛赞反垄断法的同时,也表示期待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能构建一个透明一致的法律框架,经营者可以据此检视自己的企业是否存在涉及垄断的行为。

  而反垄断法中首次规定,外资并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则成为了法律出台后在华外企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希望能进一步阐明这一规定将如何应用。”中国欧盟商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中国首部反垄断法甫一出台即引起海外媒体的高度关注。有分析指出,中国反垄断法必将在全球范围产生深远影响。

  美国《纽约时报》8月31日发表文章称,这部法律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迈出的具有积极意义的一步。中国存在着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长期占据垄断地位的情况,而反垄断法将有助于改变这一状况。

  英国《金融时报》8月30日撰文指出,反垄断法的出台将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并为最终废除政府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文章还指出,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内容中首次涉及了“行政性垄断”这一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这对于一个国民经济中相当大的部分,特别是能源、电信等支柱性行业,被国有垄断企业主导的国家来说是一次意义深远的进步。

  美国《华尔街日报》在8月31日的文章中表示,中国出台的首部反垄断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外资企业对这部法律纷纷表示欢迎,希望反垄断法能够有助于中国的进一步开放,并将关注这部法律在未来的实施情况。

  此外,大多数的外资企业和在华商会都认为,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有助于保护市场竞争和改善中国的经济环境,同时也表示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综合性的竞争体制,期待着中国采取进一步的举措加强该法的实施。

争议 如何监管尚不得而知

  有关法律界人士人为,反垄断法的出台无疑在中国具有里程碑意义。不过,政府如何使用新赋予的权力监管并购活动和调查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尚不得而知,这为国内外企业平添了某种变数。

  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律师布内森说,这部法律将赋予执法部门相当大的处置权。他称,目前这部法案是相对中性的,既可以用于普通的反垄断案例,也可用于推进那些以牺牲民营或外资企业为代价、壮大国有企业的行业政策。

  布内森认为,如果执法程序不能做到透明连贯,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投资和企业活动的减少。

  这种不确定性反映出在起草反垄断法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一些人将其视为帮助国内和国有企业,防止它们受到外资企业冲击的一个工具。今年通货膨胀加剧也增大了政府部门控制生产商涨价行为的兴趣。

  不过还有一些国内的支持者则将反垄断法视为给中国经济引入更多竞争机制、扩大开放程度的一种方式。中国经济的许多领域目前仍主要由国家控制。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合伙人戴并达说,国内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普遍认为这是一件好事。这样一部法律能够控制国有企业的力量,尽管这些企业可能效率不高,但他们有规模,有关系,能够获得银行融资,这使它们成为了令人畏惧的对手。

  反垄断法能否实现这些承诺并不完全取决于最终获得批准的法律条文,而是更多取决于中国政府未来的工作重心。过去几年里,随着中国领导人从以前的重视吸引对华投资转向更多地关心支持新兴的国内企业,外商对华投资已经开始受到更多的政治审查。不过,法律界人士表示相信,这种修改可能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因为监管机构目前在否决某项交易上已经握有了很大的权力。

  有关这部法律的许多争议并没有解决,而只是被暂时搁置了,比如,反垄断法中并未确定哪个政府部门是主要的执法者。大多数观察人士预计,将是现有的某个部委获得这个权力,而不会重新设立一个新机构。在对一个主要的技术问题──多大规模的并购才需要报政府反垄断机构审查──进行了前前后后多次讨论后,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并未设定具体门槛,而只是允许政府今后再行制定。

  一位研究反垄断多年的北京律师认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很难界定。

  也有企业界人士表示,“反垄断法只不过是以反垄断的名义确认了垄断者的权力”,或认为“是收紧了外资政策”,甚至有人认为它只是一只“没牙的老虎”。等等。

释疑 立法官员集体解读

    针对社会各界种种理解和非议,9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商务部等参与了立法的官员集体亮相,释疑解惑。在他们看来,这些解读没有看透立法精神,只能说是一种“误读”。

  给垄断者吃“定心丸”?

 不少企业担心,电信、铁路、石油石化等垄断行业将因此被排除在反垄断范围之外;垄断行业的高工资受到保护。甚至有人说,这是“以反垄断的名义确认垄断者的权利”。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说,事实上,反垄断法不是单纯反对垄断状态,而是反对垄断行为,通过正当竞争实现的市场瓜分,在某种程度上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但是,要重点盯防自然垄断是否有垄断行为。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说,第七条的逻辑其实是完整的,很多人只读了上半句,没有读下半句。这一条款明确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他说,通过竞争自愿联合,即使占80%的市场份额,但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垄断行为,就不是垄断。

  张穹说,中国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领域是自然垄断形成或者计划经济遗留的,有些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对国家做出过很大贡献,目前改革也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将它们纳入管理领域之中,并没有另外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会考虑实际国情。

  给外资企业念“紧箍咒”?

  北京市海淀区投资服务中心一位人士说,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有些外资企业担心中国对外资政策“收紧”了,他们认为反垄断法有排外色彩。

  张穹的解释是,中国对外资态度没有变化。只要不影响消费者利益,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中国鼓励外资做大做强,反垄断法反的只是“恶意并购”和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投资。

  但是,很多外资企业的律师代表担心,执法机关在判断并购行为是否“恶意”,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上会不会经常产生误会?

  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中国不是通过法律限制外资进入,因此,外国投资者不必担心。他说:“你块头大,却是不干扰竞争的好人,这个法律跟你没关系;如果你为富不仁,恶意并购,你时刻会感到它在你身边,如芒在背。”

  对行政垄断是“没牙老虎”?

  一些专家提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着墨不深,显得软弱无力。不但没有将行政垄断的管辖权交给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而且没有明确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规定,反垄断机关只能向其主管上级建议依法处罚。

  张穹说,反行政垄断写不写进反垄断法中,参与立法者的确犹豫过。一方意见认为,不该写,因为是领导决策,很复杂;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写。国务院考虑防止行政权滥用,约束行政权力,决定写,并且在反垄断法中专门写了一章。

  尚明说,将反行政垄断写进反垄断法,已是很大的进步,有建议权,说明已经长牙齿了,反垄断法不是“没牙的老虎”,是会咬人的。地方政府再实施地方保护与市场封锁,就会依法处分。

观察 反垄断之剑仍需砥砺

    由于中国经济转型的任务尚未彻底完成,再加上反垄断法还有需要完善之处,反垄断法专家、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反垄断法起草小组顾问王晓晔预言,反垄断初期执法会遇到严重的挑战。

  他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最大问题是缺乏一个关于执法机关的明确规定。根据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将会维持现有几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多家政府机构分头执法毫无疑问地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和权威,因此,人们普遍希望国家能够建立一个统一和比较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虽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今后的调整和变化留有余地,但在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之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需要多家机构的有效合作和相互配合。

  我国反垄断执法面临的第二个挑战是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虽然表明我国立法者对行政垄断持坚决反对的态度,且通过第51条的规定将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交给了各级政府机构,但是,行政垄断的普遍存在对反垄断执法仍然构成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在企业普遍寻求政府保护或者通过政府“寻租”的社会环境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不容易倡导竞争文化,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仍会面临诸多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是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制止垄断行为,理应关注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等行业的大垄断企业。广大消费者也迫切希望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够在垄断企业面前保护他们的利益。然而,由于国有大垄断企业都有一个监管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敏感话题。反垄断法草案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现在通过的反垄断法虽然取消了这个规定,但这不表明这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被监管行业不能执行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就会与其应有的权威和地位极不相称。

  最后,反垄断法作为一个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还需要尽快建立相关的配套法规。例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是,何谓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就需要法律解释。总之,在反垄断法规定非常原则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各方面的规定都需要释义性配套法规。可以想见,国务院即将建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在这些方面任重而道远。

可以说,经过13年磨砺的反垄断之剑仍需砥砺,反垄断法的颁布不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结束,而是万里长征刚刚走完的第一步。

□述评

仅有反垄断法仍不够

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怀胎,如今终于分娩。在此,笔者想针对目前国内市场上出现的“确诊的”和“疑似的”垄断现象,就人们能够期待反垄断法什么,随想一番。

  首先,反垄断法可以更加有效地遏制目前中国市场上日益凸现的价格垄断,或称价格同盟现象,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不久前,伴随着市场上猪肉和蛋类等居民生活消费品的价格上涨之势,某些行业,譬如方便面和乳业企业,在自主或是在行业协会的“协调”之下,打着“行业价格自律”的旗号,共同抬高商品价格或者取消价格优惠。针对这些严重损害市场竞争机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反垄断法至少提供了比现行《价格法》更有力度的处罚方式。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可以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为该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但是,实践证明,违法所得计算非常困难。因为反垄断执法者必须确定一个不存在垄断行为时的“市场竞争价格”,这往往会让垄断协议者钻了空子,故意提高成本价格,声称自己根本没有“所得”,以逃避和减轻罚款。而德国2005年修改的《反限制竞争法》,则采用了欧盟竞争法以销售额计算罚款的规则,从而大大加强处罚力度。

  此外,针对当下行业协调涨价中,行会所发挥的损害市场竞争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在反垄断法通过时,立法者特别增加了对协会参与垄断协议的惩罚机制,不仅可以对行会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这无疑会让很多自以为是“企业保护伞”、“二政府”的行业协会审慎其言行。反垄断法不仅仅制止“价格垄断”,还将扩大到其他扼杀市场有效竞争、损害消费者的企业串通行为,例如企业以“画地为牢”的方式实施地方性市场垄断。

  其次,对中国市场已经陆续出现的,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执法机构和受害人曾面临“无法可依”的难题,反垄断法无疑提供了依据。譬如,河南省工商局曾经处理国内某大型航空公司利用其在当地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实施“忠诚回扣”控制旅行社的机票销售,以排挤其他航空公司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如果不是勉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很可能将对此“束手无策”。此外,被称为民事“反垄断第一案”的“德先科技诉索尼案”,也同样面临无恰当法律适用的问题。

  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将改变这一局面,为监管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础。在市场具有市场控制力的企业,如果实施搭售、排他性交易、低价倾销以及差别待遇等限制竞争行为,可被处以最高为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这样的罚款规定,与欧盟竞争法一致。日前,欧盟依此规则开出的最高“罚单”是2004年对微软的4.97亿欧元的罚款。

  第三,反垄断法将改善当前我国企业合并的竞争审查,使之更加全面,并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取消内资合并和外资合并的差别待遇。通过并购所形成的高度集中市场中的垄断者们,不论是“内”是“外”,都会有遏制竞争对手和剥削消费者的动因,此乃企业的“趋利之本性”所推动。

  然而,新法同时也规定,除了考虑企业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还可能考虑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对评估外资并购是否影响国家安全,法律也没有澄清是否由将来负责竞争事务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此外,法律取消了明确集中申报标准的做法。这些都给企业和反垄断律师留下了诸多的“悬念”。

  此外,未来的反垄断法到底由谁来执行?

  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已经形成了“多头执法”的局面: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和与价格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工商局专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可以涉及价格问题;与此同时,工商部门和商务部又可以同时审查经营者集中。新问题是,反垄断法最终摒弃了原先在草案中长期坚持的“行业监管优先”的规定,表明反垄断机构有权管辖那些存在行业监管机构的,如电信、保险、银行等行业中出现的垄断现象。然而,我国现行的《电信管理条例》、《保险法》、《银行法》等部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明确规定,行业主管机关有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应当包括垄断行为。那么,在多头管辖的情况下,到底是“都要管”还是“都不管”,这成为法律还需完善处。

  但总的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迈出了关键的一大步。当然,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还要看日后决策者和执法机构真正反垄断的能力和勇气。  (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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