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公司并购法律问题 医院改制与并购法律问题



第08章 医院改制与并购法律问题

前言 中国医院体制的现状:事实和数据

众所周知,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一方面我国建立了许多公立医院,另一方面,原有的民营医疗机构逐渐转向全面公私合营,进而根据国家政策于1966年后又逐步转变为全民或集体所有。自此,在单一所有制形式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立医院几乎成为我国医疗机构存在的唯一形式,民营医疗机构丧失了生存空间。

公立医院模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国长时间将医院作为政府部门对待,采用财政补贴的国营形式,这样的方式导致我国公立医院占到医院资源的90%以上份额。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卫生行政部门既办医院又管医院,医院缺乏经营管理自主权和灵活性,从而导致畸形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社会进入现阶段转型时期,制度的真空与多种利益的搏弈,导致当前公立医院产权不清,权责不明,在经营管理体制上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当前公立医院在经营管理体制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权责不清,医院缺乏经营管理自主权。卫生行政部门仍对医院事务大包揽,医院没有真正的自主权,没有成为真正的法人主体。党政不分、多头领导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最终导致国有医院与所有权、产权相联系的权责界定不清,影响医院的经营体制和管理行为。具体表现在国有医院缺乏经营意识,缺乏经济投入及产出分析,缺乏法规和规范,服务观念落后,资源配置不合理,成本意识差,机构定位不明确,人员的岗位责任不明确,缺乏合理机制,考核和评估机制不健全,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员工积极性难以调动,工作效率低,经营效益差。

(2)院长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缺少专业化管理队伍。公立医院院长多数直接来自临床,一般没有受过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往往凭着经验办事,从低水平的层次上开始探索,在低效率的水平上运转。且院长任期较短,导致经营行为的短期化。

(3)政府财政补偿面大量少,且低于部分医院的合理补偿范围,导致医院过分注重医疗服务的经济收益。

我国医院改制是在卫生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我国的卫生改革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经济转型时期,但真正的医院改制却是开始于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文件的发布。这暗示着,作为宏观环境的组成部分,法律与政策环境在市场化背景下对医疗产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一节 中国医疗产业体制现行的法律环境

一 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宏观政策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制定出台了一些促进医疗卫生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其中主要宏观指导型卫生政策有:

1997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000年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002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等。

二 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法规体系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如医师法、卫生机构管理条例;

开放卫生服务部门的政策,如1989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1992年,卫生部制定了《外籍医生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办法》;1997年,外经部和卫生部又制定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院的补充规定》;2000年,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崭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基本依椐入世谈判中中国已做出的承诺为根据,符合WTO逐步开放的原则等。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有,促进、保障和规范卫生机构具体经营活动的卫生政策法规,包括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办法等。

中央政府(包括地方政府)的政策倾斜,已经为各种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产业营造了一个有利的氛围,但外部资本如何进入医疗卫生产业,进入后又会产生什么新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立法者如何规制由此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风险,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根据我国签署的WTO协议,到2003年我国应正式开放医疗服务业,这一协议内容印证了医疗卫生产业内一系列放松管制政策的出台。

三 WTO协议中关于医疗体制变革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协议中就医疗产业作出的承诺包括:

股权合资方面,依照中国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也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有两种类型:股权式合资企业(中外合资)和契约式合资企业(中外合作)。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医疗市场准入限制方面,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设有数量限制,以符合中国的需要,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第二节 世贸协议的背景下医院改制与并购中的法律问题

一、国退民进背景下的法律问题

国有资产的出让许可

①依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要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成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从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退出的国有资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解散后的国有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可继续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②依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有资产出让许可的具体法律制度有:

   ●批准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交易管理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定价管理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

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转让价款管理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

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土地、品牌与其他资产评估(并购或合资成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98修正)》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土资源部2001年10月22日公布实施之《划拨土地目录》中也明确将医院列入,即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之时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一笔比较高昂的费用,它直接影响着并购或合资的成本。在这点上,主要依赖于与当地政府的谈判能力。在实际已发生的医院并购案中,一般都不包括这一块。

 

人员安置与纠纷处理(稳定政策与风险防范体制)

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法律规定,每一桩并购案都有不同的条件,而条件对哪一方有利和有利的程度则取决于每一次的谈判结果。这点上主要依赖于对企业内部人员的谈判能力。

医院管理中隐藏的风险渗透于医院的发展策略、医院经营管理以及医疗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医院面临的风险是现实的,也是潜在的。医院管理者要承担起风险管理的责任(如用责任险转嫁风险,完善医疗合同等)学会预测风险,防患于未然。    

预防并正确面对诸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后,巨额赔偿往往  使医院遭受重大打击,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开展正常工作;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流向其他医院;医院花大力气培养的人才流失机

历史遗留问题与主体间责任划分(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在医院改制过程中要注意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问题以及医疗纠纷等责任的划分问题。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款也有相同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并非都为全部债权债务的移转,也可为一部债权债务的移转。一部债权债务的移转和承受,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约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在企业兼并中,常常基于合同来约定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就包括了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这点上主要依赖律师于与对方当事人的谈判能力。

 

税收与医保政策

2000年国家颁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院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绝大多数的民营医院都被定位为营利性医院,按照总收入的5%上缴营业税。从而,非营利性医院与营利性医院竞争平台的不一样,公平竞争环境的缺失成为阻碍民营医院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绝大多数民营医院难进医保定点也滞缓了民营医院的发展。针对医保政策这一难点,可以采取“并购”的方式巧妙解决。因为并购对象原属于医保定点单位,民营之后依然可以享受这一待遇。此外,原有的医护人员和设备还在,还有固定的顾客源,有利于并购后的民营医院很好的运作下去。

 

二、外资准入问题

 

外资并购的可操作模式:国外医疗机构与中国企业合作,完成对中国市场的渗透,而国内一些业外资本则可通过与国外医疗机构的联姻方式进军医疗产业。

(1)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方式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医疗机构”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投资方式限于合资、合作。(《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第十部分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之1)限于合资、合作,是指仅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八条)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

该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规定》第二条)。

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利用外资将国有企业、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改制或设立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以下简称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合资合作后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办法》第二条)

 

(2)外资并购的可操作模式:

主要的方式有:

I、股权并购: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II、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III、合作合资:案例如下述的和睦家医院即为美国美中互利公司和上海长宁区中心医院的合作营利性医院。

 

第三节 改制与并购法律服务基本流程

 

一 国内改制与并购法律服务基本流程

 

中国医疗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使得传统医院并不具有直接进入并购市场进行交易的资质,现有的医院要成为适格的交易主体,就必须经过改制,即从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所以中国的医院并购,一般需要先行或同步进行医院的改制,在这一过程中,对法律和政策(包括地方政策)的把握对并购的成功对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改制的流程可以简述如下:

1、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立项,提交可行性报告、改制的初步方案;

2、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改制;

3、资产评估、验资、界定产权;

4、划分股份、招募股金;

5、具体改制方案的实施:

经行政审批后,划拨或剥离有关资产,将医院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化运营;

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设立组织架构

提出设立股份公司制医院的申请(有限公司可直接登记注册),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二 外资参与改制与并购法律服务流程

 

1、双方协商,确定合作意向。双方须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设立主体资格(第7条),所设立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其基本条件要达到上述办法中第8条的规定。

2、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3、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I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II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III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IV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4、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I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II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III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IV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V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6、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7、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如前所述,医院的改制与并购将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解决,将确保投资的成功。

 

三 医院改制与并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风险)

 

医院改制与并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风险)如下:

国有资产转让 

股权分配与治理结构问题

土地、品牌及其他资产评估问题

知识产权

人员安置问题与职工权益

或有负债与诉讼争议

税收与医保政策问题

环保

托管与医疗管理公司问题

管理层收购与员工持股

外资准入问题

上市与退出机制问题

 

第四节 医院改制并购法律问题案例

 

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对上述问题一一论述,本文拟通过对下面两个案例的分析,对上述法律问题(风险)做出一些阐释。

 

案例1山大华特(000915)

 

 万科公司并购法律问题 医院改制与并购法律问题

 山大华特(000915)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联合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山大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平邑县人民医院及部分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山东山大齐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

上市公司介入医疗产业,应该说已经算不上新闻了,此前三九医药、华晨集团、浙江广厦曾相继出手或直接投资或兼并某医院。但山大华特选择的是一种崭新的方式:与山东省龙头医院齐鲁医院共同搭建一个平台,先从切入几家中小医院入手,更深的意图在于借机整合省内医疗产业。

新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以现金15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山大华特以现金1200万元出资,占20%,平邑县人民医院以现金1200万元出资,占20%,山东山大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600万元出资,占10%,部分自然人以现金1500万元出资,占25%。而公告中披露的出资1500万元的“部分自然人”主要是齐鲁医院的专家教授和高管人员。

山大华特的案例,至少涉及上文指出的这样几个法律问题:

职工安置

税收

国有资产评估

员工持股

医院管理集团的设立

股权配置

 

案例2 中建八局整体改制分流

 

中建八局整体改制分流改制案例

内容:中建八局用出售存量资产的收入来支付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或分流安置的费用;职工则用上述收入和扶持费购得的医院资产出资,组建新的医院,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优势:

职工身份转换,医院产权主体转换,经营机制转换;

产权明晰,调动经营积极性;

享受改制分流政策,职工安置有保障

顾虑:市场竞争风险

改制后更名:济南安康医院

 性质:非营利性医疗事业法人单位

 股东:全部为医院职工

 治理结构:设立出资人大会、董事会、监事,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注册资金来源:

改制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扶持费

现金出资

高管人员的风险责任金

 

资产:

评估后,如不足,由中建八局以资产或现金一次补足;

如超过职工补偿金,则由职工以现金一次买断并享受10%优惠;

债权债务处理:改制前的由中建八局处理;

职工改制分流经济补偿金:执行相关标准;

 

职工安置: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中建八局重新安置

借用

内退

 

案例总结

 

中国大陆的市场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开放,快速的经济增长与外商直接投资(FDI)额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购并市场的繁荣:仅2003年头九个月,涉及中国企业的并购金额就已达到$240亿(马宏涛:中国并购市场透视  《并购重组国际高峰论坛论文集》 2003,北京)。

并购市场的繁荣体现在不同的行业之中,逐利的驱动使得资本不断地寻找新的价值增长点.一段时间以来,急剧扩大的医疗需求,高额的利润回报,稳定的内部现金流,以及制度变迁中可能产生的巨大的结构性利差,使得医院系统作为购并的目标对象,已越来越受到投资者们的重视。

中国的医院并购,需要逐步建立与完善一系列配套的政策,从而使得医院并购市场得以形成,并具备持续发展的可能。

国内外投资商们对中国医院市场表现出逐渐高涨的热情,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医疗费用与教育和房产一样,构成了中国家庭的主要花销,从而使得医院有着很高的投资价值,但作为社会公共福利性机构,计划经济下传统的中国医院体系划分有很强的行政性,医院体制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医保等息息相关,所以医院购并的进一步展开,实际上更依赖于宏观配套政策的完善。在实践中,投资商们往往有很高的投资热情,但作为目标对象的医院,却不似想象中那么积极;而作为主管机关的卫生等主管部门,其态度一直不甚明朗,这表现在虽然依照WTO协议,中国应于2003年开始开放医疗市场,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等十余份政策性文件也多次强调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与社会化,但主管部门却没有相应的配套文件出台。现实的状况是,中央和各地方主管部门都在观望,不支持也不完全反对既有的医院改制与并购;而部分医院固有优越地位的和专业性使得这些医院的管理当局对医院体制改革心存疑虑,这些都直接导致了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改革进程的迟缓。

我们承认医院改革的必要性,也承认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准公共产品所具有的特殊性。所以,如果仅仅强调市场的作用,只从投资利润角度出发推动医院改革并制定相应政策,可能会导致从现存不合理的医疗卫生体制,迈向一个更为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中国的教育市场就是前车之鉴。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中国的医院改制与并购,应放到一个更大的视野中去重新定位,我们不仅要对大多数医院进行改制,还要推动中国的医药产业变革;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医保制度,让资金的管理更加社会化,确保改革的成果能为大众所分享;最后,为了使中国的医院与医疗制度更加合理,商业保险(人寿、健康)的进一步推广和自由竞争具有关键的意义。

我们认为,任何行政性力量安排的改制与并购都没有终极的示范效应,政府主管部门应做的,是积极推动上述制度安排的形成,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体系的制定与完善,增加与规范各种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在医院变革中的作用,并将变革的主动权交给参与变革的主体。中国医院体制的变革,应该是在政府合理引导下各方依照规则进行的博弈中推进;阻碍变革或者“掠夺式”的或者行政指令式的改制与投资,不仅会使全社会为医疗制度的不合理买单,并使得医院并购市场无法形成,或被内部人垄断而逐渐萎缩,还会大大增加外部新投资者的成本与交易风险。

 

第五节 医院改制并购的尽职调查  

 

一 前言

 

医院改制与并购的成功需要将市场理念逐步从短期套利转变为长期管理,在这一过程中,专业化并购与投资主体和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将起到关键的作用。律师们可以通过尽职调查有效地降低交易风险,所谓尽职调查,系指律师等专业人士以专业方法调查目标医院的过去、现在和可预见将来的所有相关事项,用以评估并购方案的收益和风险。对于买方而言,由于了解目标医院的实际状况对于买方决策是否进行并购至关重要,因此,买方律师起草的调查清单必须详尽,以充分了解被购并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地位、资金、资信、人员等,保证将并购的风险降至最低。对于卖方而言,了解跨国并购方开出的清单,对于清理目标医院的各类问题,适时进行法律技术的处理和包装,最终顺利完成并购具有重要意义。本章将律师在医院改制与并购中的作用归纳如下:

 

律师的作用:对方案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法律后果提供专业判断、意见和建议

准确把握委托人的交易意图, 为决策提供法律根据

全面了解交易双方的优势与劣势、机遇和挑战,提供法律意见

尽职调查,核实产权和资产状况,排查潜在的法律问题

设计适合的交易方案与合同架构,协助规避法律风险

设计确切的合同条款与内容,防范法律风险

协调交易各方的观点、利益、冲突,促使达成一致

协助解决相关争议问题,排除法律障碍

协助进行政府资源、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源整合

协助落实交易方案,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目标医院的性质

       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包括:

       (1)股份转让限制;

       (2)对医院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有无特别要求;

       (3)地方政府投资优惠政策;

       (4)对医院被并购后的服务有无本地化限制或要求,等。

(二)目标医院组织和产权结构现状

    1、收集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产权结构或相类似的信息(包括所有的附属医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它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种利益的组织形式)。以便判断其合法性,尤其考虑并购后适用的法律规定。

    2、检查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的组织文件(章程)及补充条款。

    3、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补充文件。

    4、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历次院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5、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的股东名单和股权数量(如果有)。

    6、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股权转让记录。

    7、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与相关的股东、或第三人签署的有关选举、股票的处置或收购的协议。

    8、所有的与股东沟通的季度、年度或其他定期的报告。

9、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有资格从事经营业务的许可与范围。

10、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在相应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声誉及纳税证明(如果有)。

11、有关包括所有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施的所有文件(如果有)。

12、(在一定时期内)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曾作为一方与它方签订的有关业务合并、资产处置或收购(不管是否完成)的所有协议。

13、有关目标医院被卖方出售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协议、与收购协议有关的协议和有关收购、证券方面的所有文件(如果有)。

    14、询问目标医院人员影响医院经营而没有备忘录(或会议记录)的会议内容,以发掘值得深入调查的事件。

 

(三)附属协议

1、列出目标医院所有的附属机构(包括不上市的股权持有人、目标医院和附属机构中持有超过5%资本金股权的人员)以及所有合作公司(或医院)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

2、所有目标医院与上述1所列单位和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不管这些文件现在是否生效)。

3、上述2所列举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分担税务责任的协议(如果有);

(2)保障协议;

(3)租赁协议

(4)保证书;

(5)咨询、管理和其他服务协议;

(6)关于设施和功能共享协议;

(7)购买和销售合同;

(8)许可证协议。

(四)授权情况

1、审阅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授权程度,并判断授权是否合适;

2、审阅股东投票授权书、委托书或其他表决授权的协议;

3.检查限制股权转让的协议,若有此协议,则进一步检查其遵循情况。

(五)债务和义务

1、目标医院和附属机构所欠债务清单。

2、证明借钱、借物等的债务性文件以及与债权人协商的补充性文件或放弃债权文件。

3、所有的证券交易文件、信用凭单、抵押文件、信托书、保证书、分期付款购货合同、资金拆借协议、信用证、有条件的赔偿义务文件和其他涉及到目标医院和附属机构收购问题、其他目标医院和附属机构有全部或部分责任等的有关文件。

4、涉及由目标医院、附属机构以及它们的经营管理者、董事、主要股东进行贷款的文件。

5、由目标医院或附属机构签发的企业债券和信用证文件。

6、与借款者沟通或给予借款者的报告文件,包括所有的由目标医院或其附属机构或独立的会计师递交给借款者的相关文件。

(六)政府规定

1、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给目标医院和其附属机构的各类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2、所有递交给政府管理机构沟通的报告和文件的复印件。

3、有关目标医院和其附属机构违反政府法规而收到的报告、通知、函等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反不正当竞争、贸易政策、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

(七)税务(如果有)

1、目标医院税务顾问(包括负责人)的姓名、地址、联络方式。

2、所有由目标医院制作的或关于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有关税收返还的文件,最新的税务当局的审计报告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查报告和其他相关的函件。

3、有关涉及税务事项与税务当局的争议情况的最终结论或相关材料。

4、关于营业税、所得所、销售税、使用税、增值税等评估、审计文件。

5、有关增值税的安排、计算和支付、以及罚金或罚息的文件。

6、有关涉及目标医院的医院间交易以及医院间可清算的帐户信息。

7、有关目标医院涉及到医院间分配和义务的信息。

(八)财务数据

1、所有就目标医院股权交易情况向证券管理当局递交的文件。

2、所有审计或未审计过的目标医院财务报表,包括资产平衡表、收入报表、独立会计师对这些报表所出的审计报告。

3、所有来自审计师对目标医院管理建议和报告以及目标医院与审计师之间往来的函件。

4、内部预算和项目准备情况的文件,包括描述这些预算和项目的备忘录。

5、资产总量和可接受审查的帐目。

6、销售、经营收入和土地使用权。

7、销售、药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的详细情况。

8、形式上的项目和可能发生责任的平衡表。

9、外汇汇率调整的详细情况。

10、各类储备的详细情况。

11、过去5年主要经营和帐目变化的审查。

12、采纳新的会计准则对原有会计准则的影响。

13、目标医院审计师的姓名、地址和联络方式。

(九)管理和职工

1、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的结构情况和主要职工的个人经历。

2、目标医院的所有职工及其聘用合同,及工会或集体谈判合同,每个职工重新谈判续签合同的到期日。

3、所有员工手册和提供给员工的有关雇佣条款或条件的文献资料。

4、遵守相应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有关职工福利规定的文件。

5、所有涉及现管理层或原管理层与职工所签的关于保守目标医院机密、知识产权转让、非竞争条款的协议复印件。

6、所有的以目标医院名义与目标医院及附属机构的职工签订的协议,包括贷款协议、信用延期协议和有关保障、补偿协议等的复印件。

7、列出目标医院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以及他们的年薪和待遇情况。

8、列出所有的选择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价格细目表。

9、职工利益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概述、递交有关税务和职工福利管理当局的定期表格、报告,向有关当局递交有关要求确认和批准的职工利益计划的申请文件,最新年度的计划评估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有关下列计划的最新实际评估报告:

(1)退休金

(2)股票选择和增值权

(3)奖金

(4)利益分享

(5)分期补贴

(6)权利参与

(7)退休

(8)人身保险

(9)丧失劳动能力补助

(10)储蓄

(11)离职、保险、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

(十)法律纠纷情况

1、先列出正在进行的、或已受到威胁的投诉、诉讼、仲裁或政府调查(包括国内或国外)情况的清单,包括当事人、损害赔偿情况、诉讼类型、保险金额、保险公司的态度等。

2、所有的诉讼、仲裁、政府调查的有关文件。

3、列出所有由法院、仲裁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政府机构作出的、对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命令、禁令、执行令、鉴定的清单。

4、由律师出具的有关诉讼和其他法律纠纷的函件。

5、列出有关诉讼、仲裁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调解、协议放弃权利主张、要求或禁止进一步活动的情况。

6、所有提出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函件。

7、所有有关受到威胁的政府调查或宣称目标医院违法的函件。

8、检查医疗服务或产品责任控诉案件的可能性,至少须包括医疗服务或产品保证、处理此类控诉案的经验与改正服务、产品回收的记录。

9、对上述调查所得资料进行研究。

(十一)资产情况

1、列出所有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合法拥有或租赁拥有的不动产,指明每一幅不动产的所有权、方位、使用情况,如系租赁拥有,列出租赁期限、续签条件、租赁义务等情况。

2、列出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所拥有的不动产被抵押的情况。

3、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所拥有的不动产的保险情况,包括每一幅不动产的保险文件。

4、所有由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因出租或承租而签署的租赁、转租赁协议,包括这类协议履行情况的文件。

5、所有有关不动产的评估报告。

6、所有有关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拥有或出租情况的调查报告。

7、有关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拥有的或出租的不动产的税收数据。

8、所有药品及器械存货的细目表,包括存货的规格、存放地点和数量等。

9、所有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在经营中使用的设备情况,指明这些设备的所有权情况以及有关融资租赁的条款或有关设备可被拥有或租赁使用的协议。

10、任何有关有形资产收购或处置的有效协议。

(十二)经营情况

1、由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对外签订的所有协议,包括合资协议、战略联盟协议、合伙协议、管理协议、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等。

2、一定时期内所有的已购资产的供货商的情况清单。

3、药品及器械等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的复印件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的说明。

4、所有的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分拨、委托、代理、代表协议复印件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

5、列出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服务及产品的消费者的清单。

6、有关药品存货管理程序的说明材料。

7、列出目标医院在国内或地区内主要竞争者的名单。

8、目标医院服务或产品销售过程中使用的标准格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病历、处方单、检验单、检查单、诊断证明、订购单、各种临床应用及管理表格等。

9、所有一定时期内作出的有关目标医院提供的服务或制造的产品的明确或隐含的质量保证的文件。

10、所有关于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

(十三)保险情况

1、所有的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承保险种:

(1)一般责任保险

(2)产品责任保险

(3)火险或其他灾害险

(4)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

(5)职工的人身保险

2、有关上述保险险种是否充分合适的报告和函件,以及在这种保险单下权利的保留、拒绝赔偿的报告和函件。

(十四)实质性协议

1、有关实质性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情况,影响或合理地认为会影响目标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的有关情况。

2、其他一些上述事项中尚未列出的实质性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1)需要第三方同意才能履行的协议

(2)作为计划中的交易活动的结果可能导致违约的协议

(3)以任何方法在目标医院和其他实际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签署的限制竞争和协议或谅解备忘录。

(十五)环境问题

1、有关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过去或现在面临的环境问题的内部报告。

2、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环境部门或有关授权机构的规定所作的陈述或报告的复印件。

3、针对目标医院和其附属机构的有关环境问题作出的通报、投诉、诉讼或其他相类似文件。

(十六)市场开拓和价格问题

1、来自消费者或竞争者关于价格问题的投诉信或法律控告文件。

2、为开发和实施市场开拓计划或战略而准备的业务计划、销售预测、价格政策、价格趋势等文件。

3、有关访问和征求消费者、供应商意见的报告。

4、来自销售代理商的竞争性价格或竞争性信息的情况。

5、公开的或不公开的价格清单。

6、涉及价格或促销计划交易的通告。

7、足以表明销售和购买的标准条款和有关条件的文件。

8、有关价格浮动的政策,如打折、让利、优惠、减免、合作性广告等。

(十七)知识产权

1、所有由目标医院及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版权、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

2、一种非法律的技术性评估和特殊知识构成的并在市场上获得成功的知识性集成,如被采纳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诊疗系统。

3、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职工的名单清单和有关委托开发协议文件。

4、列出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的清单,这些专有产品之所以不申请专利是为了保证它的专有性秘密。

5、所有目标医院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登记证明和国外登记证明。

6、足以证明下列情况的所有文件:

(1)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的文件

(2)正处在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销程序中的文件

(3)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文件

(4)申请撤销、反对、重新审查已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5)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文件

(6)所有由目标医院或其附属机构作为一方与它方签署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协议。

(7)由目标医院或其附属机构转让或接受转让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

(8)由目标医院或其附属机构在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上提出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

(9)由第三者对目标医院或其附属机构使用或拥有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

7、涉及目标医院或其附属机构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之间就上述第(6)项所列项目互相往来的函件。

8、其他影响目标医院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版权、专利、技术诀窍、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

9、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委托发明转让、或其他目标医院或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医院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专有信息或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

 (十八)其他

1、所有送交目标医院或其附属机构董事会的有关非法支付或有疑问活动的报告。

2、由投资银行、工程公司、管理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集体机构对目标医院或其经营活动所作的近期分析,如市场调研、信用报告和其他类型的报告。

3、所有涉及目标医院或其附属机构的业务、经营或产品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管理、市场开拓、销售或类似的报告。

4、所有目标医院或其附属机构对外发布的新闻报道。

5、所有涉及目标医院或其附属机构或它们的产品、服务或其他重大事件的报道和介绍手册。

6、任何根据你的判断对并购者来说是重要的、需要披露的涉及到目标医院的业务的财务情况的信息和文件。

 

案例1:吉林柳河医院改制

 

方案:

以柳河医院为试点,推行股份制经营;

医院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共计筹集股金人民币830万元,医院国有资产变为入股职工集体所有资产,并以800万元人民币入股资金一次买断。

 

案例分析:

1、政策扶持与政府推动

依据1998年卫生部下达关于地级市医院产权制度改制试点的精神,柳河地方(县)政府解读该精神并支持柳河医院管理层推动改制进行;

2、土地、房产、设备的权利与限制

医院占用土地使用权实行一次性买断,价格按规定执行最低价;医院国有资产(房屋、设备等)经评估后一次性转化为入股职工的集体所有资产;

3、保持医院的非营利性

该医院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不变,政府对医院发展仍负有责任,政府补偿机制不变;

4、税收与医保

县税务局免收红利税金;医院在职职工医保可连续计算;

5、职工安置

医院在职职工入股者为医院“股东”,不入股者为医院雇员,在岗时实行聘任合同制,调离时,原由的“干部”或“工人”身份不变;

政府对医院原职工(包括离退休)补偿制度不变,以保证老有所养;改制后进如医院的职工,与政府补偿机制无关;

 

案例2:杭州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职工医院改制

方案:2000年,杭玻医院从集团剥离,并在7月成建制并入杭州市市一医院,成为市一医院的2级分院。

案例分析:

1、医院性质

杭州市政府将杭玻医院定位为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自收自支的的事业单位。问题:该医院无财政拨款,却受非营利经营管理的约束(职工的待遇成为没有解决的问题);

2、土地、房产、设备的权利与限制

根据杭州市有关文件,杭玻医院的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均划归市一医院;

3、债权债务

杭玻医院的债权债务一并划归市一医院;

问题:杭州市一医院将杭玻医院资产挂在帐外,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接收与合并。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柳河医院改制有政府的支持,至少在表面上成功地解决了职工安置与身份、土地、税收、股份改造和扩股的问题,降低了法律和政策风险,从而确保了改制的成功;

杭玻医院进行的是行政划拨而不是政策扶持与政府推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制;其结果是产权不明,购并参与的真正主体对购并的结果缺乏认识,在并购过程中缺乏主动性、积极性;由于没有考虑职工保障与并购主体的利益与发展,杭玻的尝试遭到了失败。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案例均未见有律师的全面参与并展开尽职调查,柳河医院依靠与政府的关系使改制得以顺利进行,而杭玻医院的案例纯属政府卸包袱式的行政划拨,这两个案例在目前的中国医院改制与并购市场有着很典型的意义,均表现为行政资源主导(这使改制与购并的成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缺乏律师行等中介组织的参与与尽职调查,从而使交易缺乏市场化特征,具有很浓重的暗箱操作和利益妥协的色彩,从而导致购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能得不到充分释放,给以后的工作留下隐患。  

 

四 案例总结

 

由于中国是一个逐步开放的市场,社会生活的变动使得中国的法律框架也具有多变动性,所以即往的不规范做法形成的法律与政策的风险往往在规则体系变更或完善后凸显,从而形成法律风险的“挤出效应”。

在中国,政府部门的决策和管理行为对于经济有着很大的影响和干预,审批制的广泛存在使得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不适当地控制了经济生活,这就压抑了市场参与主体的创造性,并限制了他们的发展空间。政府的主导也使得市场参与者产生很大的惰性,他们往往以与政府的关系来作为衡量交易成功的标尺。这种情况在医院改制与并购市场上也同样存在,投资商,尤其是来自国内的投资商,一般倾向于将与政府的关系作为自身主要业务能力的体现,由于政府行为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适应这一状况,投资商们也往往更加青睐短期套利行为和赚取结构性利差(即利用时常转型期的信息不对称或行政垄断,通过一系列寻租行为获取高额利润)。在这一“成功”的过程中,投资商或寻租者们一般会对自己高超的交易能力产生相当大的自信,以致于并不在意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长远的战略安排。直接的后果是,即往的交易风险并没有随着原先投资者套现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市场而消失,事实上,这些风险将逐步地积累了起来,或者为新投资人所承担,或者(一般情况下均如此)为纳税人所承担。

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即往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将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而逐渐浮出水面,从而形成法律风险的“挤出”效应,这些风险对与进入市场的新投资者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需要足够的智慧与经验去化解或规避,同时还要解决新产生的法律问题,如果这些风险无法转嫁到纳税人身上,或者消费者(如患者)身上,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将由投资者承担,所以,加深对中国多变动的法律框架的把握程度似乎也应该成为投资者们自信的来源之一,而律师的尽职调查,无疑会对投资者有效降低法律风险起到积极作用。

                      (张本良 杜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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