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短缺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十大影响1
系列专题:劳动合同法
文/陆敬波 劳动法苑laodongfa.com主任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企业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挑战和考验,因此很多企业倍感压力。中国的企业总觉得内部的员工关系不成为问题,只要做好市场就可以了。可是对外的前提恰恰是要解决好内部问题。 中国是个别劳动关系模式,劳动力极大地供过于求,企业可以随便招之即来挥之即去。这同西方企业不一样,国内企业没有遇到强劲的对手,所以在内部管理上,完全是为所欲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在欧美国家,首先法律法规非常严格。另外企业有工会,时时刻刻都在监督着企业,同时为员工争取权益,因此国外的企业家,不得不考虑怎么处理好企业的内部关系,这一点恰恰提高了他们处理内部劳资关系的能力和水平。aihuau.com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一起,构成我国内地劳动合同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相应地,各地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劳动合同立法规范也将在2008年1月1日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放宽了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在新法背景下,从企业onmouseover=displayAd(4);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4);>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有10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值得关注。 一、规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程序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相比,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经由公示。 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规定则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严格了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二、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严苛罚则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二: 第一,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 第二,在现行法律规定当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较轻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劳动合同法》除了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可在1个月内订立),还通过不签书面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1年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等有关严苛的罚则来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对试用期的期限、设置及其薪资待遇作了新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基本同于现行法律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在一些地方有不同规定: 一,试用期的期限明确规定为1个月、2个月和6个月;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之比例两种基准; 三,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四,明确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每月满月工资的赔偿金。 四、明确了劳动合同期限分类并主导劳动合同的长期化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 1、工龄满十年。 2、“双十”原则。 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五、调整了违约金许可,并主张竞业限制等“意思自治”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二、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相比现行法律规定取消了出资招用、特殊福利待遇等设置违约金的法定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关于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劳动合同法》还取消了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同时更为强调“意思自治”。除了: 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3年变为了2年; 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这两条外,《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六、放宽了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一是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即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等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二是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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