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个体户斗赢香港大公司 一个商标获赔2000万商标侵权费
2008年1月10日电 香港服装名牌“G2000”典雅时尚,在内地销售得到不少白领的喜爱。但日前“G2000”商标却被告侵权,拥有“2000”商标的杭州个体户赵某向相关公司索赔2000万。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胜诉。 “G2000”和“2000”的商标之争 “G2000”和“2000”这两个商标已经纠缠了很久。 1997年9月7日,杭州市西湖区一科技咨询服务部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094814号“2000(手写体)”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为袜子、手套、围巾等。2005年5月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杭州人赵某。随后赵某在其经销的领带、围巾、运动袜上使用“2000”商标,并先后将其产品销往嘉兴市、荆州市等地。 1992年12月,在香港的纵横二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2000”商标,该商标核定产品为服装、鞋、帽。1997年1月,纵横公司再次注册了“G2000”商标,核定产品为手袋、购物袋、背带等。2002年5月,纵横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2”商标,使用产品为服装、领带、袜、围巾、腰带等。 纵横公司曾于2000年12月以注册商标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2000(手写体)”注册商标。2005年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纵横公司所提争议理由不成立,“2000”商标注册予以维持。后经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二审行政判决,“2000”商标至今合法有效。 四处奔波为商标维权 2000年11月10日,赵某委托律师致函纵横二千有限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商,认为其在袜、手套、领带、围巾等产品上使用“G2000”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相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声明保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2000年至2006年,赵某为维护其“2000”商标的合法权益,分别在广州、北京等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对相关公司予以查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进行了相应的查处。 从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之间,赵某先后41次在北京、上海、杭州、宁波等地方的多家商场、百货店内的“G2000”专柜内购买到了被控侵权产品。 经网上搜索,全国有436家专柜销售“G2000”相关产品。纵横公司在法院庭审时,称其在1996年就进入了大陆市场,之后就采取特许经营方式授权中国大陆区域被特许经营者以特许店铺经营模式销售“G2000”系列品牌,以服装为主,还包括领带、皮带等附件予以搭配销售。纵横公司先后授权其特许经营者在全国开设了84家特许加盟店销售“G2000”系列品牌产品,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00余家“G2000”服装专门店(销售专柜)销售“G2000”系列品牌产品。 三公司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2006年4月3日,杭州中院受理了赵某诉纵横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商上海和缘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千盈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经审理认为,赵某系“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纵横公司、和缘公司、千盈公司使用的“G2000”商标标识与赵某的“2000”注册商标,两者无论是字形、读音还是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构成了近似。三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领带、袜子、腰带、围巾等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G2000”商标或在产品包装上使用“G2000”商标,而在产品上使用“G2”商标的行为均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情形,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合该案侵权存续时间、侵权性质、侵权产品利润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诸多因素,法院认定纵横公司侵权获利已远远超过赵某主张的2000万元,故一审支持了赵某要求赔偿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目前,纵横公司不服杭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已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注册资金二万的私企告倒上市公司 获赔1000万商标侵权费 2005年9月12日,云南上市公司红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光明”)接到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赔偿原告1000万元。 这是三年内红河光明输掉的第二场“商标侵权”官司。1000万元的赔偿额被业界称为创造了中国商标侵权赔偿的最高记录。 胜诉者是济南一家注册资金只有两万元、经营场所不足5平方米的私营企业,名叫“山东红河饮料经营部”。 问题的关键就是“红河”两个字 上市公司在同一商标上两次摔倒2004年,红河光明被山东私营企业主林辉告上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由红河光明生产并现身佛山的“红河红”啤酒再次侵害了他对“红河”商标的所有权。判决最终倒向林辉,红河光明被判令赔偿原告1000万元。 这已经是红河光明第二次败诉。第一次,它败在济南中院,对手就是林辉,败因也是商标侵权。 林辉在2000年买下了黑龙江一家企业的“红河”商标,成立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2001年,红河光明首次遭到林辉起诉,称其滇泉牌“红河”啤酒已经侵害了他对“红河”商标的所有权,要求红河光明立即停止侵权,赔偿499万元。“林辉曾经提出过私了,开价50万元转让红河商标。我们没同意。”红河光明董事长秘书徐辉说。 但红河光明最终自酿苦果:2001年10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红河败诉,从红河账上划走50万元,并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红河”啤酒。 红河光明随后又推出滇泉牌的“红河红”啤酒。不料又被林辉提出异议,认为“红河红”明显有侵犯“红河”商标之嫌告上法院。 英商标官司出人意料 小牙医斗倒大“鳄鱼” 牙医与世界著名服装生产商之间似乎并无太多瓜葛。但英国一间牙科诊所却因为注册标志与法国拉科斯特(Lacoste,俗称法国鳄鱼)公司的商标类似,招致官司。最出人意料的是,小牙医竟斗倒大“鳄鱼”,赢了官司。 上诉遭驳回 这间名为“牙齿业务”的牙科诊所位于格洛斯特郡切尔滕纳姆城郊,坐落在昆斯路一幢只有一层的砖楼中,由蒂姆·拉姆尼和西蒙·摩尔共同开办。 英国《泰晤士报》3日报道,伦敦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官鲁思·安南德已驳回法国著名服装生产商拉科斯特公司的上诉,允许拉姆尼和摩尔以鳄鱼形象为诊所注册正式商标。 拉科斯特公司在诉状中称,公司在提供的44个种类产品和服务中使用鳄鱼形象商标,如果牙齿业务诊所也以鳄鱼形象注册商标,将使看到诊所商标的人们产生误解,认为诊所与拉科斯特公司有某种联系。 但安南德法官认为,切尔滕纳姆地区的牙科病患不会愚蠢到分不清牙科诊所跟拉科斯特公司,毕竟法国鳄鱼的主打产品是T恤、运动服装及香水、须后水、墨镜、皮包等日用品。 “许多诊所选择以非常简单的图案作为形象商标,比如诊所建筑的素描图案,”摩尔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喜欢鳄鱼图案,因为它张着大嘴的形象让人们很自然地联想到牙齿。” 哭泣的“鳄鱼” 事实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拉姆尼和摩尔就开办了牙齿业务诊所。1991年时,他们认为应该为诊所设计一个贴切的商标形象,于是选择了鳄鱼图案。 但是直到2004年9月,两人才向英国有关机构申请把鳄鱼图案注册为诊所标志。拉姆尼和摩尔提交的鳄鱼形象为全身绿色、白牙。这一设计与拉科斯特公司注册的鳄鱼商标有相似之处。拉科斯特的商标中,鳄鱼头向右侧趴卧在地,张开嘴露出的下颚部分为红色。 麻烦随之而来。拉科斯特公司代表律师坚称,经过多年努力,鳄鱼形象在公众心目中已根深蒂固,看到那个图案,人们想到的就是法国鳄鱼。因此要求设在纽波特的英国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拒绝诊所的商标申请。 拉姆尼和摩尔自然不服。去年5月,受理这起纠纷的安妮·科比特法官举行听证会,听取双方陈述。之后科比特裁定,拉科斯特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但拉科斯特公司不满判决结果,向伦敦的英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上诉。谁知再遭驳回。 英国《卫报》3日以“牙医商标之争,‘鳄鱼’在哭泣”作题目报道这起纠纷。因为除上诉遭驳外,第一次听证会后,法官裁决听证会花费的1000英镑(约2000美元)由拉科斯特公司支付。此次再判,法官要求拉科斯特公司支付第二次听证会费用450英镑(900美元)。
宁波眼镜公司击败美国巨头微软 成功注册“视窗”商标
2008年01月8日,宁波视窗眼镜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萍终于拿到了商标注册证。“这张‘Windows’商标注册证可是经历了我和我父亲两代人4年多的努力啊。”王萍说,与他们打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官司的,正是Windows操作系统的拥有者——美国微软公司。 宁波视窗眼镜公司是宁波一家从事专业验光配镜及经营、加工的眼镜连锁企业。2001年创办之初,申请注册成功了“视窗”中文商标。2003年2月,向国家商标总局递交了英文“WINDOWS及图形”商标申请,申请类别为9类,主营眼镜和太阳镜类商品。 当王萍接过父亲的视窗眼镜总经理职务时,手头的第一件事就是微软的一纸律师函。“考虑到微软及Windows的名气,很多内业的朋友都说我会输掉这个商标异议官司,但微软那份趾高气扬的律师函让我决心把官司打到底!” 在裁定书中商标总局认为,被异议的“WINDOWS”商标虽然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适用的商品一个是计算机元件和程序,一个是眼镜类产品,并不属于类似商品,所以判定宁波视窗眼镜公司可以使用“WINDOWS”以及图形。 宁波市企业品牌保护协会副秘书长鲍忠芳说,虽然微软公司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注册了“Windows”商标,但这次却丢掉了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等商品上的“Win鄄dows”商标。宁波市工商局新闻发言人余海大表示,这是一件典型的宁波企业与国际著名企业之间国际商标纠纷案例,现在这样的官司很多,但打赢的可以算头一回。“蓝色风暴”商标,百事可乐付出300万代价
今天,“商标教父”叶征潮得知,浙江省高院二次开庭后对“蓝野”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世界饮料巨头百事可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蓝色风暴”标识作宣传,侵犯了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丽水小公司)的商标权,并据此撤销一审判决,责令百事可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300万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受理费用。据了解,蓝野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注册“蓝色风暴”商标,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2005年11月,蓝野公司接到湖南浏阳工商部门消息,称在当地销售的百事可乐饮料包装上使用“蓝色风暴”式样包装,涉嫌侵犯蓝野公司注册的商标。
一审法院判决,“由于百事可乐在其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并非商标使用,同时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一审法院因此驳回蓝野公司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百事可乐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通过多种方式,长时间地在中国宣传“蓝色风暴”产品的促销活动,“蓝色风暴”标识已经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印象,消费者一看到“蓝色风暴”标识自然联想到了百事可乐公司产品,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已经得到充分的彰显。百事可乐公司通过其一系列的促销活动,已经使“蓝色风暴”标识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而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商标的行为,已经使相关公众对“蓝色风暴”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除赔偿巨款之外,省高院在判决中还要求百事可乐公司于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叶征潮点评:21世纪全球企业的竞争就是品牌之争,品牌核心是商标之争。请企业家们记住:“商标是商战中的核武器!最昂贵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