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世界广为流传的词汇“007”,一个是武汉本土的小企业,因为一个商标“狭路相逢”。最终,武汉小企业拿出法律武器,争得了自己的利益。昨日,拿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书的武汉伟博公司负责人激动地说:“两年磨一剑,我们终于赢了!”
据了解,这是武汉公司首次与美国公司开打“商标官司”,也是首次“斗法”胜利。
美国“007”提出商标异议
1997年7月5日,武汉伟博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注册“WEB007”商标(第9类),国家工商局初步审定后并刊登在2000年9月21日的第752号《商标公告》上。《商标公告》发布后,2000年12月20日,(美国)丹杰有限公司(Danjaq,LLC)委托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香港)对此提出异议,美国丹杰称武汉伟博的商标“WEB007”是“对其真实所有的世界驰名商标‘007’和‘JAMESBOND’的抄袭和模仿,侵犯了其驰名商标专用权,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中所含的英文‘WEB’含义为‘网络’,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应被武汉伟博独占。依法应被拒绝注册”。
武汉“007”源自商品
按正常程序,18个月内就可以将商标注册申请办下来,中间也打了两次电话到有关部门咨询,结果却收到了美方的商标异议书。
2001年4月,武汉伟博接到异议书,公司的法律顾问吴小伟本想委托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异议答辩,但考虑事件的重大及业务的熟知度,决定自己答辩。
吴称,当时申请该商标,一是公司伟博的英文缩写为“WEB”,二是“007”是当时公司一产品——隐形眼镜的中心厚度为“0.07毫米”,两者组合在一起形成该商标。
美国“007”未在中国注册
仔细研究了美方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后,吴小伟花了大量时间研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家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结果发现美国公司的异议有个最大的“漏洞”:其称的“007”和“JAMESBOND”根本不是商标法所界定的“商标”,至少在中国没有注册。吴称,丹杰公司只是大谈“007”系列电影的世界影响,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007”是以何种商标图案形象,在何类商品上,以及在何地区在多大程度上被使用,在中国无人看到哪种商品上使用过“007”的注册或非注册商标,即使在系列电影中,也未见其在片头或其他地方标注有特定“007”字样的商标图案,也谈不上所谓的“驰名商标”。
美国公司认为其影视作品中某一人物及其代号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就自然而然成为商标,因在很多国家放映或出版过,就是驰名商标,这是对商标法的错误理解。
武汉伟博还认为(美国)丹杰公司称“JAMESBOND007”为“世界驰名商标”有欺诈指嫌。中国《驰名商标法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享受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而“JAMESBOND007”在中国根本不是商标 。
“JAMESBOND007”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商标特征,在武汉伟博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任何人均未在我国取得“007”的商标专用权。
“WEB”是武汉伟博的英文名称缩写,根本不是“网络”的意思。吴举例称,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注册的商标“IBM”,不会有人认为其注册了一个“洲际导弹”(IntercontinentalBallisticMissile)商标吧?!而且该“WEB”商标早在1997年8月14日获得注册(注册证号:第1078604号)。两者组合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为了慎重,吴花三天时间制作了5页的答辩书,并在2001年5月21寄出,为保国家有关部门顺利收到,第二天又寄了一份。
“007”商标落户武汉
最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文认定:“007”和“JAMESBOND”是以间谍故事为题材的系列电影的男主角的代号和姓名。美国丹杰公司并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也未在中国内地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因此,美国丹杰公司在我国内地不享有“007”和“JAMESBOND”的商标专用权。武汉伟博公司于1997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为第9类“眼镜,太阳镜、光学器械和仪器”等,根据我国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武汉伟博的第1493763号“WEB007”商标获得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