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公益诉讼引发的“驰名商标”之战
近日,一场还未“打响”的公益诉讼之战,同时引起了社会各界跨领域的关注:一方面因公益目标引发的诉讼再次促使人们呼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某些“驰名商标”因被滥用而导致的“神化”和“异化”,招致了消费者的不满。人们不禁要问:为何有人会通过一场连立案都很困难的公益诉讼表达对“驰名商标”的不满?——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消费者对“驰名商标”抡起法律武器喊打?
这场公益诉讼起源于一个偶然的机会。来自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在读研究生韩颖、王晔和潘娟娟3个女孩看到了2006年11月7日《中国工商报》B4版上刊登的广告————“康王kanwan中国驰名商标严正声明”。问题就出自于这份“严正声明”!
出于专业上的敏感,3名研究生经过调查了解到,“康王kanwan”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通过一起与他人的商标纠纷,被法院在审判中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他们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仅是在商标异议纠纷,商标争议纠纷、商标侵权纠纷的行政或者司法处理过程中有针对性的个案认定,不存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中国驰名商标’,因此,“驰名商标”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在广告中是不能单独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以此作为其“荣誉称号”来误导广大消费者的。这既与《商标法》相悖,也违反了《广告法》,实质上属于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由此,3名在读的女研究生决定同时向康王公司、中国工商报社提起诉讼。
然而,3名研究生提起的诉讼能否被立案,目前来看仍不确定。甚至也有人不乐观地估计,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法上的缺失,此案被受理的可能性并不大。不过,此案一出,反而加剧引发了人们对“驰名商标”的滥用之弊引发的“声讨”。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然而,毋庸讳言的是,社会上在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上存在相当大的偏差。而一些企业以“驰名商标”为由头的广告宣传,也正是或多或少“利用”了这种偏差。
目前,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在商标争议或侵权案件中,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主要有四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和人民法院。
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无不因争议、纠纷而起,具有个案解决的显著特征。而现实中,很多企业却将这一认定引向了一个歪曲的方向。甚至在一些政府部门还提出了“争创驰名商标”、“谁拿到驰名商标就奖谁”,而一旦得到“驰名商标”认定,不啻于沾沾自喜,动辄自我标榜。更有甚者,诉讼也开始成为一些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的捷径。许多企业已经在不惜通过打官司、“制造”官司来“打”出驰名商标。
如是,长此以往下去,“驰名商标”的认定早已与立法者的本意背离,而且越走越远,通过打官司获得的“驰名商标”,其实质也已经变了味。
因此,上海女研究生诉康王公司一案,最终是否被受理(当然一旦被受理,则表明我国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将通过现实个案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已经不重要了;即使此案获得法院受理,其结果也并不重要了,因为通过此案的提起,关于因在争议中被个案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却被当作“荣誉称号”而大肆进行广告宣传问题、误导消费者问题等负面的社会效果问题,必将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注意和重视。
据最新的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意识到在目前的一些商标纠纷中,某些诉讼当事人“动机不纯”——一些商标权人出于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应等商业价值的需要,将驰名商标作为“金字招牌”,超越权利保护的范围,滥用诉讼权利,打击竞争对手;也有的地方片面将“争创”驰名商标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在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就已经明确表示,要防止制造纠纷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提醒,要防止商标权滥用,驰名商标认定不能“神化”和“异化”。
这位负责人表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荣誉称号”。商标是否驰名,只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驰名商标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此,“驰名商标”无异于一把双刃剑,带给企业的不仅是“驰名”,如果使用不当,一旦引发它的“上帝”——消费者们的不满,甚至被陷入很可能危及企业品牌和形象的“公益诉讼”沼泽中,其不良后果恐怕是当初为获得“驰名商标”而不惜制造纠纷时所始料未及的。
相关链接:中国驰名商标制度沿革
1985年3月。
中国加入《巴黎公约》,意味着中国除了保护工业产权之外,也开始了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方面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商标及屋顶图形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1989年11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中国“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中国人自己的驰名商标。
1991年至1995年。
国家商标局还曾以公众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认定过“海尔”、“贵州茅台”“熊猫”等18件驰名商标。
1996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
我国修改《商标法》,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必须考虑的五个方面的因素,确立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个案使用的原则。
2003年6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