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举存废之争的本质
这六次科举存废之争都反映着不同的利益主体价值观和科举考试在当时的功能体现。“唐广元年之争”为什么说是“府学之争”?刘海峰教授把这次存废之争归结为“以振振有词的经术派的失败而告终”[①]的经术派对以诗赋为考试内容和方法的“主文学者”的论争。笔者认为是“府学之争”,因为以杨绾为代表的主张“废除停罢进士、明经和道举科目”从集团利益分析,代表的是政府既得利益的当权集团,如果“令县令,依古制,察孝廉”对废除派而言,有权力优势,他们可以阴户子孙和门荫第子。而翰林学士代表的是进士出身的“科举考试精英”集团的利益。他们从科举考试制度中获得收益,通过科举考试的渠道进入了主流社会。所以,这次科举存废之争实是“府学”集团的利益之争,是传统势力集团与新兴势力集团的利益抗衡。
唐朝文宗至武宗时期的“文武之争”的实质在于“朋党之争”。因为“朋党之争”的实质在于保证其权位的巩固,所以焦点就集中到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上,由于进士科在拔取人才方面确有其作用,尽管反对者身为朝廷重臣,但还是未能实际罢去。可见,作为选拔人才工具的科举制度也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
宋朝,无论是经术文学之争、南北地域之争还是学校与科举之争归结起来都是公平与效率之争,只是争论的双方持不同的公平观与效率观在科举考试制度上的反映。公平与效率之争在历史上其实有过多次论争,历史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我国现行的高考存废之争一定程度上就是这次论争的还魂。经术文学之争是关于考试内容的改革问题,在宋代学术传统上,北方人长于经学,南方人优于诗赋,在宋朝最终是在宋高宗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进士科被分解为“经义进士”和“诗赋进士”而妥协,考试内容从偏倚一方向综合发展。高考内容的改革也是从单一系统化、学科化转向综合化,以至于有人大代表提出要取消文理分科,实行综合化考试内容。[②]南北地域之争是逐路取人与凭才取人的问题,主要论争在司马光与欧阳修两个大家之间进行。主要原因是当时科举结果的反映,据对可考的北宋进士9630人地域分类,南方诸路9164人,占95.2%,北方诸路仅466人,占总数的4.8%。[③]这种南北科举取人的巨大悬殊导致北宋中期的地域之争。逐路取人反映的是地区公平标准,而凭才取人反映的是能力公平标准。从国家宏观管理而言,地区公平会导致政治安宁,提高社会效率;凭才取人会古代会导致政治管理效率,现代会导致技术生产效率等。相应地,我国近年关于高考改革的建议中不断有取消地域名额分配,一切以分数为标准,以及现在实行的按省(直辖市)户籍录取的方式,导致高考移民的产生。同样,科举逐路取人也存在着“冒籍”现象。
元朝的科举存废之争实际是蒙汉族群与文化冲突所致,蒙族是游牧民族,没有传统的中原儒家文化传统,在蒙族文化中是凭借武功或军功取得晋升机会,对于文举取士不合当权者的文化所以会在元建国之初有长达34年的废科举时期。马上得天下不需要马上治天下,随着社会的安定,游牧变为定居,加之元朝皇帝习用汉人文官和前朝体制来管理国家,儒家文化在治理国家中得以体现,所以科举取士的合理性才得以显现,蒙族文化日渐消弭,汉儒文化逐渐增强,科举随之开始恢复。
明朝朱元章皇帝科举存废问题,严格的讲,这次没有什么存废之争,只是皇帝的皇权统治的表现。皇帝自我独断,对科举与荐举在选官实践中的不断认识而不断改变选人方法。一方面,说明选举存在一定的缺陷,皇帝不满意:年少,缺少管理才能,学非所用。“所取多后生少年,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寡”。另一方面,对荐举的弊端更缺乏认识,存废的结果取决于皇帝对两者最终选人收益的认识和经验比较。
清朝的科举存废论是公平效率之争的循环,因此这场争论实际上是以往有关科举存废利弊争论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重复,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刘海峰认为科举制虽经历过六次存废利弊之争或短暂的中断,但还是在中国整整存在了1300年之久,其原因在于科举制与贤能治国、精英统治的儒家理论相符合,标榜公平竞争且具有客观标准,有利于牢笼天下英才以巩固统治秩序。除此之外,找不出更好的替代办法。[④]因而一些封建知识分子认为“终古必无废科目之虞”。
二、科举存废之争的国家考试制度价值体现
六次科举兴废之争,虽然都以继续科举而行,但是科举制度在论争中也在不断变迁,主要是从科举成为权力争斗的工具之争到科举是否体现公平与效率之争。府学之争、党锢之争和族群文化之争都是权力之争,所以第一、第二、第四次科举兴废都是作为权力工具之争。经术文学之争、南北地域之争、学校科举之争以及皇帝认知更新都是公平与效率之争问题,所以第三、第五与第六从本质上看,是从选人公平与效率之争的体现。
科举制度作为权力工具,体现在考试制度作为选官制度的工具,体现出选官的权力价值。考试制度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官僚,上层统治者,考试制度之争的焦点主要体现在怎么选人的问题上,是用考试作为工具,还是不用这个工具而用其他工具。
科举制度作为公平与效率的体现,论争的焦点是怎么考试的问题,这时考试制度的价值体现的是社会公平还是社会效率的问题。在公平与效率上,考试更强调公平性。有人认为社会公正是贯穿科举的一条逻辑暗线。科举考试不限制庶民报考,保证了考试机会的公平开放;设置专门考试场所来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采用糊名誉录、双重定等第和别头试等方法来防止舞弊行为以保证考试的公正。科举制度给中小地主阶级和平民百姓通过科举入仕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是科举制得以绵延一千三百多年的重要原因。[⑤]科举制度不管是权力工具的体现还是公平与效率的体现,都是儒家思想制度化的体现,是封建皇权制度化的忠实“守门人”。
[①] 刘海峰.唐代科举与选举制度综论[M].台北:文津出版社,1991:182.
[②] 人大代表朱永新:取消高中文理分科 保障教育公平[N]. 新京报,2008-03-03.
[③] John W. Chaffee:The Thorny Gates of Learning in Sung China:Social History of Examin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132-133.//转引,田建荣.中国考试思想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92.
[④] 刘海峰.科举制长期存在原因析论[J].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4):4-5.
[⑤] 彭拥军,蔡晓艳.科举的价值意蕴及其现代启示[J]. http://www.shmeea.edu.cn/node2/node6/node169/xsqk/p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