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写BLOG时想了版权费,既然某些部门开始向文化娱乐行业收取卡拉OK版权费,那我门写BLOG不也可以收取版权费了,理由对比如下.
卡拉OK: BLOG:
特征:具备原创与版权特点 特征:具备原创与版权特点
所有者:音像创作人员 所有者:BLOG写手
管理机构: 版权局和文化部。 管理机构:版权局和文化部以及信息产业部
载体:文化与娱乐行业场所 载体:各个网站
最终收取费用去向:???????? 最终收取费用去向:????????
收费对象:娱乐场所---转嫁给唱歌的人收费对象:各个网站---转嫁给上网看BLOG的人
二个具有如此的类比性,如果版权局和文化部以及信息产业部打着保护BLOG写手的口号,这个版权费有啥不收取的理由呢??
收费是可以的,关键是收的钱去哪里了?收费的标准是什么?政府机构是否在此收费中存在某种目的?
突然间对政府这种"负责任"的行为肃然而栗啊,国内的庞大的市场,卡拉OK的版权费必然会带来庞大的利润.各个要收费的部门都高喊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广大音像从业者的合法权利,但是这个事实背后是什么呢?
答案非常明显,无非是利益驱动.可以想象,一旦国家政府机构确定收取版权费,想必机构编制必然会多了一些收取版权费的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公务员机构又增加了一些人员.
中国的政府机构正在改革,每个职能部门都在强调透明化和规范化,如此版权费的收取如果仅仅是为了把那个维护版权的作为冠冕堂皇的理由,实质上却是在捞钱,我劝政府的某些部门清醒点吧.
百姓不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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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夏天起,卡拉OK版权保卫战引发诸多纷争,最终陷入一场“口水战”,根源是在这块场地上跑进两个裁判———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7月19日,文化部宣布,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即将启动。次日,国家版权局关于收费的批复即见诸报端。
随即,两家相继公布了不同标准,不同执行单位的收费草案。
11月7日,文化部在长沙启动系统试点。紧接着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包房每天12元的基本收费标准。11月20日,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声明,质疑这一收费标准,并坚决表示“拒缴”。随后,上海、长沙等地的经营者和相关协会纷纷站出来声援,要求程序公开,全国听证。
主裁针锋相对地互掐起来,生怕站错队的运动员就只好沉默。最终在这场收费大戏里,利益分配和力量博弈成主角,知识产权保护的色彩却越来越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