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管理:母子公司关系形成基础



佐佳顾问认为:母子公司管控、分子公司内部能力、集团企业群关系,是中国集团化管理必须跨越的三座大山,仅仅强调母子公司管控,并不能完全解释集团化企业发展成功秘诀。但是虽然母子公司管控设计不是企业集团化发展成功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

母子公司管控模式又依赖于母子公司关系基础界定,它是母子公司管控模式设计前提步骤。

 集团化管理:母子公司关系形成基础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在各国公司立法中有不尽一致的表述,如日本商法公司编第二百十一条之二在限制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时表述:

1. 持有相当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完毕股份总数一半以上的股份或相当于其他有限公司资本半数以上的出资股数的公司为母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则为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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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母公司及子公司均有,或子公司单独拥有相当于其他股份公司发行完毕股份半数以上时,亦将该股份有限公司视为母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相当于其他有限公司资本半数以上的出资股数时也同)。

德国公司法中没有提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概念,但其总则中明确了关联企业的概念和范围,并以“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占有其多数股份的企业”、“从属企业”和“支配企业”等术语来确定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德国法中所讲的关联企业除前述四种外,还包括康采恩企业、相互参股企业及一项企业合同(专指企业之间具有支配权属内容的协议)的签约各方。《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一个在法律上独立的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属于另外一个企业,或者另外一个企业有多数表决权(占有多数股份),那么这个企业就是一个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另外的企业则是占有其多数股份的企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从属企业是在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另外一个企业(支配企业)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由一个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可以推测为它从属于一个占有其多数股份的企业。”法国公司法规定,如果一个公司持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资本时(前者应为母公司),后者则为前者的子公司。如果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10%至50%的资本时,那么前者享有对后者的参与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我国母子公司关系的存在及子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公司法并未对母公司持股的具体比例进行进一步的规定。事实上,进行母子公司管控模式的设计,首先要求你对母子公司管控要研究的边界进行界定。

事实上对母子公司关系的形成途径一般有三种:

1. 投资。母公司投资而占有一定数量的股份而设立子公司;

2. 收购。母公司通过收购其它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份和股票而成为母公司;

3. 订约。与其它公司签定协议,其他公司在商业上接受其指导与控制而成为子公司。

除了因订约而形成的母子公司关系外,无论是投资、收购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因为母子公司身份界定可参考的一个十分显著的标志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而控制权往往和股份投资的比例呈正比关系,如果一个公司在另外一个公司的股份中占相对多数、绝对多数或全部的股份,那么这个就能对另外一个公司实施有效的控制权。因此分析母子公司关系,设计母子公司管控模式首先要了解它们之间股份占有的比重情况,或者是否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契约,根据上述事实的存在来判断是否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至此,我们可以从母公司的定义中来理解母子公司的关系: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份(达到控制),或通过企业合同能够使其他公司成为自己的附属公司,对其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所谓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数量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所拥有或通过企业合同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佐佳顾问认为:在界定母子公司关系后,你还应当理解母子公司的关系应当具有的法律特征,这将对你界定母子公司关系有一定帮助:

1. 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母公司在公司形式上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即或其他形式的公司,它本身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企业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商事责任;子公司虽其资本股份被母公司控有一定比例,或它与母公司订有支配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它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它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使其全部资本来自于一个母公司的投资,成为该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法人地位依然成立。事实上,母公司选择组建和发展子公司的方式除了实现扩展其业务的目标外,还在于看重子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能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这一特质的,如此便可以降低母公司进行商业投资的风险。

2.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一定股份或与子公司订有企业合同

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的连接因素有两种情况:一是母公司持有一定比例的子公司的股本,以便在商业活动中能支配子公司的经营。母公司通过购买子公司发行的股份,或与其他投资主体合资组建子公司,或单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等方式达到这种目标;二是不存在投资关系的两个以上的公司,因在商业活动中存在着强烈的依赖关系,因而可以签订一份企业合同(也称为支配合同)。企业合同是指一个公司将公司的领导权置于另一企业之下(谓支配合同)或负有将其全部盈利或大部分盈利支付给另一企业的义务的合同(谓盈利支付合同)。公司承诺为另一企业的利益而经营本企业的合同,也被视为是全部盈利支付合同〔1〕。在企业合同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公司即为母公司,处于受支配地位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如前所述,对于以投资方式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各国公司法上所定的控股比例有不同。日本公司法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为半数以上,德国则无具体比例的规定,但要求“大部分股份”或“多数表决权(占有多数股份)”。

欧共体委员会在一个案件(Arjomari-Prioux V. Wigging Teape)的处理报告中提出,如果一个子公司的其他股份非常分散,那么获得一个公司39%的股份则构成母子公司控制关系。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数公司发行的股份,其中占有较大比例的部分是国家股和法人股,而这两种股份暂被禁止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真正流通的股份只占公司资本中的20%-30%左右。因此在母公司形成对子公司控制的股份比例上难有可比性。少数公司股份全部流通的公司,在实践中,如母公司购进其10%时,即可以接近控股或达到控股,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3. 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

母子公司的管控权是依照股东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分配的。由于母公司在子公司资本构成中占有相对集中的多数股份,而其他股份则被较多的股东分散持有,难以形成集合的优势。因此,母公司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母公司通常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自己委派的人员进入董事会来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的,以使子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母公司总体规划和要求。当然,母公司与子公司订有企业支配协议,也可以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虽然母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未作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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