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 企业所有者新论



摘要:企业是一个通过一系列合约而将一定的稀缺性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组合起来,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的所有者既不同于资源(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不同于利益相关者。企业所有者是指企业所有权(财产控制权)的拥有者。由于企业的所有权(财产控制权)是属于经营者的,因此,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经营者,而不是股东。股东固然可以亲自经营企业,正如他们历史上曾经有过的那样,但在现代股份公司中,“退出”似乎是必然的。

关键词:企业 所有者 合约 资源 

1.问题的提出 

    从企业产生到现在为止的数千年的历史中,尽管企业的形态一变再变,但有一点似乎是根深蒂固的,这就是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的观念。人们看到,无论在正统的经济学教科书中,还是在现实的法律上,股东都被视为企业的所有者,并且是唯一的所有者。这一教条已经或正在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并与现实经济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这样说,看上去似乎有些危言耸听,但只要对企业的实际,那怕仅仅是中国企业的实际,有一点最起码的感性认识和理性思考,也会觉得并不为过。 还是先看一下我们熟知的中国国有企业吧。曾经并且仍在构成国民经济大厦基石的我国国有企业,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没收的外资企业和官僚资本企业;第二,赎买的民族资本企业;第三,解放后政府投资兴办的企业;第四,集体企业过渡而来;第五,少量的解放区企业演变而来;等等。改革开放前,这些企业尽管归属不同级别的政府,但几乎毫无例外,都是国有国营,并实行高度集权的统一计划管理,从而造成了企业的低效率和无效率。改革开放后,随着企业权利的扩大和经营方式的变革,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制企业。目前国有企业从产权结构看,主要有两种形式: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大量的中小型国有企业正在通过非国有化或民营化,逐渐摆脱国家的直接控制。 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并没有象改制前预想的那样收到应有的效果。主要问题是资产流失、短期行为、赖账、偷懒、套牢、偷逃税款、贪污受贿和在职挥霍等等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可统称之为代理问题,它们都属于企业的宏观层面的问题,而且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与目标不一致有关。于是,有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深化国企改革方案,如退出论、非国有化说、私有化说、激励理论、监督理论、分享理论,等等。这些观点可概括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认为国有企业的根本出路是私有化或民营化,现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当通过上市流通或出售,实现非国有化;第二种思路主张保存现有国有企业的基本格局,而通过加强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解决国企存在的代理问题。

    就第一种思路来讲,非国有化一定有效率吗?恐怕直到现在,没有一位经济学家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哪怕仅仅是理论证明,非国有企业一定比国有企业有效率。实际上,代理问题正是由于股份公司规模扩大以后,股权分散化,导致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从现实来看,西方的非国有企业并不总是有效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也并非全是无效的。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每天都有大批的非国有企业破产和倒闭,同时有大量的国有企业顽强地发挥着非国有经济难以发挥的作用。那么,问题的关键就不是所有制本身,而是各种所有制形式适宜生存的制度环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方式。

    从第二种思路来看,激励和监督无疑是解决国企代理问题的两把钥匙。然而,如何激励,由谁监督,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关于激励,迄今国内学术界参照外国经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式,如年薪制、股票和股票期权奖励计划、利润分享制、企业家市场竞争机制,等等。这些方式,有的目前尚不具备正式运作的条件(如年薪制需要以企业家的充分竞争为前提),有的缺乏充足的理论依据(如分享制),有的则不符合中国国情(如股票期权奖励计划)。至于监督,从实践来看,世界上有两种主要的模式:一种是强调出资人利益的股东主权的监督模式,另一种是强调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共同监督模式。前者以英美为常见,后者在德日较流行。在西方,由于股权的分散,股东会产生搭便车心理,即谁也不愿支付监督成本,行使监督权,而宁愿以“用脚投票”代替“用手投票”,因此,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其实是很有限的。尽管机构投资者作为大股东,比分散的小股东更有动力对企业监督,不过,机构投资者本身也是需要监督的,只不过使代理的链条延长了一节。在我国,国家固然可以向企业委派监督官员,如董事、监事和督察等,作为国有股权代表对企业实施监督,但由于这些官员并不是真正的股东,没有剩余索取权,难以期望其尽到监督责任,也就是说,监督者本人也会偷懒。如要让监督者尽职尽责,就要对监督者进行激励和监督,这样,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成本却增加了。所以,外部股东主权的监督模式,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并不总是有效的。

    与强调股东权利的英美模式比,德日的共同监督模式看上去更适合我国的情况:首先,它不需要一个发达的证券市场。由于股东直接监督的局限性,英美国家更多地依靠证券市场上的货币投票,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企业经营得好,有前景,投资者愿意投资,股价就上升;否则股价就下跌。股票价格成了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晴雨表。在德日,由于银行和职工的共同参与,证券市场看上去无足轻重,至少不如英美那样意义重大。我国证券市场发育滞后,发达的证券市场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自然历史过程,至少需要几十年的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人为地加快进程,会带来很多副作用。其次,债权人和职工的参与,可以分解股东的监督职能,形成多元监督主体,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另一方面可降低股东的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因为这三者之间具有某种利益或目标的一致性。

    不过,债权人和职工参与监督的依据是什么?是仅仅基于需要,还是有着更深刻的制度背景?抑或是逻辑推论的结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企业。

 2.企业是什么

    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看来,企业不过是一个组合各种生产要素生产并出售各种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的主人是自有资本的所有者,即资本家,企业的目标是为资本家赚足够多的钱,也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成本的最小化。在行为理性、完全信息和零交易成本的假设下,企业被看作是一个生产函数。 

    然而这种企业的定义与我们看到的现代公司多少有些不符。现实中的公司基本上是由一组支薪金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控制的企业,[1]其目标仅仅是保持一个能使股东满意的、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投资回报率,一旦赢利超过这个最低限度,企业就会牺牲利润增加经营者的效用。经营者的效用包括高额工资、庞大的企业规模、在职消费和社会声望等。其实,即便在古典企业(所有者兼经营者企业),利润也不是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利润最大化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现代企业,资本家成了不在的所有者,或者说,仅仅是企业股份的所有者,或者如美国的伯利和米恩斯(Berly & Means)所说,是企业“消极财产(positive property)”的所有者,经营者成为事实上的所有者。[2] 

 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 企业所有者新论
    英国的科斯(Coase)曾经准确地看到,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互相替代的协调经济活动的手段。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交易的一种内化,这种内化尽管会带来管理成本,但可以节省市场交易成本。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就在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边际值相等之点。[3]不过,科斯仍然是以古典企业为分析对象的。

    香港的张五常(Cheung)将企业与市场看作是合约安排的两种方式。他指出,与其说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不如说企业是用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或者说,是用一种合约替代另一种合约。[4]张五常把企业看作是一组要素合约的观点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他仍然没有摆脱古典或新古典的教条。

    美国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 Demsets)把企业看作是一种团队生产(team production)合约。在团队生产中,各种投入资源由全体成员共同拥有,产品由全体成员协作生产出来。由于技术的不可分性和计量成本(metering cost)的存在,每个成员的贡献都难以计量和分解,这样就产生了成员的偷懒问题。一种减少偷懒的方法是,有人专门作为监督者,检查团队成员的投入绩效。但谁来监督监督者呢?市场竞争固然可以对监督者形成约束,但市场竞争并不是完全有效的。另一种约束是让监督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向其它投入要素支付报酬的权利,成为雇主,其它成员成为雇员。[5]

    美国的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 Meckling)肯定了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把合约作为自主交换的一个媒介物的思想,赞赏他们强调监督在团队生产中的作用,但认为他们有关联合投入生产的观点太狭隘了,以致存在误导。在詹森和麦克林看来,合约关系才是企业的本质,不仅对雇员来说是如此,对供应商、客户和债权人等等来说也是如此。所有的合约都存在代理成本和监督问题,这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联合生产无关。企业和其它组织一样,完全是一种法律假设,是人工构造的产物,可以看作是一组个人间合约关系的联结(nexus),并以存在着组织的资产和现金流量可占用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为特征,这种索取权不需要经过其他签约人的同意就可售出。[6]事实上,詹森和麦克林研究的正是现代意义上的企业。

    美国的威廉姆森(Williamson)在缔约人(contracting man )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行为假设下,把企业看作是与一定的交易合约相适应的治理结构。通常,合约有三种类型:古典合约、新古典合约和关系合约。描述交易的维度有三个: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分为偶尔进行的和经常进行的)、投资专用性(包括非专用性、混合型和特质型)。暂时撇开不确定性(假定为适中)不谈,大体说来,古典缔约活动适用于所有标准化的交易(无论交易发生频率如何);新古典缔约活动适用于偶而进行的、非标准化的交易;而关系性缔约活动则适用于经常进行的和非标准化的交易。对于非专用性的交易(古典缔约活动),市场治理是较为有效的;对于偶尔进行的混合或高度特质性交易(新古典缔约活动),需要有第三方参与帮助解决争端、评价绩效的三边治理;对于混合和高度特质性的经常性交易(关系性缔约活动),需要有专用性治理结构,其中混合型的经常性交易需要双边治理,高度特质性的经常性交易需要一体化治理或企业治理。如果考虑到不确定性的增加,双边治理常常为一体化治理所取代。原因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披露的不真实,投资专用性程度越高,被套牢(hold-up)的可能性越大;为降低风险,就越需要保护,一体化治理(如纵向一体化)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7]

    美国的克莱因(Klein)则从准租金的角度分析了套牢现象,认为如果一项有准租金的资产强烈地依赖于另一些专用性资产时,会导致资产的一体化。[8] 美国的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 Hart)[9]、哈特和穆尔(Hart & Moore)[10]以及哈特(Hart)[11]把企业看作是由其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组成。当然,这些资产仅限于物质资产,可以是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商标、信誉、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我国的周其仁则把(市场里的)企业看作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一个特别合约。[12] 

    以上简要地回顾了现代经济学家们对企业的各种定义,包括交易成本观点、代理观点、合约观点和产权观点等。现概括如下:(1)企业是一组要素合约; (2)企业是一种团队生产方式; (3)企业是一组个人间合约关系的联结; (4)企业是一定交易合约的治理结构; (5)企业是物质资产或非人力资产的组合; (6)企业是人力资产与非人力资产的特别合约。 

    本人认为,企业是一个通过一系列合约(包括市场合约和非市场合约)而将一定的稀缺性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组合起来,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生产经营的经济单位(或组织)。这一定义隐含着4层涵义: (1)合约是企业产生和延续的手段(而不是企业本身); (2)企业是由一定的稀缺性资源构成的(因而资源的提供者有收益权); (3)企业有自身的经济利益(尽管常常是由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决定的); (4)企业是一个生产经营性的单位(因而,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如政府部门、政党、社会团体等,不能称为企业)。 这一企业的定义不仅适用于古典企业(所有者兼经营者企业)、现代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市场经济和转轨经济中的国有企业,而且也适用于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时代的知识型企业和虚拟企业以及各种中间形式。一个不能适用于各种企业类型的企业定义是不科学的,甚至是反科学的。本定义祢补了传统定义的不足。

 3.企业的所有者 

    正象经济学中的其它许多概念一样,企业的所有者也并不是一个界定的很好的概念。它在许多场合下引起异义和混乱。马克思主义和古典经济学受自然法财产理论的影响,把生产资料(物质资产)的所有者看作是企业的所有者。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劳动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也是指劳动者掌握了生产资料,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对股份公司来说,企业的所有者就是股东,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不仅法律这么规定,而且人们的观念也是如此。股东作为企业唯一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种法律教条和思维定式不仅与社会现实不符,而且在理论上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第一,股东和债权人(债券持有者)都是企业的投资者,为什么一个是所有者,而另一个是非所有者呢?如果债权人不是所有者,为什么企业破产清算时,法律规定债权人要先于股东获得清偿呢?怎样理解债权人(如银行)对企业的监控和相机治理?

    第二,企业的资产实际包括物质资产和人力资产,如果企业的所有者是指资产的所有者,那么,人力资产的所有者显然也应当包括在内。现有的法律和理论却回避了这一点,偏执地认为只有股东才是所有者。

    第三,如果如某些经济学家所说的,“所有者的涵义意味着他拥有剩余索取和剩余控制权”,[13](p.23)那么又如何理解利润分享和共同治理?怎样解释蒙达拉贡式企业?

    为了避免语义的混乱,有必要界定一下所有者的身份,也就是考察一下他“所有”的是什么,或他是什么的所有者。在经济学的意义上,人们谈到所有者,一般是指财产所有权(或产权)的拥有者。而所有权或产权是指经济主体对稀缺性资源所拥有的一组权利的集合,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从企业的角度看,有两种不同的所有权需要区分:一种是资本(资产)的所有权;一种是企业所有权。“资本所有权不应与企业所有权混为一谈。”[14](p.142)按照前述的新的企业观,资本所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对投入企业的生产性要素或资源(在企业称为资本)的所有权,既包括物质资本所有权——股权和债权,也包括人力资本所有权。这些权利在企业具体体现为收入索取权和投票权,是由股东、债权人和劳动者共同享有的。至于分享比例和权重,在不同企业会有很大的不同。这取决于许多因素,如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比例,法律和习俗,要素的供求关系,资产的专用性和流动性,风险程度等。所谓企业所有权是指对投入企业的资本,包括股权资本、债权资本和人力资本,进行运营的实际控制权,分为剩余控制权(重大决策权)和特定控制权(日常经营权)。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它们分别由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掌握。一般地,高层管理人员同时也是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他们与其它董事会成员合称为经营者。因此,经营者泛指董事会,而不是单指总经理。“在法律上,‘经营者’可定义为正式负起行使公司业务与资产支配责任的一批人物。因此经营者基于某种法律资格而获得其地位。”[15](p.215)

    董事及董事会的产生固然是法律安排的结果,但从根本上说,是由制度环境决定的。英美具有根深蒂固的私有财产观念和源远流长的股东主权思想传统,因而英美国家的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把董事及董事会的选举权赋予了股东,尽管有的地方(如美国的某些州)法律规定董事会也可由债券持有者或从业人员(职工)选出,但从来没有真正实行过。而在马克思的故乡德国和欧洲大陆其它国家,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具有一定基础,因而法律赋予劳动者拥有几乎和股东同等重要的权利——选举监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实行共同决策。在日本,由于银行在战后重建和经济高速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和企业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因此,日本公司的董事会实际是由银行在背后操纵的。[16] 企业经营者虽然是由资本所有者(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债权人和劳动者)选出的,代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但他们并不对任何单个的资本所有者负责,或者说,不对资本所有者的私人财产负责,他们负责的是整个企业,或企业的法人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经营者。

    在历史上,资本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曾经是统一的,因而资本所有者和企业所有者也是一致的。后来,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资本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渐渐分离,资本所有者与企业所有者也逐渐分离开来。从对企业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到,最初的企业是独资的,即一人出资,一人经营,没有贷款,很少雇工,也不存在所谓的“剥削”。这种企业是典型的业主企业,业主本人享有独一无二的权力,拥有绝对的权威。当然,这种企业的财产是一种私有财产,就如同业主的家庭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也就是说,他对他的企业拥有完整的产权,包括排它性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毫无疑问,这种企业的所有者就是业主本人。后来,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小业主变成了资本家(资本的所有者),并由一个资本家发展到无数个资本家,由承担无限责任变为承担有限责任,由自己经营变为雇人经营。企业的性质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成为各种稀缺性经济资源联结而成的一个法人组织(公司)。一旦这些资源通过一定的合约组合到企业内部,就形成了不同于自然财产的法人财产,即公司财产。从表面上看,由于受历史和传统的影响,法律偏爱股东,界定股东为公司的所有者,拥有一系列的合法权利,但由于股权的分散和股东搭便车心理的存在,导致集体行动的困难,股东在经营上的参与权几乎完全丧失,“股东变成单纯的资本供给者,其拥有的各项权利要较公司债持有人习惯上所要求的条件还不明确。”[17](p.270)

    换句话说,在股份公司体制下,企业的所有者发生了变异。股东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或名义上的所有者,或不在的所有者,债权人成为企业后备的所有者,或替补的所有者。而企业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其现实的所有者是经营者。经营者尽管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物质资本,他们却控制了整个公司。由于企业所有者(资本经营者)与资本所有者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代理问题,因而需要资本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制衡,只不过由于合约安排的具体条款和制度环境不同,股东、债权人和劳动者参与企业治理的时机、方式和程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企业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与此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成本的存在,使得监督机制并不总是有效的,因而需要利润在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经营者或企业所有者之间分享。这就是问题的答案。

    近些年来,围绕着谁是企业的所有者,经济学家、管理学家及法学家们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与强调股东主权的新古典传统不同,有的学者提出了企业属于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所有的观点。[18]利益相关者是指为既定的企业提供了专用性资产而其利益会受到企业影响的人或集团。利益相关者的名单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人员、工人、供应商、客户、政府和当地社区等。实际上,在我看来,利益相关者只是企业权益(或权利)的所有者,而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只有当他们取得了实际控制权,负起经营之责时,才能看作是企业的所有者。不过,对有些利益相关者来说,这种可能性是比较渺茫的。

参考文献 

[1] Chandler, A.D.,Jr.,The Visible Han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 

[2] [15][17]A.伯利和G.米恩斯.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M].台北:台湾银行.1982. 

[3] Coase,R.D.,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a,4, 1937. 

[4] Cheung,Steven N.S.,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26(1),1983. 

[5] Alchian,A. and H.Demsets,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62, 1972. 

[6] Jensen,M.and W.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3,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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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lein,B., Contracts and Incentives: the Role of Contract Terms in Assuring Performance. 见 Contract Economics(edited by Lars Werin and Hans Wijkander), Cambridge: Basil Blackwell Ltd,1992.

[9] Grossman,S.and O.Hart,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94,1986. 

[10]Hart,O. And J.Moore,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Ownership,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98,1990.

[11]Hart,O., Firms, Contracts and Financial Structur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12]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 

[13][18]玛格丽特.M.布莱尔[美].所有权与控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14]陈郁.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代理经济学文选[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 

[16]伊东光晴[日].现代经济的蜕变[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原发于《南开学报》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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